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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和國籍/美國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世界開放書籍
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基於 1986 年的美國法典第 8 章第 1401-1409 條。所有公民也是美國國民,但一些國民不是美國公民。例如,美屬薩摩亞人國民,但不是美國公民。

  • 出生
    • 無論父母的公民身份如何,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孩子。該政策的唯一例外是外交人員。
  • 血統
    • 出生在國外的孩子,父母雙方都是美國公民,其中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居住在美國。
    • 出生在國外的孩子,其中一方是美國公民,並且在孩子出生前在美國居住至少五年。
  • 透過歸化
    • 滿足以下條件,即可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 個人必須年滿 18 歲,在美國作為合法永久居民居住至少五年,能夠說、讀、寫英語,品行良好,熟悉該國的歷史和文化,認同美國憲法原則,並且放棄了之前的國籍。
    • 與美國公民結婚的外國公民只需要在美國居住三年,但仍然必須滿足其他條件。
  • 其他
    • 為對本國提供特定軍事服務的人員提供了授予公民身份的某些條款。有關更多資訊,請聯絡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該局在 2003 年取代了美國移民和歸化局,負責許多職能。
雙重國籍
    • 承認

根據美國國務院關於雙重國籍的規定(7 FM 1162),美國最高法院已宣告雙重國籍是“法律長期承認的一種地位”,並且“一個人可以在兩個國家擁有和行使國籍權利,並且受兩個國家的責任約束。僅僅因為他行使一個國籍的權利,並不一定意味著他放棄了另一個國籍”(Kawakita v. U.S.,343 U.S. 717)(1952 年)。

移民和國籍法案 (INA) 沒有定義雙重國籍,也沒有對此表示贊成或反對。沒有禁止雙重國籍,但 INA 和更早的美國國籍法的一些條款旨在減少雙重國籍存在的情況。

美國法律沒有包含任何規定要求出生時擁有雙重國籍或在幼年時獲得第二國籍的美國公民在成年後選擇其中一個(Mandeli v. Acheson,344 U.S. 133)(1952 年)。美國現行的公民身份法沒有專門提及雙重國籍。

雖然美國政府承認雙重國籍的存在,並允許美國人擁有其他國籍,但美國政府並不支援雙重國籍作為政策,因為它可能導致問題。其他國家對擁有雙重國籍的美國公民的權利主張,往往會使他們在對一個國家的義務與另一個國家的法律相沖突的情況下。

失去公民身份
  • 自願
    • 法律允許自願放棄美國公民身份。但是,放棄只能在美國境外的美國領事館進行。
  • 非自願
    • 以下是非自願失去美國公民身份的理由
    • 個人對美國犯下叛國罪。
    • 個人向外國宣誓效忠。
    • 個人加入與美國交戰的國家的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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