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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無線電報和廣播史/專題/立法/C1915A00033/FR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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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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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第33號。

一項修正1905年無線電報法的法令。

[1915年9月6日批准。]

澳大利亞聯邦的國王陛下、參議院和眾議院特此制定如下法令:

簡稱和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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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法可稱為1915年無線電報法。

(2.) 1905年無線電報法經本法修正後,可稱為1905-1915年無線電報法。

將“現任部長等”替換為“郵政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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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05年無線電報法第四、五、六條刪除“郵政總長”字樣,代之以“現任負責執行本法的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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