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難民程式/詞彙表
外觀
< 加拿大難民程式
本文中使用的常見縮略語:[1]
- BOC:申訴理由表格
- CBSA:加拿大邊境服務局
- CIC: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IRCC的前身,也是其現行的法律名稱[2])
- COI:原籍國資訊。[3]
- DCO:指定原籍國[4]
- IRCC: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
- DFN:指定外國國民[5]
- IRB: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
- IRPA:移民和難民保護法
- JG:司法指南[3]
- NDP:國家檔案包[3]。這些以前被稱為標準化國家檔案。[6]
- RAD:難民上訴司
- RPD:難民保護司
- IRCC: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
- NDP:國家檔案包
- PIF:個人資訊表(BOC的前身)
- POE申訴:入境口岸申訴[4]
- PRRA:遣返前風險評估
- UNHCR:聯合國難民署
- 外國人:非國民。根據《1867年憲法法》第91(25)條,聯邦議會擁有對“歸化和外國人”的管轄權。
- 尋求庇護者:其庇護請求尚未得到處理的人員。[7]與現代用法不同,在1951年公約起草之前,“尋求庇護者”一詞並未被使用,當時使用的主要術語是“難民”。[8]
- 庇護:這被描述為“一個國家對其領土或其某些機關控制的其他地方提供的保護,以保護尋求庇護的人”。[9]雖然其確切內容經常受到爭議,但庇護原則通常被認為超出了防止遣返的範圍,包括“准許居住和免受另一國家司法管轄的持久保護”。[10]Goodwin-Gill指出,“雖然沒有國際文書定義‘庇護’,但它可以被認為是授予非國民在某個國家領土上的持久保護,有機會在那裡生活和謀生,並有機會享受基本人權和自由”。[11]正如Dieter Kugelmann在馬克斯·普朗克國際法百科全書中寫道,“庇護意味著長期居留;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准許居住和庇護保證了庇護者的一系列權利。另一方面,遣返禁令與遭受迫害風險的現有時間有關,並且只包含國家義務的最低標準。”[12]正如Plaut所指出的,加拿大對其領土上的公約難民負有的主要義務是禁止遣返,難民公約沒有賦予難民獲得持久庇護的權利,即在提供保護的締約國領土上居住的權利。[13]
- 原籍國資訊(COI)在委員會的《難民確定程式中國家檔案包政策》中被定義為“有關難民確定程式相關的國家情況的資訊,這些資訊來自公開的來源,這些來源儘可能被視為可靠和客觀的”。[3]
- 參考國:參考國是申訴人必須證明其面臨風險的國家。一個案子中可能存在多個參考國,例如,申訴人可能是多個國家的公民,同一個案件中的申訴人可能具有不同的國籍,或者成員或部長提出了一個問題,即申訴人可能在第三國擁有身份。[14]
- 外交庇護是指向身處一個國家使館、軍艦、軍用飛機、營地[15]以及外交使團的人員提供的庇護。一個國家在其外交使團中提供此類庇護的能力源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22條,該條規定外交使團不受侵犯。[16]與領土庇護形成對比。
- 離境令:這些要求一個人在30天內離開加拿大,並向移民官確認其離境。 如果他們遵守,他們可以隨時返回加拿大。 如果他們不遵守,離境令將自動變為驅逐令。[17]
- 驅逐令:這些適用於最嚴重的案件; 根據驅逐令被遣返的人員不能合法返回加拿大,除非他們獲得移民官的書面許可。[17]
- 禁止入境令: 根據禁止入境令被遣返的人員在一年內不能合法返回加拿大,除非他們獲得移民官的書面許可。 在虛假陳述的情況下,期限為兩年。[17]
- 身份:有關“身份”一詞在IRPA和RPD規則中的使用含義的評論,請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資訊和檔案提供#“身份”一詞在該法案和規則中的使用指的是個人/國家身份.
