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 委員會報告的批判/原文/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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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上說,到美國建國之時,西方的政治生活已經經歷了兩次重大的變化。第一個是隨著基督教的出現和廣泛採用,民法與宗教法分離。第二個重大的變化是基督教內部出現了多個教派,這打破了基督教的統一,進而極大地削弱了政治統一。宗教差異成為政治衝突和戰爭的根源。正如附錄 II 中進一步討論的那樣,美國建國者正是為了應對這些全新的環境而發展了宗教自由原則。
雖然建國者的原則既真實又永恆,但如果不瞭解它們是由實用的人制定的,是為了解決現實世界的問題,就不能理解它們。為了瞭解建國者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案,我們必須轉向憲法。
辨別和斷言政治合法性和正義的真實原則是一回事,將這些原則在現實中的人民中、在現實的政府中、在地球上確立則是另一回事。正如溫斯頓·丘吉爾在類似情況下所說,即使是最優秀的人在最正義的事業中奮鬥,也不能保證勝利;他們只能應得勝利。
美國建國者也許奇蹟般地實現了他們想要實現的目標。他們戰勝了世界上最強大的軍事和金融力量,贏得了獨立。然後,他們面臨著建立一個國家來紀念和執行他們宣佈獨立的原則的任務。
美國政治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是法治。暴政與法治之間的巨大差異是古希臘以來政治思想家們的一箇中心主題。法律高於統治者的思想是英國憲政思想在幾個世紀的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基石。這一概念被轉移到美國殖民地,並在整個殖民地的傳單和政治著作中得到體現。
"共和國的安全,本質上取決於共同民族情感的活力;取決於原則和習慣的統一性;取決於公民免受外國偏見和偏見的影響;以及對國家的熱愛,這幾乎總是會發現與出生、教育和家庭密切相關。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