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難民程式/RPD 規則 23 - 無需聽證允許申訴
該法第 170 條的相關部分寫道
Proceedings 170 The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 in any proceeding before it, ... (b) must hold a hearing; ... (e) must give the person and the Minister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evidence, question witnesses and make representations; ... (f) may, despite paragraph (b), allow a claim for refugee protection without a hearing, if the Minister has not notified the Division, within the period set out in the rules of the Board, of the Minister’s intention to intervene;
第 170(f) 條規定,如果部長在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未向部門發出干預申訴的意向通知,部門可以無需聽證允許難民保護申訴。部長向委員會發出干預申訴的意向通知的期限在 RPD 規則 23 中規定。
該規則的相關文字寫道
Allowing a Claim Without a Hearing Claim allowed without hearing 23 For the purpose of paragraph 170(f) of the Act,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Minister must notify the Division of the Minister’s intention to intervene is no later than 10 days after the day on which the Minister receives the Basis of Claim Form.
1990 年,IRB 引入了快速處理程式。此程式允許難民聽證官 (RHO) 將申訴提交給單個 CRDD 委員進行檔案審查。如果 CRDD 委員發現申訴成立,則可以發出正面決定,而無需進行口頭聽證。1993 年,在所有申訴中,有 25% 到 30% 是透過此快速處理程式處理的。[1] 該程式通過當年對《移民法》的修正案在法律中得到編纂。[2] 在這一點上,RHO 被指示在篩選和初步會議後,如果 RHO 認為小組幾乎肯定會認定申訴人為公約難民,則將申訴提交給委員進行無需聽證的正面確定。[3] 然後,在 2012 年難民改革之前,申訴人會接受 IRB 工作人員(例如法庭官員)的採訪,該程式當時稱為委員會的“快速處理程式”。[4] 目前,沒有面試,關於是否以這種方式接受申訴的決定是根據提交給委員會的紙質記錄進行審查做出的。
該法第 170(b) 段規定,“難民保護司必須在進行的任何程式中舉行聽證”。但是,第 170(f) 段作為該規則的例外,規定委員會“儘管有 (b) 段,如果部長在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未向部門發出干預的意向通知,可以無需聽證允許難民保護申訴”。IRB 的相關政策是《關於在難民保護司處理較少複雜申訴的說明》。它作為一項政策,規定了委員會在無需聽證接受申訴之前應採取的行動以及適合以這種方式接受的申訴的實質內容。
首先,部長有權期望在根據委員會本檔案中做出的公開宣告,在根據檔案審查程式接受任何申訴之前,部長將收到通知並有機會提出異議:“當事人必須獲得合理的陳述機會。因此,由於在無需聽證接受申訴時沒有發出出庭通知,因此在選擇申訴進行檔案審查程式時,將向部長髮出通知。”[5] 這與該法第 170(e) 條中要求難民保護司必須為部長提供合理機會提供證據、詢問證人並陳述意見有關。
此外,該說明指出,RPD 不會在以下情況下決定任何無需聽證的申訴
- 未收到前端安全篩查確認;
- 部長已提交干預通知以親自幹預;
- 根據 RPD 規則,已傳送通知,告知部長可能存在排除、不可入境或誠信問題;
- 存在與申訴人身份相關的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問題;
- 檔案檔案中存在嚴重的信譽問題;
- 申訴與國情資訊不一致;或
- 存在需要聽證解決的複雜法律或事實問題。
如果 IRB 決定不符合這些標準的申訴,則該決定將有誤。加拿大訴穆卡西案是此類案件的一個例子。在那起案件中,委員會小組在未舉行聽證的情況下批准了申訴。委員會認定穆卡西先生已證明其身份,沒有提出任何可能將其排除在難民保護範圍之外的問題,並且已證明其對事件的陳述與有關蒲隆地情況的文獻證據一致。部長申請司法審查,認為委員會在未將申訴轉介聽證的情況下以及在存在可靠的矛盾證據的情況下批准其申訴時犯了錯誤。法院接受了這一論點,注意到記錄中存在證據表明申訴人與暴力行為有關。正如法院所述,“這應該提醒委員會,穆卡西先生可能根據公約第 1(F) 條被排除在公約難民的定義之外。該條規定,除其他外,公約不適用於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行為的人。”[6]
正如委員會對這些規則先前版本的評論中所述,“快速處理程式的目的是根據規則第 19(4) 款中規定的因素,確定似乎明顯成立的案件。” 這些因素是什麼? 它們是出現在規則先前版本中的以下因素,現在已包含在說明(上文)中的考慮事項列表中
無需聽證允許申訴
(4) 如果難民保護官員建議無需聽證允許申訴,則部門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允許申訴
(a) 沒有應提請部長注意的問題;
(b) 申訴人的身份已充分確立;
(c) 沒有嚴重的信譽問題;以及
(d) 申訴人提供的資訊與其國籍國或在其無國籍的情況下,其前經常居住國的狀況資訊一致,並證明申訴人是一個公約難民或需要保護的人。[7]
難民裁決的普遍原則得到歐洲人權法院的概括總結,他們指出,“必須嚴格審查個人聲稱其被驅逐到第三國將會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禁止的待遇的申訴”。[8] 檔案審查程式的使用符合這一原則,因為只有明顯有充分理由的案件才能透過此程式接受。
