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
智慧財產權 版權


智慧財產權,通常稱為IP,是指一組專有權利所承認的各種不同型別的智力創造,以及相應的法律領域,這些領域列舉和規範了這些權利。[1] 根據智慧財產權法,所有者被授予對各種無形資產的某些專有權利,例如音樂、文學和藝術作品;發現和發明;以及詞語、短語、符號和設計。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型別包括版權商標專利工業設計權和某些司法管轄區的商業秘密。術語智慧財產權被用來描述許多非常不同、不相關的法律概念。

儘管管理智慧財產權的許多法律原則已經發展了幾個世紀,但直到19世紀才開始使用“智慧財產權”一詞,直到20世紀後期才在世界大多數地區成為普遍用語。[2] 英國的《安妮法令1710》和《壟斷法令1623》現在被認為分別是版權法和專利法的起源。[3]

歷史

[edit | edit source]

“智慧財產權”一詞的現代用法至少可以追溯到1867年,當時北德意志聯邦成立,其憲法賦予了該聯邦保護智慧財產權(Schutz des geistigen Eigentums)的立法權。[4] 當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年)設立的行政秘書處在1893年合併時,它們位於伯爾尼,並在其新的合併標題中採用了“智慧財產權”一詞,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聯合國際局。該組織隨後於1960年遷至日內瓦,並於1967年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設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取代,成為聯合國的一個機構。據萊姆利說,直到這一點,該術語才真正開始在美國使用(美國不是伯爾尼公約的締約方)[2],並且直到拜耳-多爾法案在1980年通過後才進入流行使用。[5]

“專利的歷史不是從發明開始,而是從伊麗莎白一世女王(1558-1603)頒發的壟斷特權皇家授權開始的……然而,大約在伊麗莎白統治結束後的200年,一項專利代表了發明者獲得的法律[權利],為其機械或科學發明的生產和銷售提供獨佔控制……[表明]專利從皇家特權到普通法原則的演變。”[6]

在1818年出版的一本著作集中,法國自由主義理論家本傑明·康斯坦反對最近提出的“被稱為智力財產”的概念。[7] 術語智慧財產權可以在1845年10月馬薩諸塞州巡迴法院在專利案件Davoll等人訴布朗。中找到,該案中查爾斯·L·伍德伯裡法官寫道,“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思想的勞動,生產和利益與一個人自己的……所種植的小麥或所飼養的牲畜一樣。” [8] “發現是……財產”的陳述更早出現:1791年法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所有新發現都是作者的財產;為了確保發明者對自己的發現擁有財產權和臨時享有權,應向其頒發為期五、十或十五年的專利。”[9]

該概念的起源可能可以追溯到更早。猶太教法包括一些考慮因素,其影響類似於現代智慧財產權法的效果,儘管智力創造作為財產的概念似乎不存在——特別是Hasagat Ge'vul(不正當侵犯)原則被用來證明在16世紀有限期的出版商(而非作者)版權的合理性。[10]

目標

[edit | edit source]

直到最近,智慧財產權法的目的是儘可能少地提供保護,以便鼓勵創新。因此,從歷史上看,只有在鼓勵發明時才授予它們,並且在時間和範圍上受到限制。[2] 目前,特別是在美國,智慧財產權立法者和支援其實施的人的目標是“絕對保護”。“如果一些智慧財產權是可取的,因為它們鼓勵創新,他們認為,更多更好。他們認為,除非創作者有權在法律上獲取其發明的全部社會價值,否則他們將沒有足夠的動力去發明。”[2] 這種絕對保護或全價值觀將智慧財產權視為另一種型別的“真實”財產,通常採用其法律和修辭。

經濟激勵

[edit | edit source]

這些專有權利允許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從他們創造的財產中獲益,為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投資提供經濟激勵,並在專利的情況下,支付相關的研發成本。[11] 一些評論員,如大衛·萊文和米歇爾·博爾德林,對這種論證提出了異議。[12]

經濟增長

[edit | edit source]

WIPO條約和一些相關的國際協議都基於這樣一個理念,即保護智慧財產權對於維持經濟增長至關重要。WIPO智慧財產權手冊給出了智慧財產權法的兩個理由

一個是賦予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道德和經濟權利以及公眾對其創作的訪問權利的法律表達。第二個是作為政府政策的故意行為,促進創造力和其成果的傳播和應用,並鼓勵公平交易,這將有助於經濟和社會發展。[13]

反假冒貿易協定(ACTA)指出,“有效執行智慧財產權對於維持所有行業和全球的經濟增長至關重要”。[14]

經濟學家估計,美國大型企業價值的三分之二可以追溯到無形資產。[15] 估計,“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每位員工創造的增值(價格減去材料成本)比“非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高出72%。[16]

WIPO和聯合國大學共同開展的一項研究專案,對知識產權制度對六個亞洲國家的影響進行了量化,發現“知識產權制度加強與隨後的經濟增長之間存在正相關關係”。[17]