- 內陸辦事處:加拿大境內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IRCC)或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的任何辦事處。[18]
- 司法指南(JG)在委員會的《難民確定程式中國家檔案包政策》中被定義為“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法》(IRPA)第159(1)(h)條由主席認定為JG的決定”。[3]
- 登陸移民:這是一箇舊的術語,在之前的《移民法》中使用,現已改用“永久居民”一詞。[19]
- 成員:RAD或RPD的決策者。[4]
- 國家檔案包(NDP)在委員會的《難民確定程式中國家檔案包政策》中被定義為“RD根據儘可能準確、平衡和經證實的資訊編制的一組來自特定難民來源國的資訊COI檔案”。[span>3]
- 禁止遣返是禁止將難民驅逐或拒之於締約國邊界之外的法律原則[20],如果他們被送回一個他們面臨生命或自由受到嚴重威脅的國家。[21]遣返一詞源於法語動詞refouler,意思是“推回”。[22]Goodwin-Gill和McAdam指出,庇護和禁止遣返之間的區別在於,庇護涉及將外國人接納到一個國家的領土,而後者則涉及禁止驅逐或強行遣返。[23]
- 永久居民:在特定居住義務下在加拿大生活、工作、學習和居住的權利。
- 入境口岸:入境口岸是指加拿大正式的入境點(例如,機場、海港或加拿大-美國邊境上的指定地點),您需要在那裡出示身份證件並回答問題。[24]
- 安置是指對海外難民進行挑選,其目的是促進提前挑選的人員的流動。[25]
- 轉介官員:轉介官員是指CBSA或IRCC的官員,他們審查申訴並決定該申訴是否符合轉介至RPD的資格。該官員並不決定是否可以接受申訴,只是決定是否應該將其轉介至RPD。[26]
- 領土庇護是指在一個國家的領土上提供的庇護。[15] 與外交庇護形成對比。
定義
[edit | edit source]難民保護司規則本身包含一個定義部分,請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RPD規則1 - 定義。該法案還包含一個定義部分,請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2-3 - 定義、目標和 IRPA 的適用範圍#IRPA 第 2 條。
參考文獻
[edit | edit source]- ↑ 難民聽證準備:難民申訴人的指南,2019 年,第 1 頁 <https://refugeeclaim.ca/wp-content/themes/refugeeclaim/library/guide/rhpg-vancouver-en.pdf>
- ↑ Barre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7 FC 1091 (CanLII),第 5 段,<https://canlii.ca/t/hp4hp#par5>,於 2024 年 2 月 25 日檢索。
- ↑ a b c d e f 加拿大移民難民局,難民確定程式中的國家檔案包政策,生效日期:2019 年 6 月 5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national-documentation-packages.aspx>(2020 年 8 月 30 日訪問)。
- ↑ a b c 安大略省法律援助處,難民案例法工具包 <https://www.legalaid.on.ca/wp-content/uploads/Refugee-Case-Law-toolkit-EN.pdf>,第 7 頁(2020 年 1 月 25 日訪問)。
- ↑ 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定義、目標和 IRPA 的適用範圍#IRPA 第 2 條。
- ↑ Hassan, [1993] F.C.J. No. 127 (F.C.A)。
- ↑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階專員,尋求庇護者,<https://www.unhcr.org/en- us/asylum-seekers.html>(2020 年 5 月 9 日訪問)。
- ↑ Smieszek M. (2021) 國際難民法衝突製造。在:歐洲法律不斷變化的心理。施普林格,Cham。 https://doi-org.peacepalace.idm.oclc.org/10.1007/978-3-030-74413-7_4腳註 4。
- ↑ 凱·海爾布羅納和珍娜·戈戈林,‘庇護,領土’馬克斯·普朗克公共國際法百科全書(2013 年),第 1 段。
- ↑ 塔瑪拉·伍德,1969 年非洲非盟公約,載薩特文德·S·賈斯,《國際難民法研究手冊》,2019 年。愛德華·埃爾加出版社:馬薩諸塞州諾斯漢普頓,第 22 頁。
- ↑ 蓋伊·古德溫-吉爾,關於領土庇護的宣言,2012 年 7 月前言,<https://legal.un.org/avl/ha/dta/dta.html>(2021 年 8 月 4 日訪問)。
- ↑ 迪特·庫格爾曼,難民,馬克斯·普朗克公共國際法百科全書,2010 年 3 月。
- ↑ W. 岡瑟·普勞特,加拿大難民確定:提交給就業與移民部長弗洛拉·麥克唐納閣下的報告,1985 年 4 月,加拿大政府出版物,第 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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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b 諮詢意見 OC-25/18,引自埃斯拉·阿德南·方加里,尋求庇護者保護方面的一個特殊飛躍:美洲人權法院關於尋求庇護者保護的判例法,人權時代雜誌,第 16 卷(2021 年 6 月)第 31-53 頁 ISSN:2340-9592 DOI:10.17561/tahrj.v16.6134 第 35 頁。
-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4] UNTSer 292;500 UNTS 95,<http://www.worldlii.org/cgi-bin/sinodisp/int/other/treaties/UNTSer/1964/292.html>(2022 年 10 月 4 日訪問)。
- ↑ a b c 本傑明·多林和瑪格麗特·楊,法律與政府部門,加拿大的移民政策,BP-190E,2002 年 10 月修訂,<https://publications.gc.ca/Collection-R/LoPBdP/BP/bp190-e.htm>(2024 年 3 月 30 日訪問)。
- ↑ 加拿大移民難民局,申訴人指南(印刷版),第 5 版 - 2018 年 <https://irb-cisr.gc.ca/en/refugee-claims/Pages/ClaDemGuide.aspx>(2020 年 1 月 25 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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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特勒·格拉爾-馬德森,對 1951 年難民公約的評論,第 2-11 條(聯合國難民事務高階專員辦事處國際保護司 1997 年),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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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移民難民局,難民保護司:關於程式問題的實踐通知,修改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https://irb.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rpd-pn-procedural-issues.aspx>,2.1(資訊氣泡中的定義)。
- ↑ 奧黛麗·麥克林教授和約書亞·布魯姆先生,國家簡介:加拿大,ASILE,2021 年 1 月,<https://www.asileproject.eu/wp-content/uploads/2021/03/Country-Fiche_CANADA_Final_Pub.pdf>(2021 年 4 月 2 日訪問),第 3 頁。
- ↑ 加拿大移民難民局,難民保護司:關於程式問題的實踐通知,修改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https://irb.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rpd-pn-procedural-issues.aspx>,3.3(“轉介官員”詞條的資訊氣泡)。
- ↑ a b 特斯·阿克頓,理解難民故事:律師、口譯員和加拿大難民申訴,2015 年,法學碩士論文,<https://dspace.library.uvic.ca/bitstream/handle/1828/6213/Acton_Tess_LLM_2015.pdf>,第 39 頁(2020 年 1 月 23 日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