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難民程式/主席指南
IRB 釋出了一系列與難民部門工作相關的主席指南,最常涉及的是 指南 3:涉及未成年人的程式 [1]、指南 4:程式中的性別因素 [2]、指南 7:關於難民保護部門聽證會的準備和進行 [3]、指南 8:IRB 程式的可及性 [4] 和 指南 9:涉及性取向、性別認同和表達以及性別特徵的 IRB 程式。[5]
加拿大難民認定系統長期使用指南。加拿大在 1970 年釋出了“難民身份認定指南”,為海外移民官員提供選擇難民的標準。 [6] 在 20 世紀 80 年代,在 IRB 成立之前,部長髮布了新的指南,規定對申訴人應給予有利的懷疑。 [7] 1993 年,《移民法》修訂,賦予主席釋出指南的權力。 [8] 該立法修正案於 1993 年 2 月 1 日生效。 [9] 隨後,委員會在 1993 年 3 月釋出了關於處理基於性別的庇護申訴的指南。 [9] 1996 年,IRB 採納了關於兒童難民申訴人的指南,據報道,這是任何國家系統採納的這類政策舉措的首例。 [10] 在《移民和難民保護法》頒佈後的 2003 年,IRB 主席釋出了關於聽證會進行的指南 7,為 RPD 聽證會期間的提問順序建立了一個新的順序。難民保護申訴聽證會的新提問順序是,如果部長不是當事方,任何證人(包括申訴人)將首先由 RPD 提問,然後由申訴人的律師提問。 [11] 很久以後,在 2017 年,委員會實施了關於處理涉及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與表達 (SOGIE) 的申訴的指南。 [12] 該指南在 2021 年擴充套件為現在的 指南 9:涉及性取向、性別認同和表達以及性別特徵的 IRB 程式。 [5] 下面列出了指南清單,包括已撤銷的指南
- 指南 1:害怕在內戰中遭受迫害的平民非戰鬥人員
- 指南 2:關於拘留的指南
- 指南 3:兒童難民申訴人 - 程式和證據問題(由 主席指南 3: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涉及未成年人的程式 取代)
- 指南 4:害怕遭受與性別相關的迫害的女性難民申訴人(由 主席指南 4: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程式中的性別因素 取代)
- 指南 5:在難民保護部門提供 PIF 和不放棄 PIF
- 指南 6:安排和更改程式的日期或時間
- 指南 7:關於難民保護部門聽證會的準備和進行
- 指南 8:關於向 IRB 出庭的脆弱人士的程式指南(由 主席指南 8:IRB 程式的可及性 - 程式便利和實質性考慮 取代)
- 指南 9:涉及性取向、性別認同和表達的 IRB 程式
另見:加拿大難民程式/加拿大難民程式歷史#難民制度的司法化和對難民定義的更廣泛解釋.
《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59 條規定
Chairperson 159 (1) The Chairperson is, by virtue of holding that office, a member of each Division of the Board and is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the Board. In that capacity, the Chairperson ... (h) may issue guidelines in writing to members of the Board and identify decisions of the Board as jurisprudential guides, after consulting with the Deputy Chairpersons, to assist members in carrying out their duties;
《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59 條,上文,規定了主席的指南釋出權。《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61 條涉及主席制定規則的權力:加拿大難民程式/161 - 委員會和部門規則的運作。正如 IRB 的《關於使用主席指南和司法指南的政策》指出的那樣,“主席的指南釋出權和規則制定權有重疊。” [13] 該政策繼續指出,“指南主題原本可以作為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61(1)(a) 款釋出的程式規則頒佈,通常不會使其無效。” [13] 它援引聯邦上訴法院在 Thamotharem訴加拿大 案中的理由來支援這一說法。 [14]
其中一些指南應以程式性而非實質性方式予以考慮。