經濟學家也表明,當創新具有顛覆性時,智慧財產權可能會抑制創新。智慧財產權使以前不可排他性的非競爭性知識產品變得可排他性。只要壟斷存在,就會造成經濟效率|經濟低效。當壟斷利潤低於社會整體福利經濟|福利改進時,可能會出現抑制將資源直接用於創新的情況。這種情況可以看作是市場失靈,以及可佔有性問題。[18]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 27 條,“人人有權享受其作為作者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道德和物質利益的保護”。[19] 雖然智慧財產權與人權之間的關係錯綜複雜,[20] 但智慧財產權存在著道德論證。

各種關於私有財產的道德理由也可以用來論證智慧財產權的道德性,例如

  1. 自然權利/正義論證:該論證基於洛克的思想,即一個人對他/她身體產生的勞動和/或產品擁有自然權利。佔用這些產品被視為不公正。雖然洛克從未明確指出自然權利適用於精神產品,[21] 但可以將他的論證應用於智慧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當使用他人的想法是不公正的。 [22]
  2. 功利主義-實用主義論證:根據這種理論,保護私有財產的社會比不保護私有財產的社會更有效和繁榮。據說 19 世紀美國的創新和發明歸功於專利制度的發展。[22] 透過為創新者提供“對其時間、勞動和其他資源投資的持久和有形的回報”,智慧財產權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社會效用。 [23] 假設是,它們透過鼓勵“知識作品的創造、生產和傳播”來促進公共福利。 [23]
  3. “人格”論證:該論證基於黑格爾的引言:“每個人都有權將自己的意志施加於某物或使某物成為其意志的物件,也就是說,拋棄僅僅是物本身,並將其重新創造為自己的東西”。 [22] 歐洲智慧財產權法受這種觀念的塑造,即思想是“自我和人格的延伸”。 [22]

作家艾茵·蘭德認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本質上是一個道德問題。這種觀點認為,人的頭腦本身是財富和生存的源泉,所有財產都以智慧財產權為基礎。因此,侵犯智慧財產權在道德上與侵犯其他財產權沒有區別,這會損害生存的過程,因此構成不道德的行為。 [24]

術語本身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自由軟體基金會創始人理查德·斯托曼認為,雖然“智慧財產權”這個術語被廣泛使用,但它應該被完全拋棄,因為它“系統性地扭曲和混淆了這些問題,其使用是由從這種混淆中獲利的人推動和促成的。” 他聲稱,這個術語“作為萬能工具,將截然不同的法律混為一談,這些法律[它們]起源不同,演化不同,涵蓋的活動不同,規則不同,提出的公共政策問題也不同”,並且它透過將這些壟斷與有限的物質事物的所有權混淆起來,將它們比作“財產權”,從而製造了一種“偏見”。 [25] 斯托曼主張單獨提及版權、專利和商標,並警告不要將不同的法律抽象成一個集體術語。

勞倫斯·萊西格與許多其他版權和自由軟體活動家一起,批評了與物質財產(如土地或汽車)的隱含類比。他們認為這種類比失敗,因為物質財產通常是競爭性的,而知識作品是非競爭性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複製了一件作品,享受複製品並不妨礙享受原作)。[26]

侷限性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些智慧財產權的批評者,如自由文化運動中的人,指出知識壟斷特權會損害健康,阻礙進步,並有利於集中利益,而損害大眾利益, [27] [28] 並認為,版權延期軟體專利商業方法專利形式的不斷擴張的壟斷損害了公共利益。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認識到“當前知識產權制度的尊重和實施與其他人權之間可能存在衝突”。 [29] 它認為,智慧財產權往往受經濟目標支配,而應該主要被視為社會產品;為了服務於人類福祉,知識產權制度必須尊重並符合人權法。委員會認為,當制度未能做到這一點時,它們就有可能侵犯人類享有食物和健康以及文化參與和科學益處的權利。 [30]

一些自由主義|自由主義的智慧財產權批評者認為,允許對思想和資訊的財產權會造成人為稀缺,並侵犯擁有有形財產的權利。斯蒂芬·金塞拉用以下場景來論證這一點

[想象一下]人類住在洞穴裡的時代。一個聰明的人——讓我們稱他為 Galt-Magnon——決定在開闊的田野上,靠近他的莊稼,建造一間木屋。當然,這是一個好主意,其他人也注意到了。他們自然而然地模仿了 Galt-Magnon,並開始建造他們自己的小屋。但根據智慧財產權倡導者的說法,第一個發明房屋的人有權阻止其他人使用他們自己的土地和木材建造房屋,或者在他們建造房屋時向他們收取費用。很明顯,在這些例子中,創新者成為他人有形財產(例如,土地和木材)的部分所有者,並非由於他們最初佔有和使用該財產(因為它已經被擁有),而是由於他們想出了一個主意。顯然,這條規則違背了首位使用者佔有規則,武斷且毫無根據地推翻了所有財產權的基礎——佔有規則。 [31]

