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難民程式/RPD 規則 14-16 - 記錄律師
正如馬丁·瓊斯和莎莎·巴格萊所觀察到的,“合格律師代表難民申訴人是加拿大難民認定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的可用性和專業知識對申訴人和整個程式的效率和合法性都帶來了巨大的益處。代表難民申訴人也是對一項基本憲法和普通法價值觀的體現:即面對複雜法律程式且後果嚴重的個人應該被允許獲得代表,以確保他們獲得充分和公正的聽證。”[1] 以下部分概述了該權利的範圍、限制和實際情況。
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
[edit | edit source]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第 7 條規定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7.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the person and the right not to be deprived thereof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fundamental justice.
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第 10(b) 條規定了以下辯護權:[2]
Arrest or Detention 10. Everyone has the right on arrest or detention ... (b) to retain and instruct counsel without delay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at right ...
憲章第 7 條和第 10 條都與難民程式中的辯護權相關
[edit | edit source]法院已經發現,第 7 條憲章權利與境內難民程式有關,其中包括“由勝任和謹慎的律師代表的權利”。[3] 有關憲章第 10 條的討論,請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記錄律師#如果一個人尚未在委員會受理程式,並且未被拘留,則辯護權不適用.
加拿大權利法案
[edit | edit source]加拿大權利法案第 2(d) 條涉及辯護權:[4]
Construction of law 2 Every law of Canada shall, unless it is expressly declared by an Act of 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that it shall operate notwithstanding the Canadian Bill of Rights, be so construed and applied as not to abrogate, abridge or infringe or to authorize the abrogation, abridgment or infringement of any of the rights or freedoms herein recognized and declared, and in particular, no law of Canada shall be construed or applied so as to (d) authorize a court, tribunal, commission, board or other authority to compel a person to give evidence if he is denied counsel, protection against self crimination or other constitutional safeguards;
IRPA 第 167 條 - 辯護權
[edit | edit source]Right to counsel 167 (1) A person who is the subject of proceedings before any Division of the Board and the Minister may, at their own expense, be represented by legal or other counsel.
該條款的歷史
[edit | edit source]1976 年的《移民法》承認了申訴人保留律師的權利,並規定應通知申訴人享有該權利。[5]
在哪些移民情況下,申訴人有權獲得律師?
[edit | edit source]在加拿大移民法中,獲得律師的權利僅適用於某些情況。這些情況包括一個人因與移民程式有關而被拘留或逮捕,以及一個人在移民和難民委員會面前接受程式時。[6]
《移民和難民保護法》中的獲得律師的權利適用於一個人在委員會面前接受程式的時間,而不僅僅是在聽證時。
[edit | edit source]該法第 167(1) 條規定,在委員會任何部門接受程式的人員可以由法律顧問或其他律師代表。因此,該法條將獲得律師的權利與個人是否在委員會面前接受程式聯絡在一起。RPD 規則 1 規定,程式包括會議、申請或聽證:加拿大難民程式/定義#關於“程式”定義的評論。在加拿大訴古鐵雷斯案中,聯邦上訴法院發現,申請人有權在提交申請後但距其 IRB 聽證安排日期幾周之前,在接受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官員的訪談時獲得律師。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被認為是在委員會面前接受程式,因此有權根據該法第 167 條獲得律師代表。[7]
加拿大法律中獲得律師的權利範圍似乎與國際法相符,在國際法中,獲得代表權僅適用於外國人出現在有權決定其驅逐出境問題的當局面前,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
合法在締約國領土內的外國人,只有根據法律作出的決定才能被驅逐出境;除國家安全方面的迫切理由要求另行處理外,應准許其陳述反對驅逐的理由,並由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特別指定的個人或人士對其案件進行復審,併為之提供代表。[8]
獲得律師的權利不適用於一個人尚未在委員會面前接受程式且沒有被拘留的情況。
[edit | edit source]在沒有成為委員會程式主體之前,例如在申請被轉交到委員會之前,一個人通常無權在面試或預審程式中獲得律師,例如加拿大訴伯穆德斯案。[9] 在加拿大訴巴里奧斯案中,申訴人在接受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官員在邊境對其進行面試時,要求律師代表的請求被拒絕。在隨後在 RPD 之前進行的程式中,申訴人要求排除從這次面試中得出的證據,因為他認為這些證據是在違反其獲得律師的權利的情況下獲得的。法院裁定,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對申訴人進行面試的行為沒有違反任何獲得律師的權利,因為在接受面試時,當事人沒有權利獲得律師,因為他們當時沒有在委員會面前接受任何程式。[10] 作為一項普遍原則,聯邦上訴法院認為,難民申訴人“沒有權利在與他們是否有資格申請難民身份相關的面試中獲得律師”。[11]
但是,如果一個人在被詢問時被拘留且無法自由離開,那麼這種結論將有所不同:陳訴加拿大案。[12] 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憲章》第 10(b) 條獲得律師的權利將適用。委員會可以提供違反這種獲得律師權利的補救措施。例如,在陳訴加拿大案中,奧賴利法官裁定,IRB 不能依賴在被拘留兩天後未被告知其諮詢律師權利的中國難民申訴人做出的陳述。[12] 但是,這取決於確定個人是否已被逮捕。作為一項普遍原則,在入境口岸進行的二次檢查期間沒有獲得法律代表權的權利,因為該程式並不構成逮捕,而逮捕會反過來觸發獲得律師的權利。[13]
獲得律師的權利包含什麼?
[edit | edit source]一旦申請被轉交到難民保護部門以供確定,官員應告知記錄在案的律師任何擬議的審查,併為律師提供參加審查的機會。
[edit | edit source]在加拿大訴古鐵雷斯案中,聯邦上訴法院得出結論,如果難民申訴人在申請表格或其他地方表明,以使難民保護部門的記錄顯示申訴人有記錄在案的律師,那麼官員(例如加拿大邊境服務署或移民、難民和公民部官員)在申請被轉交到難民保護部門以供確定後,未經告知記錄在案的律師擬議的審查,也未為律師提供參加審查的機會,就對難民申訴人進行其難民申請審查,則違反了《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67(1) 條,也違反了程式公正。[14] 在該案中,聯邦上訴法院維持了 RAD 的裁決,將案件退回 RPD 重新確定,並指示排除有問題的證據。但是,如果記錄中沒有此類檔案,那麼違反該條款可能不會證明取消 IRB 裁決是合理的,只要聽證本身是公正的。[15]
被拘留的人員有權獲得獲得法律顧問所需的幫助。
[edit | edit source]在Chevez訴加拿大案中,申請人被加拿大皇家騎警逮捕和拘留,並在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官員對他發出驅逐令之前,多次接受了該局官員的訊問。據申請人稱,官員們無視了他的要求律師的要求,也沒有為他提供任何替代方案。聯邦法院判決支援他。法院裁定,官員們不僅需要告知他其獲得律師的權利,還需要為他提供獲得法律諮詢所需的協助。法院認為,官員們有義務採取積極行動,包括等待值班律師到位,告知申請人他可以堅持等到值班律師到位,或透過法律援助服務提供其他代表。[16]
在RPD和RAD獲得律師的權利並非獲得國家資助律師的權利
[edit | edit source]《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法》第167(1)條規定,個人可以“自費”由律師代表。在實踐中,加拿大大多數省份都有法律援助計劃,以確保難民申訴人能夠獲得律師,而無需自己支付費用:加拿大難民程式/RPD規則14-16 - 記錄律師#某些省級法律援助計劃提供與難民相關的服務。但是,這些計劃可能會被取消,就像新斯科舍省在20世紀90年代取消了其難民法律援助計劃一樣。這是因為,正如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所言,在加拿大“沒有普遍的憲法權利獲得法律援助,而是在特定情況下產生的權利”。[17]因此,沒有一個加拿大案件確定難民申訴人有權獲得國家資助律師。相反,聯邦法院認為,“國家資助的法律援助僅在某些情況下受到憲法授權[並且]獲得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的”。[18]
聯合國難民署認為,難民申訴人是否有權在加拿大獲得國家資助律師,應該被視為一個開放的問題。鑑於保護申訴可能涉及與個人安全相關的嚴重問題,《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7條提出了一個可能性,即在某些情況下,該憲章的保護條款可能包含一項針對貧困申訴人的隱含的國家資助律師權利。具體來說,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7條中的“基本公正”概念包括實質公平和程式公正。因此,聯合國難民署一份討論加拿大庇護程式的報告指出,當難民申訴人無法理解程式時,代表很可能是必要的,以確保該程式符合基本公正原則。[19]學者莎莉·艾肯等人還寫道,“有充分的理由表明,第7條保證了難民申訴人在難民聽證會上獲得律師的權利”。[20]
在國際層面上,關於庇護程式中獲得律師權利的宣告有很多。一方面,英國高等法院指出,國際法不要求向尋求庇護者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21]美國法院也沒有接受憲法或法定論點,即指派律師是為非公民在移民法庭上維護其公平聽證權所必需的。[22]類似地,加拿大法院裁定,國際法並未明確要求將法律諮詢作為公平難民裁決制度實施的一部分。[21]
另一方面,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認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尋求庇護者獲得適當的告知,並確保其權利,包括申請庇護的權利,以及獲得免費法律援助的權利”。[23]並建議,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各國應在“所有庇護程式中向尋求庇護者提供免費法律援助”。[24]同樣,歐洲人權法院裁定,希臘未能向尋求庇護者提供法律援助,在特定情況下構成違反《歐洲人權公約》。[25]此外,歐盟理事會關於《在成員國授予和撤銷難民地位的程式的最低標準指令》規定,在做出不利決定時,歐盟成員國的申請人原則上享有免費法律援助,但成員國可以將其取決於進一步要求的履行,例如上訴或複審有可能成功。[26]
美洲人權委員會指出,當法律援助是有效維護《美洲人權和義務宣言》或特定國家憲法或法律下受保護的基本權利所必需時,法律援助可能是必要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源於權利必須以賦予其適當效力的方式實施的原則。[27]它也源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他們在關於加拿大難民確定制度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在決定法律援助是否對特定個人必要時,可以適當地考慮特定案件的情況、案件的重要性、法律性質以及特定法律制度中的背景。[28]
律師的獨立性和律師-委託人特權
[edit | edit source]律師是難民申訴程式的積極參與者,他們的宣傳活動不應受到國家限制。[29]聘請律師的人有權在其與律師的互動中受到律師-委託人特權的保護,只要符合該特權適用的要求。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170 - 程式#該部門必須拒絕接受證據,如果接受證據將違反諸如律師-委託人特權等實體法規則.
在哪些情況下,缺乏律師會導致聽證會不公正?
[edit | edit source]申訴人缺乏律師這一事實本身並不意味著他們的聽證會不公正
[edit | edit source]聯邦法院指出,“個人可以自由選擇自己辯護或由律師辯護”。[30]雖然大約90%的申訴人在聽證會上都有代表參加。[31]但他們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申訴和聽證。加拿大的司法判例清楚地表明,如果申訴人沒有以缺乏律師為理由要求延期,則委員會沒有義務僅僅因為申訴人沒有代表而審查延期聽證的問題。[32]正如難民上訴部門成員阿塔姆·烏帕爾在一個案件中所判決的那樣,僅僅因為申訴人沒有代表並且委員會拒絕了申訴,並不意味著RPD拒絕了程式公正或申訴人被剝奪了獲得公平聽證的權利。[33]相反,只有在考慮到具體情況的情況下,缺乏律師代表才會導致程式公正的違反,即剝奪申請人“有意義地參與”聽證的機會。[34]當存在某些因素時,包括精神疾病、藥物成癮或識字率低,委員會可能負有更大的責任在聽證會開始時更深入地探討法律代表的問題:[35] 加拿大難民程式/RPD規則14-16 - 記錄律師#當申訴人沒有代表並且明顯不理解正在發生的事情時,委員會應該詢問他們是否希望有律師.