[edit | edit source]一些指南應以程式性而非實質性方式予以考慮,另一些則應以兩種方式予以考慮。例如,主席指南 3關於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以前應以程式性而非實質性方式予以考慮:Zidan v Canada.[15] 主席指南 3的該版本涉及聽證的公平程式,而不是索賠本身的缺陷:Newton v Canada.[16] 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 2023 年 10 月 31 日指南徹底修訂之前,因為當前版本現在也涉及實質性問題以及程式性問題。
指南何時可以且應予以考慮
[edit | edit source]如果記錄表明符合指南,則未提及指南不會對決定構成致命性錯誤。
[edit | edit source]這些指南旨在確保以同情和敏感的方式處理索賠。[17] 在理由中體現出同情和敏感,並承認個人的情況,可能表明已適當考慮了這些指南。[18]
即使 RPD 在其理由中沒有提及這些指南,如果 RPD 在該案中尊重了這些指南的意圖和精神,則 RPD 也不會犯錯。一個 RAD 小組在得出此結論時評論道:“我注意到上訴人沒有指出任何證據表明 RPD 在其詢問中不敏感或不恰當,或者其以不尊重上訴人情緒狀態或其福祉的方式進行了聽證。”[19] 因此,RAD 在該案中裁定,儘管在最初決定中沒有提及這些指南,但這本身並非推翻該決定的依據。未具體提及指南並不意味著未予以考慮。[20] 在向 RAD 上訴時,索賠人應指出一項關於 RPD 應用指南的具體問題,並解釋據稱未考慮指南是如何導致錯誤發現的。[21] 然而,相反的是,如果小組沒有切實應用這些指南,則該決定通常不應被視為合理決定,法院也經常將案件退回委員會重新審理。[22]
這些指南只能在訴訟或索賠中存在其主題時適用。
[edit | edit source]在Elisias v. Canada中,法院裁定,由於沒有指控基於性別的迫害風險,並且沒有事實支援此類迫害或女性申請人性別特有的其他困難,因此無法適用主席指南 4 關於性別的規定。
[23] 申請人進一步辯稱,RPD 未能 [翻譯]“適當考慮”指南 4。在這方面,他們斷言,由於他們不再擁有巴西的任何永久居留權,他們將被迫返回海地。他們提交說,RPD 應該審查女性申請人是否會得到海地的一些保護,因為她作為申請人的配偶而受到拉瓦拉斯支持者的針對。他們批評 RPD 未能向女性申請人提出任何關於此的問題,並在其理由中沒有提及指南 4。
[24] 法院認為此論點毫無根據。
[25] 女性申請人從未聲稱害怕基於性別的迫害,也沒有證據表明存在此類迫害或與她的性別相關的任何具體困難。指南 4 並非適用於每個女性尋求保護的場合。女性申請人的性別必須在她對迫害的恐懼中發揮作用。在本案中,對迫害的恐懼完全是基於她與申請人父親在過去政治活動中的聯絡。這不是基於性別的迫害或歧視問題。此外,法院沒有發現對女性申請人有任何不敏感之處。[23]
部門不應因缺乏可信度而拒絕應用指南。
[edit | edit source]聯邦法院裁定,質疑索賠人的可信度——從而質疑她關於所遭受虐待的索賠——然後利用該發現來支援一項立場,即由於缺乏證據支援指南的應用,因此性別指南不適用,這是迴圈論證。[24]
然而,可信度問題與證據是否表明指南的某項條款是相關的,是截然不同的。例如,性別指南第 7.13 節指出,來自某些文化的女性,在這些文化中男性不與妻子、女兒或母親分享其政治、軍事甚至社會活動資訊,當被問及其男性親屬的經歷時,可能會發現自己處於困境。聯邦法院維持了 RAD 的一項裁決,即如果申請人從未聲稱她無法詳細說明她兒子的政治活動,反而作證說她的兒子從未參與政治活動,則指南的這一部分不適用。[25]
如果索賠涉及指南中確定的群體迫害的“次要受害者”,例如受兒童與性別相關的索賠影響的父母,委員會可以考慮這些指南。
[edit | edit source]難民上訴部門得出結論:“雖然主席指南 4 針對強姦的主要受害者,但我發現次要受害者,在本案中是父母,在決策者詢問他們此事時,必須從決策者那裡獲得一定程度的敏感和適當的理解”。[26] 那是針對性別迫害的主要受害者未參與難民索賠的案件,但 RAD 仍然基於(除其他因素外)對這些父母提出的不敏感的問題,將該案退回 RPD 重新審理,並下令“RPD 必須在審理該案時考慮主席指南 4”。[27]
《主席指南 8》舊版本第 5.1 節指出,脆弱性認定通常會在流程早期進行。在Conde v. Canada案中,法院審理了一起申請人被認定為脆弱人士的案件,該案的委員會裁決在司法複審中被推翻。在對該申請的重新認定中,小組考慮了是否應繼續承認該申請人具有脆弱性。在該案中,法院指出,委員會在重新認定申請的新的聽證開始時“撤銷”了申請人的脆弱人士身份,這意味著,該申請人在之前的聽證中被認定為脆弱人士,就應該假定在新的聽證中繼續被認定為脆弱人士。[28] 這樣,脆弱人士認定的效果似乎反映了委員會為申請人指定代表的規定,該規定也適用於該機構後續的程式:加拿大難民程式/RPD 規則 20 - 指定代表#RPD 規則 20(6) - 指定適用於哪些程式.
