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無線電報和廣播史/主題/立法/C1901A00012/FRLI
1901 年第 12 號。
關於聯邦郵政和電報服務的法律。
[1901 年 11 月 16 日批准。]
由澳大利亞聯邦最尊貴的國王陛下參議院和眾議院頒佈如下:——
1. 本法可稱為《1901 年郵政和電報法》,並於 1901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州法律失效。
2. 本法第一附表中指定的州法律將不再適用於聯邦的郵政和電報服務。
但是,根據任何上述州法律在任何州生效的條例,在被總督將軍全部或部分撤銷之前,應繼續在該州生效,以及根據任何上述州法律在任何州生效的收費和費率,應繼續在該州生效,並以與未受本法影響一樣的方式適用。
昆士蘭郵政和電報法 1891 年第 4 條。
紐西蘭郵局法 1900 年第 2 條。
3.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否則——
“郵政總長”是指負責執行本法的聯邦國家部長。
“建造”包括架設、鋪設和放置。
“海關法”是指在聯邦內生效的任何與海關相關的法律,以及根據任何此類法律制定的所有命令和條例。
“部門”是指郵政總長部。
“電力主管部門”是指任何州政府鐵路主管部門、地方主管部門、有軌電車主管部門或發電、使用或供應電力的個人。
“電力”包括電流、電能或任何類似的媒介。
“電力線路”是指用於輸送、傳輸、變壓或分配電力的所有工具,以及任何用於包覆、塗層、覆蓋、管道、隧道、柱子、杆子、框架、支架或絕緣體的任何外殼、塗層、覆蓋物、管道、隧道、柱子、杆子、框架、支架或絕緣體,或用於封閉、環繞或支撐這些工具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與這些工具連線的裝置。
“總郵局”是指每個州的郵政部總部。
南澳大利亞州第 680 號法案。
昆士蘭州第 56 號法案。
維多利亞州第 20 號法案。
塔斯馬尼亞州第 64 維多利亞州第 26 號法案。
維多利亞州第 1643 號法案。
“淫穢或猥褻物品”包括任何與性病或影響生殖器官或功能的傳染病,或與神經衰弱或其他因性無能或性交或性虐待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疾病或虛弱,或與妊娠有關,或與女性生殖系統的任何異常或阻塞有關,或與任何女性特有的疾病或狀況的治療有關的任何圖畫、圖片、廣告或任何印刷或書面材料,如果它屬於廣告的性質,或者可能被合理地解釋為與任何非法的醫療治療或非法的操作有關。
“郵件”包括任何用於郵寄物品在郵寄過程中傳輸的包裹、容器或覆蓋物,無論它是否包含郵寄物品,以及在運輸中的散裝或單獨的郵寄物品。
“船長”是指在任何時間負責或指揮船舶的人,但不包括領航員。
“匯款單”是指根據本法案或任何郵政部門發行的匯款單,用於根據本法案進行支付。
“官員”是指任何在郵政部門任職的官員。
“港口”包括任何在界定範圍內的港口、河流、湖泊或錨地。
“郵資”是指郵寄物品透過郵政傳輸的費用。
“郵票”或“郵票”是指由郵政總長製作或授權的任何郵票,用於支付根據本法案應支付的郵資或費用。
“郵寄物品”包括信件、明信片、信函卡、報紙、包裹或包裹,以及所有其他可以透過郵政傳輸的物品,包括透過郵政傳輸的電報。
“郵政匯票”是指根據本法案或任何郵政部門發行的郵政匯票,用於根據本法案進行支付。
“郵局局長”是指負責郵局或郵政電報局的官員。
“郵局”是指任何房屋、建築物、房間、鐵路郵政車廂、馬車、場所或結構,在那裡,在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的授權或允許下,接收、交付、分類或整理郵寄物品,或從那裡,根據上述授權,傳送郵寄物品,包括用於接收郵寄物品以供傳輸的信箱或其他容器。
“規定”是指本法案或規章規定的。
“規章”是指根據本法案制定的規章。
“電報”包括電話。
“電報”或“電報線”是指用於電報或電話通訊的電線或電纜,包括任何用於封閉它們的任何外殼、塗層、管道、隧道或管道,以及任何用於支撐它們的柱子、桅杆或碼頭,以及任何與它們連線的裝置,或任何用於透過電力傳輸資訊或其他通訊的裝置。
“電報局”是指任何房屋、建築物、房間或其他場所或結構,在郵政總長的授權下,由其使用或佔用,並在其控制下,用於操作電報或用於接收和交付電報。
“電報”是指任何傳送到或交付到電報局或郵局,以便透過電報傳輸以供交付,或從電報局或郵局發出以供交付,作為透過電報傳輸的資訊或通訊。
“船舶”包括在公海、港口、河流、海岸或任何通航水域使用的任何型別的船舶。
“工程”包括電力線路,以及任何建築物、機械、發動機、儀表、燈、變壓器、配件、裝置、工程、材料或事物,無論其性質如何,只要需要用於供應電力或執行電力部門的目標。
4. 郵政部門應控制聯邦的郵政和電報服務。
5. 本法案的管理和郵政部門的控制權由郵政總長負責。
6. 應設立一名郵政總長秘書,在郵政總長的領導下,對整個聯邦的郵政部門進行主要控制。
7. 每個州應設立一名副郵政總長,擔任該州郵政部門的主要官員。
8. 就任何特定的事務、州或地區而言,郵政總長可以透過其親筆簽署的書面檔案,授權其在本法案下的任何權力(除本授權權以外),以便授權人可以就委託檔案中指定的特定事務,或定義的州或地區,行使授權的權力,但任何此類授權應可根據郵政總長的意願撤銷。
第二附錄 (A)。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案 1867 年第 4 條。
9. 每個官員在行使其職責之前,應在和平法官面前宣讀並簽署本法案第二附錄中規定的 A 表格中的宣誓。
10. 本法案生效後,任何被錄用為郵政部門電報員的人,應在年滿十八歲後立即停止擔任該職位,但如果符合條件,可以被任命為公務員的其他職位。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案 1867 年第 6 條。
11. 任何在郵局接收,用於傳輸或交付的物品,如果它不是本法案或規章定義的包裹、包裹或報紙,應被視為信件。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案 1867 年第 7 條。
12. 總督將軍可以透過在《公報》上釋出的命令,指示哪些物品可以作為包裹或包裹透過郵政傳送,以及在哪些條款和條件下可以傳送這些物品。
西澳大利亞州郵政電報法案 1893 年第 8 條。
13. 對於以下人員,不得在任何碼頭、碼頭、碼頭、上岸處、橋樑或渡口,或在任何收費站或路障,或在任何其他公共道路上的收費站或路障收取任何費用或收費: —
(a) 任何受僱執行郵政部門任何職責的人,在執行職責時。
(b) 任何從事郵件運輸的人。
(c) 任何運輸郵件或郵寄物品的車輛或馬匹。
(d) 任何執行職責的電報員或線路維修員。
(e) 任何由電報員或線路維修員使用或僱用的,用於執行其各自職責的車輛或馬匹。
(f) 用於或用於建造或修理任何電報線路的任何材料或工具。
任何要求或收取與本法規定相牴觸的任何費用的個人,應處以不超過五英鎊的罰款。
郵政總長可以向有權人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在任何碼頭、碼頭、碼頭、登陸場所或渡船上登陸、裝運或運送任何用於建造或修理電報線路的材料或工具而產生的費用,該金額可根據協議確定,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則可透過仲裁確定。
昆士蘭郵電法 1891 年第 9 條。
14. 總督將軍可以與英國郵政總長或任何英國屬地或外國的適當當局就以下事項達成安排:
(a) 透過陸地或海洋或兩者兼而有之的方式在聯邦與英國或英國屬地或外國之間傳遞郵件或郵政物品;
(b) 對在聯邦與英國或任何此類屬地或國家之間運送的郵政物品的郵資和費用或其他線索的任命、確定和徵收;
(c) 根據任何此類安排徵收的款項的分配和相互結算以及支付;
(d) 在透過聯邦傳遞到英國或任何此類屬地或國家或從世界任何地方傳遞到英國或任何此類屬地或國家的郵政物品的情況下,上述目的;
(e) 對郵政物品應付郵資的預付(全部或部分);
(f) 將在聯邦內寄出的郵政物品免費寄送到聯邦以外的地方,或根據協議確定的郵資或罰款金額以及其適用和支付方式,或將從聯邦以外的地方收到的郵政物品寄送到聯邦以外的地方,這些郵政物品沒有支付任何郵資或郵資不足;
(g) 對任何掛號郵政物品的損失或損壞支付賠償金。
新南威爾士郵政法 1867 年第 43 條。
15. 郵政總長或任何經總督將軍授權的人員,可以代表聯邦政府簽訂書面合同,以進行陸地或海洋或兩者兼而有之的郵件運輸,或進行與執行本法相關的任何其他目的,並且可以規定他認為適合確保合同得到適當、定期和有效履行的條款和條件。
16.—(1.) 代表聯邦簽訂的任何郵件運輸合同或安排,都必須包含一項條件,即只有白人勞工才能在該運輸中受僱。
(2.) 該條件不適用於在聯邦以外的地方對船隻進行加煤和裝貨。
17. 每個州的主要鐵路官員,或者任何州任何鐵路或有軌電車的擁有者、控制者或管理者,如果郵政總長要求,都必須在其控制下的鐵路或有軌電車上任何執行的火車上運輸郵件,並且必須提供所有通常的設施來接收、運輸和交付所有他被要求運輸的郵件。
18. 郵政總長應根據協議,向每個州的主要鐵路官員,或者任何州任何鐵路或有軌電車的擁有者、控制者或管理者(視情況而定)支付年度款項,以支付接收、運輸和交付郵件以及為其提供的所有設施的費用,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則可透過仲裁確定。但任何私營鐵路或有軌電車的擁有者、控制者或管理者,如果根據該州的法律同意免費運送陛下的郵件,則不應支付任何款項。
19. 總督將軍可以與任何州達成安排,郵政總長可以與申請建立或提供任何額外設施(郵政或其他)的任何地方政府機構或個人達成安排或簽訂合同,以獲取該州機構或個人對建立或提供該設施的費用的貢獻,或者以保障郵政總長免受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昆士蘭郵電法 1891 年第 13 條。
20. 從聯邦以外的地方透過郵局收到的所有郵政物品,都應在聯邦內免費傳遞和交付,除非根據本法規定的安排需要收取郵資,或者本法或規章另有規定,在這些情況下,郵資和郵政物品上的所有其他費用或稅款(如果有)應在交付前或交付時收取。
昆士蘭同法第 14 條。
21.—(1.) 對重量不超過半盎司的信件,如果由在國王海軍或聯邦或任何英國屬地的海洋防禦部隊服役的現役水手轉發或寄給該水手,或者由在國王常備部隊或聯邦或任何英國屬地的永久陸軍服役的現役士官或士兵轉發或寄給該士官或士兵,應收取一便士的郵資。
但由任何此類人員轉發或寄出的信件,除非在其正面標明寫信人的姓名,以及他在船隻、團、兵種或分遣隊中的類別或身份,並有船隻、團、兵種或分遣隊指揮官的簽字,否則不得按該郵資傳遞或交付。
同樣,寄給任何此類人員的信件,除非在其正面標明該人員所屬的船隻、團、兵種或分遣隊的名稱,否則不得按該郵資傳遞或交付。
(2.) 本條不適用於由陸地或海洋部隊的軍官或准尉,或海洋部隊的見習軍官轉發或寄出的信件。
新南威爾士郵政法修正案 1893 年第 21 條。
郵政聯合公約條例第 25 條。
22.—(1.) 對於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重新地址的預付郵政物品(包裹除外),如果最初支付的郵資足以支付該郵政物品最初地址到新目的地的郵資,則在重新地址後,在聯邦內部再次透過郵政轉發時,不得收取額外的費用;但如果不是,則應收取額外的費用,該費用等於已預付的郵資金額與如果該物品最初寄往新目的地應收取的郵資金額之間的差額。
(2.) 任何重新地址的郵政物品,如果看起來被開啟或篡改,則應按新寄的未付郵資物品收取郵資。
不足郵資的信件等。
[edit | edit source]新南威爾士郵政法修正案 1893 年第 11 條。
