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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無線電報和廣播歷史/專題/立法/C1916L00212/FR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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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 年無線電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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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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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 年第 2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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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1915 年無線電報法下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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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澳大利亞聯邦總督,在聯邦行政會議的建議下,特此根據無線電報法 1905-1915 年制定以下條例,自 191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1916 年九月六日簽署。

R. M. FERGUSON,

總督。

奉命簽署,

J. A. JENSEN,

海軍部長。

__________

無線電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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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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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些條例可以稱為 1916 年無線電報條例。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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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這些條例中,除非有相反的意圖,否則 -

“澳大利亞船舶”是指在澳大利亞註冊的船舶;

“英國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亞船舶以外的英國船舶;

“外國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亞船舶或英國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稱為港口的港口,無論是自然港口還是人工港口,或任何可以使船舶獲得避難所,或裝卸貨物或旅客的河口、通航河流、碼頭、棧橋或其他設施;

“陸地站”是指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輸和接收資訊的站,不包括船舶站;

“船舶站”是指安裝有無線電報傳輸和接收資訊的裝置的船舶(非永久繫泊);

“領海”是指聯邦的領海和聯邦任何領地的領海,包括港口;

“該法”是指無線電報法 1905-1915 年;

“部長”是指“海軍部長”;“海軍委員會”是指根據海軍國防法任命的海軍行政委員會;

“海軍秘書”是指海軍行政委員會秘書。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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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海軍委員會可酌情允許技術學校和類似機構為培訓學生而進行無線電報實驗。

(2) 申請此類許可的申請人應使海軍委員會滿意,這些實驗僅用於培訓學生,並應在申請中提供擬用材料的完整清單,以及擬提供指導的人員姓名和資歷。

(3) 申請人還應同意允許海軍部無線電報分部的檢查員在需要時自由進入進行實驗的場所,以便進行檢查。

(4) 許可應免費發放,但海軍委員會保留隨時撤銷此類許可的權利,其在該事項上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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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執照僅應針對澳大利亞船舶上的船舶站發放。

(2) 執照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一年,但可隨時續期。

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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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執照費為一英鎊,應預付。

執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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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無線電報執照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a) 申請執照的船舶名稱;

(b) 船舶在澳大利亞的註冊港口;以及

(c) 船舶上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

(2) 在授予執照之前,部長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他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諧調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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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授予任何執照之前,申請人必須使部長相信,根據執照執行的無線電報裝置或器具符合當時有效的關於諧調和波長的規章。

執照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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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每個執照均一式三份,兩份發給被許可人,另一份保留在海軍部。

(2) 在將執照發給申請人之前,他應簽署保留在該部門的執照部分。

執照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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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執照可以透過在執照上書寫或附上備忘錄來續期,其中說明續期期限。

(2) 續期備忘錄必須由部長或海軍秘書籤署。

(3) 續期可以在執照到期前一個月或到期後一個月內進行。

(4) 備忘錄應寫在執照的每個部分,但在被許可人的部分,應以部長或海軍秘書籤署的續期費收據形式,該收據應由被許可人附在其部分。

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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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部長可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以被許可人未能遵守《1905-1915年無線電報法》當時有效的任何規章為由,或以執照中指定的任何其他理由,吊銷和終止任何執照。

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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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海軍委員會或海軍委員會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根據執照安裝或正在安裝無線電報裝置的任何船舶站,並可以檢查這些裝置及其執行和使用情況。

船舶與陸地站之間的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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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當在領海內的船舶(無論是英國船舶、外國船舶還是澳大利亞船舶)與陸地無線電報站之間使用無線電報進行通訊時,應遵守該站無線電報執行的現行規則。

無線電報公約和規章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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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無論是聯邦政府安裝的還是經許可安裝的,無論是在陸地站還是在船舶站,所有可用於傳輸或接收私人資訊的無線電報裝置,以及所有透過這些裝置處理的資訊,均應適用當時有效的無線電報公約和服務規章的規定,只要該公約和規章適用,每個被許可人應遵守該公約和規章。

裝置的執行應避免干擾其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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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任何船舶(無論是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還是外國船舶)在領海內的無線電報裝置的執行方式應不干擾或影響—

(a) 海軍或軍事訊號;或

(b) 其他無線電報站之間資訊的傳輸。

(2) 在本規章中,海軍或軍事訊號包括國王帝國或自治領海軍或軍隊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或通訊。

船舶停靠在任何碼頭或棧橋時,不得使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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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除非獲得海軍委員會的許可,否則任何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或外國船舶(軍艦除外)在停泊在澳大利亞或聯邦任何領土的任何碼頭或棧橋時,不得執行或使用無線電報裝置。

國防條例對外國軍艦在港口使用無線電報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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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任何外國軍艦在澳大利亞或聯邦任何領土的任何港口使用無線電報裝置,應遵守總督頒佈的認為合適的規則(無論是禁止性的還是管制性的)。

