跳轉至內容

加拿大LGBT歷史/LGBT權益

來自Wikibooks,開放世界中的開放書籍

1970年代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75年和1976年,在警方為準備1976年奧運會而突襲魁北克和渥太華的同性戀場所後,發生了大規模抗議活動。

1977年,魁北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禁止在公共和私營部門基於“性取向”歧視的司法管轄區(大於城市或縣)。《魁北克人權與自由憲章》禁止在就業、住房和某些服務及其他活動中進行歧視,但它不適用於聯邦管轄的活動。同年,《1976年移民法》進行了修訂,取消了禁止同性戀男性作為移民的禁令。[1]

1980年代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82年,加拿大將憲法收歸己有,並在其中增加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憲章第15條保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地平等享受法律保護和利益”,沒有明確列出性取向,但旨在具有包容性,並允許法院認定特定理由包括在內。199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應將“性取向”‘納入’第15條。


在1980年代,曾多次嘗試將“性取向”納入聯邦政府的《人權法》,這一修正案直到1996年才得以實施。

1985-1989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86年,性取向被新增到安大略省《人權法典》中,作為一項禁止歧視的理由。與加拿大大多數其他《人權法》一樣,該法禁止在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就業、住房、服務和某些其他活動中進行歧視,但它不適用於聯邦管轄的活動。平等加拿大基金會成立。

1987年,性取向被新增到馬尼托巴省《人權法典》中,並納入新透過的育空地區《人權法》。

1988年,新民主黨國會議員(MP)斯文德·羅賓遜成為第一位公開出櫃的國會議員,向議會大廈外的媒體宣佈自己是同性戀。同年,加拿大聯合教會成為加拿大第一個允許同性戀者任職的教會。[2]

1990年代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90-1994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91年,性取向被新增到新斯科舍省《人權法》中。

1992年,時任加拿大司法部長兼總檢察長的金·坎貝爾(後來成為加拿大第一位女總理)宣佈加拿大將取消對加拿大軍隊中同性戀者的禁令,允許他們公開服役並與伴侶同住基地。[1]加拿大是最早允許同性戀者加入軍隊的現代國家之一。[需要引用來源] 性取向被新增到新不倫瑞克省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人權法律中。

1993年,性取向被新增到薩斯喀徹溫省《人權法》中。最高法院駁回了加拿大(總檢察長)訴莫索普案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索賠。

1994年,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戀者可以根據其性取向申請難民身份。蒙特利爾一家酒吧的突襲事件中,300人被惡意(且虛假地)指控在淫穢場所,最終演變成醜聞,最終導致警察局長辭職。

1995-1999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9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伊根訴加拿大案中裁定,應將“性取向”‘納入’《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5條,這是憲法的一部分。該裁決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因為第15條適用於所有法律,包括禁止所有僱主、房東、服務提供商和政府歧視的人權法。安大略省的一家法院裁定,希望共同收養孩子的同性戀夫婦應被允許這樣做,使安大略省成為第一個允許此類行為的省份。目前,幾乎所有省份都允許同性戀夫婦(以及單身同性戀者)收養孩子。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人權法》進行了修訂,納入了性取向。

1996年,性取向被新增到《加拿大反歧視法》中,這是一項適用於加拿大各地聯邦管轄活動的法律。

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弗裡恩德訴阿爾伯塔案中裁定,《加拿大憲章》第15條,按照伊根訴加拿大案的解釋,要求將阿爾伯塔省《人權法》解讀和適用,就好像其中包含“性取向”一詞一樣。格倫·默裡當選溫尼伯市長,成為北美大型城市第一位公開出櫃的市長。愛德華王子島省《人權法》進行了修訂,納入了性取向。

1999年,同性戀者取得了重大勝利,當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w:M.訴H.案中裁定,同性戀伴侶應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利。1999年6月,加拿大眾議院以216票贊成、55票反對的結果支援保留“婚姻”的法律定義,即一男一女結合。[2]性取向被納入新透過的努納武特地區《人權法》。

