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財產法/導論
在加拿大,有兩個平行的法律體系適用於許多法律領域。最流行的是普通法,它被大多數省份和地區採用,魁北克省除外,魁北克省處於民法體系之下。
從哲學角度來說,法律上的“財產”並非指物,而是指一種關係。財產的主題享有一系列權利,這些權利涉及財產的客體。權利的集合包括使用客體的權利、禁止他人使用或享受客體的權利,以及處置客體的權利。這種意義上的客體不必是實物。在奴隸制時代,奴隸是財產的客體。在現代,許多抽象概念(如專利或版權)可以成為財產的客體。
話雖如此,在實踐中,“財產”和“財產客體”這兩個詞常常可以互換使用。
普通法的財產實踐分為兩種型別:動產和不動產。這在實踐中幾乎與民法典中的動產和不動產之間的區別相同 - 見下文。當一個地方的合同或關係影響到另一個地方的土地時,這種區別變得極其重要。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於動產的法律是合同或關係所在的法律。但是,適用於土地的法律是土地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這一原則被稱為“物之所在地法”。例如,如果有人沒有遺囑就死亡,那麼土地所在的地區的法律將適用。如果他們帶著遺囑去世,那麼遺囑的有效性將在土地所在的地區進行評估,其影響可能與他們在生前居住或寫遺囑的地方有很大的不同。
普通法中財產分為兩類: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本質上是指土地及其附屬物的權利。動產本質上是指對任何其他財產的權利。
在英國曆史上,不動產比動產重要得多。在中世紀,當經濟幾乎完全依賴農業時,土地是財富的關鍵。因此,圍繞不動產的法律規則發展成為比動產更加複雜的狀態。儘管今天,土地在經濟中的地位遠不如以前重要,但許多加拿大的不動產法仍然遵循中世紀英國的複雜財產規則。術語(“房東”、“產權”、“租戶”、“進入和扣押權”、“物之所在地法”、“佔有”等)都是直接從這些規則中傳承下來的,只有細化,沒有根本變化。見加拿大財產法/不動產以瞭解適用的歷史、術語和原則。
另一方面,動產直到 20 世紀才擁有相對簡單的法律規則,當時動產開始具有更大的價值(公司股份、藥品專利和計算機技術都是動產的型別)。因此,動產的規則在最近幾十年變得更加複雜,儘管它們看起來比不動產規則更現代。
民法財產法主要源於魁北克民法典,僅適用於該省的財產。它受到法國民法的啟發,但在幾個重要方面有所不同,並且逐漸融入了幾個重要的普通法概念。它還在某些時候影響了加拿大普通法的演變,至少有兩種方式。
- 測量師的作用在民法中與普通法不同,他是由兩個人在其中一人援引“le bornage”權利強制對方仲裁其共同邊界後聘用的調解人——這導致加拿大法院更多地依賴測量師的證詞,而不是普通法所說應該依賴的證詞。
- 民法典中的“轉化”原則在安大略省作為“不一致使用測試”潛入普通法一段時間,但現在已經消退,因為它通常被認為與更嚴格的省份的普通法不相容。然而,它已被引用為一項有效的原則,涉及公共或公用土地。
見加拿大財產法/不動產以瞭解普通法和民法典規則和角色在不動產方面的區別。
與財產型別之間的“不動產”和“動產”劃分相似,民法將財產劃分為兩種型別:動產和不動產。幾乎沒有區別,除了某些動產(如建築材料)在民法典中被視為不動產的一部分,而不是動產。在實踐中,無論法律體系如何,只有一個區別,即“不動產”土地與“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