法院指出,“由律師代理的權利並非絕對權利。它是以所有當事方和律師在所有情況下合理行事為前提的”。[36] 委員會沒有義務告訴自訴的申請人他們可以要求延期聽證。[37] 在審議對涉及無代理人訴訟人的IAD決定的司法審查時,法院評論道,“一般而言,IAD沒有義務提出延期,也沒有在沒有提出延期要求的情況下不批准延期的不公正性”。[38]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一方已經盡職盡責且合理地行事,但無法為聽證會獲得法律代理,並要求延期以獲得法律代理,則小組拒絕該請求並繼續進行聽證可能會不公平。因此,可以從判例法中得出以下原則:雖然在行政訴訟中由律師代理的權利並非絕對的,但如果存在以下因素,則拒絕個人透過不允延期來獲得律師代理的可能性是可審查的:案件複雜、決定結果嚴重,或者個人沒有資源 - 無論是在智力方面還是在法律知識方面 - 來恰當地維護自己的利益。[39] 請參閱RPD規則54關於更改訴訟日期和時間的進一步討論,以及小組在行使關於是否延期事宜的自由裁量權時應考慮的規則:加拿大難民程式/更改訴訟日期或時間。
一般規則是,法庭沒有獨立的義務告知當事方在移民訴訟中獲得法律援助的可用性或權利。[40] 用難民上訴部門的話來說,法律是,一般而言,“RPD沒有義務告知申請人法律援助的可用性”。[41] 委員會也沒有義務堅持要求申請人獲得法律代理;他們可以自行進行代理。[42] 在移民司的背景下,以前在不可入境事宜中存在被告知有權獲得律師代理的權利,該權利在1992年隨著《移民法》的修訂而被取消。[43] 但是,作為一種慣例,委員會發送的聽證通知會告知申請人他們有權由律師代理。[44] 此外,委員會發布了申請人手冊,該手冊提供給所有申請人,其中包含加拿大法律援助辦事處的清單。[45]
也就是說,法院注意到,“申請人在沒有律師代理的情況下常常會迷失方向”,並且律師代理“可以在訴訟的順利進行中產生重大影響”。[46] 聯邦上訴法院指出,“如果沒有代理人,個人可能無法有效參與決策過程,尤其是在面對更強大的對手,例如政府部門時”。[47] 如果明確表明無代理人申請人沒有理解正在發生的事情,小組可能被要求詢問申請人他們是否希望有法律代理。在*阿爾瓦雷斯訴加拿大案*中,法院發現,在法庭儘管明確知道申請人沒有理解訴訟程式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的情況下,發生了違反自然公正的行為。[48] 法院得出了這一結論,即使申請人在聽證時沒有正式要求延期。法院觀察到,在存在某些因素的情況下,包括精神疾病、藥物成癮或文化水平低,委員會可能在聽證一開始就有更高的責任更深入地調查法律代理問題。[35] 有關此原則的更多討論,請參閱:加拿大難民程式/RPD規則54 - 更改訴訟日期或時間#委員會自行採取的行動(ex proprio motu)。
無代理人申請人在難民訴訟中相對罕見;例如,在2011-2012年,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為安大略省所有難民申請人的90%提供了服務。[49] 從2009年到2012年,全國無代理人申請人的比例保持在12%到13%左右,相對一致。[50]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傳統上無代理人申請人的比例遠遠高於全國其他地區,約有四分之一的申請人在難民聽證會上沒有代理人。[51]
對難民申請人的代理被描述為“對基本憲法和普通法價值觀的體現:那些面臨具有嚴重後果的複雜法律訴訟的個人應該被允許得到代理,以確保有一個完整和公正的聽證”。[52] 也就是說,RPD面前的申請人有權自行代理。[53] 判例法確立了RPD對這些無代理人訴訟人負有更高的公正義務。[54] 但是,此項義務的確切範圍將取決於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申請人的成熟度;如果申請人明顯成熟,這可能支援對所做程式選擇的公正性。[55] 事實上,法院指出,無代理人申請人並不總是或必然有權享有更高的程式公正性。[56] RPD有積極的義務確保申請人理解訴訟的性質和將要進行的聽證的重點方面。[57]
為此,法院對成員採取措施告知無代理人申請人RPD程式以及國家檔案套件的存在和應用表示讚賞。[58] 法院指出,無代理人一方“有權盡一切可能和合理的餘地來完整地陳述案件,並且應該為無代理人訴訟人放鬆嚴格和技術性的規則”。[59] 例如,在*特頓案*中,聯邦法院裁定,如果申請人在聽證會上沒有代理人,RPD有更重的義務說明哪些問題正在發生,並解釋需要解決的案件。[60] 在*戈米內賈訴加拿大案*中,法院發現,當RPD未能用清晰的非法律術語解釋“對申請人的嚴重後果”時,停止聽證程式不公平。[61] 同樣,在*奧利凡特訴加拿大案*中,法院發現,當委員會沒有采取任何積極措施介紹不具可信度的理由認定的嚴重性時,聽證會不公平。[62] 在*克拉克訴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結論,IAD在沒有告知無代理人申請人她可以在聽證會結束之後提交更多材料(根據該部門的規則允許)時,行為不公平。[63]
儘管如此,即使個人是自行代理的,委員會的責任也是有限的:例如,委員會沒有義務充當申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表他們提出論點。[64] 聯邦法院援引了加拿大司法委員會的《關於自行代理的訴訟人和被告人的原則宣告》,該宣告認為,法院在協助自行代理的訴訟人方面的酌處權不包括糾正實質性法律缺陷。[65] 在Sundaram訴加拿大案中,聯邦法院指出,它“不準備將對官員的義務解釋為必須提供有關實踐和程式的建議。提供建議的情況與法院判決中認定的官員必須向潛在申請人提供必要表格的情況截然不同。人們有權獲得政府表格;他們無權從RPD官員那裡獲得免費法律建議。”[66] 換句話說,“委員會沒有義務‘教導’申請人有關與其申訴有關的特定事項的法律”。[67] 在IRB面前的申訴人有權自行代理,“他們不能因為沒有律師而處於更有利的地位”。[53] 然而,法院認為,如果儘管法庭做出解釋並表現出善意,自行代理的訴訟人仍然無法理解,則必須透過舉行新的聽證來彌補不公正。[68]
有關公平聽證權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加拿大難民程式/聽證權和公平聽證權.
律師的不稱職在哪些情況下會使聽證不公平?
[edit | edit source]通常,有律師代理的申訴人更有可能成功
[edit | edit source]從統計上看,有律師代理的申訴人比那些沒有代理的申訴人更有可能成功獲得難民身份。多項研究表明,獲得法律建議與難民身份的認定之間存在明確的相關性。[69] 例如,一項對埃及開羅法律顧問的研究發現,在接受聯合國難民署面試後,獲得法律建議的難民比其他沒有代理的尋求庇護者獲得難民身份的可能性高出近一倍。[70] 在美國,Schoenholtz和Jacobs發現,與沒有獲得法律援助的尋求庇護者相比,獲得法律援助的尋求庇護者被認定為難民的可能性高出四到六倍。[71] 在這項研究中,獲得法律顧問被發現可以提高認定的機會,無論難民的來源如何,在研究的確定過程的每個階段都是如此。研究加拿大難民身份確定系統的研究人員也得出結論,聘請律師與在難民訴訟中成功的機會增加有關:根據學者肖恩·雷哈格(Sean Rehaag)的一項研究,加拿大由律師代理的申訴人比沒有代理的申訴人獲得成功的可能性高出約75%。[72]
律師的職責是對案件進行判斷,而不是提出其客戶要求的任何論點
[edit | edit source]在Aghedo訴加拿大案中,聯邦法院得出結論,律師代表其客戶提出的論點“非常薄弱,不應該提出”。[73] 這反映了律師角色的本質,以及律師有責任對他們選擇提出的論點進行判斷。在Naqvi訴加拿大案中,難民上訴部門得出結論,律師提出的“冷酷的論點試圖將家庭暴力正常化、合理化和縱容”,這與上訴人是否因其過去的家庭暴力行為而被排除在難民制度之外有關,並將此類論點稱為“令人擔憂且不合適”。[74] 在Sachdeva訴加拿大案中,法院指出,關於過去律師不稱職的指控“絕不應該輕易提出”,因為現任律師作為法院的官員,“有義務謹慎地核實前律師不稱職的指控是否屬實,在向法院提出此類指控之前,應徹底調查此事,如果缺乏足夠的根據,則應撤回指控。”[75]
另請參閱:加拿大難民程式/禮儀#律師將按照其職責和職業義務行事.