23. 任何在聯邦內寄送的信件、明信片、信卡或包裹,如果郵資未完全預付,可以傳遞和投遞,但在投遞前,應支付不足郵資金額的雙倍,並由授權官員在信件、明信片、信卡或包裹上寫明應支付的金額。
但從船長處收到的散裝信件、明信片、信卡和包裹的郵資,應在送達時按從這些物品寄出地點的收費率收取。
向總督等人的請願書。
[edit | edit source]新南威爾士郵政法 1867 年第 13 條。
24. 所有提交給總督或任何州州長的請願書和地址,如果其重量分別不超過十六盎司,且無封套或封套兩端或側面開放,則免費傳遞和投遞。
包含出生登記等資訊的信件或包裹,如果由任何宗教部長等寄送給指定的官員,則無需預付郵資。
新南威爾士同法第 23 條。
25. 包含出生、洗禮、婚姻和死亡登記資訊的信件或包裹,如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由宗教部長或其他有義務向任何指定的官員寄送這些登記資訊的個人寄送,則無需預付郵資,但信件或包裹的外面必須說明這些信件或包裹只包含這些登記資訊,並且寄件人簽署了這份宣告。但這些信件或包裹的預付郵資應由上述官員在送達時支付。
州法律賦予郵政局長的權力和義務。
[edit | edit source]26. 如果任何州法律(無論是在本法生效前還是生效後透過)規定賦予或強加於郵政局長任何權力或義務—
(a) 關於編制議會選舉或其他選舉的選民名單或冊;或
(b) 為便於在這些選舉中投票;
則總督,應州長的要求,可以簽署命令,指示郵政局長可以行使這些權力並履行相應的義務;此後,郵政局長可以行使這些權力並履行相應的義務,並受州法律關於這些權力和義務的規定的約束。
包含選舉事宜的信件或包裹無需預付郵資。
[edit | edit source]27. 如果只包含選票或投票票或其他選舉檔案,並且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寄送給任何州選舉官員的信件或包裹,則無需預付郵資,但信件或包裹的外面必須寫明它們只包含這些內容,並且寄件人簽署了這份宣告。但這些信件或包裹的預付郵資應由上述官員在送達時支付。
報紙和增刊的定義。
[edit | edit source]28.—(1.) 本法所稱的報紙,是指任何在公認意義上被人們知道和公認為報紙的出版物,並且是在聯邦內部印製和出版以供出售的,如果—
(a) 它主要包含新聞和關於時事、宗教、技術或實用資訊的文字;以及
(b) 它以不超過一個月的間隔分期出版;以及
(c) 第一張的頂部印有完整的標題和出版日期,並且後續每張的頂部印有全部或部分標題和出版日期。
(2.) 如果—
(a) 它主要包含非廣告性的閱讀材料,或包含雕刻、印刷品、石版畫或彩色增刊;以及
(b) 它被裝入每份寄出的報紙內,與報紙一起寄出;以及
(c) 它在每頁鉛字的頂部印有與之一起寄出的報紙的標題;以及
(d) 它的大小或形式不會使它不便於透過郵政攜帶或投遞。
報紙登記。從登記冊中刪除。
[edit | edit source]29.—(1.) 任何報紙的擁有者、印刷者或出版者,可以在任何州的中央郵局,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和內容,繳納五先令的費用進行登記。該州的副郵政局長可以根據規定,不時對登記冊進行修訂,並且可以要求任何出版物的擁有者、印刷者或出版者提供寄出副本(該副本包含不雅或淫穢內容,或由於廣告與其他內容的比例,或因其他任何原因,不符合上述描述),說明為什麼該出版物不應從登記冊中刪除,如果未提供充分的理由,他可以將其從登記冊中刪除。任何在登記冊上的出版物,在本法所指的範圍內,均被視為登記報紙。
(2.) 本法生效後一個月後,任何在聯邦內任何郵局提交進行傳遞的出版物,如果未符合本條的規定,則不得透過郵政傳送作為報紙。
(3.) 任何副郵政局長都可以拒絕傳遞或投遞任何出版物的發行物,如果該發行物包含不雅或淫穢內容。
(4.) 任何發現包含不雅或淫穢內容的寄出報紙,可以根據郵政局長的命令銷燬。
(5.) 任何人不得以郵政局長或該部門的任何官員根據本條的規定所做或聲稱所做的事情為由提起訴訟,但如果任何人對郵政局長或副郵政局長根據本條所做或聲稱所做的事情感到不滿,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州最高法院法官提交傳票或請願書,以簡易程式提出上訴。法官可以決定在本條規定的範圍內採取的行動是否在法律或事實上是正當的,並且可以發出關於恢復登記或其他方面的命令,他認為公正的任何命令,並且可以酌情判決賠償金和費用,或其中一項。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案 1893 年第 4 條。
維多利亞州郵政法案 1897 年第 7 條。
昆士蘭州郵電法案 1891 年第 24、25 條。
(6.) 所有未註冊或登記不規範的報紙以及所有附有非補充材料的報紙均應視為包裹。
塔斯馬尼亞州郵政法案 1881 年第 28 條。
30. 郵政部長應經總督批准,製作和出售郵票,以表明郵資或費用,其金額應由郵票製作和出售。
南澳大利亞州郵政法案 1876 年第 27 條。
31. 每個郵政局長應採購並備貨出售郵政部長授權和指示的郵票數量,並應以無溢價的價格向任何希望購買者出售這些郵票。
南澳大利亞州同法第 42 條。
郵政聯盟公約第 11 條。
32.—(1.) 除了允許用現金預付郵資的情況下,預付郵資只能透過在聯邦內有效的郵票支付,這些郵票用於私人個人的信件:但是,如果回郵卡的回郵部分帶有郵票的國家已發行了這些卡片,則這些卡片被視為已預付郵資,如果這些卡片被寄往該國。
(2.) 與郵政和電報服務相關的部門的官方信件以及所有根據本法應付的費用已支付的電報,可透過郵政免費傳送以在聯邦內投遞。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案 1867 年第 19 條。
33. 儘管有前一條規定,但如果任何郵政局長沒有出售任何必要價值的郵票,郵資和費用可以在郵政物品上預付現金,並由該郵政局長在該物品的正面或封面上進行確認。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案。
修訂法案 1893 年第 12 條。
34. 郵政部長可以授權任何郵政局長或其他官員接受現金預付每封信件、包裹或報紙的郵資,如果大量信件、包裹或報紙由任何個人或代表任何個人郵寄,郵政局長或其他官員應在每封信件、包裹或報紙上標明已預付的郵資總額。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案 1867 年第 22 條。
35. 所有透過郵政寄出的郵政物品上的郵票應蓋印或貼在正面,靠近上面寫明的地址,任何郵政局長均不應負責處理印記或貼在其他地方的郵票。
維多利亞州郵政法案 1890 年第 16 條。
36. 經郵政部長書面許可,任何人在打孔郵票時可以使用該書面檔案規定的字母、數字或圖案,因此打孔的郵票不應被視為在本法含義上遭到毀損,並應被接受支付任何郵資、費用或稅款以及電報費用,但任何打孔的郵票均不應被任何郵政局長或部門人員購買或交換。
維多利亞州郵政法案 1890 年第 48 條。
37. 郵政部長可以設立和維護信箱或用於接收郵政物品的箱子,這些信箱或箱子位於任何公共道路、街道或高速公路或其他地方。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案 1867 年第 24、25 條。
維多利亞州郵政法案 1897 年第 9 條。
38.—(1.) 任何透過郵政寄送任何信件、包裹或報紙的人,有權在郵寄該物品的郵局進行登記,但需支付規定的登記費。所有需要登記的物品都必須放入郵局,並且還必須在郵政部長指定的當天的時間內和條件下進行遞送。
(2.) 任何透過郵政寄送掛號物品的人,可以透過在登記時預先支付規定的費用(除了登記費之外),獲得其收件人已收到的確認。
(3.) 當任何郵政局長或官員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未登記信件或包裹包含任何除匯票或可轉讓的匯票、本票或支票或郵政匯票或價值不超過五先令的郵票以外的貴重物品時,該郵政局長或官員可以登記該信件或包裹,並收取雙倍的登記費和規定的費用。該費用應由登記該信件或包裹的郵局郵政局長或官員在該信件或包裹上寫明,並將由收件人於交貨前支付,除非該收件人在交貨前在某位郵政局長或郵局官員在場的情況下開啟信件,並且發現信件不包含任何貴重物品,在這種情況下,將不收取該費用。
昆士蘭郵電法 1891 年第 35 條。
第二附表 (D)。
39. 任何聲稱未登記信件或包裹包含硬幣、珠寶、寶石、手錶或任何其他貴重物品但未妥善送達收件人的個人,可被要求在向其申訴的郵局的郵政局長處,根據本法第二附表 D 表格簽署宣告,並支付規定的費用(如果有)後,才可進行調查。
昆士蘭郵電法 1891 年第 36 條。
40. 在郵局收到的每一件郵政物品——
(a) 郵票已被事先塗改或毀損(除非郵資已用現金預付);或
(b) 包含違反本法或法規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附件;或
(c) 以其他任何方式違反本法或法規的規定寄出;或
(d) 在其外部寫有或畫有任何褻瀆、神聖不可侵犯、不雅、淫穢、冒犯或誹謗性內容,
將被視為違反本法寄出。
昆士蘭郵電法 1891 年第 37 條。
41. 每一件郵政物品——
(a) 無地址或地址難以辨認;或
(b) 違反本法規定寄出或有合理理由懷疑違反本法規定寄出;或
(c) 收件人拒絕接收;或
(d) 收件人應支付郵資,但拒絕支付郵資,
應由收到該物品的郵政局長立即轉至總郵局。
所有包含或疑似包含應繳納海關稅的附件的郵政物品,應按規定的方式處理。
昆士蘭同法第 42 條。
42.—(1.) 郵政部長或其官員可以檢查任何未裝封或裝在兩端或側面敞開的封套內,且郵資不足信件郵資的報紙或包裹,以確定其是否按照本法或法規寄出。
(2.) 如果對任何郵政物品是否符合作為報紙或包裹寄出的資格有爭議,應交由郵政部長決定,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南澳郵局法 1876 年第 45 條。
43. 郵政部長或任何副郵政部長可以隨時將任何在外部寫有或畫有褻瀆、神聖不可侵犯、不雅、淫穢、冒犯或誹謗性內容的郵政物品,或任何郵政物品中包含的淫穢附件銷燬。
對郵政部長或郵局任何官員因執行本條規定而採取的任何行為,不得提起訴訟,但任何因郵政部長或副郵政部長在本條規定下采取的任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州最高法院法官以傳票或請願書的方式進行簡易程式上訴。
44. 郵政部長或任何副郵政部長可以拒絕轉送或遞送任何包含任何物品、書籍、圖片或廣告,或任何具有廣告性質的印刷或書面材料的報紙、包裹或郵包,如果這些物品、書籍、圖片、廣告或材料具有淫穢或不雅的性質,並且可以將任何此類報紙、包裹或郵包銷燬。
南澳郵局法 1876 年第 35 條。
45. 郵政部長可以將所有最初在聯邦境內寄出,但未領取和未送達,並從其轉發地點退回的郵政物品,視為未領取物品,並按如下所述開啟。
新南威爾士郵政法修正法 1893 年第 8 條。
南澳郵局法 1891 年第 14 條。
46.—(1.) 除非本法另有規定,所有在任何郵局(已轉送至該郵局進行遞送)未送達的郵政物品,應在該郵局保留以備遞送,時間長短由規定決定。在該期限屆滿後,儘快,每個此類郵局的郵政局長應將所有已保留規定時間但未送達的郵政物品轉至總郵局,並在此之後,所有被轉送的此類郵政物品和所有在總郵局超過規定時間仍未送達的郵政物品,應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2.) 儘管本法中包含任何內容,當任何信件或包裹帶有寄件人背書,說明如果它在不短於七天規定的時間內未送達,則可退回給他,則送往該信件或包裹的郵局的郵政局長應在規定的時間後儘快將其傳送到上述背書地址,如果在該指定地址被拒收,則應視為未送達且未領取,並應依法處理。
S.A. ib. s. 17.
