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技術/網路內容可訪問性指南/508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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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康復法》第 508 條,政府機構必須為有殘疾的僱員和公眾提供與無殘疾的僱員和公眾相同的電子和資訊科技訪問許可權。這適用於所有聯邦機構在開發、採購、維護或使用電子和資訊科技時。第 508 條的制定是為了消除資訊科技中的障礙,為殘疾人提供新的機會,並鼓勵開發有助於實現這些目標的技術。
機構在實施第 508 條時的責任包括:將新要求納入與電子和資訊科技的開發、採購、維護或使用相關的政策和實踐;管理行政投訴;以及回應報告要求。
以下連結詳細介紹了標準,以及第 508 條的目的、應用和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