律師行為的缺陷通常被歸咎於其客戶
[edit | edit source]選擇接受代理的申請人“受其在該過程中代理他們的人提出的陳述的約束;申請人有義務確保其陳述完整且正確”。[76] 有時律師會採用沒有成功的案件理論,或者在處理案件時做出戰術決策,而其他律師會做出不同的決定。聯邦法院認為,一般規則是,你不應該將律師的行為與客戶分開。通常,法院判定客戶對其律師的(不當)行為負責:“眾所周知,一個人必須接受其選擇律師的後果。”[77] 律師是客戶的代理人,儘管這可能很殘酷,但客戶必須承擔聘請不稱職律師的後果。[span>78] 這一原則反映在每位申訴人都將在申訴過程中收到的《申訴理由》表格中的說明中,該表格指出“如果您有律師,您有責任確保您的律師按時完成任務”。[79] 聯邦法院認為,如果申請人“對[她的]申訴的處理漠不關心”,則不應批准司法審查。[80] 也就是說,如果律師的行為不稱職,以至於將缺陷歸咎於客戶是不公平的,那麼該原則可能存在區別,如下一節所述。
如果律師的不稱職導致司法不公,則聽證將不公平
[edit | edit source]正如法院在Aluthge訴加拿大案中所判決的,為了讓申請人證明其代理人(即不稱職)的行為構成違反程式公正的行為,並因此足以基於律師不稱職而撤銷決定,申請人必須滿足判例法中規定的三項標準
1. 前任代表的行為或不作為構成不稱職或疏忽;[81]
2. 存在司法不公,因為如果沒有指控的行為,就存在合理的可能性,即原聽證的結果會不同;[82] 並且
3. 向代表發出通知並給予其合理的機會進行回應。[83]
這些可以分別稱為該測試的績效、損害和通知部分。[84] 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該測試中關於疏忽代表的所有要素,包括反駁代表行為稱職的推定。[85]
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得到了律師的代理
[edit | edit source]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他們得到了律師的代理,並且其代表的行為超出了合理的專業幫助範圍。[86] 難民署在其關於被取消資格的移民和公民諮詢師協會成員的信函中指出,“代表客戶意味著為其提供有關其難民署事項的任何幫助或建議,包括填寫難民署表格,向難民署提供檔案以及在聽證會上代表其”。 關於證明他們得到了律師的代理,申請人還必須證明他們實際上聘請了律師,或者合理地認為律師已同意為其提供法律服務。[87] 參見以下披露義務,其中個人在難民程式中得到了律師的代理:加拿大難民程式/難民署規則 3-13 - 提供的資訊和檔案#規則 4(4):關於申請人律師的資訊包括律師所屬機構的名稱和頒發給律師的會員證號碼。 作為一項政策問題,聯邦法院裁定,在律師未根據相關要求披露的情況下,沒有理由寬恕使用未經授權的“幽靈”顧問。[88]
聯邦法院指出,其處理律師(律師或移民顧問)不稱職指控的協議不適用於其他專業人士,例如旅行社代表個人提出意見的案件。[89] 相反,根據難民署的等效實踐通知,難民署有權酌情決定是否將其應用於律師、移民顧問或有權收費或其他報酬代表個人參加難民署程式的其他人員以外的人。
本實踐通知適用於當事人的前律師是律師、移民顧問或其他有權收費或其他報酬代表個人參加難民署程式的人員。 在其他情況下,部門可以選擇是否應用本實踐通知中的程式。[90]
1) 不稱職
[edit | edit source]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代表的行為超出了合理的專業幫助範圍。[86] 此類指控非常嚴重,證明不稱職的門檻很高。[91] 存在一個強烈的推定,即前任律師的行為屬於合理的專業幫助範圍。[92] 因此,認定律師不稱職的測試非常嚴格,而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發現律師不稱職導致程式不公。[93] 申請人必須證明“極其不稱職”,相當於剝奪了自然公正。[94] 他們的指控必須足夠具體,並有證據清楚地支援。[95] 指控是尚未得到證實的陳述或宣告,因此支援此類申訴所需的證據應該符合所有相關方所受後果的嚴重性質。[span>96] 證明律師不稱職的證據必須非常清楚和明確,情況必須非常糟糕,以至於對申訴人造成的由此產生的不公正現象是顯而易見的。[91] 無意或誠實的錯誤不足以證明不稱職。[97] 加拿大最高法院還指出,“事後諸葛亮在這個評估中沒有位置”。[span>98] 用聯邦法院的話來說,“戰略決策可能會影響結果。 戰略決策涉及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當風險出現時,戰略決策不會變得不合理或是不稱職的結果。”[span>99]
可以透過參考與相關代表有關的專業標準來確定不稱職,[100] 例如,加拿大的移民顧問一直受《移民和公民諮詢師協會》頒佈的《職業道德準則》的約束。 儘管移民顧問可能沒有律師那樣的法律培訓,但司法判例表明,他們仍然被要求達到相同的勝任力標準。[span>101] 同樣,在評估對部長代表的合理預期時,他們是否為律師並不重要。[span>102] 此外,正如聯邦上訴法院所言,一個人被驅逐出境後可能遭受的不可彌補的損害,“顯然要求代表[難民]申請人的律師保持高度警惕,並需要他們以最高的專業水平和盡職盡責行事”。[span>103]
當決策者不相信申請人已滿足測試的第二部分(即需要證明他們因不充分的代理而受到損害)時,決策者可以選擇不對與勝任力水平相關的測試的第一部分進行詳細評估。 事實上,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應考慮分析的績效部分”。[span>104]
以下是律師在難民程式中的一些主要義務,以及關於他們未履行這些義務的案件的說明
建立信任、獲取指示和收集事實
[edit | edit source]申訴人可能正在遭受迫害的影響,並且可能正在經歷創傷後應激障礙。 大多數申訴人並不熟悉難民確定程式或 1967 年《難民公約議定書》中提出的“難民”定義。 存在語言障礙,因此需要口譯員。 律師的任務是在允許提交《申訴理由表》的時間範圍內,建立信任,並收集必要的證據和檔案。[span>105] 在這種情況下,以下是律師可能犯的一些錯誤
- 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代理。[106] 代表通常受相關職業標準約束,不得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代理。例如,根據ICCRC道德準則第11.1.1(iii)款,如果繼續參與會導致諮詢師陷入利益衝突,則需要退出作為客戶的代表。[107] 在Yanasik v. Canada案中,律師表示,他沒有在難民上訴部門提出反對其客戶過去律師的論點,因為他和該律師是私人朋友;法院認為,這屬於無能代理。[108] 在Zakeri v. Canada案中,法院認為,律師在複製貼上相同的索賠理由陳述時行為無能,這些陳述並不反映申請人的故事,然後當部長介入指出這一點時,律師向申請人提供了看似是為了保護自己免受進一步的專業行為不端指控的自私建議,例如淡化和錯誤描述部長所指出的問題。[109] 也請參考律師作為文件翻譯員在案件中出庭的類似問題:加拿大難民程式/RPD規則31-43 - 文件#翻譯宣告對文件的要求是什麼?.
- 不誠實和不坦誠: 代表對其客戶有誠實和坦誠的義務。在Yang v. Canada案中,聯邦法院發現申請人的代表故意試圖誤導申請人:“代理人沒有讓申請人知道程式公正函,從而承認更新的IMM5669表格中的錯誤遺漏,而是採取了故意措施,誤導了申請人和IRCC。”[110] 這被認定為無能。同樣,在Xiao v. Canada案中,法院認為移民諮詢師違反了其誠實和坦誠的義務,因為他們在誤導申請人時說諮詢師已經提交了申請,而實際上並沒有提交。[111] 律師也有義務向其出庭的仲裁庭和法院提供誠實和坦誠的義務,並且在該情況下偽造事實同樣是不可取的。[112]
- 未經要求獲取指示: 律師必須從客戶那裡獲取所有不屬於代表明確或默示授權範圍內的所有事項的指示。[113] 假設沒有任何實際緊急情況要求律師在事先諮詢客戶的情況下為客戶代理,代表在進行任何決策之前,都必須考慮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應該徵求客戶的指示。即使看似常規的步驟明顯屬於律師的授權範圍,也可能需要事先諮詢,這取決於具體情況,例如特定客戶希望參與其案件的日常管理。[114] 此外,某些決定,例如客戶是否會作證以及是否上訴,必然需要事先與客戶進行討論。[113] 關於其他不太根本的決定,如果代表心中對是否應該諮詢客戶有任何疑問,最好是諮詢客戶。
- 明確任何委託的範圍:安大略省律師協會的職業行為規則第3.2-1A條要求律師誠實坦率地以書面形式告知客戶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範圍和範圍。該條的評論還規定:“在有限範圍委託下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應謹慎行事,避免做出看似在全面委託下為客戶提供服務的行為。”以及“如果所提供的有限服務包括在仲裁庭出庭,律師必須謹慎行事,不要誤導仲裁庭有關委託範圍的資訊,並應考慮是否需要根據執業規則或情況披露委託的有限性質。”[115] 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RPD規則3-13 - 資訊和文件提供#RPD規則4 - 申請人的聯絡資訊.
確定申請人證據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edit | edit source]抵達入境口岸時尋求難民保護的申請通常涉及移民官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的初步面談。這些面談的記錄通常會被記錄下來。會記錄基本的人口統計資訊和尋求難民保護的原因。與後來的書面檔案(例如PIF)或預計的聽證會證詞中的遺漏、不準確或不一致可能會導致不利的可信度認定,律師必須儘早解決這些問題。應該獲取入境口岸記錄,只要這些記錄可用。[116]
律師也有義務向其出庭的仲裁庭和法院提供誠實和坦誠的義務,並且在該情況下偽造事實顯然是不恰當的。[112] 律師或移民代表不應透過提供虛假證據或歪曲事實或法律來試圖欺騙法院或仲裁庭,並且許多道德規範要求他們不應宣稱自己相信客戶案件的公正性或優點,或相信所提供的證據。[117]
妥善準備索賠理由表格
[edit | edit source]如果申請人有資格提出申請,該申請將被轉交給RPD。申請人需要填寫一份表格,說明申請的理由(索賠理由表格)。BOC是申請人提供的最重要的檔案,它必須包含大量個人資料和敘述,概述所有過去遭受迫害的事件以及為獲得國家保護所做出的努力。妥善準備表格需要律師仔細詢問,而不是詢問翻譯員,以確保表格的敘述部分完整、充分、清晰且內部一致。提交後,可以在聽證前隨時向IRB提供修訂內容,但應盡一切努力盡早進行修訂。遵守BOC的程式和實質方面對申請人的可信度有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以下是一些律師可能會犯的錯誤
- 未協助申請人準備檔案:在Galyas v. Canada案中,法院認為律師的行為無能,因為申請人被“留下來自己準備[他的BOC表格],沒有指導它應該包含什麼,以及RPD會在這樣的敘述中尋找什麼”。[118] 在El Kaissi v. Canada案中,法院認為律師的行為無能,因為他們沒有協助申請人準備個人資訊表格。[119] 在Zakeri v. Canada案中,法院認為律師的行為無能,因為他沒有幫助填寫BOC,而是將其交給了翻譯員,翻譯員不是律師,即使他表現得像律師一樣。[120] 但是參見Obasuyi v. Canada案,法院認為律師的行為沒有無能,因為申請人自己起草了簡短的敘述,但律師隨後對其進行了審查,並反覆詢問申請人是否需要在其敘述中新增其他細節(沒有提供任何細節)。[121]
- 疏忽地向申請人提供明顯錯誤的法律建議:在Aluthge v. Canada案中,法院認為律師的行為無能,因為他們向客戶提供了有關其移民表格需要披露的內容的錯誤建議。[122] 在Zakeri v. Canada案中,法院認為律師的行為“極其無能”,因為除其他事項外,他建議他的客戶不要提交修改後的索賠理由表格以糾正其中的錯誤,理由是這會對他們的可信度產生負面影響,以及他們可以在RPD面前的聽證會上提供澄清。[120]
- 沒有認真勤奮地起草檔案: 上加拿大律師協會法庭在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案中裁定,以下行為表明律師在起草PIF敘述時存在不稱職:表格中存在大量拼寫和語法錯誤,[123] 表格中存在重大的事實錯誤,[124] 以及缺少關於“誰、什麼、何時、何地”等重要細節,這些細節是關於指控的迫害行為。[125]
- 在索賠理由表格和敘述中沒有包含相關事實: 在提交的表格中沒有包含相關事實也可能構成不稱職,例如在Bisht訴加拿大案中,聯邦法院裁定律師在申請表格中沒有包含所有相關資訊,屬於不稱職。[126] 然而,在Baig訴加拿大案中,該論點被駁回,法院認為沒有跡象表明申請人聲稱其先前律師忽略的證據存在。[127]
整理必要的證據
[edit | edit source]律師的一個重要職責是幫助他們的客戶(其中許多客戶對法律程式完全不熟悉)確定有助於他們陳述案情的具體資訊。[128] 需要兩類證據。第一類是個人檔案。第二類是國情檔案。有關這類檔案的區別的討論,請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RPD規則31-43 - 檔案#如何判斷檔案是國情證據還是其他證據?。律師有義務確保必要的證據得到整理並提交。在此背景下,以下是一些律師可能犯錯的方式
- 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 法院在Xiao訴加拿大案中裁定,滿足截止日期是代表人對其客戶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129] 例如,加拿大移民顧問監管委員會職業道德守則第6.1款規定,移民顧問應始終盡最大努力滿足所有適用的截止日期,並以高效的方式處理客戶事務。[130]