47.—(1.) 所有透過郵政傳送並寄往任何旅館、酒店或任何寄宿處或任何接待住客房屋的電報和郵政物品,如果送達給該旅館、酒店或房屋的經營者或經理,則應視為在郵政總長的控制之下,直至送達收件人為止,如果這些物品在經營者或經理收到後一個月內未送達,並且未收到收件人的相反指示,則應退回給郵遞員或最近的郵局,並在那裡存放,以便送達規定的時間,並在該時間屆滿時,應傳送到中央郵局。所有根據本條規定傳送到中央郵局的電報和郵政物品應作為未送達和未領取進行處理。
(2.) 任何上述經營者或經理故意遺漏或未退回任何上述電報或郵政物品,應處以不超過五英鎊的罰款。
N.S.W. P. Act 1867 s. 30.
48. 當中央郵局收到任何上述要求傳送到該辦公室的郵政物品時,如果該郵政物品最初是在聯邦內寄出的,或者如果它被寄出或包含任何附件或被合理懷疑是寄出或包含任何欺詐或違反本法或任何海關法或根據本法授權制定的任何法規或命令的附件,則可在中央郵局以以下規定的方式開啟;而每封信和包裹,如果最初是在其他地方寄出的,除上述情況外,應退回原寄出國的相關當局,或者如果最初是在另一個州寄出的,應退回該州的中央郵局,但每份報紙,無論最初是在哪裡寄出的,均應在與聯邦內寄出的信件和包裹相同的地方和方式開啟。
第二附錄(B)。
S.A. P. O. Act 1876 s. 36.
49. 每個根據本法規定開啟的郵政物品應在至少兩名由郵政總長指定為此目的的郵局官員在場的情況下開啟,並且每位官員在開始執行此項職責之前應在一名治安官面前簽署一份第二附錄中B表格的宣告。
S.A. ib. s. 37.
50. 每位副郵政總長應立即將所有在聯邦任何地方寄出的、根據本法規定開啟的任何被扣留的、未領取的、被拒收的、未送達的郵政物品退回給寄件人,如果透過檢查該物品可以確定其姓名和地址,並且該寄件人應立即支付其應付的原始郵資(如果未預付);如果該寄件人拒絕接收任何此類物品,則可以立即銷燬該物品,但其應付的郵資仍然需要支付。
Vict. P. O. Act 1890 s. 40.
51.—(1.) 每個根據本法規定開啟的未送達的信件或包裹(如果包含任何有價值的或可出售的附件),應妥善保管,並製作並儲存一份清單,其中列出該附件以及一份備忘錄,說明其內容;並且郵政總長應(除非上述內容被寄出或欺詐或違反本法或任何海關法或根據本法授權制定的任何法規或命令,或者是為了逃避支付應支付給包含它們的信件或包裹的郵資)發出通知,說明該信件或包裹及其內容,通知送達該信件或包裹的收件人,如果已知,或者否則通知寄件人,如果已知。如果已知的上述第一人或未知的上述最後一人要求,則該信件或包裹及其內容應(除非上述情況)送達提出要求的人。
(2.) 如果這兩個上述人士都找不到或未在發出上述通知後三個月內提出要求,或者上述內容被寄出或欺詐或違反本法或任何海關法或根據本法授權制定的任何法規或命令,或者是為了逃避支付應支付給包含它們的信件或包裹的郵資,則該信件或包裹應予以銷燬,並且其內容應被沒收,除非郵政總長指示將上述內容退回給該信件或包裹的寄件人。並且如果上述內容不是現金或證券或現金支付的票據,則可以以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指示的方式予以銷燬、出售或變現,並且其所得款項應繳入國庫。並且如果上述內容是現金或證券或現金支付的票據,則應成為國庫的一部分。
N.S.W. P. Act 1867 s. 34.
52. 每個根據本法規定開啟的未領取或未送達的報紙可以立即出售、銷燬或用於任何公共目的,除非在出售、銷燬或使用之前,該報紙被收件人領取,並且支付了其應付的郵資(如有)。但是,如果任何此類報紙被寄出或包含任何欺詐或違反本法或任何海關法或根據本法授權制定的任何法規或命令的附件,或者是為了逃避支付應支付給該報紙的郵資,則該報紙應如上所述出售、銷燬或使用;並且包含在該報紙內或隨附該報紙或其封面的任何物品應被沒收。並且如果該附件或隨附物品不是現金或證券或現金支付的票據,則可以以郵政總長指示的方式予以銷燬、出售或變現,並且其所得款項應繳入國庫。並且如果該附件或隨附物品是現金或證券或現金支付的票據,則應成為國庫的一部分。
N.S.W. ib. s. 35.
53. 任何根據本法規定開啟的郵政物品的寄件人應在要求時支付其應付的郵資和費用(如有),如果拒絕支付,應處以不超過四十先令的罰款。
N.S.W. ib. s. 26.
54. 除本法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信件、包裹或報紙均不得銷燬或退回寄件人,除非經收件人書面同意或郵政總長書面指示。任何信件、包裹或報紙均不得在未經收件人書面同意或指示的情況下,交付給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
S.A. P. O. Act 1876 s. 40.
55. 凡任何人在聯邦範圍內由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宣告破產或無力償債,郵政總長如經該法院命令指示,應在該命令中指定的日期之前,將寄往該破產者或無力償債者的任何郵件,交付給官方破產管理人或該命令中指定的其他人。
S.A. ib. s. 41.
56. 寄往死者地址的郵件,可在出示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證明後,交付給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但在出示這些證明之前,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可根據規定,安排郵件的交付。
Qd. P. & T. Act 1891 s. 49.
57.—(1.) 如果郵政總長有合理的理由懷疑任何人,無論是在聯邦境內還是在聯邦境外,都在從事以下行為:
(a) 收取金錢或任何貴重物品—
(1) 作為對明確或默示的保證或協議的報酬,該保證或協議承諾支付或給予金錢或貴重物品,或
(2) 作為保證或確保其他人將在與任何賽馬或其他比賽、搏鬥、遊戲、運動或鍛鍊有關的事件或可能性發生時支付或給予金錢或貴重物品的報酬;或
(b) 推廣或實施與任何此類保證、協議或擔保,或彩票或抽獎計劃,或非法遊戲相關的方案;或
(c) 作為對任何彩票或抽獎計劃的捐款或認捐;或
(d) 以預測未來事件為幌子;或
(e) 與欺詐、色情、猥褻或不道德的商業或業務有關;
他可根據其親筆簽署的命令,在《公報》上公佈,指示將寄往該人的任何郵件,無論是以該人的真實姓名還是以虛假或假定的姓名,還是寄往該人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或寄往無名地址的郵件,不得登記、傳送或交付給該人。
(2.) 該命令應具體說明該姓名或地址,並應在公佈後立即生效,直至郵政總長將其撤銷。此類情況下,信件等的處理方式。
Qd. ib. s 50.
58.—(1.) 任何以該命令中所述姓名或地址寄往該人的郵件,如果在郵局收到,不得交付給該人或寄往該地址,而應立即送往總郵局,如果郵件最初是在聯邦範圍內寄出的,應開啟郵件並立即退回寄件人,如果郵件最初不是在聯邦範圍內寄出的,應不開啟郵件退回至郵件最初寄出的殖民地、領地或國家/地區的適當當局。
(2.) 不得以任何人的名義簽發匯款單,也不得向任何釋出了此類命令的人支付匯款單。可以拒絕接收重量過大的信件、包裹和報紙。
N.S.W. P. O. Am. Act. 1893 s. 9.
59. 任何郵局局長可以拒絕接收或透過郵局傳送任何超過規定重量或尺寸或形狀不方便的郵件,或任何可能包含或被合理懷疑包含可能傷害任何人或郵件袋內容物的郵件。在郵局所在的城鎮或指定的或最後已知的住處交付即為足夠。
Qd. P. & T. Act 1891 s. 52.
60.—(1.) 將寄往聯邦境內某人的郵件,傳送至郵件寄往的城鎮的郵局,如果沒有寄往的城鎮,則傳送至距離郵件地址最近的城鎮的郵局,即為本法所述的足夠傳送。
(2.) 如果提供郵件投遞員投遞服務,則根據地址或郵件中所述人的最後已知住處投遞郵件,即為向該人投遞郵件的足夠投遞,除非該人向郵件寄往的郵局的郵局局長髮送書面通知,禁止這種投遞方式。包裹等的傳送和投遞可以延遲。
Qd. P. & T. Act 1891 s. 53.
61. 如果從郵局傳送或投遞信件會因同時傳送或投遞明信片、書籍、包裹、報紙或郵包而延遲,則後者的任何一部分,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留在郵局,直至以後再發送或投遞。
Qd. ib. s. 54.
62. 在任何因本法授權徵收的郵件費用而進行的起訴或其他訴訟中—誰被視為郵件的寄件人。
郵局郵戳是拒絕信件等的初步證據。
郵局郵票是郵資責任的初步證據。
[edit | edit source](c) 郵局郵票或其上的標記表示郵資或費用,應被視為郵政物品應繳納該郵資或費用的初步證據,並且其上所蓋印或標記的金額應為此支付。
郵政局長等保管的郵件應視為透過郵局傳送。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55.
63. 在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式中,任何由郵政局長、郵遞員、郵差、郵件駕駛員、部門官員或僱員或其他受僱於或在郵政局長領導下的人員保管或攜帶的郵件或郵政物品,在證明相反之前,應被視為正在透過郵局傳送。
銷燬書籍、檔案、電報等的權力。
[edit | edit source]Vict. P. O. Act 1890 s. 44.