總督在緊急情況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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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生緊急情況,聯邦政府需要控制所有無線電報資訊的傳輸,總督可以透過在《公報》上釋出通知,禁止在領海內的外國船舶上使用無線電報,時間由他認為必要。

緊急情況下對通訊和裝置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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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 緊急情況下,海軍委員會或任何擔任其陛下海軍(無論帝國或自治領)任何軍艦指揮官的軍官,或任何擔任國防軍任何部分指揮官的軍官,可以:

(a) 佔有根據許可證安裝在任何船舶上的任何無線電報裝置,並將這些裝置用於國王的利益;或

(b) 任命任何人控制任何此類裝置;或

(c) 指示許可證持有者或負責此類裝置的人將所有或任何透過此類裝置提交傳輸或收到的資訊提交給他;或

(d) 停止或延遲或指示許可證持有者或負責此類裝置的人停止或延遲任何此類資訊的傳輸或傳遞,或將資訊傳遞給他;或

(e) 指示許可證持有者或負責此類裝置的人按照他認為合適的指令,透過此類裝置傳輸或接收資訊。

(2) 每個許可證持有者和每個負責根據許可證安裝的無線電報裝置的人員都應遵守本規則以及根據本規則釋出的所有指示。

(3) 對於因行使本規則賦予的權力而導致的裝置損壞,應向許可證持有者支付合理的賠償。

(4) 儘管無線電報條例 1916 年釋出給許可證持有者的任何許可證中包含任何內容,部長仍然可以透過在《公報》上釋出的命令,禁止任何許可證持有者在他指示的時間內與獲得其陛下國王或其領地許可,或屬於或位於任何與之交戰的國家/地區的任何無線電報臺進行通訊。

(5) 根據本規則第 (4) 條釋出的任何命令可以禁止所有通訊,或可以禁止與特定臺站的通訊或在特殊情況下進行通訊。

操作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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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 對於每個獲得許可證的船舶臺站,必須由持有海軍委員會在考試後頒發的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或由英國郵政總長,或由大英帝國任何部分的適當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

(2) 資格證書只能頒發給出生於英國的國民,並且分為兩類: —

(a) 一級——頒發給 18 歲以上的人,能夠以不低於每分鐘 20 個單詞的速度透過聲音接收和傳輸資訊;以及

(b) 二級——頒發給 18 歲以上的人,能夠以不低於每分鐘 12 個單詞的速度透過聲音接收和傳輸資訊。

(3) 每次參加考試的候選人需支付 10 先令的考試費。對成功透過規定考試的每個候選人,可以收取 5 先令的資格證書費用,並且如果證書丟失,則需支付 10 先令的證書第一份副本費用,1 英鎊的證書第二份副本費用,以及 2 英鎊的任何後續副本費用。如果考試不合格,則候選人不得在 3 個月內再次參加任何系統或任何形式的考試。

無線電報在軍事用途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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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規則不阻止軍事當局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無線電報用於軍事目的。前提是每個將要使用的無線電報裝置(除了臨時裝置之外)都必須由海軍委員會書面授權。

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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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透過並接收的任何經授權的無線電臺在英聯邦內部或根據《無線電報法》1905–1915 年獲得許可的無線電臺的總資訊費用應包括: —

(a) 屬於海岸臺站的海岸費用;

(b) 屬於船舶臺站的船舶費用;

(c) 透過電報系統線路傳輸的費用(如有必要);以及

(d) 送達費用(如有必要)。

22. 傳送到或從船舶臺站接收的資訊費率如下: —

(1) 對於普通訊息: —

(a) 海岸臺站傳送或接收費用: —

(i) 傳送到或從獲得澳大利亞或紐西蘭許可的船舶傳送的無線電報,每字 3 便士;

(ii) 傳送到或從其他船舶傳送的無線電報,每字 6 便士。

(b) 船舶臺站傳送或接收費用: —

(i) 傳送到或從獲得澳大利亞或紐西蘭許可的船舶傳送的無線電報,每字 2 便士;

(ii) 傳送到或從其他船舶傳送的無線電報,不超過每字 4 便士。

(c) 陸線費用每字 1 便士。

(2) 對於新聞資訊: —

(a) 海岸臺站傳送或接收費用: —

每字 1.5 便士。

(b) 船舶臺站傳送或接收費用: —

不超過每字 4 便士,由相關船舶當局確定;

