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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侵權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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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義務與違反

過失

過失(拉丁語:negligentia,來自neglegere,忽視,字面意思是“不撿起東西”)是普通法體系中的一種法律概念,主要用於侵權案件中,以實現對人身和精神傷害(非意外事故)的貨幣賠償(損害賠償)。

過失是一種侵權行為或不法行為(也稱為民事錯誤)。雖然它們看起來相似,但它與“疏忽”不同,因為一個人可能在盡其所能的情況下盡到了應有的謹慎,但仍然低於人們對他們的能力要求。他們也可能知道這些問題,但選擇將問題擱置一邊,因為他們低估了問題的嚴重性。

它是“勤勉”的反義詞。它通常被定義為行為過失,因為它未能達到一個理性的人為了保護其他人免受可預見傷害風險而應採取的行為。用一位著名19世紀法官的話來說

那些親自或帶著財產前往他們知道自己或財產可能會與他人的人身或財產發生碰撞的地方,法律賦予他們使用合理的謹慎和技巧來避免這種碰撞的義務。

布萊克本爵士,Rylands v Fletcher [1866] LR 1 Ex 265

透過民事訴訟,如果受傷的人證明另一個人疏忽造成其受傷,則可以獲得損害賠償,以彌補其損失。證明過失案件可能使受傷的原告有權獲得對他們身體、財產、精神健康、財務狀況或親密關係的損害賠償。

然而,由於過失案件非常具體,因此這個一般定義並不能完全解釋法律何時會要求一個人對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損失對另一個人進行賠償。此外,普通法的過失法只是侵權責任法的一個方面。雖然必須證明結果性損害才能在過失訴訟中獲得賠償,但這些損害的性質和程度不是過失案件的主要關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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