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難民程式/隱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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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是加拿大難民身份認定程式中的預設設定。在《移民和難民保護法》中,第 166 條規定,除例外情況外,難民保護司的訴訟必須在公眾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加拿大難民程式/第 166 條 - 訴訟必須在公眾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此規定也與下文提到的獨立的聯邦《隱私法》相關聯。
《隱私法》[1]賦予加拿大人、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內的人以及自 2022 年 7 月[2]起在國外的外國公民獲得政府持有其個人資訊的權利。有關更多資訊,請參閱:加拿大難民程式/獨立決策者的權利#《隱私法》和《資訊獲取法》下的資訊獲取權適用於聽證會的檔案和錄音.
聯邦《隱私法》還限制了政府機構在未經相關個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和披露其控制的個人資訊的能力:加拿大難民程式/166 - 訴訟必須在公眾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聯邦《隱私法》適用於提交給委員會的資訊.
- ↑ 《隱私法》,加拿大法典 1985,c P-21,<https://canlii.ca/t/55583> 於 2021 年 9 月 2 日檢索。
- ↑ 加拿大公報,第二部分,第 155 卷,第 15 期:隱私法擴充套件令,第 3 號,<https://www.gazette.gc.ca/rp-pr/p2/2021/2021-07-21/html/sor-dors174-eng.html> (2021 年 9 月 2 日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