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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難民程式/31.1 - 難民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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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與難民保護法》第 3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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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與難民保護法》第 31.1 條規定:

Refugee Travel Document

Designated foreign national
31.1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28 of the Refugee Convention, a designated foreign national whose claim for refugee protection or application for protection is accepted is lawfully staying in Canada only if they become a permanent resident or are issued a 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 under section 24.

指定外國國民在獲准難民申請後至少五年內將無法離開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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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律師協會總結了本條的效力:指定外國國民將不會從《難民公約》第 28 條中受益,該條要求締約國(如加拿大)向其領土內合法居住的難民頒發旅行證件。簡而言之,他們說,指定外國國民在獲准難民申請後至少五年內將無法離開加拿大。[1] 更多資訊請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20.1-20.2 - 指定外國國民.

聯合國難民署認為,該條款與加拿大根據《難民公約》承擔的義務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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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難民事務高階專員辦事處(難民署)在其 2012 年 5 月關於本條的提交檔案中認為,上述條款違反了加拿大根據 1951 年《難民公約》和 1967 年議定書承擔的義務

新的第 31.1 條與 1951 年《公約》第 28 條相矛盾,該條規定,“締約國應向其領土內合法居住的難民頒發旅行證件,以便其在該領土之外旅行,除非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要求否則……。” 雖然“合法居住”一詞沒有普遍一致的含義,但難民署認為,“居住”意味著在一定時間內獲得許可的正常居住,包括永久或臨時居住,而“合法”通常應根據現行的國家法律和法規進行評估。對合法性的判斷應考慮到所有現行情況,包括所涉居住是已知且未被禁止的。正式來說,在承認國已允許其身份的 15 名公認難民應被視為在其寄主國“合法居住”,因此,有權根據 1951 年《公約》第 28 條享有獲得《公約旅行證件》的權利,除非在個別案件中存在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絕簽發《公約旅行證件》。[2]

這些難民旅行證件在 146 個國家得到承認,用於填寫檔案和申請簽證。[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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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拿大移民律師協會,讓我們清理我們的行為,2024 年 5 月,<https://cila.co/wp-content/uploads/2024/05/CILA-Report-on-IRPA-Reform.pdf>,第 14 頁。
  2. 加拿大難民署,關於《保護加拿大移民制度法案》(C-31 號法案)的提交檔案,2012 年 5 月,<https://www.unhcr.ca/wp-content/uploads/2014/10/RPT-2012-05-08-billc31-submission-e.pdf>,第 27 段。
  3. 布萊恩·帕西菲尤姆,美國參議員對加拿大接受加沙難民發出警告,2024 年 7 月 24 日,<https://nationalpost.com/news/us-senators-warn-about-canadas-gaza-refug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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