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 委員會報告批判/原文/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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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776 年 7 月 4 日之前,還沒有美利堅合眾國。嚴格來說,還沒有一個美國人民。相反,住在北美十三英屬殖民地的有大約二百五十萬遙遠國王的臣民。這些臣民透過宣佈自己是美國人民,然後贏得他們聲稱的獨立權利,成為一個民族。
他們基於原則而非血統、親屬關係或我們今天所說的“種族”來提出這種主張。然而,必須正確理解這一事實。正如約翰·傑伊在《聯邦黨人文集》第二篇中解釋的那樣,“仁慈的天意賦予了這片連綿不斷的土地給一個統一的民族——一個來自同一個祖先、講著同一種語言、信奉著同一宗教、遵循著相同的政府原則、在習俗和風俗方面非常相似、並且在漫長而血腥的戰爭中並肩作戰,共同努力贏得獨立和自由的人民。”
然而,正如傑伊(以及所有開國元勳)清楚地知道的那樣,新成立的美國人民在血統、語言或宗教方面並不完全同質——正如這個陳述所顯示的那樣。他們既不是完全的英國人,也不是完全的基督教徒,也不是完全的基督教徒。必須找到並宣告另一個基礎來將新的人民團結在一起,並且如果他們要成為一個民族,他們將繼續依附於這個基礎。這個基礎是宣稱普遍而永恆的正義和政治合法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