如果上訴中沒有提出相關問題,RAD 無需提及指南的具體部分。例如,一些指南描述了交叉性,並指出委員應根據訴訟證據,在指南適用的所有訴訟中採用交叉性方法。也就是說,聯邦法院已經表明,如果在 RAD 之前沒有質疑 RPD 的結論,那麼不能因為 RAD 沒有評估 RPD 分析是否不夠交叉而對其進行批評。[25]
以前性別指南的腳註 31 指出,“在R v. Lavallee案中,法院指出,專家證據可以幫助消除這些迷信,並用於解釋為什麼婦女會留在施暴關係中”。也就是說,性別指南中沒有指出,性別相關因素在解釋申請人舉證困難方面具有相關性,就需要醫療診斷。如果小組以申請人沒有提供專業診斷為由,拒絕考慮指南和性別來評估申請人的證據,那麼他們將基於不相關因素採取行動。[29]
雖然專家報告或其他獨立的可靠證據是證明脆弱性的首選方式,但並非強制性要求。專家證據的缺失不一定導致對脆弱性的負面推斷;委員會必須考慮是否“合理可能”獲得此類證據,根據舊版指南第 8.6 段。正如 Janet Cleveland 在一篇相關文章中指出的那樣,IRB 在一些案件中得出結論,認為某人是脆弱的,其依據是律師的信函,信函中描述的行為與心理健康問題一致。[30] 她指出,也有一些案件,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的 BOC 表格以及委員會工作人員觀察到的行為,自行認定該人為脆弱人士,並下令提前舉行聽證會。
在Conde v. Canada案中,申請人提交了兩個醫療報告,日期分別在聽證前一年和六年。該申請人被委員會之前的小組認定為脆弱人士。委員會之前的裁決在司法複審中被推翻,並交回委員會重新認定。在重新認定中,RPD 撤銷了申請人的脆弱人士身份,稱“我考慮了 Devins 博士 2013 年 10 月 9 日的心理評估報告和 2018 年 1 月 11 日的更新心理評估報告。RPD 沒有收到本次第二次重新認定的更新心理評估報告。”法院指出,關於小組的裁決,“鑑於之前的心理證據以及在之前的聽證中對[申請人]的脆弱人士認定,沒有理由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要求他提供更多心理證據。顯然,這是程式上的不公正。”[28] 因此,如果小組對心理報告的日期發表評論,小組應該提供理由說明,為什麼時間的推移減少了該報告應有的權重。
如果婦女遭受過虐待,並且她的證詞與她的 BOC 陳述存在不一致,RPD 有義務在考慮性別指南的情況下權衡證據。[31] 最佳做法是,部門在作出可信度認定時,應表明已考慮了指南,而不要只是在理由結尾的單獨部分考慮指南。[32] 在Okpanachi v. Canada案中,聯邦法院發現,委員會沒有這樣做,犯了錯誤。
在本案中,RAD 在其可信度分析中甚至沒有提到性別指南,更不用說評估在接受 RPD 基於遺漏的可信度結論之前,為什麼遺漏不能用性別指南中規定的因素來解釋。因此,我認為,當 RAD 基於 BOC 中的遺漏採納 RPD 的可信度認定時,它沒有以“有意義的方式”考慮到性別指南。[33]
然而,指南驅動的分析在某個裁決中與可信度分析在物理上分開,並不一定構成錯誤:這樣的結論將過分強調形式而不是實質。[34]
一些指南對信譽認定進行了說明。例如,關於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的指南指出,信譽認定必須在個案基礎上進行,並考慮因素清單。[35] 也就是說,當這些潛在的脆弱性不存在時,旨在讓決策者瞭解可能的脆弱性和對創傷的反應的指南或其他出版物不是信譽評估的清單。[36]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主席指南 3: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生效日期:2023 年 10 月 3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GuideDir03.aspx>(訪問於 2023 年 10 月 31 日)。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主席指南 4: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訴訟中的性別考慮因素,修訂:2023 年 10 月 31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GuideDir04.aspx>(訪問於 2023 年 11 月 2 日)。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主席指南 7:關於難民保護司聽證會的準備和進行,修訂日期:2012 年 12 月 15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GuideDir07.aspx>。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主席指南 8:參與 IRB 訴訟的可及性 - 程式性便利和實質性考慮因素,生效日期:2023 年 10 月 31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GuideDir08.aspx>(訪問於 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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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Okpanachi 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年聯邦法院 212 號(CanLII),第 33 段,<https://canlii.ca/t/jmn5w#par33>,檢索於 202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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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b Nzouankeu,Heline 訴 MCI.(聯邦法院,IMM-2763-22),St-Louis,2023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聯邦法院 4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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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重審),2020 年 CanLII 101262 號(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第 21 段,<http://canlii.ca/t/jc75m#par21>,檢索於 2020 年 12 月 21 日。
- ↑ a b Losada Conde 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0 年聯邦法院 626 號(CanLII),第 96 段,<http://canlii.ca/t/j8863#par96>,檢索於 202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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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rry 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19 年聯邦法院 85 號,第 34 段。
- ↑ Okpanachi 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年聯邦法院 212 號(CanLII),第 22 段,<https://canlii.ca/t/jmn5w#par22>,檢索於 2022 年 6 月 9 日。
- ↑ Okpanachi 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年聯邦法院 212 號(CanLII),第 27 段,<https://canlii.ca/t/jmn5w#par27>,檢索於 2022 年 6 月 9 日。
- ↑ Daramie 訴加拿大(公民與移民),2022 年聯邦法院 1570 號。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主席指南 3: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生效日期:2023 年 10 月 3 日,<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olicies/Pages/GuideDir03.aspx>(訪問於 2023 年 10 月 31 日),第 8.1.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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