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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 委員會報告的批判/原文/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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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宣言的意義(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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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也必須加以限定。請注意,傑伊列出了將美國人民團結在一起的六個因素,其中原則只是一個因素——最重要的或決定性的因素,但仍然只是一個因素,本身不足以。美國開國元勳們理解,為了使共和主義發揮作用並持續下去,共和主義人民必須在風俗習慣、語言以及對共同利益的奉獻方面,分享很大程度的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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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州、所有政府都聲稱自己擁有合法性——也就是說,它們為自己的存在和具體形式是合理的而提出的論據。有些人駁斥了所有這些合法性主張,認為它們是假的,是為了欺騙被統治者,讓他們相信統治者的行為是合理的,而實際上這些行為只服務於少數人的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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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有一個真正的政府是這樣理解自己的,更不用說公開做出如此玩世不恭的聲明瞭。相反,所有真正的政府都認為自己是公正的,並公開聲稱其正當性。在美國建國時,最普遍的主張是君權神授的一種形式,也就是說,上帝任命一些人,或一些家族來統治,而將其他人分配到被統治的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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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開國元勳們拒絕了這一主張。正如獨立宣言中針對喬治國王提出的 18 項指控清楚地表明的那樣,我們的開國元勳們認為當時的英國政府是壓迫和不公正的。他們不願用另一個暴君的專制統治來取代一個暴君的專制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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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在擺脫了與英國的政治聯絡後,我們的開國元勳們需要為他們的新政府提出一個新的政治合法性原則。正如獨立宣言中所寫的那樣,為了“對人類意見的尊重”,他們需要向世人解釋併為他們的行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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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僅想宣稱自己不喜歡英國統治,因此用自己更喜歡的統治來取代它。他們希望陳述一個對他們的行為,以及它將誕生的政府的辯護,這個辯護既是真實的,又是道德的:因為它是對事物真相的忠實表現而具有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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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辯護只能在自然法則——特別是人性的法則——中找到,這些法則可以被人類思維所認識,但不受人類意志的影響。這些法則——無論是認為是上帝創造的,還是僅僅是永恆的——是一個既成事實,人類沒有創造它,也無法改變它。因此,宣言談到了“自然法和自然之神的法則”——它呼籲理性與啟示——作為該檔案主張的根本真相的基石,以及這個新國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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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的核心論斷,以及開國元勳們政治思想的基礎,是“人生而平等”。從平等原則出發,對同意的要求自然而然地產生:如果人生而平等,那麼任何人無權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統治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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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生而平等”的斷言也必須被正確理解。它並不意味著所有人類在智慧、勇氣或上帝和自然賦予人類的任何其他美德和天賦方面都是平等的。相反,它意味著人類是平等的,因為他們在本質上沒有被分成種姓,沒有天生統治者和被統治者。

“向傑斐遜致敬——向那個在爭取一個民族獨立的具體鬥爭壓力下,保持冷靜、預見和能力,在一個僅僅是革命性的檔案中,提出適用於所有人和所有時代的抽象真理的人致敬,並將它銘刻在那裡,使它在今天和未來所有日子裡,成為再次出現的暴政和壓迫的預兆的斥責和絆腳石。”——亞伯拉罕·林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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