64.—(1.) 郵政局長可以命令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銷燬任何電報、記錄簿、電報帶、信單、掛號信收據、匯款單、郵政支票、交付信函或信函給部門的單據或任何其他檔案或其底稿:但前提是這些電報不是在發出銷燬命令之日前兩年內寫成的,這些書籍和其他檔案不是在發出銷燬命令之日前一年內印刷、書寫或準備的,國王、郵政局長或郵政局的任何官員不應對因任何此類銷燬而丟失的任何電報、書籍或檔案對任何人負責,並且任何人因任何此類銷燬而產生的任何損害賠償要求均不成立。
(2.) 本條中,“檔案”應被視為包括與包裹郵政有關的檔案。
費用等的撥款。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132.
65. 根據本法或條例收取的郵票銷售、佣金費、收費、罰款和其他費用的所有款項,應支付給聯邦財政部長,並計入合併收入基金:但根據第九十五條對部門官員處以的罰款可由總督將軍指示以任何方式處理。
第二部分 - 透過船舶運送郵件。
[edit | edit source]所有運送郵件的船隻均應提供儲物櫃。
[edit | edit source]N.S.W. P. O. Act 1867 s. 44.
66. 在所有根據郵政局長在本法項下籤訂的任何合同運送郵件的船隻上,應提供一個合適的儲物櫃或其他安全的地方,用於將這些郵件和所有郵政物品鎖起來,並與所有其他物品和東西分開運送。如果沒有提供此類儲物櫃或地方,或者如果在航行過程中全部或部分時間將此類郵件或任何郵政物品與此類儲物櫃或地方分開運送,則該船的船長將處以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船舶到達後交付船舶郵件。
[edit | edit source]67.—(1.) 船舶抵達聯邦內的任何港口時,船上所有郵件和所有散裝郵政物品,應立即由船長交付給離郵局最近的碼頭的郵政局長、港口官員或海關官員,或交付給郵政局長簽署的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
處罰。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58.
(2.) 任何船長(除上述情況外)明知故犯或疏忽大意地扣留、持有或拒絕交付郵件或郵政物品,在提出上述要求後,應處以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進港船舶船長的申報。
[edit | edit source]第二附表 (C)。
N.S.W. P. Act. 1867 s. 46, P. A. Am. Act. 1893 s. 14.
68. 抵達聯邦內任何港口的船舶船長,應在抵達後儘快在該港口或最近的城鎮或地點的郵政局長或其他指定接收申報的官員面前簽署本法第二附表 C 表格中規定的申報,然後該郵政局長或官員應簽發一份證明,證明已簽署申報,並且在將此證明交付給該港口的海關官員之前,該官員不得允許該船舶申報。任何船長未能或拒絕簽署此類申報,或簽署虛假申報的,應處以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但郵政局長可以在船舶已知或有充分理由認為沒有郵件的情況下,授權海關官員允許任何此類船舶抵達聯邦內任何港口進行申報,而無需要求籤署申報並交付證明。
郵件應由出港船舶和沿海船舶運送。
[edit | edit source]W.A. P. & T. Act 1893 s. 47.
69.—(1.) 即將從聯邦內任何港口出發前往聯邦內或聯邦以外任何港口或地點的船舶船長,可能會被部門官員、港口官員、海關官員或郵政局長正式授權的任何其他人要求在批准的碼頭接收或提貨任何郵件,在這種情況下,他應向遞交或交付郵件的人員出具收據,並應小心地將郵件存放在船上某個安全乾燥的地方,並在其隨後的預定航行中運送這些郵件。
處罰。
[edit | edit source](2.) 任何人在任何方面違反本條規定的,應處以每項違規行為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新南威爾士州 P. A. Am. 法案 1893 年第 13 條。
西澳大利亞州 P. & T. 法案 1893 年第 48 條。
昆士蘭州 P. & T. 法案 1891 年第 62 條。
70.—(1.) 即將從聯邦內的任何港口出發前往任何其他港口或地點的船長,如果在船上收到任何郵件,用於根據郵件的指示運送郵件,則有權立即要求並從交付或交付郵件的人員處收到根據規定的費率支付的款項。但本法條文不賦予任何根據郵件運輸合同運輸郵件的船長收取任何此類款項的權利。
(2.) 當郵件從一個港口運送到另一個港口,並由屬於同一船主的第二艘船舶轉運或轉發時,不應因第二艘船舶的運輸而支付款項。
(3.) 不應向從任何港口或地點抵達的船長支付郵件運輸費用。
新南威爾士州 P. 法案 1867 年第 50 條,P. A. Am. 法案 1893 年第 14 條。
71.—(1.) 不根據郵件運輸合同運輸郵件的船長,如果即將從聯邦內的任何港口出發前往聯邦以外的任何港口或地點,則應在該船舶放行之前,向從該船舶即將離港的港口的郵政局長或負責該郵局的官員提交不少於 24 小時的書面離港時間通知,並且,任何不根據郵件運輸合同運輸郵件,即將從聯邦內的港口出發前往聯邦內的其他港口或地點的船長,應在該船舶放行之前,向該船舶即將離港的港口的郵政局長提交不少於 6 小時的書面離港時間通知。
但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或特殊情況下,可以規定較短的通知,並且每個此類通知的開始和結束時間應在上午 9 點到下午 5 點之間。
(2.) 該船長還應將任何超過 1 小時的離港時間延誤通知告知該郵政局長或官員,如未履行此義務,將處以不超過 50 英鎊的罰款。郵政局長或郵局的其他官員在收到此類通知後,應向該船長出具一份接收該通知的證明,在未出具該證明之前,不得放行該船舶。
昆士蘭州 P. & T. 法案 1891 年第 64 條。
72. 當船長收到船上用於運輸的郵件,並且該船舶未按規定的離港時間或該時間後一小時內起航時,船長應立即通知郵政局長延誤,並且應根據要求將郵件以及已支付的運輸費或補助金返還給郵政局長或該港口的港口官員或海關官員,或根據郵政局長的書面授權由其他人員接收。
任何違反本條規定的個人,將處以不超過 100 英鎊的罰款。
昆士蘭州 P. & T. 法案 1891 年第 65 條。
73. 從聯邦內的港口或地點前往聯邦內的其他港口或地點的船長,如果船上裝有在最後一個港口或地點交付的郵件,應在該船舶即將到達該地點時,透過敲鐘或其他可以合理預期被該地點的郵政局長、港口官員、海關官員或其他授權接收或傳送郵件的人員清楚地聽到或看到的訊號發出通知,並且應在該船舶實際到達之前發出足夠時間的通知,以便他們能夠準備接收郵件或傳送郵件。
任何拒絕或遺漏發出此類通知的船長,將因每項違規行為處以不超過 50 英鎊的罰款。
昆士蘭州 同上 第 66 條。
74.—(1.) 總督可與英國郵政總長或任何英國屬地或外國的適當當局協商,透過該部門在聯邦與英國或該屬地或國家之間發行和支付匯款和郵政匯票,以及對為此目的所需資金進行核算和轉賬。
(2.) 總督還可以安排透過該部門在聯邦內發行和支付匯款和郵政匯票,以及對為此目的所需資金進行核算和轉賬。
昆士蘭州 同上 第 67 條。
75. 匯款的金額不得超過 20 英鎊,郵政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 20 先令。郵政總長可以根據本法發行的匯款和郵政匯票收取規定的佣金或手續費。
南澳大利亞州 P. Notes 法案 1886 年第 5 條。
76. 在發行月份最後一日之後六個月到期後,根據本法發行的任何郵政匯票僅可在其指定支付的州的總郵局支付。
昆士蘭州 P. & T. 法案 1891 年第 68 條。
77.—(1.) 郵政總長可以向匯款的收款人或其執行人或管理人償還匯款金額,無論該匯款是否仍然存在或是否在他們手中。
(2.) 償還後,郵政總長或該部門的任何郵政局長或官員對於該匯款或該匯款的發行或償還金額的任何責任,將對任何人都停止並終止。
Qd. P. & T. Act 1891 s. 69.
N.S.W. P. Act 1867 s. 75.
78. 任何匯款單和郵政票據均應被視為任何與盜竊有關的法律意義上的有價值證券,未發行的郵政票據應被視為公共資金。
79. 根據本法規定簽發或支付的任何匯款單或郵政票據均不徵收印花稅。
W.A. P. & T. Act 1893 s. 65.
80. 郵政總長擁有在聯邦內架設和維護電報線路並透過電報傳送電報或其他通訊以及執行接收、收集或傳送此類電報或通訊的全部附帶服務的專有特權,但本法或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各州政府鐵路部門有權在鐵路界限內架設和維護鐵路執行所需的電報線路,以及
(b) 任何鐵路或電車道的業主可在本法生效時有效的任何州立法律授予的權利範圍內,維持根據該州立法律架設的任何電報線路,這些線路用於鐵路或電車道的執行。
但除經郵政總長授權外,此類電報線路不得用於向公眾傳送和傳送電報。如獲得授權,則從此類電報中獲得的收入應按雙方商定的比例在郵政部門與鐵路部門或業主之間分配。
此外,本條不得被解釋為禁止任何人維持和使用其以前架設的任何電報線路或架設、維持和使用任何電報線路 —
(a) 該線路完全位於其為所有者或佔用者且僅用於其自身目的的土地內,且該線路的任何部分距離郵政總長的任何現有線路不小於 12 英尺,除非為了連線或穿越該線路;或
(b) 該線路用於電話通訊,且完全位於其為佔用者或所有者的建築物內,且僅用於其自身目的。
81. 郵政總長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下授權任何人架設和維護聯邦內的電報線路,並將其用於電報通訊的所有目的以及與之相關的目的。
但對在私人土地或私人建築物內架設或維護電報線路的人來說,此類條件和授權並非必需。
Qd. P. & T. Act 1891 ss. 70, 71.
82.—(1.) 郵政總長或經郵政總長授權的任何人可以與任何其他人簽訂合同,由該其他人為郵政總長或為其自身使用建設和維護任何電報線路。
(2.) 在聯邦內建設或將要建設的每條電報線路都必須遵守本法和法規的規定。
83. 如果某條私人線路在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後由在道路、鐵路、電車道、公共保護區、皇室土地或溪流兩側擁有土地的人架設,則本法不應被解釋為禁止該人在支付規定的費用後,繼續或將該私人線路在至少距離道路、鐵路、電車道、公共保護區、皇室土地或溪流表面 18 英尺的高度或經郵政總長批准的其他方式穿越任何此類道路、鐵路、電車道、公共保護區、皇室土地或溪流。
Qd. ib. s. 72.
84. 根據郵政總長授權行事的人員可以為了本法的目的進入任何土地,並對該土地進行勘測和測繪,並挖掘、砍伐、搬運和運走建設或維護電報線路或與其相關的工程所需的任何泥土、石頭、碎石、沙子或其他土壤或木材或樹木。
Qd. ib. s. 73
85.—(1.) 經授權的人員可以使電報線路或本法所必需的任何工程在任何土地或任何海岸、道路、河流或水體上、下或穿過,並可以打破、挖掘和搬運任何土壤,其範圍和深度必須滿足安放或拆除工程的要求。
但每根穿越道路或常用貨車道或水面的電線或繩索必須至少距離表面 20 英尺,並且任何土地、海岸、道路或水體的自由使用不得因本法的目的而受到不必要的阻礙。
(2.) 如果在任何人行道、道路或公路架設的任何電報線路之後,由於市政委員會或地方當局的任何路線變更或其他行為而需要拆除該線路,則此類拆除的費用應由相關的市政委員會或地方當局承擔。
Qd. ib. s. 74.