- 未能建議申請人獲取相關證據: 在Sabitu訴加拿大案中,法院指出,當律師意識到某些證據與申訴中必須建立的事項相關時,律師可能負有詢問客戶是否能夠獲取更多相關證據的義務。[131] 聯邦法院在Yang訴加拿大案中指出,當移民代表未能提交關鍵證據時,即使在申請人沒有主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也可能構成疏忽。[132]
- 未能向委員會提供重要證據: 明顯的證據差距或未能提交顯然應該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律師不稱職的指控。[133] 在El Kaissi訴加拿大案中,法院認為,律師未能提供申請人提供的佐證證據,屬於不稱職。[119] 在Mcintyre訴加拿大案中,法院認為,律師未能提交關於國情的關鍵證據,以證明申請人(一名同性戀男子)被遣返後會受到的影響,屬於不稱職。[134] 司法判例認為,由於“代表未能提交顯然應該提交的證據,並且邏輯無法解釋未能提交該證據的原因”,存在不稱職行為。[135] 法院在Discua訴加拿大案中認為,律師未能提交其實際上持有的高度證明力的證據,屬於不稱職,儘管律師辯稱這些檔案是由IRB提供的(關鍵在於這些檔案從未在聽證會上作為證據提交)。[136]
準備案例法和法律意見書
[edit | edit source]申請人的律師需要證明客戶符合授予難民身份的法定先決條件。[137] 在此背景下,以下是一些律師可能犯錯的方式
- 未能向委員會提出重要論點: 律師必須對他們所從事工作的具體工作適用的基本法律問題或原則有足夠的瞭解,以便他們能夠認識到需要確定有關問題的法律。[138] 例如,在Satkunanathan訴加拿大案中,申請人的前律師似乎誤以為不可能向委員會提出特定論點,而實際上是可以的。法院認為,這低於律師應有的能力標準,導致聽證會不公平。[139] 在Tesema訴加拿大案中,律師在對RAD上訴時沒有提出任何意見;聯邦法院認為這屬於不稱職。[140] 在Kandiah案中,法院認為,律師未能就主要問題提出意見,可能構成不稱職。[141] 在Tasdemir訴加拿大案中,律師的意見書沒有針對他正在提出的申請型別的相關委員會規則,也沒有使用該規則的語言,或提及成功完成此類申請的要求,法院認為這“遠不足以構成合格的提交”。[142]
- 未能履行承諾: 在Shirwa訴加拿大案中,律師承諾在聽證會期間提出的問題上提交書面意見,但隨後未能履行承諾。法院認為,這是律師嚴重失職。[143]
- 提供對客戶不利的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書: 安大略省律師協會得出結論,一位律師在其客戶的難民聽證會上聲稱,來自其公民國的媒體報道不可靠或不可信,未能為其客戶服務。[144]
為申請人準備聽證會
[edit | edit source]與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式一樣,律師需要告知客戶預期會發生什麼——在這種情況下,是RPD的程式,包括成員的質詢——並準備客戶的證據。鑑於難民申請人通常處於脆弱狀態,這些職責更加重要。準備工作通常需要一個耗時的過程,並且必須解決上面提到的主要問題。[145] IRB本身指出,申請人的律師應該透過回顧問題和程式來為申請人準備聽證會。[146] 在此背景下,以下是一些律師可能犯錯的方式
- 未能與申請人會面以準備聽證會: 律師必須充分為客戶準備他們的難民聽證會。[147] 在El Kaissi訴加拿大案中,法院認為,律師直到聽證會前才與客戶會面,屬於不稱職。[119] 在Olah訴加拿大案中,申請人從未見過他們的律師,該律師依靠未經監督的翻譯人員為他工作;法院認為這屬於不稱職。[148]
- 未能及時更新申請人其案件進展: 職業操守準則一般要求律師在案件的各個階段及時有效地進行溝通,這種溝通方式應適合客戶的年齡和能力。[149] 例如,未能通知申訴人其聽證日期被認定為不稱職。[150] 同樣,未能通知客戶其申請已被拒絕也被認定為不稱職。[151] 在Zakeri訴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結論,律師在未告知申訴人部長對其案件的干預程度的情況下,其行為不稱職。[120]
出席聽證會
[edit | edit source]在任何此類聽證會上,稱職的律師必須保護客戶的利益,並確保向法庭充分公正地提交必要的證據。[152] 儘管如此,正如聯邦法院指出的,“涉及證人的聽證會上,可能會發生很多事情。律師可能需要快速調整,這種調整在事後看來可能並不完全合乎邏輯,但在當時的情況下可能是合理的。”[153] 在這種情況下,以下是一些律師可能犯的錯誤
- 未能出席其作為記錄律師的聽證會日期。 未能出席聽證會,即使是記錄律師並且已收到聽證會通知,也可能構成不稱職。[154] 律師出席聽證會,但在聽證會期間反覆睡著,這也是令人擔憂的。[155]
- 拒絕在提交申請符合客戶最佳利益的情況下,提交聽證後證據申請。[144]
- 移民顧問必須知道何時適宜申請聽證延期,並有效地為此辯護。
累積理由
[edit | edit source]律師因許多單獨不構成不稱職的行為和疏忽的累積影響而被認定為不稱職。[156] 錯誤會導致對申請人不利的連鎖反應或“滾雪球”效應,最終導致嚴重後果。[157] 正如法院在費爾南德斯訴加拿大案中所述,“我不必發現任何一項令人髮指的行為才能認定前律師不稱職。我需要確定這些行為是否超出了合理的判斷範圍。”[158] 這一點的含義之一涉及在確定律師的行為是否低於要求標準時,哪些行為可以被考慮。決策者應考慮律師的“累積行為”,其中可能包括訴訟程式中先前步驟的行為,例如在重新開放申請之前放棄聽證,這與審查機構的職責相一致,即根據所有情況考慮程式是否公平。[159]
2) 導致司法不公的偏見
[edit | edit source]申訴人僅表明其律師表現不稱職是不夠的,他們還必須證明,如果不是律師的專業錯誤,訴訟的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160] 在這方面,檢驗標準是是否存在“原判決有合理機率不同”。[161] 這並不需要申請人證明,在可能性平衡的情況下,其前律師的不稱職行為會影響有爭議決定的結果,而只需要存在這種結果的合理機率(相當於嚴重可能性或合理可能性[162])。[163] 合理機率可以定義為“足以削弱對結果的信心的機率”。[164] 它“介於純粹的可能性和可能性之間”。[165]
在確定律師的不稱職行為是否導致司法不公,從而導致原判決有合理機率不同的情況下,法院會考慮,由於律師的表現,聽證會是否存在某些程式上的不公,[166] 聽證結果的可靠性是否可能受到影響,或者是否存在其他顯而易見的司法不公形式。[167] 在應用該標準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以下內容
- 律師的疏忽或失誤是否與結果有關?
- 失誤是否與決定性問題相關? 在哈南訴加拿大案中,該標準未得到滿足的一個例子是,申訴人聲稱其前任律師疏忽,未向委員會提供某份檔案。聯邦法院得出結論,申訴人“未能證明其前任律師的所謂不作為導致了重大偏見”,因為該檔案與法庭做出決定性的問題(在本案中,是內部航班替代方案的可用性)無關,因此法院得出結論,“前任律師的所謂疏忽對訴訟結果沒有影響”。[168]
- 境況類似的申訴人是否成功了? 還可以考慮境況類似的申請人的情況,以及如果這種不稱職行為沒有影響到他們,他們的申訴是否成功。[169] 例如,在迪斯庫阿訴加拿大案中,法院評論道:“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情況,尤其是考慮到RPD還駁回了與之密切相關的梅吉亞·博尼拉先生的申訴,儘管認定其國民身份已得到確認。”[169]
- 客戶是否受到任何程式性問題的偏見? 在庫巴斯訴加拿大案中,法院得出結論,律師似乎犯了錯誤,在沒有資格的難民上訴部門(RAD)不必要地提起上訴程式,而這些申請人受《安全第三國協議》管轄,但認為這並非構成違反自然正義原則的特殊情況,因為沒有合理的可能性表明如果不存在這種錯誤,結果將會不同。[170] 在莫林訴加拿大案中,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認為,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訴訟期間受到加拿大安大略省律師協會的行政停職,並不表明審判過程存在缺陷,因為沒有跡象表明停職與律師以稱職方式代表上訴人的能力有關。[171]
- 錯誤是否影響了部長聽證後的行為? 律師的客戶在其申請中成功的事實並不排除律師的不稱職行為導致偏見的結論;在考慮結果時,可以考慮諸如部長選擇上訴該決定之類的結果,因為這會對客戶造成偏見。[172]
- 申請人是否詳細說明了如果得到機會,他們將提交的其他可靠資訊? 在奧巴蘇伊訴加拿大案中,申請人辯稱律師在他們會面討論案件時沒有安排翻譯。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理由如下:“儘管申請人對[律師]在代表他們時沒有做的事情做出了斷言,但他們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說明,如果得到機會,他們會提交哪些額外的資訊。”[173] 同樣,法院在該案中指出,“申請人辯稱[律師]未能提供關於奈及利亞狀況的充分檔案證據,但他們沒有指出律師未能提交哪些具體檔案。”[174]
- 申索人是否有過失疏忽? 另一個未達到此標準的例子是 *Khan v Canada*,該案中法院認定只有“在[申請人]沒有過失疏忽或過錯的情況下”,才應認定程式公正的違反。 [175] 邏輯在於,如果申索人謹慎行事,問題可能在更早階段得到解決。
- 申請人是否未審查其申請? 在非難民移民案件中,法院認定,申請人有義務對其申請盡到應有的謹慎義務,並在提交申請之前審查申請以確保其準確性。 [176] 這些申請人不能以其未審查自身申請為由,主張程式公正被剝奪。 [177] 但參見 *Xiao v. Canada* 一案,法院認定,“如果期望申請人仔細審查其代表的提交材料,那麼僱用代表就失去了意義。” [178]
- 申請人是否審查了其提交的佐證證據的說明? 在 *Twizeyumukiza v. Canada* 一案中,上訴人辯稱,其前律師不稱職,因為他們忽略了在 RPD 之前提交特定檔案。 [179] 然而,RAD 駁回了這一論點,理由是“即使前律師沒有告知申請人其提供檔案以證明相關申請人身份的義務,BOC 表格也讓申請人有機會了解其提供檔案以證明其身份的義務。”在相關申請人確認她能閱讀法語並理解表格內容的情況下。 [180]
- 申請人是否監測其檔案的進展,並及時解決任何缺陷? 要求申索人謹慎行事的邏輯在於,問題可能在更早階段得到解決,例如,當申請人積極監測其檔案的進展,並在出現律師行為不當跡象時及時更換律師。 [181] 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獲得聽證權和公正審理權#應儘早提出有關程式公正缺乏的擔憂。
- 上訴是否糾正了任何偏見? RAD 上訴程式可以糾正 RPD 決策中的任何不公正。 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獲得聽證權和公正審理權#RAD 可以糾正 RPD 聽證期間發生的某些程式公正違反行為。
3) 必須通知代表並給予其合理的機會進行答辯
[edit | edit source]毫無疑問,必須向前律師發出關於指控其不稱職的通知。 [182] 如果發出此類通知,並且代表沒有對指控提出異議,這可能會進一步支援認定代表存在過失疏忽。 [183]
有關在 RPD 之前提出此類論點的先決條件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見 RPD 規則 62(4):加拿大難民程式/RPD 規則 62-63 - 重新開立申訴或申請#RPD 規則 62(4) - 對律師的指控。另見 *關於針對前律師的指控的 IRB 實務通知*。 [90]
噹噹事人沒有遵守委員會關於該事項的實務通知(包括通知前律師)時,委員會駁回前律師行為不當的論點並不屬錯誤。 [184] 不遵守指南本身可能足以拒絕不稱職的索賠。 [185] 這樣做不會引發需要獨立通知的新問題。 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RAD 規則第一部分 - 適用於以某人為上訴物件的申訴的規則#需要通知的新問題是什麼?。 然而,不發出此類通知並不允許小組忽視面前充分證明律師代表存在問題的證據。 [186]
IRB 的實務通知規定,有意對指控進行答辯的前律師必須在收到指控後不遲於十天,向當事人、部門和部長(如果部長是訴訟的當事人)提交書面答辯。 具體說明應直接向部門提交答辯的政策原因之一是,避免前律師向新律師提交答辯,而該律師又沒有將其提供給決策者,這種情況在其他情況下也曾發生過。 [187]
RPD 規則 14 - 成為記錄律師
[edit | edit source]Counsel of Record Becoming counsel of record 14 (1) Subject to subrule (2), as soon as counsel for a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agrees to a date for a proceeding, or as soon as a person becomes counsel after a date for a proceeding has been fixed, the counsel becomes counsel of record for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Limitation on counsel’s retainer (2) If a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has notified the Division of a limitation on their counsel’s retainer, counsel is counsel of record only to the extent of the services to be provided within the limited retainer. Counsel ceases to be counsel of record as soon as those services are completed.
