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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合作手冊/定義/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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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證明工作已按照商定的規則和標準進行,或公正準確地報告績效結果與授權的角色和/或計劃相符的義務。例如,向議會、董事會或選民提交的報告是對問責義務的回應。

政治問責是指政府、公務員和政治家對公眾和立法機構(如國會或議會)的責任。

在少數情況下,可以利用罷免選舉來撤銷當選官員的職務。然而,通常情況下,選民在當選代表被選出的任期內沒有直接的方式來追究他們的責任。此外,一些官員和立法者可能是任命的,而不是選舉產生的。憲法或法規可以授權立法機構追究其成員、政府和政府機構的責任。這可以透過進行內部或獨立調查來實現。調查通常是在對不當行為或腐敗的指控做出回應時進行的。權力、程式和制裁因國家而異。立法機構可能擁有彈劾個人、罷免他們或將其暫時停職的權力。被告也可能在審判前決定辭職。在美國,彈劾制度既適用於民選代表,也適用於其他民事職務,例如地區法院法官。

在議會制國家,政府依賴議會的支援,這賦予議會權力來追究政府的責任。例如,一些議會可以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

道德問責
道德問責是指透過開發和推廣負責任的工具和專業技能,並倡導為個人和組織擁抱可持續發展文化創造有效促進環境,來提高個人和組織整體績效的做法。道德問責可能包括個人,以及大小企業、非營利組織、研究機構和學者以及政府。一篇學術論文認為,“在沒有挖掘那些負責實施行動計劃的人員以及那些生活將受到影響的人員的知識和智慧的情況下,計劃一項社會變革行動是不道德的。”

 行政問責
內部規則和規範以及一些獨立委員會是用來追究政府行政部門內公務員責任的機制。在部門或部委內部,首先,行為受到規則和規定的約束;其次,公務員在等級制度中處於從屬地位,對上級負責。儘管如此,還是有一些獨立的“監督”機構來審查和追究部門的責任;這些委員會的合法性建立在它們的獨立性上,因為它避免了任何利益衝突。除了內部檢查外,一些“監督”機構還會接受公民的投訴,將政府與社會聯絡起來,以追究公務員對公民的責任,而不僅僅是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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