86. 授權人員在繼續或完成電報線路時,如屬必要,可將電線或電纜固定或連線至城市、鎮或村莊中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建築物的任何部分,無論是在其內部、表面、貫穿還是抵靠。
但如電線或電纜是架空的,則其距離房屋、建築物或其他建築物所處地面至少十八英尺。
S.A. P. O. Act 1891 s. 23.
87.—(1.) 凡在皇室土地或任何道路、街道或公路上的樹木或灌木叢,妨礙或據郵政總長或其授權的官員認為可能妨礙任何電報線路的正常執行,經通知負責管理該等土地的當地或其他管理機構後,可由郵政總長或該官員經與該管理機構協商後,砍伐或修剪,如有必要,凡在任何此類線路二十英尺範圍內的私人土地上的樹木或灌木叢,則該私人土地的業主或佔有者應按郵政總長或該官員的要求砍伐或修剪,如有違反,郵政總長或該官員可進入該私人土地,並安排砍伐或修剪這些樹木和灌木叢,如有必要。
(2.) 本法足以免除郵政總長及其官員、僕人、代理人和工人以及所有其他人因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力而採取的合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W.A. P. & T. Act 1893 s. 63.
88.—(1.) 凡在電報線路(無論是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後架設的)架設後,在電報線路方向上架設柵欄的,該柵欄的業主應根據郵政總長的書面要求,自行承擔費用,在柵欄與電報線路交匯處設定一個至少十英尺寬的門或滑軌,以確保所有用於修理電報線路的車輛都能通行。
(2.) 凡受僱於電報線路維修,且上述要求在要求發出後十四天內未得到滿足的任何人員,可拆除、砍伐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該柵欄。
(3.) 凡在電報線路架設前已架設柵欄,並在之後被電報線路穿過,如果郵政總長以書面形式授權,架設該電報線路的人員可按上述方式,以郵政總長的費用在柵欄上設定一個至少十英尺寬的門或滑軌,並應向該柵欄的業主發出七天的書面通知,告知其此項意圖。
(4.) 本條中的業主包括佔用架設柵欄土地的人員。
Qd. P. & T. Act 1891 s. 76.
89. 郵政總長或其授權人員經通知負責管理該等土地的當地或其他管理機構後,可在任何街道或公共道路下放置和維護任何用於電報或氣動通訊或傳送的線路、管道、隧道或管子,並可對其進行改動或拆除,併為此目的,可破開任何街道或公共道路,並改動任何管道(不包括下水道、排水溝或主管)的位置,以供應水、煤氣或電力。
Qd. P. & T. Act 1891 s. 77.
W.A P. & T. Act 1893 s. 64.
90.—(1.) 郵政總長或本法中提到的經授權的人員在行使本法賦予的權力時,應儘量減少損害,郵政總長應向所有當地管理機構和利害關係人支付因行使這些權力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的適當賠償。
(2.) 如果賠償金額不能透過其他方式達成一致,則應透過仲裁來確定。
Vict. P. O. Act 1897 s. 13.
91. 如果任何人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後被授予使用任何電報通訊線路的權利,但:
(a) 拒絕或忽視在到期時應要求支付規章規定的租金或費用;或
(b) 據郵政總長認為違反了上述規章或授予、允許或繼續使用該線路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則郵政總長可在不損害下一條規定中針對此類拒絕或忽視所規定的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收回該線路的佔有權,並阻止該人繼續使用該線路,該人無權因郵政總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力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而獲得賠償。
92.—(1.) 郵政總長經議會同意,並在發出六個月的通知後,可收回任何私人電報或電話線路。
(2.) 如果賠償金額不能透過其他方式達成一致,則應透過仲裁來確定。
Vict. ib. s. 14.
93. 如果任何人在應要求拒絕或忽視支付根據規章規定因使用任何電報通訊線路而應付的租金或費用,郵政總長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追回該等款項及其費用。
Vict. ib. s. 19.
94.—(1.) 所有在任何歸各州鐵路當局所有的土地上完全或部分由郵政部門出資架設的電報線路(無論是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後架設的),均應由郵政總長維護,並可隨時根據其命令進行修理或拆除。
(2.) 郵政總長(無論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後)架設、取得或維護的所有電報線路,特此歸屬於郵政總長。
Qd. P. & T. Act 1891 s. 81.
95.—(1.) 電報應儘可能按照收到的順序傳送,但緊急電報,即支付了規定的加價電報以及涉及逮捕罪犯、發現或防止犯罪、司法管理以及在需要時公務電報應在其他電報之前傳送。
(2.) 但是,可以制定規定,規定延遲電報的傳輸順序,即支付減免費用的電報。
(3.) 任何故意違反本條規定的官員,將處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的罰款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
昆士蘭州郵電法 1891 年第 82 條。
96. 任何在郵政總長授權下受僱的人員,可以拒絕接收或傳送包含褻瀆、淫穢、攻擊性或誹謗內容、地址或簽名的電報。
昆士蘭州 ibid. 第 83 條。
97. 總督將軍可以為下列目的或任何目的制定規定:—
(a) 規定建立和管理郵局和電報局,以及接收、傳送、運輸和交付郵政郵件和電報,以及所有郵政局長和其他部門官員和僱員的管理和指導。
(b) 確定在沒有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支付給船長運送郵件的費用。
(c) 規定郵政郵件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d) 規定:—
(1) 包裹的運輸和交付;
(2) 接收、運輸、交付、退回寄件人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包裹的條件;
(3) 包裹的運輸、交付、退回、保險或登記的最大重量、費率或費用;以及
(4) 支付這些費率或費用的方式,以及關於收取任何關稅或任何其他可能合法地對任何包裹徵收的關稅或費用的安排。
(e) 對根據本法登記的或在郵政郵件關閉時間之後寄出的郵政郵件徵收費用。
(f) 規定私人信箱和私人信袋,並規定應為此支付的費用。
(g) 規定郵票銷售許可證的形式和簽發方式,以及對郵票的佣金。
(h) 規定在郵政郵件上毀損或塗抹郵票的方式。
(i) 規定處理可能包含應稅物品的郵政郵件的方式。
(j) 規定未送達的報紙的銷售、分配或銷燬方式。
(k) 規定由何人或透過何人,在何處,何時,以及如何以及以何種形式簽發匯款單,以及應支付給何人,在何處,以及何時,以及如何以及以何種形式支付匯款單,以及匯款單在多久之後失效,以及轉發資訊或傳送款項的通知,以及管理信用、賬戶和其他必要事項的通知,這些事項必須轉發、傳送或管理,以處理匯款單,以便公眾能夠透過部門快速安全地匯款。
(l) 規定與郵政支票的簽發、支付和登出相關的條件。
(m) 規定應收取的費用、費率和稅金,用於:—
(1) 任何電報線路或任何電話交換機或私人電話線路上的任何對話;
(2) 使用任何此類交換機或私人電話線路的租金或租金;
(3) 以及一般而言,任何或所有此類電報線路的管理、工作和維護。
(n) 規定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與任何人士簽訂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以建造和維護專供該人士獨家使用的電報線路,或將現有電報線路的獨家使用權授予任何人士,並規定該人士作為協議對價應支付的租金和費用的支付標準、時間和方式。
(o) 保護郵政總長的電報線路和工程免受電力線路或工程的干擾或有害影響。
(p) 在聯邦法律或任何州法律規定的選舉中進行郵寄投票,但在後一種情況下,只有在該州州長的要求下,並且根據總督將軍規定的條款進行。
(q) 規定任何州的州長或任何人士支付任何郵政郵件的應付費率,而不是寄件人。
(r) 所有其他可能對執行本法或對其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事項。
(s) 為規定根據本法簽訂的所有合同中的工資率和公平工作條件,這些工資率和條件應為在進行工作的地點公認的工資率和條件。
(t) 規定對違反任何規定的行為處以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這些規定在《公報》公佈後,將從規定中指定的日期開始生效,但不得早於公佈後十四天。
包含該規定的《公報》的副本,將作為該規定已妥善制定以及仍在有效的充分證據。
所有這些規定及其修訂,應在制定後十四天內提交議會兩院,如果議會當時正在舉行會議,或者如果沒有,則在議會下次會議後十四天內提交議會兩院。
98.—(1.) 除非透過郵政,否則不得為報酬或酬金髮送或運送任何信件。
任何人士為報酬或酬金:—
(a) 傳送或運送,或導致傳送或運送任何信件,而非透過郵政;或
(b) 負責運送該信件
將因每次違法行為而被處以不低於五英鎊,也不高於五十英鎊的罰款。
(2.) 除非被告證明相反,否則任何透過非郵政方式傳送、運送或導致傳送或運送,或負責運送的信件,均應被視為已為報酬或酬金髮送、運送或導致傳送或運送,或負責運送。
西澳州郵電法 1893 年第 73 條。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 1867 年第 54 條。
(3.) 本法不適用於任何信件:—
(a) 重量超過十六盎司;
(b) 僅與傳送並與其一同交付的貨物有關;
(c) 由任何人士透過任何專門信使傳送,涉及其私人事務;或
(d) 真正地傳送或運送到或從最近的郵局。
W A. P. & T. Act 1893 s. 74.
99. 任何人士—
(a) (1) 偽造或仿製;或
(2) 造成或促使偽造或仿製
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任何部分,該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已由或在任何有能力的人員、當局、部門或政府在或為英聯邦、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地或任何外國提供的、製作的或使用的,用於製作任何郵票或表達或表示任何郵資率或稅費或任何磅數;
或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任何部分,其表面上顯示或聲稱已由或在上述方向提供的、製作的或使用的,用於上述目的。
(b) (1) 偽造、仿製或模仿;或
(2) 造成或促使偽造、仿製或模仿任何此類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印記或壓痕或任何印記或壓痕的任何部分,在任何紙張或其他物質或材料上。
(c) 明知且無正當理由(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
(1) 持有;或
(2) 出售、購買、處置或接收
任何偽造、仿製或假冒的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此類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任何部分,類似或旨在完全或部分地類似於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這些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已被如上所述提供、製作或使用。
(d) (1) 蓋章或標記;或
(2) 造成或促使蓋章或標記
任何紙張或其他物質或材料,用任何此類偽造、仿製或假冒的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此類模具版或工具的任何部分。
(e) 明知且無正當理由(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
(1) 使用、流通、出售、公開出售;或
(2) 造成或促使使用、流通、出售或公開出售;或
(3) 持有
任何紙張或其他物質或材料,其上帶有任何此類偽造、仿製或假冒的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此類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任何部分的壓痕或壓痕的一部分;或
任何紙張或其他物質或材料,其上帶有任何偽造、仿製或假冒的郵票或壓痕,類似或代表任何此類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印記或壓痕的全部或部分,或旨在或可能透過或被誤認為任何此類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印記或壓痕,這些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已被如上所述提供、製作或使用。
(f) 惡意—
(1) 私自或欺詐性地使用;或
(2) 造成或促使私自或欺詐性地使用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這些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已如上所述提供、製作或使用。
(g) 惡意地私自或欺詐性地—
(1) 蓋章或標記;或
(2) 造成或促使蓋章或標記
任何紙張或其他物質或材料,用任何此類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如最後所述。
(h) 明知且無正當理由(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持有任何紙張或其他物質或材料,如上所述私自或欺詐性地蓋章或標記
將構成可公訴罪行,並處以有期徒刑,最長不超過兩年,可判處勞役或不判處勞役。
W.A. P. & T. Act 1893 s. 76.