誰可以在難民程式中擔任委員會的律師?
[edit | edit source]個人可以付費讓律師、律師助理、魁北克公證人或移民顧問代表他們。 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見該法案第 91(2)(a) 至 (c) 條:加拿大難民程式/91-91.1 - 代表或建議。
個人也可以由非專業人士代表。 有關在這些情況下需要填寫的表格,請參見規則 5(適用於難民申索人 - 加拿大難民程式/RPD 規則 3-13 - 需要提供的資訊和檔案#RPD 規則 5 - 律師未因報酬而代為辦理的宣告)和規則 13(適用於已獲得難民身份的人 - 加拿大難民程式/RPD 規則 3-13 - 需要提供的資訊和檔案#RPD 規則 13 - 律師未因報酬而代表或建議的宣告)。
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由多位律師(共同律師)代表
[edit | edit source]當事人可以在 IRB 訴訟中由多名代表(律師、移民顧問等)代表。 這在 *Muhammad v Canada* 一案中是允許部長的, [188] 該案是移民部門審理的案件,對於出現在 RPD 之前的申索人也是允許的。 [189] 事實上,這通常用於培訓新代表,例如,實習生與經驗豐富的律師共同擔任律師。 [190] 另見:加拿大難民程式/91-91.1 - 代表或建議#第 91(3) 條:律師實習生。
將記錄律師從一位律師改為另一位律師
[edit | edit source]當更換律師時,索賠人或受保護人必須遵守兩項規則。首先,他們必須按照本規則(第 14 條)和 RPD 規則 4(4) 的要求提供新律師的聯絡資訊。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待提供資訊和檔案#規則 4 - 索賠人聯絡資訊。其次,他們必須根據以下第 16(1) 條刪除舊的記錄律師。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記錄律師#規則 16 - 刪除記錄律師
律師無權實質性地在 IRB 出庭。[191] 在Yari v. Canada案中,聯邦法院在裁定移民上訴部門有權在其規則沉默的情況下規範其自身程式時,指出“直覺上很明顯,像 IRB 或其任何組成部門這樣的法庭應該能夠規範其自身的程式。它也應該規範代表索賠人出庭的權利。”[192] 在Rezaei v. Canada案中,法院裁定,IRB 有權(透過主席的代表)暫停代表他人出庭的代表。[193]
聯邦法院指出,“委員會有義務核實那些代表其有業務往來的客戶的個人是否根據條例獲得授權代表,或者他們是否沒有為其服務收取費用。”[194] 正如 IRB 所認識到的,這種義務是為了保護公眾和維護加拿大移民制度的完整性。[195]
在 2019-20 財年,全國法律援助預算的 5% 被分配給移民和難民事務。[196] 六個省份——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艾伯塔省、馬尼托巴省、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和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提供移民和難民法律援助服務,[197] 並且難民保護部門的大部分工作都集中在確實有法律援助計劃的省份。[198] 一些其他省份,如新斯科舍省,過去曾提供法律援助,但在 1990 年代後期預算削減期間取消了這些計劃。[199] 同樣,部長過去也以其費用為在入境口岸進行資格審查的索賠人提供“指定律師”,以避免處理索賠的延誤;當資格決定在 1990 年代從 IRB 轉移出去時,這種做法就被放棄了。[200] 其他省份已宣佈結束對難民事務的法律援助資金,然後改變了方向。例如,2003 年 5 月,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司法部長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律服務協會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其中指出在 2004 年 3 月 31 日之後將不再為移民和難民事務提供資金,[201] 該決定隨後被推翻。[202]
2016-17 年,加拿大法律援助資助的大多數移民和難民事宜由私人律師處理(84%),而 11% 由專門診所處理,5% 由工作人員律師處理。[203] 每個省份的支出金額差異很大,移民和難民事宜的數量也差異很大:[203]
| 法律援助證書數量 | 總支出(美元) | 每張證書支出(美元) | |
| 艾伯塔省 | 940 | 642,925 | 683 |
| BC | 1331 | 2,041,272 | 1533 |
| 曼尼托巴省 | 354 | 259,807 | 733 |
| 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 | 6 | 21,634 | 3605 |
| 安大略省 | 14716 | 30,880,850 | 2098 |
| 魁北克省 | 7040 | 3,033,283 | 430 |
估計表明,全國超過 70% 的難民索賠人依賴法律援助。[204] 在 2019-20 財年,安大略省佔所有難民法律援助證書的 56.5%,魁北克省佔 31.2%。[196]
2016-17 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法律援助發放了 914 張新的移民和難民法律援助證書。[203] 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律服務協會授權 16 個小時用於案件準備,如果第二個成年客戶,則允許額外 8 個小時,以及任何額外成年客戶額外 4 個小時。律師也會因他們在 RPD 聽證會上的時間而獲得報酬。LSS 將為每個成年客戶支付最多 10 個小時的口譯服務費用,額外的小時需要獲得授權。[205] BC 公共利益倡導中心指出,這些小時費率“太低了,以至於接受此類委任的律師必須在時間和承諾上進行補貼,以確保獲得充分的代表。”[206] 在 2013-2014 財年,難民索賠人申請的 82%(424 項申請中的 348 項)獲得了資金批准。[207] 在 2013-2014 財年,BC 法律服務協會根據新制度處理難民索賠的平均總成本為 2062 美元,包括支出。[208] 在同一時期,西部地區私人難民案件的平均法律費用似乎在 4000 美元左右。[209] 據說,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對法律援助費用的這種限制導致“更有經驗的律師[停止]庇護和移民法”。[210]
2016-17 年,艾伯塔省的法律援助發放了 441 張新的移民和難民法律援助證書。[203] 大多數省份的證書主要由私人律師處理。艾伯塔省是唯一一個工作人員律師證書比例與私人律師證書比例幾乎相同的省份(55% 對 44%)。[203]
2016-17 年,曼尼托巴省的法律援助發放了 315 張新的移民和難民法律援助證書。[203] 在曼尼托巴省,大多數案件準備工作由兩名與曼尼托巴省宗教間移民理事會合作的固定薪酬的律師助理完成。[211] 該省的法律援助收費標準為難民索賠工作提供的工時遠少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安大略省和艾伯塔省的收費標準。截至 2019 年,曼尼托巴省的收費標準允許 13 個小時的準備時間和第一次半天的聽證時間。[212]
2016-17 年,安大略省的法律援助發放了 14,716 張新的移民和難民法律援助證書。[203] 安大略法律援助 (LAO) 提供 (截至 2013 年) 為律師準備 BOC 表格提供 5 個小時,準備難民聽證提供 11 個小時,加上聽證時間。LAO 將支付案件準備中最多 10 小時的口譯服務費用,需要授權才能支付額外時間。[213] LAO 支付 16 個小時的 RAD 聽證準備時間 (如果 RAD 程式涉及口頭聽證,則額外增加 4 個小時和出席時間),15 個小時的司法複審申請許可時間,以及 15 個小時的司法複審準備時間 (與準備時間的組合不超過 27 個小時,加上出席時間)。[214] 收費標準於 2015 年 4 月制定,支付的金額不會定期增加以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215]
2016-17 年,魁北克省的法律援助發放了 5592 張新的移民和難民法律援助證書。[203] 魁北克省透過其法律服務委員會 (CSJ) 為難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計劃。該計劃提供相對低報酬的法律援助證書,過去曾因未能補償律師的準備和預審工作而受到批評。[216] 私人律師的報酬約為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私人律師報酬的 1/4 (430 美元) (1533 美元)。Thériault 斷言,這導致了一種難民法業務模式的發展,在這種模式下,律師投入在案件上的時間不像以前那樣多。[217]
Request to be removed as counsel of record 15 (1) To be removed as counsel of record, counsel for a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must first provide to the person represented and to the Minister, if the Minister is a party, a copy of a written request to be removed and then provide the written request to the Division, no later than three working days before the date fixed for the next proceeding. Oral request (2) If it is not possible for counsel to make the request in accordance with subrule (1), counsel must appear on the date fixed for the proceeding and make the request to be removed orally before the time fixed for the proceeding. Division’s permission required (3) Counsel remains counsel of record unless the request to be removed is granted.
規則 15(1) 規定,要被移除為記錄律師,律師必須首先向被代理人提供一份書面請求移除的副本,然後才能向部門提供該書面請求。在律師未向部門提供其向被代理人傳送的書面請求移除副本的情況下,移除律師的申請因不符合規則 15(1) 的要求而被合法駁回。這方面的慣例是律師會給他們的客戶寫一封信,說明他們終止委託的理由,然後將該信連同他們移除記錄律師的申請一起寄給委員會。
Lorne Waldman 在他的著作中指出,“這些規則沒有規定委員會應該如何處理律師的移除申請”。[218] 關於此問題的某些指導來自當前版本規則的起草歷史以及委員會對此的公開評論。當制定該規則時,IRB 徵求了對此的反饋,三名受訪者就移除記錄律師的程式提供了意見。具體來說,受訪者要求更改規定記錄律師在請求獲准之前仍為記錄律師的規則,改為規定律師自部門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即解除職務。雖然 IRB 指出,如果已及時向部門提出了請求,IRB 不太可能要求記錄律師繼續代表索賠人,但 IRB 堅持認為,它有權在適當情況下拒絕該請求,例如,如果允許該請求會妨礙程式的及時進行並造成不公正。考慮到這一點,該規則保持了其現行形式。[219]
Removing counsel of record 16 (1) To remove counsel as counsel of record, a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must first provide to counsel and to the Minister, if the Minister is a party, a copy of a written notice that counsel is no longer counsel for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as the case may be, and then provide the written notice to the Division. Ceasing to be counsel of record (2) Counsel ceases to be counsel of record as soon as the Division receives the notice.