2000年代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2000-2004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w:邁克爾·亨德里克斯和勒內·勒布夫,加拿大魁北克省第一對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

2000年4月,聯邦自由黨政府回應1999年最高法院的裁決,通過了一項法案(C-23),該法案修正了68項聯邦法規,包括養老金福利、破產保護、所得稅、老年金和移民等,以賦予同性伴侶平等權利。

2000年,在《小姊妹書店與藝術店訴加拿大(司法部長)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戀出版物,即使是性暗示的,也受《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中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條款的保護。然而,小姊妹書店與藝術店繼續對它認為具有歧視性的邊境政策提起訴訟。

2001年,新民主黨議員莉比·戴維斯公開承認她有一位女性伴侶,成為加拿大第一位(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位)公開出櫃的女議員,儘管她沒有說明自己的身份認同。

2002年,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被納入西北地區《人權法》。

2003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一致裁定,將婚姻定義限制在異性戀夫婦違反了平等權利。該裁決並未立即生效,但允許渥太華有兩年過渡期來合法承認同性婚姻。[2] 6月,安大略省上訴法院維持了下級法院允許同性婚姻的裁決。

2004年5月,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了C-250號法案,該法案將“性取向”加入了《刑法典》的“仇恨宣傳”部分,從而使基於性取向傳播仇恨成為非法行為。然而,這並不包括神職人員。

2004年7月,斯科特·布里森此前曾競選加拿大進步保守黨領導人,被自由黨總理保羅·馬丁任命為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務部長,成為加拿大第一位公開出櫃的內閣成員。

2004年1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回覆了聯邦政府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法案草案。法院裁定,聯邦政府有權獨家定義婚姻,同性婚姻是合憲的,遠未違反憲法,事實上“源於”憲法,並且宗教官員不能被迫為同性戀舉行婚禮。法院拒絕回答傳統婚姻定義是否與憲章一致。

2005-2009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2005年6月28日,眾議院以158票對133票通過了C-38號法案,即《民事婚姻法》,2005年7月19日,參議院以47票對21票批准了該法案。

2005年7月20日,C-38號法案獲得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貝弗利·麥克拉克林(以副總督身份)的御準。加拿大成為第四個在全國範圍內正式批准同性婚姻的國家,此前為荷蘭、比利時和西班牙。同性婚姻於2003年在安大略省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開始,其他省份則透過法院訴訟跟進。安大略省上訴法院裁定2001年1月舉行的宗教同性婚姻合法有效,因此追溯承認其為現代首例合法同性婚姻(因為荷蘭直到2001年4月才將同性婚姻合法化)。

2006年,國際LGBT人權會議在蒙特利爾舉行,並最終釋出了《蒙特利爾宣言》。蒙特利爾維爾瑪麗區很快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透過該宣言的政府,新民主黨也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其9月份的黨代會上透過該宣言的政治組織。

截至2009年,所有省和地區都已將其《人權法》中納入“性取向”,西北地區則在其法律中納入了“性別認同”。

2010年代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2011年2月,眾議院通過了新民主黨聯邦議員比爾·西克賽提出的C-389號法案,該法案將修改聯邦《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將“性別認同”納入加拿大聯邦反歧視法律的依據,在三讀中獲得透過,但在議會解散時,該法案在參議院的議事日程上失效。

參考文獻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a b “加拿大人民的歷史,1867年至今”,阿爾文·芬克爾和瑪格麗特·康拉德,1998年
  2. a b c 無效的<ref>標記;未為名為ssm-chron的參考文獻提供文字
加拿大LGBT歷史

引言貢獻者印刷版
殖民前歷史概述 • 雙靈
新法蘭西概述
英屬北美概述雞姦法 • 亞歷山大·伍德
早期加拿大概述
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加拿大概述
二戰後加拿大概述
1960年代至今概述C-150號法案LGBT出版物公共浴室突襲和騷亂驕傲遊行LGBT服務LGBT權利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