100. 任何人士在未經合法授權或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
(a) 製造或造成或促使製造;或
(b) 幫助或協助製造;或
(c) 明知地持有或保管—
(1) 任何模具框或其他工具,其上帶有任何文字、字母、數字、標記、線條或圖案,這些文字、字母、數字、標記、線條或圖案是郵票或郵政票據紙張所特有的,並出現在其物質中,這些郵票或郵政票據紙張是由或在任何有能力的人員、當局、部門或政府在或為英聯邦、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殖民地或屬地或任何外國提供的或使用的;或
(2) 任何紙張,其物質中出現任何文字、字母、數字、標記、線條或圖案,這些文字、字母、數字、標記、線條或圖案是上述提供的或使用的郵票或郵政票據紙張所特有的,並出現在其物質中,或這些文字、字母、數字、標記、線條或圖案的任何部分,旨在模仿它們;或
(d) 造成或協助造成任何此類文字、字母、數字、標記、線條或圖案,旨在模仿如上所述提供的或使用的那些圖案,出現在任何紙張的物質中,
將構成可公訴罪行,並處以有期徒刑,最長不超過兩年,可判處勞役或不判處勞役。
W.A. ib. s. 77.
101. 任何人士在未經合法授權或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
(a) 出售、購買、處置或接收;或
(b) 明知地持有或保管,
任何紙張,這些紙張是由或在任何有能力的人員、當局、部門或政府在或為英聯邦、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殖民地或屬地或任何外國提供的,用於製作郵票或郵政票據,在這些紙張被合法發行供公眾使用之前,將構成可公訴罪行,並處以有期徒刑,最長不超過兩年,可判處勞役或不判處勞役。
Qd. P. & T. Act 1891 s. 93
102. 任何人士在未經合法授權或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
(a) 製作任何信封、包裝紙、卡片、表格或紙張,模仿英聯邦郵政部長或其陛下領地任何其他地區或任何外國郵政當局發行的信封、包裝紙、卡片、表格或紙張,或在上面帶有任何文字、字母或標記,這些文字、字母或標記表示或暗示或可能合理地導致收件人相信帶有相同標記的郵政物品是透過郵政或電報服務傳送的;或
(b) 在任何信封、包裝紙、卡片、表格或紙張上製作任何標記,用於透過郵政或其他方式發行或傳送,或以其他方式發行,模仿或類似於或聲稱是英聯邦郵政部長或其陛下領地任何其他地區或任何外國郵政當局的任何郵局的任何郵票或標記,或任何文字、字母或標記,這些文字、字母或標記表示或暗示或可能合理地導致收件人相信帶有相同標記的郵政物品是透過郵政或電報服務傳送的;或
(c) 透過郵政或其他方式發行或傳送任何帶有此類標記的信封、包裝紙、卡片、表格或紙張,
將處以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Qd. ib. s. 94.
Vict. P. O. Act 1897 s. 18.
103.—(1.) 任何人士以欺詐目的—
(a) 從透過郵政傳送的郵政物品或電報中拆除任何貼在其上的郵票;或
(b) 從任何先前使用過的郵票上拆除在郵局蓋在其上的任何標記;或
(c) 明知地使用或用於郵政或電報目的任何已蓋銷或汙損的郵票,
將處以不低於一英鎊且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或處以有期徒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可判處勞役或不判處勞役。
(2.) 在審判任何因使用已蓋銷或汙損的郵票而被控犯罪的人時,證明被告人是貼有該郵票的郵政物品地址的書寫者,應構成prima facie證據,證明他是貼上該郵票的人。
維多利亞郵政法 1890 年第 115 條。
104.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將任何虛假聲稱為本法前述豁免項下的郵政物品或虛假聲稱屬於郵資較低或免郵資類別的郵政物品放入任何郵局,或導致或唆使將任何此類物品放入任何郵局,均應處以不低於一英鎊且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維多利亞同法第 116 條。
105.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將任何包裹放入任何郵局,或導致或唆使將任何包裹放入任何郵局,該包裹或包裹的封面上附有法律不允許的信件通訊或情報,或故意在任何包裹的外部簽署關於其內容的虛假宣告,均應處以不低於一英鎊且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維多利亞郵政法 1890 年第 117 條。
106.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將任何報紙放入任何郵局,或導致或唆使將任何報紙放入任何郵局,該報紙或報紙的封面上附有通訊字元數字字母或數字(除用於指示其中任何報告文章或段落的標記、該報紙的印刷標題、印刷的印刷商、出版商和銷售商的名稱、職業和營業場所、收件人的姓名、職業和地址、寄件人的姓名以及“僅限報紙”字樣外),或附有除增刊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或附有或伴有其他任何物品,或任何人故意將上述字樣放在任何聲稱是報紙或物品或其封面上,而明知其為虛假,均應處以不低於一英鎊且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昆士蘭郵政與電報法 1891 年第 98 條。
107.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透過郵政傳送或試圖傳送任何郵政物品,該郵政物品:
(a) 包含爆炸物或危險的、骯髒的、有毒的或有害的物質,或未經妥善保護的尖銳工具,或活的有毒生物,或任何其他可能損壞運輸途中的其他郵政物品或損害部門官員或其他人員的物品;或
(b) 包含淫穢或猥褻的印刷品、繪畫、照片、石版畫、雕刻、書籍、卡片或物品;或
(c) 在其上、其內或其信封或封面上有任何淫穢的、猥褻的、褻瀆神靈的、誹謗性的或極具攻擊性的文字、標記或圖案,
均應處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的罰款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可附帶苦役。
新南威爾士州郵政法 1867 年第 64 條。
108. 任何郵政局長或受僱於該部門的其他官員,或任何船長或受僱於或經任何郵政局長授權接收、分類、攜帶或遞送任何郵政郵件或任何透過郵政或其他方式傳送的郵政物品的人,如違反或故意疏忽或遺漏履行本法所述的任何規章或本法的任何規定(對違反或疏忽履行這些規章或規定的行為,本法未另有規定處罰),均應處以不超過二十五英鎊的罰款。
新南威爾士州同法第 65 條。
109. 任何受僱於該部門或參與郵件運輸的人員,如因疏忽丟失或故意扣留或延誤或導致或允許扣留或延誤任何郵件或任何郵政物品,均應處以不超過二十五英鎊的罰款。
昆士蘭州郵政與電報法 1891 年第 101 條。
110. 任何駕駛用於運送郵件的車輛的人員,以及任何負責郵件的警衛員或其他人員,無論郵件是透過車輛、騎馬還是步行運送,如:
(a) 在路上閒逛;或
(b) 故意浪費時間或浪費時間;或
(c) 在酒精的影響下;或
(d) 未能盡一切可能按郵政總局規定的郵件運輸速度運輸郵件,除非因天氣、路況不佳或事故所致,其證明責任由被告承擔,
均應處以不超過十英鎊的罰款。
昆士蘭州同法第 102 條。
111. 任何人故意扣留、隱瞞、儲存或扣押任何郵件或郵政物品,
(a) 由扣留、隱瞞或儲存該物品的人發現;或
(b) 被錯誤地遞送給儲存或扣押該物品的人,
均應構成輕罪,經定罪後,應處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的罰款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可附帶苦役。
維多利亞郵政法 1890 年第 124 條。
112. 任何人以任何虛假借口或誤述誘使任何郵政局長或該部門的任何官員或僱員向其遞送任何透過郵政傳送的非寄往其本人的郵政物品,均應構成輕罪,經定罪後,應處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的罰款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
西澳大利亞州郵政與電報法 1893 年第 93 條。
113. 任何負責遞送郵政物品或電報的人,如故意將其遞送給除收件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均應處以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可附帶苦役。
昆士蘭郵政電信法 1891 年 第 105 條。
114. 任何人士 -
(a) 從郵政局長或郵政部門的其他官員或僱員或保管郵政物品或電報的其他人士手中,或從任何郵局或指定的接收或遞送郵政物品或電報的地方,以欺詐手段取走;或
(b) 偷竊、以任何目的侵佔、以欺詐手段取走、隱藏或銷燬
透過郵局傳送的郵件或郵政物品,或電報或其任何部分,以及任何人士以欺詐手段接收任何此類以欺詐手段取走、偷竊、侵佔或隱藏的郵件、郵政物品或電報或其任何部分,均屬可公訴罪行,並應處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三年,可判處苦役,也可不判處苦役。
南澳郵局法 1876 年 第 82 條。
西澳郵政電信法 1893 年 第 90 條。
115. 任何郵政局長、船長或用於運送郵件的車輛駕駛員,或任何護送人員或其他負責郵件的任何人士,無論郵件如何運送,如果違反其職責開啟或篡改任何郵件、郵政物品或電報,或允許開啟或篡改,均屬可公訴罪行,並應處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的罰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兩年,可判處苦役,也可不判處苦役。
南澳郵局法 1876 年 第 83 條。
116. 任何人士,如果不是郵政局長或未經合法授權,以欺詐目的開啟或企圖開啟寄給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郵件、郵政物品或電報,均屬可公訴罪行,並應處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的罰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兩年,可判處苦役,也可不判處苦役。
昆士蘭郵政電信法 1891 年 第 107 條。
117. 任何人士,未經郵政局長授權(證明授權的責任在於被告) -
(a) 在或靠近其房屋、牆壁、門、窗戶、箱子、柱子或其他屬於其或在其控制下的地方,放置、維持或允許或導致放置、維持或保留“郵局”字樣或任何其他可能暗示或使人有理由相信該處為郵局或接收郵政物品的地方,或任何箱子為郵政信箱;或
(b) 在任何車輛或船舶上放置或允許或導致放置或允許保留“皇家郵政”字樣或任何可能暗示或使人有理由相信該車輛或船舶用於運送郵件的字樣或標誌,
均應處以不超過二十五英鎊的罰款。
昆士蘭同法 第 109 條。
118. 任何人士故意阻礙或延誤郵件運送或遞送,均應處以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六個月,可判處苦役,也可不判處苦役。
昆士蘭同法 第 110 條。
119.—(1.) 任何人士 -
(a) 故意阻礙或煽動他人阻礙郵政部門官員執行公務;或
(b) 在郵局或電報局或屬於郵局或電報局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場所內行為不端,或故意阻礙郵局或電報局或郵政部門的業務進行,
均應處以不超過十英鎊的罰款。
(2.) 郵局或電報局的任何官員可以要求任何犯本條規定罪行的人離開郵局或電報局或上述場所,如果該人拒絕或未能遵守該要求,則應處以不超過五英鎊的進一步罰款,並可由該官員將其帶離;所有警官應根據要求帶離或協助帶離該人。
昆士蘭郵政電信法 1891 年 第 11 條。
120. 任何人士故意篡改、損壞或毀壞任何信箱、報箱或用於接收郵政物品的容器,或任何屬於郵政局長的卡片或告示,或塗抹其上的任何字母或數字,均應處以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六個月,可判處苦役,也可不判處苦役。
維多利亞郵局法 1897 年 第 16 條。
121. 如果任何人士在任何郵政物品中或與任何郵政物品一起放入或企圖放入或導致或唆使放入任何郵局或任何信箱、報箱或用於接收郵政物品的容器中的任何火源、火柴、燈光或任何骯髒、令人反感或有害的物質或物品,或在任何郵局或任何信箱、報箱或用於接收郵政物品的容器中或針對其進行滋擾,則應處以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六個月,可判處苦役,也可不判處苦役。
昆士蘭郵政電信法 1891 年 第 113 條。
122. 任何人士,未經郵政局長許可(證明許可的責任在於被告) -
(a) 買賣、提供或陳列出售任何郵票;或
(b) 在其房屋或場所附近放置或允許或導致放置或允許保留“獲准出售郵票”字樣或任何可能暗示或使人有理由相信其已獲准出售郵票的字樣或標誌,
均應處以不超過五英鎊的罰款。
昆士蘭同法 第 114 條。
123. 任何人士以欺詐目的非法簽發匯票或郵政支票,均屬可公訴罪行,並應處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七年,可判處苦役,也可不判處苦役。
昆士蘭同法 第 115 條。
124. 任何人士 -
(a) 偽造電報或明知電報為偽造而使用;或
(b) 以電報形式傳送任何偽造的電報資訊或通訊,他知道該資訊或通訊是偽造的;
無論他是否有意詐騙,均屬可公訴罪行,可處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三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傳送虛假電報。
[edit | edit source]W. A. P. & T. Act 1893 s. 105。
125. 任何人士—
(a) 明知故犯地向郵政部任何官員或僱員傳送或遞送任何資訊或書面材料,該資訊或書面材料聲稱由他人簽署或傳送,但未經該人授權;或
(b) 未經他人授權,在電報上錯誤地簽署他人的姓名,或簽署虛構人物的姓名;或
(c) 故意且未經發送人授權,修改電報;或
(d) 編寫、釋出或遞送聲稱是透過電報局收到的電報,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的文書,
均屬可公訴罪行,可處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的罰款,或處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兩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傳送詐騙資訊。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117。