- ↑ Martin David Jones 和 Sasha Baglay。《難民法 (第二版)》。Irwin Law,2017 年,第 328 頁。
- ↑ 《1982 年加拿大憲法法案》,1982 年加拿大法案 (英國) 附表 B,1982 年,第 11 章,第 10 條 <http://canlii.ca/t/ldsx#sec10> 於 2020 年 5 月 2 日檢索。
- ↑ 《馬松訴加拿大案 (就業與移民部長)》(1988 年),38 行政法報告 193 頁,第 208 頁 (TD),引自 Martin David Jones 和 Sasha Baglay。《難民法 (第二版)》。Irwin Law,2017 年,第 314 頁。
- ↑ 《加拿大權利法案》,SC 1960 年,第 44 章,第 2 條 <http://canlii.ca/t/j05x#sec2> 於 2020 年 4 月 17 日檢索。
- ↑ Alan Nash,《國際難民壓力與加拿大的公共政策應對》,討論檔案,1989 年 1 月,社會政策研究,第 42 頁。
- ↑ 加拿大移民律師協會,《讓我們清理我們的行為》,2024 年 5 月,<https://cila.co/wp-content/uploads/2024/05/CILA-Report-on-IRPA-Reform.pdf>,第 32 頁。
- ↑ 《加拿大 (公民身份和移民) 訴帕拉莫·德·古鐵雷斯案》,2016 年聯邦法院 211 號 (CanLII),[2017] 2 FCR 353,第 51 段,<https://canlii.ca/t/gt6qj#par51>,於 2023 年 8 月 21 日檢索。
- ↑ 聯合國大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 年 12 月 16 日,聯合國,條約彙編,第 999 卷,第 171 頁,可從以下網站獲取:https://www.refworld.org/docid/3ae6b3aa0.html [訪問日期:2021 年 8 月 3 日]。
- ↑ 《加拿大 (公民身份和移民部長) 訴貝穆德斯案》,2016 年聯邦法院 131 號,第 50 段。
- ↑ 《加拿大 (公民身份和移民) 訴巴里奧斯案》(聯邦法院,案號 IMM-59-19),奧萊利,2020 年 1 月 10 日;2020 年聯邦法院 29 號。
- ↑ 《加拿大 (公民身份和移民) 訴帕拉莫·德·古鐵雷斯案》,2016 年聯邦法院 211 號 (CanLII),[2017] 2 FCR 353,第 54 段,<https://canlii.ca/t/gt6qj#par54>,於 2023 年 8 月 21 日檢索。
- ↑ a b 《陳訴加拿大案 (公民身份與移民部長)》,[2006] 聯邦法院判決書第 1163 號,2006 年聯邦法院 910 號 (聯邦法院)。
- ↑ 《奧博多訴加拿大案 (公民身份和移民)》,2022 年聯邦法院 1493 號 (CanLII),第 77 段,<https://canlii.ca/t/jtgbv#par77>,於 2023 年 6 月 28 日檢索
- ↑ 《加拿大 (公民身份和移民) 訴帕拉莫·德·古鐵雷斯案》,2016 年聯邦法院 211 號 (CanLII),[2017] 2 FCR 353,第 56 段,<https://canlii.ca/t/gt6qj#par56>,於 2023 年 8 月 21 日檢索。
- ↑ 《達納伊訴加拿大案 (公共安全和緊急準備),2024 年聯邦法院 402 號 (CanLII),第 22 段,<https://canlii.ca/t/k3b90#par22>,於 2024 年 4 月 5 日檢索。
- ↑ Chevez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7] FCJ No 957 (FC),引自Martine Valois和Henri Barbeau,聯邦法院與移民和難民法,載於Martine Valois等編輯的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法院:50年曆史,多倫多:Irwin Law,2021年,第328頁。
- ↑ 加拿大殘疾人理事會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司法部長),2020 BCCA 241 (CanLII),第95段,<http://canlii.ca/t/j9c0x#par95>,於2020年8月27日檢索。
- ↑ 奧地利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6 FC 423 (CanLII),第6段,<http://canlii.ca/t/1n2qx#par6>,於2020年8月12日檢索。
- ↑ Barutciski, Michael,加拿大庇護程式中缺乏法律代表的影響,聯合國難民署,2012年11月6日,<https://www.unhcr.ca/wp-content/uploads/2014/10/RPT-2012-06-legal_representation-e.pdf>(2020年1月19日訪問),第13頁。
- ↑ Sharryn Aiken等,移民和難民法:案例、材料和評論(第三版),2020年1月1日,Emond,ISBN: 1772556319,第187頁。
- ↑ a b 加拿大難民理事會訴R,2007 FC 1262 (CanLII),[2008] 3 FCR 606,第229段,<http://canlii.ca/t/1tz0l#par229>,於2020年3月22日檢索。
- ↑ C.J.L.G.訴Sessions,880 F.3d 1122 (第九巡迴法院 2018)。
- ↑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法國',聯合國檔案CCPR/C/FRA/CO/4(2008年7月31日)。
- ↑ 關於瑞士的結論性意見,CCPR,聯合國檔案CCPR/C/CHE/CO/3,2009年10月29日,第18段;關於愛爾蘭的結論性意見,CCPR,聯合國檔案CCPR/C/IRL/CO/3,2008年7月30日,第19段。
- ↑ MSS訴比利時和希臘應用程式第30696/09號(歐洲人權法院,2011年1月21日)。
- ↑ EC指令2005/85,2005年12月1日,OJ 2005 L 326,13,<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5:326:0013:0034:EN:PDF>(2020年5月3日訪問)。
- ↑ 參見一般性內容,IACHR,諮詢意見OC-11/90,第30段(處理美國公約下國內救濟窮盡問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Currie訴牙買加,委員會編號377/1989,聯合國檔案CCPR/C/50/D/377/1989(1994),第10、13段(解釋說,在維護一項權利所需的法律援助缺失,不僅構成對國內救濟窮盡要求的遵守的免除,而且也構成對公正審判權的侵犯)。
- ↑ 美洲人權委員會(IACHR),加拿大難民確定體系中尋求庇護者人權狀況報告,2000,美洲人權委員會,OEA/Ser.L/V/II.106,檔案40修訂版(2000),可從以下網址獲得: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0ceedc72.html [訪問日期:2020年8月18日],第127段。
- ↑ Enter Nous,The Advocate,第82卷第2部分,2024年3月,第173頁。
- ↑ Ait Elhocin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0 FC 1068 (CanLII),第15段,<http://canlii.ca/t/jc063#par15>,於2021年1月6日檢索。
- ↑ Hamlin, Rebecca. 讓我成為難民:行政司法與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庇護政治. 紐約: 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4. 印刷版. 第88頁。
- ↑ N.A.Y.T.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12 FC 225 (CanLII); Clark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8 FC 267 (CanLII),第11段,<https://canlii.ca/t/hqwnj#par11>,於2024年10月5日檢索。
- ↑ X(再審),2015 CanLII 52143 (CA IRB),第32段,<http://canlii.ca/t/gkrv6#par32>,於2020年3月16日檢索。
- ↑ L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5 FC 927,第37段。
- ↑ a b Clark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8 FC 267 (CanLII),第11段,<https://canlii.ca/t/hqwnj#par11>,於2024年10月5日檢索。
- ↑ Afrane訴加拿大(就業與移民部長) (1993),64 F.T.R. 1 (F.C.T.D.)
- ↑ Olifant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947 (CanLII),第17段,<https://canlii.ca/t/jq0sf#par17>,於2022年7月26日檢索。
- ↑ Ahmad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1687 (CanLII),第23段,<https://canlii.ca/t/jtfn6#par23>,於2023年6月29日檢索
- ↑ Mervilus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4 FC 1206,第25段。
- ↑ Cyril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5 FC 1106 (CanLII),第15段,<http://canlii.ca/t/gl9cx#par15>,於2020年5月13日檢索。
- ↑ Cyril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5 FC 1106 (CanLII),第16段,<http://canlii.ca/t/gl9cx#par16>,於2020年5月13日檢索。
- ↑ Tand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1413 (CanLII),第20段,<https://canlii.ca/t/jljdd#par20>,於2022年1月21日檢索。
- ↑ 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訴Cha,2006 FCA 126,第60段。
- ↑ Martin David Jones和Sasha Baglay. 難民法(第二版). Irwin Law, 2017, 第323頁。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申請人手冊,修改日期:2018-08-29 <https://irb-cisr.gc.ca/en/refugee-claims/pages/ClaDemKitTro.aspx>(2020年5月13日訪問)。
- ↑ Cervenakova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2 FC 525,第64、67段。
- ↑ Hillary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1 FCA,第34段。
- ↑ Alvarez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10] F.C.J. No. 1007,2010 FC 792 (F.C.)。
- ↑ Berger, Max,移民要點2013年演示,加拿大律師協會移民大會蒙特利爾資料 <http://www.cba.org/cba/cle/pdf/imm13_paper_berger.pdf>,第33頁。
- ↑ BC公共利益倡導中心,難民改革與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律師獲取,2015年7月 <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2020年1月12日訪問),第27頁。
- ↑ BC公共利益倡導中心,難民改革與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律師獲取,2015年7月 <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2020年1月12日訪問),第3頁。
- ↑ Martin David Jones和Sasha Baglay. 難民法(第二版). Irwin Law, 2017, 第328頁。
- ↑ a b Jacobs訴加拿大(MCI),2007 FC 646,第7段。
- ↑ Nemeth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3 FCT 590 (CanLII),233 FTR 301,[2003] FCJ No 776 (QL),第13段
- ↑ Wysozki訴加拿大(公共安全與應急準備) (F.C., No. IMM-4958-19),Strickland,2020年3月31日;2020 FC 458,第38段。
- ↑ Thompson訴加拿大(公共安全與應急準備),2015 FC 808,第12段。
- ↑ Olifant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947 (CanLII),第18段,<https://canlii.ca/t/jq0sf#par18>,於2022年7月26日檢索。
- ↑ Ait Elhocin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0 FC 1068 (CanLII),第25段,<http://canlii.ca/t/jc063#par25>,於2021年1月6日檢索。
- ↑ Soares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7 FC 190,[2007] F.C.J. No. 254 (QL),第22段。
- ↑ Turton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1 FC 1244,[2013] 3 FCR 279。
- ↑ Ghomi Neja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6 FC 78,第13段。
- ↑ Olifant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947 (CanLII),第19段,<https://canlii.ca/t/jq0sf#par19>,於2022年7月26日檢索。
- ↑ Clark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8 FC 267,第13和19段。
- ↑ Alvarez Valdez, Muvarak Antonio訴M.I.R.C. (F.C., no. IMM-560-20),Fothergill,2021年7月27日;2021 FC 796。
- ↑ Yu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4 FC 1189 (CanLII),第14段,<https://canlii.ca/t/k61w7#par14>,於2024年8月20日檢索。
- ↑ Sundaram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6 FC 291 (CanLII),第12段,<http://canlii.ca/t/1mr2v#par12>,於2020年4月11日檢索。
- ↑ Ngyuen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5 FC 1001,[2005] F.C.J. No. 1244 (QL),第17段。
- ↑ Kergel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2015 FC 475,第16和18段(CanLII)。
- ↑ Azadeh Dastyari,BA/LLB(優等一等)(悉尼),博士(莫納什),Daniel Ghezelbash,BA/LLB(優等一等),博士(悉尼),《海上庇護:船上難民身份認定程式的合法性》,《國際難民法雜誌》,,eez046,https://doi.org/10.1093/ijrl/eez046
- ↑ Michael Kagan,“邊境正義:法律援助和聯合國難民署在埃及的難民身份認定”(2006) 19《難民研究雜誌》45, 54。
- ↑ Andrew Schoenholtz 和 Jonathan Jacobs,“庇護代表現狀:變革的理念”(2002) 16《喬治城移民法雜誌》739, 740。
- ↑ Sean Rehaag,“律師在加拿大難民認定系統中的作用:實證評估”(2011) 49《奧斯古德霍爾法學雜誌》71。
- ↑ Aghedo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463(CanLII),第40段,<https://canlii.ca/t/jg0m0#par40>,於2021年7月5日檢索。
- ↑ Naqvi訴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2024 FC 144(CanLII),第7段,<https://canlii.ca/t/k2h2k#par7>,於2024年1月30日檢索。
- ↑ Sachdeva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4 FC 1522(CanLII),第33段,<https://canlii.ca/t/k71jm#par33>,於2024年10月1日檢索。
- ↑ Ahmed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0 FC 107,第34段。
- ↑ Williams訴加拿大(就業與移民部長)(1994),74 FTR 34 (TD)。
- ↑ Jouzichin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1994),52 ACWS (3d) 157, 1994 CarswellNat 1592。
- ↑ 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委員會,《申訴依據表格》,2012年11月版本 <https://irb-cisr.gc.ca/en/forms/Documents/RpdSpr0201_e.pdf>,附錄第2頁。
- ↑ Khan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5 FC 833(“Khan”),第29段,引用Mussa訴加拿大(就業與移民部長),[1994] FCJ No 2047,第3段。
- ↑ Bisht訴加拿大(公共安全和應急準備),2022 FC 1178(CanLII),第24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24>,於2022年9月15日檢索。
- ↑ Pathinathar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3 FC 1225(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g2cdm#par25>,於2021年6月26日檢索。
- ↑ Aluthg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1225(CanLII),第22段,<https://canlii.ca/t/jrnl0#par22>,於2022年9月21日檢索。