(c) 陸線費用每字 1.3 便士,1 便士以下的小數部分算作 1 便士。

(3) 對於傳送到或從英國或澳大利亞海軍船舶傳送的資訊: —

(a) 對於官方資訊: —

(i) 不收取海岸臺站費用。

(ii) 不收取船舶臺站費用。

(iii) 陸線費用每字 1 便士。

(b) 對於私人資訊: —

本規則第 (1) 條中顯示的費率和條件適用。

(4) 對於包含給勞埃德代理人的關於海上事故和滯留船舶的報告的資訊: —

(a) 海岸臺站費用每字 6 便士。

(b) 陸線費用每字 1 便士。

這些資訊費用應從收件人處收取。

(5) 轉發無線電報的費用(無論參與轉發多少個海岸臺站),應為: —

(a) 當原船和目的船都獲得澳大利亞或紐西蘭許可時,每字 4 便士;

(b) 當相關船舶中只有一艘獲得許可或兩艘船均未獲得澳大利亞或紐西蘭許可時,每字 7 便士。

23. (1) 在澳大利亞大陸或塔斯馬尼亞島建立的臺站與英聯邦管理範圍內的島嶼上建立的臺站之間交換的資訊費率,或在這些島嶼上建立的任何臺站之間(除弗林德斯島和金島之外)應為: —

(a) 對於普通訊息,每個參與的無線電臺每字 1 便士,加上英聯邦內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b) 對於新聞資訊: —

s. d.
不超過 25 個字......... 1 3 每個參與的臺站
超過 25 個字但不超過 50 個字... 2 6
超過 50 個字但不超過 100 個字。 5 0
每增加 50 個字或 50 個字的一部分.............. 2 6

加上英聯邦內新聞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2) 在澳大利亞大陸或塔斯馬尼亞島建立的臺站與金島和弗林德斯島建立的臺站之間交換的資訊費率應為: —

(a) 對於普通訊息,每個參與的無線電臺每字 0.5 便士,最低為每條資訊 1 先令,加上英聯邦內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b) 對於新聞資訊: —

s. d.
不超過 25 個字................................ 0 每個參與的臺站
超過 25 個字但不超過 50 個字...... 1 3
超過 50 個字但不超過 100 個字.... 2 6
每增加 50 個字或 50 個字的一部分............................................................... 1 3

加上英聯邦內新聞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3) 對於在當地電報局關閉時在澳大利亞大陸或塔斯馬尼亞島建立的臺站之間交換的資訊,費率應為每字 3 便士,加上英聯邦內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用於相關陸線處理。

(4) 對於在當地電報局關閉時在澳大利亞大陸或塔斯馬尼亞島建立的臺站之間交換的新聞資訊,費率應為每字 1 便士,加上英聯邦內新聞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用於相關陸線處理。

(5) 延遲電報和週末電報的無線電報傳輸費率應分別為普通費率的一半和四分之一。

(6) 送達費用(如有)應在所有情況下由收件人支付。

24. (1) 傳遞聖誕節或新年問候的無線電報可以存放在英聯邦內的任何電報局,以傳送到紐西蘭或註冊在澳大利亞或紐西蘭的船舶。除了地址和簽名之外,此類無線電報還可以包含由以下任何短語組成的文字: —

(a) “聖誕快樂”。

(b) “新年快樂”。

(c) “節日快樂”。

(2) 此類無線電報的總費用應為: —

(a) 對於傳送到紐西蘭的電報,4 先令。

(b) 針對在澳大利亞或紐西蘭註冊的船舶,收費3先令。

(3) 包含“聖誕問候”文字的無線電報必須在12月23日或之前遞交,包含“新年問候”或“節日快樂”文字的無線電報必須在12月28日或之前遞交。

25. 傳送到船舶或從船舶傳送的訊息的總費用由傳送方支付。

供船舶上刊登的新聞無線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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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 供船舶上刊登的新聞無線電報應以船長或船上出版的報紙為收件人,並在地址中新增“供刊登”字樣,該字樣按新聞電報費率計費。

(2) 此類新聞無線電報中包含的資訊必須在船舶報紙上刊登或張貼在船舶的公告欄上。

(3) 根據本條例,新聞無線電報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所附詳細條例第65條和第66條的規定。

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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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當無線電報因電報服務故障而變得毫無用處時,將全額退還無線電報的費用;當無線電報因目的地船舶超出範圍而無法送達時,將全額退還費用,減去陸地線路費用。

透過電話傳輸航運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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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海岸電臺從海上船舶接收到的指示中午或午夜位置的資訊,將透過電話通知這些船舶的所有者或代理人,每次通訊收費1先令。

海洋預報和天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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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聯邦氣象局傳送的海洋預報將從部長擁有、運營和維護的無線電報臺或代表部長運營和維護的無線電報臺傳輸到海上船舶,並且從海上船舶接收到的併發送給聯邦氣象局的無線電報臺上的天氣報告將傳輸,收費如下:

每條不超過20個字的通訊收費2先令;每個附加詞收費1便士;另外每個字加收1便士陸地線路費用。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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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根據《1905-1915年無線電報法》之前頒佈並在本條例生效時有效的全部條例,茲予廢止,但該條例所規定的任何權利、特權或義務除外。

行內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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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