126. 任何人士若以詐騙意圖傳送任何信函、電報或其他通訊或資訊,涉及任何匯款單,或涉及任何應由任何人支付或收取的與匯款單有關的款項,均屬可公訴罪行,可處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三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違反保密規定的處罰。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18。
127. 任何在電報局工作的員工,如洩露電報內容或實質,並非透過遞送電報或向授權接收該電報的人員提供該電報副本,均屬輕罪,經定罪後,每犯一次,可處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的罰款,或處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兩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未經授權架設或維護電報線路。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19。
128.—(1.) 除第八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在未經郵政總長授權的情況下(證明該授權的責任在於被指控人)在任何皇室土地或任何公共道路、街道或高速公路上架設、維護或使用任何電報線路,或故意使用任何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後架設的電報線路,並且未能遵守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的任何通知,支付對該線路(如有)的任何費用(該費用由總督將軍不時確定),均可處以不超過五英鎊的罰款,對任何該線路違反本法規定架設、維護或使用一天,處以一次罰款。
(2.) 郵政總長可以授權任何人士完全佔有、砍伐或破壞任何該線路的全部或部分。
未經授權收取使用電報線路的費用。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20。
129. 任何人士若與郵政總長簽訂協議,以便該人士在未經郵政總長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報線路,但又向他人索取或收取任何費用,或收取任何款項或有價報酬,以供使用該線路,每犯一次,可處以不低於兩英鎊,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損壞電報設施。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121。
N.S.W. Tel. Act 1857 ss. 10, 11。
130. 任何人士—
(a) 非法或惡意地切割、折斷、拆除、損壞或移走任何電池、機械、電線、電纜、絕緣體、電線杆或任何其他物品,這些物品是任何用於或與任何電報或其工作相關的裝置的一部分;或
(b) 非法或惡意地以任何方式阻止或阻撓透過電報傳送、運輸或傳遞任何通訊;或
(c) 中斷或阻礙任何線路的使用或任何資訊的傳輸,
均屬可公訴罪行,可處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三年,可加或不加苦役。但如果和平法官在審訊被控違反本條規定的人士時認為,將此案作為可公訴罪行起訴不利於司法公正,則可以以簡易程式審理和裁決此案,違法者可處以不超過二十五英鎊的罰款,或處以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
企圖損壞電報設施。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122。
131. 任何人士若企圖犯上條列出的任何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英鎊的罰款,或處以不超過兩個月的監禁。
逮捕罪犯。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23。
132. 任何違反前兩條規定的人士,無論是否有逮捕證,都可以被任何其他人逮捕,並移交給警察,或帶到法官面前,根據法律進行處理。
過失損壞電線杆或電線。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21。
133. 任何人士若過失損壞任何與任何電報有關的電線杆、電纜、電線、絕緣體或材料,可處以不超過五英鎊的罰款,並且可以被勒令賠償造成的損失。
任何人士不得冒充郵政官員。
[edit | edit source]134. 任何人士若以詐騙意圖冒充或自稱是郵政部官員,均屬可公訴罪行,可處以不超過一百英鎊的罰款,或處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兩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郵政官員重新發行郵政票據的處罰。
[edit | edit source]Vict. P. O. Act 1890 s. 129。
135. 任何郵政局長或其他郵政官員重新發行根據本法授權簽發的已在重新發行前支付的郵政票據,均屬可公訴罪行,可處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過五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教唆者和幫助者。
[edit | edit source]Tas. P. O. Act 1881 s. 96。
136. 任何人協助、教唆、策劃或唆使他人實施違反本法的任何罪行,均應受到與實際實施該罪行相同的處罰。
郵局可被進入,並可代表部門取走信件等。
[edit | edit source]昆士蘭郵電法 1891 年第 125 條。
137.—(1.) 任何經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授權的人員,可進入任何郵局或電報局,並可取走屬於或與部門相關的任何財產、款項、匯票、信件、貨物、動產或物品,並可為此目的在郵局或電報局或郵局或電報局所在的房屋或土地內停留合理的時間。
處罰。
[edit | edit source](2.) 任何人故意阻撓、妨礙或延誤上述人員的進入、取走或停留,均應受到不超過二十五英鎊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
抵抗警官。
[edit | edit source]昆士蘭同法第 126 條。
138. 任何人抵抗執行本法的人員,均應受到不超過二十五英鎊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
在郵局柱子上張貼海報等的處罰。
[edit | edit source]維多利亞郵局法 1890 年第 133 條。
139. 任何未經授權的人員(證明該授權的責任在於該人員)在任何郵局或電報局柱子或接收箱或電報杆上放置任何海報或其他檔案、文字或繪畫,或以其他方式汙損任何郵局或電報局柱子或接收箱或電報杆,均應受到不超過五英鎊的罰款。
第七部分——保護電報線路免受電力線路或工程的有害影響。
[edit | edit source]電力當局不得對電報線路造成有害影響。
[edit | edit source]140. 除非遵守本法規定的條件,電力當局不得建設任何電力線路或進行任何其他用於發電、使用或供應電力的工程,從而對郵政總長的任何電報線路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響。
有害影響的定義。
[edit | edit source]141. 任何郵政總長的電報線路,如果其線路的電報通訊以任何方式受到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使用方式的影響,則應被視為受到工程的有害影響。
線路受到有害影響時的責任限制。
[edit | edit source]142. 對於電力電車或電力照明系統,如果使用該電車或照明系統的電力當局已採取所有已知和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避免此類有害影響,並已遵守條例,則該電力當局不應對其線路或工程影響使用接地回線的郵政總長的線路負責。
電力當局進行任何工程時的規定。
[edit | edit source]昆士蘭電力照明和電力法 1890 年第 29 條。
143.—(1.) 在電力當局在距郵政總長的任何電報線路十碼範圍內建設任何電力線路或進行任何工程之前(除維修或將使用者的連線線與電力主幹線連線,其中電力線路在最短距離處與郵政總長的電報線路成直角交叉,並在該點的兩側各延伸六英尺,並且交叉的連線線與任何電報線之間不小於三英尺外),電力當局或其代理人應在開始工程前不少於七天也不多於二十八個工作日,向該線路將要建設或工程將要進行的州的副郵政總長髮出書面通知,說明該電力線路的路線、性質和規格,以及該電力線路的建設和使用方式,以及打算傳輸的電流的大小和性質,以及該工程的實施、持續和使用方式,並且電力當局及其代理人應遵守郵政總長不時為防止郵政總長的任何電報線路受到任何此類工程的有害影響而制定的任何合理的通用或特殊要求。
處罰。
[edit | edit source](2.) 如果電力當局或其代理人違反或故意不遵守本條,電力當局應受到每違反或不遵守一天不超過十英鎊的罰款,如果電報通訊被故意中斷或受到有害影響,則應受到每中斷或有害影響一天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3.) 本條的任何規定不應使電力當局或其代理人因違反本條而受到處罰,如果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該工程的立即執行是為避免事故或其他緊急工程而必需的,並且已立即向工程執行地點最近的電報局主管發出通知,說明未經事先通知而執行該工程的原因。
Qd. El. L. & P. Act 1896 s. 30.
144.—(1.) 當任何電力機構擬進行的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對郵政部長電報線路的暫時或永久更改,並且沒有其他法律、協議或其他方式就該更改或就通知郵政部長該更改或其費用或由此產生的費用做出規定時,以下規定適用:—
(a) 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應在工作開始前不少於七天也不超過十四天向工作所在州的副郵政部長髮出通知,說明工作開始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所需更改的性質。
(b) 在通知發出後七天內,副郵政部長可以向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發出反通知,說明其打算自行進行或要求電力機構在其監督下並使其或其代理人滿意地對電報線路進行更改,他認為由於擬議的工作而有必要或適宜進行的更改。
(c) 如果副郵政部長在其反通知中說明其打算自行進行該更改,他可以自行或透過其代理人進行該更改,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應向郵政部長支付他由此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並由此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以及他由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金額。
(d) 如果副郵政部長在其反通知中要求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進行該更改,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應在電力機構的費用下,在郵政部長或其代理人的監督下並完全滿足他們的滿意度進行該更改,電力機構應向郵政部長支付他由此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以及他由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金額。
(e) 如果副郵政部長未發出反通知,或如果其自行承諾進行該更改,而其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時進行該更改,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可以進行該更改;但此類更改應完全滿足郵政部長或其代理人的滿意度。
(f) 如果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未向副郵政部長送達本節要求的關於任何工作的通知,或在通知發出後七天內開始進行通知中規定的工作,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應支付每工作一天不超過十英鎊的罰款,且副郵政部長可以在電力機構的費用下拆除該工作。
(g) 如果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本節中郵政部長或其代理人的合理要求,他們將面臨每持續一天不超過十英鎊的罰款,或如果電報通訊中斷或受到不利影響,則每持續一天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2.) 本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使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因未遵守郵政部長或其代理人的任何要求,或因未經事先通知而執行任何工作而受到罰款,如果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任何此類要求是不合理的,或者工作的立即執行是必要的,以避免事故或其他緊急工作,並且已立即向工作完成地點附近最近的電報局的負責人發出通知,說明未經事先通知執行工作的理由。
(3.) 本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強迫郵政部長改變任何電報線路的位置,如果案情使該更改不可取。
Qd. El. L. & P. Act 1896 s. 31.
145.—(1.) 如果郵政部長的電報線路因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而被破壞、損壞或受到不利影響,該電力機構不僅應負責向郵政部長支付因修復破壞、損壞或不利影響而產生的任何費用,而且如果電報通訊因疏忽或故意中斷或受到不利影響,則應支付每持續一天不超過二十英鎊的罰款。
(2.) 如果對郵政部長負有支付該日罰款義務的電力機構無權執行修復中斷或不利影響所需的工程,則中斷或不利影響應被視為持續,無論是實際持續的時間,還是根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意見,足以使郵政部長能夠修復中斷或不利影響的較短時間。
(3.) 郵政部長可以不採取追繳該日罰款的訴訟,而選擇追繳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
Qd. ib. s. 32.
