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第33號。
一項修正1905年無線電報法的法令。
[1915年9月6日批准。]
澳大利亞聯邦的國王陛下、參議院和眾議院特此制定如下法令:
1.—(1.) 本法可稱為1915年無線電報法。
(2.) 1905年無線電報法經本法修正後,可稱為1905-1915年無線電報法。
2. 1905年無線電報法第四、五、六條刪除“郵政總長”字樣,代之以“現任負責執行本法的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