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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和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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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另見臺灣,瞭解不太被認可的中華民國。

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資訊基於1980年9月10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99年12月20日,澳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關於澳門的公民身份法律基於1999年12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

  • 出生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並不自動授予公民身份。例外是出生於父母不詳或無國籍父母的兒童。(第六條)
  • 血統


    • 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兒童,無論出生國籍。(第四條和第五條開頭部分)
    • 出生在國外的兒童,其父母已在國外定居,且該兒童已取得父母新國家的國籍,不被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第五條結尾部分)
    • 在中國境內(包括澳門)出生的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以及其他具有中國國籍的人,無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均為中國公民。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同時具有中國血統和葡萄牙血統的,可以根據個人意願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葡萄牙共和國國籍。選擇其中一個國籍即意味著放棄另一個國籍。
  • 歸化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華有近親屬;已在華定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第七條)
    • 曾經擁有中國國籍的外國國民,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恢復中國國籍。申請獲批後,不得保留外國國籍。(第十三條)
雙重國籍
    • 不承認。(第三條)
喪失國籍


  • 自願
    • 法律允許自願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該人是外國國民的近親屬。
    • 該人已在國外定居。
    • 該人有其他正當理由。(第十條)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軍人不得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第十二條)
  • 非自願
    • 任何已在國外定居並已獲得外國國籍或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的中國國民,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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