- ↑ Sidhu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3 FC 776(CanLII),第39段,<https://canlii.ca/t/jxm62#par39>,於2023年9月7日檢索。
- ↑ Yanasik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1319(CanLII),第38段,<https://canlii.ca/t/jl2k1#par38>,於2021年12月21日檢索。
- ↑ a b Aluthg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1225(CanLII),第36段,<https://canlii.ca/t/jrnl0#par36>,於2022年9月21日檢索。
- ↑ Singh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3 FC 981(CanLII),第22段,<https://canlii.ca/t/jz9z3#par22>,於2023年9月7日檢索。
- ↑ Singh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3 FC 1135(CanLII),第15段,<https://canlii.ca/t/jzw2p#par15>,於2023年9月11日檢索。
- ↑ Afolayan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1625(CanLII),第33段,<https://canlii.ca/t/jtlbt#par33>,於2023年7月9日檢索。
- ↑ a b 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委員會,《實務通告—對前律師的指控》,修改日期:2018年9月10日 <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allegations-former-counsel.aspx>(訪問日期:2020年4月13日)。
- ↑ a b Mbaraga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5 FC 580(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gj06f#par25>,於2024年8月19日檢索。
- ↑ Satkunanathan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0 FC 470(CanLII),第87段,<http://canlii.ca/t/j65bj#par87>,於2020年4月17日檢索。
- ↑ Yang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15 FC 1189,第15段。
- ↑ Urbieta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815(CanLII),第18段,<https://canlii.ca/t/jpl5g#par18>,於2022年6月27日檢索。
- ↑ Aluthg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1225(CanLII),第38段,<https://canlii.ca/t/jrnl0#par38>,於2022年9月21日檢索。
- ↑ Nunez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0 CanLII 15156 (FC),第19段。網路:<http://canlii.ca/t/44pq>。
- ↑ Zahid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214(CanLII),第24段,<https://canlii.ca/t/jmkgv#par24>,於2022年3月14日檢索。
- ↑ R訴GDB,2000 SCC 22,第27-29段,如Brown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2 FC 1305,第55-56段所引用。
- ↑ Sidhu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3 FC 776(CanLII),第41段,<https://canlii.ca/t/jxm62#par41>,於2023年9月7日檢索。
- ↑ Xiao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1360(CanLII),第30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30>,於2022年1月12日檢索。
- ↑ Bisht訴加拿大(公共安全和應急準備),2022 FC 1178(CanLII),第28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28>,於2022年9月15日檢索。
- ↑ 加拿大(公民與移民)訴Tavares Carrera,2024 CF 1224(CanLII),第13段,<https://canlii.ca/t/k64rc#par13>,於2024年8月19日查詢。
- ↑ 加拿大難民律師協會訴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2020 FCA 196(CanLII),第90段,<http://canlii.ca/t/jblsl#par90>,於2020年11月17日檢索。
- ↑ Nagy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3 FC 640,第44段。
- ↑ 加拿大安大略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CanLII),第19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19>,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N'Takp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2 FCT 978(CanLII),第9段,<http://canlii.ca/t/1j1vw#par9>,於2020年9月6日檢索。
- ↑ Xiao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1360(CanLII),第45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45>,於2022年1月12日檢索。
- ↑ Yanasik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1319(CanLII),第42段,<https://canlii.ca/t/jl2k1#par42>,於2021年12月21日檢索。
- ↑ Zaker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3 FC 421(CanLII),第21-22段,<https://canlii.ca/t/jwkhw#par21>,於2023年7月2日檢索。
- ↑ Yang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9 FC 402(CanLII),第43段,<https://canlii.ca/t/hzrhk#par43>,於2021年4月28日檢索。
- ↑ Xiao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1360(CanLII),第35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35>,於2022年1月12日檢索。
- ↑ a b Diakité訴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2024 FC 170(CanLII),第27段,<https://canlii.ca/t/k2p18#par27>,於2024年10月1日檢索。
- ↑ a b 例如,阿爾伯塔律師協會,《行為準則》,客戶指示,3.2-4,<https://documents.lawsociety.ab.ca/wp-content/uploads/2017/01/14211909/Code.pdf>,第14頁。
- ↑ 阿爾伯塔省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要點》,溝通:2.6:客戶建議和指示,<https://learningcentre.lawsociety.ab.ca/mod/page/view.php?id=330>。
- ↑ Mohammadhossein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4 FC 1104 (CanLII),第15段,<https://canlii.ca/t/k60k0#par15>,於2024年7月25日檢索。
- ↑ 加拿大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 (CanLII),第20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0>,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例如,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律師協會,《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律師職業操守準則》(BC準則),第二章——律師職業標準,2.1-2(c),<https://www.lawsociety.bc.ca/for-lawyers/act-rules-and-code/code-of-professional-conduct/chapter-2-%E2%80%93-standards-of-the-legal-profession/#2.1-2>(於2024年5月14日訪問)。
- ↑ Galyas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13] F.C.J. No. 245, 2013 FC 250 (F.C.)。
- ↑ a b c El Kaiss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11] F.C.J. No. 1518, 2011 FC 1234 (F.C.)。
- ↑ a b c Zaker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3 FC 421 (CanLII),第21段,<https://canlii.ca/t/jwkhw#par21>,於2023年7月2日檢索。
- ↑ Obasuy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508 (CanLII),第48段,<https://canlii.ca/t/jnp0c#par48>,於2022年5月10日檢索。
- ↑ Aluthg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1225 (CanLII),第37段,<https://canlii.ca/t/jrnl0#par37>,於2022年9月21日檢索。
- ↑ 加拿大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 (CanLII),第33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33>,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加拿大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 (CanLII),第34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34>,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加拿大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 (CanLII),第35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35>,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Bisht訴加拿大(公共安全與應急準備),2022 FC 1178 (CanLII),第30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30>,於2022年9月15日檢索。
- ↑ Baig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1578 (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jt3ch#par25>,於2022年12月12日檢索。
- ↑ Singh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4 FC 576 (CanLII),第39段,<https://canlii.ca/t/k46nv#par39>,於2024年5月22日檢索。
- ↑ Xiao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1360 (CanLII),第34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34>,於2022年1月12日檢索。
- ↑ 加拿大移民顧問監管委員會,《RCIC職業道德準則》,2019,<https://college-ic.ca/ICCRC/Assets/Documents/CodeOfProfessionalConduct/RCIC%20Code%20of%20Professional%20Ethics.pdf>(於2024年7月30日訪問)。
- ↑ Sabitu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165 (CanLII),第88段,<https://canlii.ca/t/jddfn#par88>,於2021年4月27日檢索。
- ↑ Yang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9 FC 402 (CanLII),第41段,<https://canlii.ca/t/hzrhk#par41>,於2021年4月28日檢索。
- ↑ Singh訴加拿大(公共安全與應急準備),2023 FC 743 (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jxd8z#par25>,於2023年6月28日檢索。
- ↑ Mcintyr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16] F.C.J. No. 1373, 2016 FC 1351 (F.C.)。
- ↑ Guadron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4 FC 1092,第25段。
- ↑ Discua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3 FC 137 (CanLII),第78段,<https://canlii.ca/t/jv8l5#par78>,於2023年9月23日檢索。
- ↑ 加拿大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 (CanLII),第23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3>,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中央信託公司訴Rafuse,[1986] 2 SCR 147, 1986 CanLII 29 (SCC),第208頁。
- ↑ Satkunanathan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0 FC 470 (CanLII),第90段,<http://canlii.ca/t/j65bj#par90>,於2020年4月17日檢索。
- ↑ Tesema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FC 1240 (CanLII),第9段,<https://canlii.ca/t/jrrft#par9>,於2022年10月26日檢索。
- ↑ Singh訴加拿大(公共安全與應急準備),2023 FC 743 (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jxd8z#par25>,於2023年6月28日檢索。
- ↑ Tasdemir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4 FC 1340 (CanLII),第51段,<https://canlii.ca/t/k6hsk#par51>,於2024年10月2日檢索。
- ↑ Shirwa訴加拿大(就業與移民部長),[1993] F.C.J. No. 1345, [1994] 2 F.C. 51 (F.C.T.D.)。
- ↑ a b 安大略省律師協會,2021年6月1日關於:Yaroslav Obouhov,2007,多倫多(律師執照持有人),<https://lso.ca/protecting-the-public/regulatory-meetings#june-1-2021-re-yaroslav-obouhov-2007-toronto-lawyer-licensee--4>。
- ↑ 加拿大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 (CanLII),第24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4>,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局。CRDD手冊,1999年3月31日,線上<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331073416/https://www.irb-cisr.gc.ca/en/references/legal/rpd/handbook/hb01_e.htm>(於2023年11月9日訪問)。
- ↑ 加拿大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 (CanLII),第5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5>,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Olah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6 FC 316,第11段。
- ↑ 加拿大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 (CanLII),第28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8>,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Gulishvil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2 FCT 1200。
