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難民程式/RPD 規則 30 - 羈押中的申請人或受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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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加拿大難民程式/羈押中的申請人或受保護人 重定向)相關規則的文字如下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in Custody Custody 30 The Division may order a person who holds a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in custody to bring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to a proceeding at a location specified by the Division.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在 2012 年至 2017 年期間平均每年羈押 7215 人,每人平均在監獄中度過了 19.5 天。[1] 一項研究發現,2015 年被羈押的絕大多數(93%)難民申請人因身份或存在潛逃風險而被羈押,沒有指控他們對公眾構成危險或安全風險。[2]
聯合國難民署指出,實際上,羈押已被證明會導致心理疾病、創傷、抑鬱、焦慮、攻擊性以及其他身體、情感和心理後果。羈押會加劇尋求庇護者在逃離尋求保護之前或期間可能已經經歷的痛苦和創傷。對於兒童、孕婦、老人、酷刑或創傷受害者以及有身體和/或精神殘疾的弱勢尋求庇護者來說,羈押的後果可能會更加嚴重。[3]
羈押人員存在特殊的司法公正問題:羈押中的申請人一直被認為是那些最難以獲得法律諮詢的人。[4] 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在其關於不驅回的一般性意見中列舉了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應倒置,如果被羈押人員在獲取證據以證實其主張方面遇到困難,則應由國家反駁申請人的主張:[5]
“[當]申訴人在無法詳細說明其案件的情況下,例如,當申訴人證明其無法獲得與其酷刑指控相關的檔案或被剝奪人身自由時,舉證責任將倒置,由有關締約國負責調查指控並核實通訊所依據的資訊。[6]
有關此問題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見 加拿大難民程式/委員會的調查性任務#委員會必須確保某些申請人獲得協助以陳述其案件.
- ↑ Petra Molnar 和 Stephanie J. Silverman,加拿大需要退出移民拘留業務,CBC 新聞,2018 年 7 月 5 日,<https://www.cbc.ca/news/opinion/immigration-detention-1.4733897>(2021 年 4 月 5 日訪問)。
- ↑ Obiora Chinedu Okafor,9/11 後的難民法:加拿大和美國的庇護和安全,UBC 出版社 2020 年,法律與社會系列,ISBN 9780774861465,第 74 頁。
- ↑ 聯合國難民署加拿大,關於 C-31 法案的提交,保護加拿大的移民系統法,2012 年 5 月,<https://www.unhcr.ca/wp-content/uploads/2014/10/RPT-2012-05-08-billc31-submission-e.pdf>,第 12 段。
- ↑ BC 公共利益倡導中心,難民改革檔案,<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第 3 頁。
- ↑ Çalı,B.,Costello,C. 和 Cunningham,S.,透過軟法庭進行硬保護?聯合國條約機構面前的不驅回,德國法學雜誌,21(3) (2020),355-384。doi:10.1017/glj.2020.28(2020 年 4 月 11 日訪問),第 375 頁。
- ↑ 反酷刑委員會,一般性意見第 4 號(2017 年)關於在第 22 條第 15 段和第 16 段中實施《公約》第三條,聯合國檔案 CAT/C/GC/4(2018 年 9 月 4 日),第 38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