向部長提供通知,表明一份檔案將被考慮根據檔案審查程式做出決定,並不免除向部長提供潛在排除或不合格通知的義務。在Albadrawsawi訴加拿大案中,難民保護司得出結論,難民保護司規則第28條規定的向部長髮出通知的義務並沒有因為其向部長髮出通知,表明該申訴將根據檔案審查程式進行裁決而免除。[9]
如委員會對這些規則的先前版本的評述中所述,“同一個家庭的成員通常被視為一個單位,並共同處理他們的申訴”。[10] 有時,申訴人會申請將一些家庭成員的申訴分開,以便其他人有資格享受檔案審查程式。例如,父母和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不會滿足該政策接受在美國出生的孩子申訴的標準。有關將家庭成員申訴分開的申請適用的考慮因素,請參閱規則 55 和 56 的評述:加拿大難民程式/合併或分開申訴或申請#規則 56(5) 中因素的適用。
聯邦法院裁定,議會從未打算將《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70(f) 條作為一種機制,讓難民申訴人聲稱有權在沒有聽證的情況下獲得難民身份。
議會從未打算允許難民申訴人根據第 170(f) 條聲稱一項權利,要求難民保護司在沒有聽證的情況下對其有利地行使其酌處權。迫使難民保護司根據第 170(f) 條做出決定,會導致另一個決定,並導致對其進行司法審查的申請,以及更多處理難民申請的延誤。[11]
委員會對這些規則的先前版本的評述指出,“律師可能會建議根據快速處理程式處理一項申訴,但選擇合適的申訴的決定完全由部門決定”。[10] 事實上,委員會仍有權受理申請,要求透過檔案審查程式處理一項申訴,但“[不需]考慮難民申訴人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70(f) 條提出的要求,要求在沒有聽證的情況下授予難民身份”。[12]
委員會對這些規則的先前版本的評述指出,“《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70(f) 條規定,部門可以在沒有聽證的情況下批准(即接受)難民保護申請,除非部長已通知部門其干預的意圖”。[10]
根據 2019 年審計長對委員會流程的審計,委員會僅加速處理了四分之一的符合條件的申訴。另外四分之三的申訴繼續進行正常聽證,其中 87% 收到積極的決定。[13]
- ↑ 凱利,妮內特,邁克爾·J·特雷比洛克。《馬賽克的形成:加拿大移民政策史》。多倫多:多倫多大學出版社,2010 年(第二版)。印刷版。第 407 頁。
- ↑ 大衛·維諾庫,《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 30 年的變革》,CIHS 公報,第 88 期,2019 年 3 月,<https://senate-gro.ca/wp-content/uploads/2019/03/Bulletin-88-Final.pdf>(訪問日期:2021 年 5 月 13 日),第 8 頁。
- ↑ 哈撒韋,詹姆斯·C,《重建信任: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資訊收集和傳播基本司法審查報告》,難民研究中心,出版商:約克大學奧斯古德霍爾法學院,1993 年 12 月,第 17 頁。
- ↑ 美洲國家組織人權委員會 (IACHR),《關於加拿大難民認定體系中尋求庇護者人權狀況的報告》,2000 年,美洲國家組織人權委員會,OEA/Ser.L/V/II.106,檔案 40 修訂版 (2000),可在以下網址獲取: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0ceedc72.html [訪問日期:2020 年 8 月 18 日],印刷版報告的第 15 頁。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管理難民保護司簡單申訴流的指示》,日期:2019 年 1 月 29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instructions-less-complex-claims.aspx>(訪問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 ↑ 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訴穆卡西,2008 FC 347 (CanLII),第 8 段。
- ↑ 難民保護司規則,SOR/2002-228,規則 19(4)。
- ↑ 歐洲人權法院,賈巴里訴土耳其,RJD 2000-VIII,第 149-163 頁,第 159 頁(第 39 段)。
- ↑ Albadrawsawi訴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24 FC 1207 (CanLII),第 27 段,<https://canlii.ca/t/k638z#par27>,檢索時間:2024-08-20。
- ↑ a b c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難民保護司規則評述》,修改日期:2009-05-22,<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0704062357/http://www.irb-cisr.gc.ca/eng/brdcom/references/aclo/pages/rpdcomment.aspx>(訪問日期:2020 年 1 月 28 日)。
- ↑ 貝爾納塔維丘特訴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19 FC 953 (CanLII),第 23 段,<https://canlii.ca/t/j1nf0#par23>,檢索時間:2021-07-14。
- ↑ 貝爾納塔維丘特訴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2019 FC 953 (CanLII),第 26 段,<https://canlii.ca/t/j1nf0#par26>,檢索時間:2021-07-14。
- ↑ 加拿大審計長辦公室,《庇護申請的處理》,2019 年春季,<https://www.oag-bvg.gc.ca/internet/English/parl_oag_201905_02_e_43339.html>(訪問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