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主題/同性婚姻/美國
維基百科文章: 聯邦婚姻修正案
聯邦婚姻修正案是一項提議的美國憲法修正案,旨在立法婚姻的性質,使其僅限於一男一女之間。該修正案將覆蓋任何與之相矛盾的州法律,並且只能透過另一項修正案的透過來更改。
聯邦婚姻修正案通常得到共和黨的更多支援。然而,也有一些民主黨和左翼其他政黨的成員支援它,以及一些共和黨和右翼其他政黨的成員不支援它。反對意見可能是出於同性婚姻應該被允許的信念,或者出於修正案將不必要地推翻州權利的哲學。
那些在同性婚姻問題上相信州權利的人,是基於這樣的原則,即應允許各個州的人民以符合其理想和道德的方式組織他們的社會和文化。然而,一個潛在的分裂性問題是,其他州和社群是否必須承認在其他地方進行的同性婚姻。根據美國憲法的充分信任和信譽條款,在一個州合法進行的婚姻必須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承認。該婚姻保護法,一項於 1996 年由民主黨總統比爾·克林頓簽署的法律,明確地授予各州拒絕承認同性婚姻的權利。對聯邦婚姻修正案的一些支援來自那些認為婚姻保護法違反憲法,因為它對充分信任和信譽條款做出了例外。
聯邦婚姻修正案的一些反對者指出,該修正案將是唯一一項限制公民自由的具有約束力的修正案。該第 18 修正案,在禁酒令期間禁止酒精,也通過了,但已被第 21 修正案廢除。該第 22 修正案和第 16 修正案也可以被視為分別在建立總統兩屆任期限制和實行累進所得稅方面限制了自由。
維基百科文章: 民事結合
佛蒙特州不允許同性婚姻,但允許同性“民事結合”。這些賦予了與婚姻相同的權利。對民事結合的反對來自支持者和反對者雙方;支持者認為它是一種“二等公民”的形式(即歧視),而反對者認為它在所有方面都等同於婚姻,並且可以在相同的理由下進行反對。支援民事結合的人包括那些基於傳統理由反對同性婚姻的反對者——認為婚姻從定義上來說是一個異性戀制度,但同性伴侶應該能夠為他們自己的結合獲得相同的福利——以及那些認為民事結合在實踐上與婚姻相同的支持者。
支持者:拒絕將婚姻擴充套件到同性伴侶,本質上是不公平的歧視,違反了第 14 修正案,該修正案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超過 1000 條法律根據個人婚姻狀況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規定。這些法律從一些瑣碎的事實(例如,一位同性戀總統的情人將不受特勤局的保護)到有關財務和醫療資訊披露、醫院探視權、稅收、遺囑、子女監護權、贍養費和第五修正案權利等複雜問題。
反對者:第 14 修正案不適用,因為一個人的同性戀行為是一種選擇。政府沒有義務承認所有選擇具有同等的有效性。(這是先天與後天之爭的一部分。)
美國自由意志黨,以及一些來自民主黨、共和黨、其他政黨或無黨派人士的人,持與支持者和非支持者不同的意見。
自由意志主義者:政府無權承認任何婚姻。政府不應該向異性伴侶授予超過 1000 項合法權利。例如,稅法不應該將已婚夫婦與未婚夫婦區別對待。政府不應該強迫醫院允許任何個人進入病人或醫療記錄,除非根據該醫院的政策。個人可以選擇同居,並且可以宣佈自己已婚,或者舉行儀式。由個人根據自己的信念選擇是否承認任何此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