146. 如果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阻撓郵政部長或其代理人建造、維護、更改、檢查、維修或拆除電報線路,或監督或指導電力機構或其代理人根據本法進行的電報線路更改,則該電力機構及其代理人分別應為每一起阻撓行為支付不超過十英鎊的罰款,如果阻撓持續,則應支付每持續一天不超過十英鎊的罰款。
Qd. ib. s. 34.
147.—(1.) 當任何電力線路或工程以影響郵政部長電報線路的方式用於發電、使用或供應電力時,郵政部長可以透過向擁有、使用或有權使用該電力線路或工程的人員送達通知,要求只根據該通知規定或根據該通知規定的條件和限制繼續供應,以保護郵政部長的電報線路和透過該線路的電報通訊。
(2.) 如果不遵守這些條件和限制,郵政部長或副郵政部長可以要求透過該電力線路或工程的電力供應立即停止,直至該違反行為停止。
(3.) 如果該電力線路或工程是在郵政部長電報線路架設之前合法建造的,並且因此受到不利影響,則郵政部長應向擁有、使用或有權使用該電力線路或工程的人員支付因遵守這些條件和限制而產生的任何合理發生的費用或遭受的損害。
Qd. El. L. & P. Act 1896 s. 50.
148.—(1.) 任何電力機構違反本法或規定的規定建造或使用電力線路或工程,或發電、使用或供應電力,均應支付不超過五十英鎊的罰款,並支付每繼續違規一天不超過五英鎊的罰款。
(2.) 違反規定的電力機構除任何罰款外,還應支付對該電力機構提起訴訟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以及因糾正該電力機構的違反行為而合法產生的任何費用和支出。
149. 郵政部長或其代理人為保護任何電報線路而採取的任何行動,無論是否應電力機構的要求或根據與電力機構的安排,均不應免除該電力機構根據本法或規定,或根據任何保障人員或財產安全的法律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Qd. ib. s. 60.
150.—(1.) 本法或規章或任何命令下的通知可以書面形式。
(2.) 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為本法目的而釋出、簽發或制定的通知、任命、指示或檔案,如果該通知、任命、指示或檔案看似由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簽署或由任何經正式授權的官員簽署,則其已獲得充分認證,並被視為由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髮布、簽發或制定。
(3.) 當由電力管理機構釋出通知時,如果該通知看似由電力管理機構的主席、秘書或其他主要官員簽署,則其已獲得充分認證。
(4.) 本法要求向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髮布的通知,可以透過將其留在郵政部門或透過掛號信郵寄至郵政部門並將其地址寫為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視情況而定),或透過將其交付給負責與通知中提到的工程、電報線路或其他事項所在地最近的電報局的官員或透過掛號信郵寄至該官員並將其地址寫為該官員的辦公室或通常的居住地,或透過掛號信將其郵寄至該官員的辦公室或通常的居住地。
(5.) 本法要求向電力管理機構釋出的通知,可以透過將其留在電力管理機構的辦公室或透過掛號信將其郵寄至電力管理機構的辦公室,如果存在多個辦公室,則透過掛號信將其郵寄至電力管理機構的總部辦公室,並將其地址寫為電力管理機構或其主席、秘書或其他主要官員。
151. 本法或規章中未被宣佈為可起訴罪行的違法行為,經警察、薪俸法官或特別法官的簡易判決後可處以懲罰。
Qd. P. & T. Act 1891 s. 128.
152.—(1.) 在任何關於針對郵政部門或郵政部門收入的罪行的資訊或申訴中,或關於透過郵寄發送或正在運送的郵件或郵政物品或關於郵政總長管理或控制下的任何財產、資金、匯票、郵政匯票、貨物、動產或效應的任何罪行的資訊或申訴中,或關於已經實施或具有任何惡意、有害或欺詐性意圖並以任何方式與郵政部門或其收入或上述郵政總長管理或控制下的任何財產、資金、匯票、郵政匯票、貨物、動產或效應相關的任何行為、事項或事件的資訊或申訴中,只需將任何此類財產歸於郵政總長,並宣告或聲稱此類財產屬於郵政總長,並宣告或聲稱任何此類行為、事項或事件是具有意圖損害或欺詐郵政總長的目的而實施或發生的,無需提及他的姓名。
(2.) 在所有與郵政部門有關或以任何方式涉及郵政部門的資訊或申訴中,只需將郵政總長命名並描述為“郵政總長”,無需任何其他姓名、附加內容或描述。
153. 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可以委派任何郵政或電報官員代表其出庭,無論是作為起訴方還是被告方,他為此目的簽署的書面授權書在法律上具有充分效力。
154. 郵政總長與電力管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之間發生的關於郵政總長任何要求的任何分歧,或關於電報線路任何變更的費用的任何分歧,應透過仲裁解決。
155. 當本法下的任何事項需要透過仲裁解決時,應根據發生爭議的州的法律進行仲裁。
156. 當任何個人承認對郵政總長違反了本法(可起訴罪行除外)時,郵政總長可在該個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決定此事,並可命令該個人支付他認為適當的罰款,支付該罰款後,該個人將不再因同一事項而承擔進一步的責任。
Qd. ib. s. 129.
157.—(1.) 針對郵政總長或郵政部門的任何官員或僱員,因其根據本法或規章所做或未做的事情而提出的任何訴訟,應在行為實施或遺漏後六個月內提起,不得超過該期限。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提前一個月向被告送達訴訟通知和訴訟原因通知,或將其留在被告的住所或營業地,送達通知的方應在其背面背書寫上原告的姓名和住所或營業地,以及其律師或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或營業地(如果通知由律師或代理人送達)。
(2.) 本條所指的郵政部門的官員或僱員不包括承包商及其郵差。
Qd. P. & T. Act 1891 s. 130.
158. 任何因下列原因而對國王、郵政局長或郵政部門任何官員提起的訴訟或其他訴訟程式均不可維持:——
(a) 依據本法寄出、收取或未寄出或未收取的郵件;
(b) 依據本法傳送、接收或未傳送或未接收的電報。
Qd. ib. s. 131.
159. 任何因下列原因而對國王、郵政局長或郵政部門任何官員提起的訴訟或其他訴訟程式均不可維持:匯款單或郵政匯票的支付被拒絕或延遲,或因任何意外疏忽、遺漏或錯誤,或任何其他原因,以及任何因匯款單或郵政匯票在支付後被任何呈遞者支付而提起的訴訟或其他訴訟程式,如果該支付未經尋求承擔責任的人的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則均不可維持。
| 日期。 | 州。 | 標題。 |
| 31 Vic. No. 4......................... | 新南威爾士 | 郵資法 1867. |
| 37 Vic. No. 1......................... | 新南威爾士 | 廢除報刊郵資費用的法案。 |
| 56 Vic. No. 31....................... | 新南威爾士 | 郵資法修正案法案 1893. |
| 20 Vic. No. 41....................... | 新南威爾士 | 設立和規範電報的法案。 |
| 54 Vic. No. 1128................... | 維多利亞............. | 郵局法 1890. |
| 61 Vic. No. 1537................... | 維多利亞............. | 郵局法 1897. |
| 55 Vic. No. 15....................... | 昆士蘭........ | 郵政和電報法 1891. |
| 1857 No. 6............................ | 南澳大利亞.. | 規範電報的建設和管理的法案。 |
| 39 & 40 Vic. No. 49.............. | 南澳大利亞.. | 郵局法 1876. |
| 44 & 45 Vic. No. 207............ | 南澳大利亞.. | 電話法 1881. |
| 49 & 50 Vic. No. 370............ | 南澳大利亞.. | 郵政匯票法 1886. |
| 49 & 50 Vic. No. 374............ | 南澳大利亞.. | 包裹郵寄法 1886. |
| 54 & 55 Vic. No. 535............ | 南澳大利亞.. | 郵局法 1891. |
| 57 Vic. No. 5......................... | 西澳大利亞 | 郵政和電報法 1893. |
| 20 Vic. No. 22....................... | 塔斯馬尼亞........... | 電報法 1857. |
| 45 Vic. No. 13....................... | 塔斯馬尼亞........... | 郵局法 1881. |
| 46 Vic. No. 5......................... | 塔斯馬尼亞........... | 電話法 1882. |
| 49 Vic. No. 30....................... | 塔斯馬尼亞........... | 郵局法修正案法案 1885. |
| 52 Vic. No. 42....................... | 塔斯馬尼亞........... | 郵局修正案法案 1888. |
| 55 Vic. No. 19....................... | 塔斯馬尼亞........... | 郵局法修正案法案 1891. |
| 59 Vic. No. 18....................... | 塔斯馬尼亞........... | 郵局修正案法案 1895. |
表格 A. 第 9 條。
我,A.B.,在此鄭重宣告,我不會因與郵政部門相關的僱傭關係而故意或明知故犯地開啟、扣留、退回或延遲,或導致或允許開啟、扣留、退回或延遲任何進入我手中、權力或保管範圍的郵件,除非經郵件收件人的同意,或根據郵政局長的親筆簽署的書面授權書,或除非根據郵政部門為或與郵件郵資和運輸有關而頒佈和制定的任何法令、法律或經授權的規章的任何條款進行。
表格 B. 第 49 條。
我,A.B.,在此鄭重宣告,我不會故意閱讀我因執行職責而開啟的任何信件或包裹的內容或任何部分,除非為了確定其撰寫者或發件人的姓名和地址而必須這樣做;而且,我不會向任何人透露任何我在開啟和檢查上述信件或包裹以確定上述目的而獲悉的任何內容,除非是郵政局長提出要求。
表格 C. 第 68 條。
我,A. B.,是 [說明船舶或船隻的名稱] 的船長或負責人,該船舶或船隻從 [說明地點] 到達,根據法律規定,在此鄭重宣告,據我所知,我已經將 [說明船舶或船隻的名稱] 上的所有郵件和郵件物品交給了經授權接收其交貨的人,或者安排將其交給了他們,除了法律免除郵資的信件之外。
表格 D. 第 39 條。
關於丟失的包含有價值附件的未登記信件或包裹的詳情宣告。
| 1. 信件或包裹的確切地址是什麼? | 1. |
| 2. 為什麼信件或包裹沒有登記? | 2. |
| 3. 請詳細描述信件或包裹的所有內容。 | 3. |
| 4. 信件或包裹的收件人是誰?(姓名和地址。) | 4. |
| 5. 是誰將信件和附件放入信封,信封是如何封口的? | 5. |
| 6. 貼上的郵票價值是多少? | 6. |
| 7. 信件或包裹是誰寄出的,在寄出之前它經過了誰的手? | 7. |
| 8. (1) 信件或包裹是在哪個郵局寄出的? | 8. (1) |
| (2) 在哪一天?以及 | (2) |
| (3) 在什麼時間? | (3) |
| 9. 信件或包裹的發件人是誰? | 9. |
我,A.B.,居住在 [說明地點],位於 [說明州] 州,在此宣告上述問題的答案在所有方面都屬實。
於 [說明地點],位於 [說明州] 州,[說明日期] 年 [說明月份] 月 [說明日期] 日宣誓。
CD.,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