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難民程式
外觀
這是一本關於在加拿大申請難民身份的法律流程的書籍,重點介紹了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的難民保護司規則。每年都有數萬人向加拿大提出難民保護申請。他們所經歷的後續流程受本文所述法律集的管轄。
- 解釋和定義(RPD 規則 1)
- 與司部溝通(RPD 規則 2)
- 提供的資訊和檔案(RPD 規則 3-13)。本節討論了最初安排聽證會的流程、聽證會的進行方式、程式順序以及在聽證會之前提供的資訊。
- 記錄律師(RPD 規則 14-16)。本節討論了任命和解除律師的流程以及律師行為缺陷如何歸因於其客戶。
- 訴訟語言(RPD 規則 17-18)
- 口譯員(RPD 規則 19)
- 指定代表(RPD 規則 20)
- 個人資訊披露(RPD 規則 21)
- 專業知識(RPD 規則 22)
- 無需聽證會允許索賠(RPD 規則 23)。本節討論了委員會的檔案審查流程(FRP),該流程也被稱為“快速流程”。
- 會議(RPD 規則 24)
- 出庭通知(RPD 規則 25)
- 排除、誠信問題、不可入境和不合格(RPD 規則 26-28)
- 部長干預(RPD 規則 29)
- 被拘留的索賠人或受保護人(RPD 規則 30)。關於被拘留者的出席的規則。
- 檔案(RPD 規則 31-43)
- 證人(RPD 規則 44-48)
- 申請(RPD 規則 49-52)
- 更改訴訟地點(RPD 規則 53)
- 更改訴訟日期或時間(RPD 規則 54)
- 加入或分離索賠或申請(RPD 規則 55-56)
- 公開進行的訴訟(RPD 規則 57)
- 觀察員(RPD 規則 58)
- 撤回(RPD 規則 59)
- 恢復已撤回的索賠或申請(RPD 規則 60-61)
- 重新開放索賠或申請(RPD 規則 62-63)
- 撤銷或停止難民保護的申請(RPD 規則 64)。關於撤銷和停止難民身份的規則。
- 放棄(RPD 規則 65)
- 憲法問題通知(RPD 規則 66)
- 決定(RPD 規則 67-68)。討論了單人小組和三人小組的規則。
- 一般規定(RPD 規則 69-71)。這些規定管理當沒有適用規則來管理某事時難民保護司應採取的措施、司部如何偏離這些規則的流程以及未遵守規則的意義。
- 生效(RPD 規則 74)
- RPD 規則附表
- 解釋和定義(RAD 規則 1)
- 適用於由上訴物件提起的上訴的規則(RAD 規則第 1 部分 - 規則 2 到 7)
- 包括:需要通知的新問題是什麼?
- 適用於部長提起的上訴的規則(RAD 規則第 2 部分 - 規則 8 到 13)
- 適用於所有上訴的規則(RAD 規則第 3 部分 - 規則 14 到 54)
- 適用於舉行聽證會的上訴的規則(RAD 規則第 4 部分 - 規則 55 到 68)
- 生效(RAD 規則 69)
- RAD 規則附表
- 第 13 條:關於檔案和經認證副本的條例
- 第 13.1 條:資訊披露 - 授權披露
- 第 13.11 條:關於個人資訊披露的條例
- 第 22 條:虛假陳述
- 第 28-52 條:審查的進行
- 第 159-159.7 條:關於申請資格和安全第三國的條例
- 第 159.8 條:關於提供檔案的時限的條例
- 第 159.9 條:關於舉行聽證會的時限的條例
- 第 159.91 條:關於上訴的時限的條例
- 第 230-234 條:關於暫緩遣返令的條例
- 第 315.21 條等:關於國家間資訊共享的條例
- 《加拿大難民保護法》關於難民的條款摘要
- 第二至第三節:定義、目標和《加拿大難民保護法》的適用
- 第四至第六節:授權機構
- 第十五至十七節:移民加拿大 - 檢查
- 第二十點一至第二十點二節:指定外國國民
- 第二十四節:臨時居民許可
- 第二十五節:人道主義和同情理由
- 第三十一點一節:難民旅行證件
- 第三十三至四十三節:不可入境
- 第四十四至五十三節:失去身份和遣返
- 第七十二至七十五節:司法審查
- 第九十一至第九十一點一節:代理或建議
- 關於《難民公約》難民和需要保護的人的條款
- 第九十五至第九十七節:難民保護,《難民公約》難民和需要保護的人
- 第九十八節:排除 - 難民公約
- 第九十九節:申請難民保護。在加拿大境內和境外申請保護的地點和方式。
- 第一百至一百零二節:審查轉介申請的資格
- 第一百零三至一百零四節:暫停或終止對申請的審查
- 第一百零六節:沒有身份證明的申請人 - 可信度
- 第一百零七節:對難民保護申請的決定。明顯毫無根據和沒有可信依據的判定。
- 第一百零八節:難民保護的終止
- 第一百零九節:撤銷申請
- 第一百零九點一節:指定原籍國
- 第一百一十至一百一十一節:向難民上訴部門上訴
- 第一百一十二至一百一十四節:遣返前風險評估 (PRRA)
- 第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一十六節:不驅回原則
- 第一百一十七至一百二十一點一節:執法 - 人口販運和走私
- 第一百三十三至一百三十六節:犯罪起訴
- 第一百四十節:扣押
- 第一百五十點一節:資訊共享
- 適用於所有部門的條款
- 第一百五十三節:主席和其他成員
- 第一百五十四節:成員卸任後的處理
- 第一百五十五節:成員無法參加時的處理
- 第一百五十六節:豁免和不傳喚
- 第一百五十九節:主席的職責
- 第一百六十一節:委員會和部門規則的運作
- 第一百六十二節:委員會的管轄權及其迅速、非正式處理的義務
- 第一百六十三節:小組的構成。當小組有一名或三名成員時。
- 第一百六十四節:當事人的出席和使用電信進行聽證會
- 第一百六十五節:每個部門和每個成員的權力。這描述了各部門和委員會成員的權力,包括《調查法》授予的權力。
- 第一百六十六節:程式必須在公眾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該法案的條款以及每個部門程式的隱私和保密性。
- 第一百六十七節:獲得法律諮詢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權
- 第一百六十八節:放棄程式
- 第一百六十九節:決定和理由。委員會何時必須提供書面理由
- 難民保護部門的具體條款
- 第一百六十九點一節:構成
- 第一百七十節:程式。難民保護部門如何處理其面前的程式,包括關於證據、舉行聽證會和向部長髮出通知的程式。
- 第一百七十點二節:不重新開放申請或申請
- 難民上訴部門的具體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