- ↑ Bisht訴加拿大(公共安全與應急準備),2022 FC 1178 (CanLII),第30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30>,於2022年9月15日檢索。
- ↑ 加拿大上加拿大律師協會訴Hohots,2015 ONLSTH 72 (CanLII),第25段,<https://canlii.ca/t/ghbqd#par25>,於2023年8月29日檢索。
- ↑ Sidhu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3 FC 776 (CanLII),第32段,<https://canlii.ca/t/jxm62#par32>,於2023年9月7日檢索。
- ↑ N'Takpe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02 FCT 978 (CanLII),第10段,<http://canlii.ca/t/1j1vw#par10>,於2020年9月6日檢索;Diakité訴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2024 FC 170 (CanLII),第27段,<https://canlii.ca/t/k2p18#par27>,於2024年10月1日檢索。
- ↑ Sheikh訴加拿大(就業與移民部長),1990 CanLII 13057 (FCA),[1990] 3 FC 238,<https://canlii.ca/t/gcs9w>,於2024年5月18日檢索,第246-247頁。
- ↑ Memari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長),2010 FC 1196,第64段。
- ↑ Bisht訴加拿大(公共安全與應急準備),2022 FC 1178 (CanLII),第32段,<https://canlii.ca/t/jrbwm#par32>,於2022年9月15日檢索。
- ↑ Tapia Fernandez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0 FC 889,第43段。
- ↑ Tasdemir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4 FC 1340 (CanLII),第57段,<https://canlii.ca/t/k6hsk#par57>,於2024年10月2日檢索。
- ↑ Ruiz Lopez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1 FC 390 (CanLII),第74段,<https://canlii.ca/t/jfr5p#par74>,於2021年5月17日檢索。
- ↑ 楊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15 FC 1189,第 16 段。
- ↑ Twizeyumukiza 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4 FC 974 (CanLII),第 30 段,<https://canlii.ca/t/k5vm9#par30>,於 2024 年 7 月 19 日檢索。
- ↑ 薩比圖,阿拉比·亞當訴 M.C.I.案(聯邦法院,案件編號 IMM-7880-19),安妮斯,2021 年 2 月 23 日;2021 FC 165。
- ↑ R 訴 T. P.案,2002 CanLII 49360 (安大略省上訴法院),第 21 段,<https://canlii.ca/t/1vbfd#par21>,於 2022 年 10 月 26 日檢索。
- ↑ 辛格訴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緊急準備)案,2023 FC 743 (CanLII),第 38 段,<https://canlii.ca/t/jxd8z#par38>,於 2023 年 6 月 28 日檢索。
- ↑ 馬哈吉爾·吉布林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0 FC 1036 (CanLII),第 40 段,<http://canlii.ca/t/jbhtg#par40>,於 2020 年 11 月 25 日檢索。
- ↑ R 訴 GDB案,2000 SCC 22,第 27 段,如 塔皮亞·費爾南德斯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0 FC 889 中所引用。
- ↑ 漢南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1 FC 155 (CanLII),第 25 段,<https://canlii.ca/t/jd7hp#par25>,於 2021 年 3 月 17 日檢索。
- ↑ a b 迪斯庫亞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3 FC 137 (CanLII),第 77 段,<https://canlii.ca/t/jv8l5#par77>,於 2023 年 9 月 23 日檢索。
- ↑ 卡斯特拉·庫巴斯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3 CF 292 (CanLII),第 28 段,<https://canlii.ca/t/jvxxp#par28>,於 2023 年 7 月 2 日檢索。
- ↑ 莫林訴加拿大案,2005 FCA 52。
- ↑ 巴赫雷達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2 FC 1577 (CanLII),第 20 段,<https://canlii.ca/t/jt418#par20>,於 2022 年 12 月 5 日檢索。
- ↑ 奧巴蘇伊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2 FC 508 (CanLII),第 45 段,<https://canlii.ca/t/jnp0c#par45>,於 2022 年 5 月 10 日檢索。
- ↑ 奧巴蘇伊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2 FC 508 (CanLII),第 46 段,<https://canlii.ca/t/jnp0c#par46>,於 2022 年 5 月 10 日檢索。
- ↑ 汗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案,2005 FC 833,第 24 段。
- ↑ 法爾薩菲,馬赫穆德雷扎訴 M.C.I.案(聯邦法院,案件編號 IMM-10457-23),吳,2024 年 9 月 17 日;2024 FC 1458。
- ↑ 馬爾希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3 FC 392 (CanLII),第 19 段,<https://canlii.ca/t/jwbjd#par19>,於 2023 年 6 月 27 日檢索。
- ↑ 肖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1 FC 1360 (CanLII),第 48 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48>,於 2022 年 1 月 12 日檢索。
- ↑ Twizeyumukiza 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4 FC 974 (CanLII),第 26 段,<https://canlii.ca/t/k5vm9#par26>,於 2024 年 7 月 19 日檢索。
- ↑ Twizeyumukiza 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4 FC 974 (CanLII),第 37-38 段,<https://canlii.ca/t/k5vm9#par38>,於 2024 年 7 月 19 日檢索。
- ↑ 例如,在 肖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1 FC 1360 (CanLII),第 47 段,<https://canlii.ca/t/jl62z#par47>,於 2022 年 1 月 12 日檢索,該論點被提出,但未被採納。
- ↑ 馬哈吉爾·吉布林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0 FC 1036 (CanLII),第 18 段,<http://canlii.ca/t/jbhtg#par18>,於 2020 年 11 月 25 日檢索。
- ↑ 埃尼耶訴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緊急準備)案 2021 FC 481,第 10 段。
- ↑ 哈拉米洛·埃斯科巴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3 CF 1379 (CanLII),第 43 段,<https://canlii.ca/t/k0nsj#par43>,於 2023 年 12 月 4 日檢索。
- ↑ 薩赫德瓦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4 FC 1522 (CanLII),第 19 段,<https://canlii.ca/t/k71jm#par19>,於 2024 年 10 月 1 日檢索。
- ↑ 亞納西克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1 FC 1319 (CanLII),第 36 段,<https://canlii.ca/t/jl2k1#par36>,於 2021 年 12 月 21 日檢索。
- ↑ 薩赫德瓦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24 FC 1522 (CanLII),第 18 段,<https://canlii.ca/t/k71jm#par18>,於 2024 年 10 月 1 日檢索。
- ↑ 穆罕默德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13 CanLII 96687 (加拿大移民難民局),<http://canlii.ca/t/gfhm7>,於 2021 年 1 月 5 日檢索。
- ↑ X(關於)案,2010 CanLII 98036 (加拿大移民難民局),<http://canlii.ca/t/frq60>,於 2021 年 1 月 5 日檢索。
- ↑ X(關於)案,2011 CanLII 100717 (加拿大移民難民局),第 11 段,<http://canlii.ca/t/g7s02#par11>,於 2021 年 1 月 5 日檢索。
- ↑ 雷扎伊訴加拿大案(公民和移民部),[2003] 3 FC 421 (TD),第 49 段。
- ↑ 亞里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16 FC 652,第 46 段。
- ↑ 雷扎伊訴加拿大案(公民和移民部),2002 FCT 1259 (CanLII),[2003] 3 FC 421 (TD)。
- ↑ 多曼泰訴加拿大(公民和移民)案,2008 FC 755。
- ↑ 關於加布裡埃爾·巴贊在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的行為,2022 CanLII 50884 (加拿大移民難民局),第 16 段,<https://canlii.ca/t/jprvq#par16>,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檢索。
- ↑ a b 史密斯,克雷格·達米安,肖恩·雷哈格和特雷弗·法羅。2021 年。難民的司法獲取:法律援助和律師質量如何影響加拿大庇護制度的公平和效率。多倫多:加拿大移民與融合卓越研究主席,難民研究中心,加拿大民事司法論壇。第 15 頁。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法律援助辦公室列表,<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legal-concepts/Pages/legal-aid-office.aspx>(2020 年 1 月 30 日訪問)。
- ↑ 美洲國家人權委員會 (IACHR),關於加拿大難民確定體系中尋求庇護者人權狀況的報告,2000 年,美洲國家人權委員會,OEA/Ser.L/V/II.106,檔案 40 修訂版 (2000),可在以下網址獲取: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0ceedc72.html [於 2020 年 8 月 18 日訪問],第 123 段。
- ↑ 馬丁·戴維德·瓊斯和薩莎·巴格萊。難民法 (第二版)。歐文法律,2017 年,第 320 頁。
- ↑ 大衛·維諾庫爾,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 30 年的變革,CIHS 公報,第 88 期,2019 年 3 月,<https://senate-gro.ca/wp-content/uploads/2019/03/Bulletin-88-Final.pdf>(2021 年 5 月 13 日訪問),第 7 頁。
- ↑ 凱瑟琳·多弗恩,在全球背景下評估加拿大新的移民和難民保護法,2003 年 41-3 阿爾伯塔法學評論 725,2003 CanLIIDocs 127,<https://canlii.ca/t/2d8f>,於 2021 年 6 月 25 日檢索,第 733 頁。
- ↑ 弗朗索瓦·克雷珀,911 事件後外國人與司法權利,難民觀察通訊,<http://refugeewatch.org.in/RWJournal/25.pdf>(2021 年 6 月 26 日訪問),第 1.2 項。
- ↑ a b c d e f g h 加拿大司法部,“加拿大法律援助,2016-17”,線上:<https://www.justice.gc.ca/eng/rp-pr/jr/aid-aide/p1.html#table17>(2021 年 7 月 11 日訪問)。
- ↑ 加拿大廣播公司。2019 年。“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的削減將導致聽證延期,移民和難民委員會警告,”CBC 新聞,7 月 16 日。線上:www.cbc.ca/news/canada/toronto/refugees-legal-aid-ontario-1.5213558。
- ↑ 法律服務協會,移民關稅,2012 年 12 月,可在以下網址線上獲取:法律服務協會,<http://www.lss.bc.ca/assets/lawyers/tariffGuide/immigration/immigrationTariffDec2012.pdf>(2020 年 1 月 15 日訪問),第 1 頁。
- ↑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公共利益倡導中心 (BC PIAC),難民改革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律師獲取,2015 年 9 月,<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2020 年 1 月 12 日訪問),第 26 頁。
- ↑ BC 公益倡導中心 (BC PIAC),難民改革與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法律援助,2015 年 9 月,<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訪問日期:2020 年 1 月 12 日),第 28 頁。
- ↑ BC 公益倡導中心 (BC PIAC),難民改革與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法律援助,2015 年 9 月,<https://bcpia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LFBC-Refugee-Reform-Paper-Final-July-30-2015-2.pdf>(訪問日期:2020 年 1 月 12 日),第 20 頁。
- ↑ 《加拿大律師》“2014 年法律費用調查”(2014 年 6 月),第 37 頁。
- ↑ John R. Campbell,律師、法官、國家專家和官員在英國庇護和移民法中的作用,劍橋大學出版社線上出版:2020 年 3 月 31 日,國際法律語境雜誌,DOI:https://doi-org.ezproxy.library.yorku.ca/10.1017/S1744552320000038(訪問日期:2020 年 4 月 4 日),第 10 頁。
- ↑ 加拿大政府司法部,移民和難民法律援助成本驅動因素最終報告,2002 年 <https://www.justice.gc.ca/eng/rp-pr/other-autre/ir/rr03_la17-rr03_aj17/p9.html#ftn116>(訪問日期:2020 年 4 月 15 日)。
- ↑ CBC,馬尼托巴法律援助希望非律師能有權辯護難民申訴,2019 年 1 月 2 日 <https://www.cbc.ca/news/canada/manitoba/legal-aid-manitoba-advocates-refugee-claimants-1.4952641>(訪問日期:2020 年 4 月 15 日)。
- ↑ Acton,Tess,理解難民故事:律師、口譯員和加拿大難民申訴,2015 年,法學碩士論文,<https://dspace.library.uvic.ca/bitstream/handle/1828/6213/Acton_Tess_LLM_2015.pdf?sequence=7&isAllowed=y>,第 52 頁(訪問日期:2020 年 1 月 23 日)。
- ↑ Berger,Max,移民要點 2013 年演示,加拿大律師協會移民大會蒙特利爾資料 <http://www.cba.org/cba/cle/pdf/imm13_paper_berger.pdf>,第 32 頁。
- ↑ 安大略法律援助,關稅與計費,<https://www.legalaid.on.ca/lawyers-legal-professionals/accounts-billing/tariff-billing/>(訪問日期:2023 年 8 月 30 日)。
- ↑ Hathaway,James C.,重建信任: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資訊收集和傳播中基本公正審查報告,難民研究中心,出版商:約克大學奧斯古德霍爾法學院,1993 年 12 月,第 76 頁。
- ↑ Pierre-André Thériault,解決法律:對加拿大難民安置系統決策和司法審查的實證評估,2021 年 4 月,博士論文,約克大學奧斯古德霍爾法學院,<https://yorkspace.library.yorku.ca/xmlui/bitstream/handle/10315/38504/Theriault_Pierre-Andre_2021_PhD_v2.pdf>(訪問日期:2021 年 7 月 10 日),第 318 頁。
- ↑ Waldman,Lorne,加拿大移民與難民法實踐,安大略省馬卡姆:LexisNexis Butterworths,2018 年,ISBN 9780433478928,ISSN 1912-0311,<https://search.library.utoronto.ca/details?5022478>(訪問日期:2020 年 4 月 1 日),PDF 第 1725 頁。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RPD 規則監管影響分析宣告,修改日期:2018 年 7 月 4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act-rules-regulations/Pages/RiasReir.aspx>(訪問日期:2020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