對智慧財產權法的其他批評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擴大趨勢,無論是在持續時間還是在範圍方面。這種趨勢一直朝著更長的版權保護 [32](引發了人們的擔憂,即它可能有一天會成為永恆)。[26] [33] [34] [35] 此外,智慧財產權物品的開發人員和控制者一直在努力將更多物品納入保護範圍。已經對生物體 [36](在美國,植物培育者權利|某些生物體已可獲得專利超過一個世紀) [37] 頒發了專利,顏色也已註冊商標。 [38] 因為它們是政府授予的壟斷系統,版權、專利和商標被稱為知識壟斷特權(IMP),這是許多學者(包括碧爾吉特·安徒生 [39] 和托馬斯·阿魯雷德·福斯 [40])撰寫的主題。

托馬斯·傑斐遜曾於 1813 年 8 月 13 日在一封寫給艾薩克·麥克弗森的信中寫道

"如果自然界有什麼東西比其他任何東西都更不容易成為專有財產,那就是被稱為思想的思維能力的行為,一個人只要把它藏在心裡,就可以獨佔它;但一旦它被公開,它就會強迫自己進入每個人的手中,接受者也無法擺脫它。它獨特的特點是,沒有人會因為別人擁有它而擁有更少,因為每個人都擁有它全部。從我這裡接受一個想法的人,他自己接受了教誨,而我的想法並沒有因此減少;就像點燃他蠟燭的人,從我的蠟燭那裡得到光,但我的蠟燭並沒有因此變得暗淡。"[41]

2005 年,皇家藝術、製造與商業促進協會釋出了阿德菲憲章,旨在制定一項國際政策宣告,為政府制定平衡的智慧財產權法提供框架。

當前美國智慧財產權立法的另一個侷限性是它專注於個人和聯合作品;因此,版權保護只能在“原創”作品中獲得。[42] 這個定義排除了任何由社群創造的作品,例如美國原住民歌曲和故事;現行立法不承認土著文化“財產”的獨特性及其不斷變化的性質。僅僅要求土著文化將他們的文化文物“寫下來”在有形的媒介上,就忽略了他們必要的口頭形式,並強化了西方對書面形式作為更權威形式的偏見。

道德

[edit | edit source]

當智慧財產權保護賦予像救生藥和轉基因種子這樣對社會有價值的商品時,智慧財產權帶來的倫理問題最為突出。例如,開發新藥的製藥公司申請智慧財產權,以防止其他公司在沒有額外研發成本的情況下製造他們的產品。智慧財產權的應用使公司能夠收取高於邊際生產成本的價格,以收回研發成本。[43] 然而,這立即將任何無力支付產品成本的人(在本例中是救生藥)排除在市場之外。

可用性問題是 IPR 構成創新激勵機制這一事實的結果,該機制在創新激勵和創新產品的價格之間建立了直接聯絡。在 IPR 主導的制度下,利潤完全來自銷售。這意味著,產品在市場上能賣出的價格越高,將資源投入其研發過程的動力就越大。因此,IPR 主導的制度不是一種有利於對主要面向貧困人口的社會價值產品的研發投資的制度......[43]

進一步閱讀

[edit | edit source]
Arai, Hisamitsu. “二十一世紀的智慧財產權政策:日本在財富創造方面的經驗”,WIPO 出版物編號 834(E)。2000 年。wipo.int
Branstetter, Lee、Raymond Fishman 和 C. Fritz Foley。“更強的智慧財產權會增加國際技術轉讓嗎?來自美國公司層級資料的經驗證據”。NBER 工作論文 11516。2005 年 7 月。weblog.ipcentral.info
Burk, Dan L.; Lemley, Mark A. (2009). 專利危機以及法院如何解決它. 芝加哥大學出版社. ISBN 9780226080611.
Connell, Shaun。“智慧財產權”。2007 年 10 月。rebithofffreedom.org
Farah, Paolo 和 Cima, Elena。“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貨物、服務、智慧財產權和透明度問題”見 Aurelio Lopez-Tarruella Martinez(編輯),El comercio con China. Oportunidades empresariales, incertidumbres jurídicas, Tirant lo Blanch, 巴倫西亞(西班牙)2010 年,第 85-121 頁。ISBN 978-84-8456-981-7。可在SSRN.com 獲取。
Gowers, Andrew。“Gowers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審查”。英國財政部,2006 年 11 月。hm-treasury.gov.uk ISBN 0-118-40483-0.
Hahn, Robert W., 前沿產業的智慧財產權:軟體和生物技術, AEI 出版社,2005 年 3 月。
Kinsella, Stephan。“反對智慧財產權”。自由主義研究雜誌 15.2(2001 年春季):1-53。mises.org
Lai, Edwin。“全球經濟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經濟學”。普林斯頓大學。2001 年 4 月。dklevine.com
Lee, Richmond。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和相互作用 Accralaw 辦公室。
Lessig, Lawrence。“自由文化:大型媒體如何利用技術和法律來鎖定文化並控制創造力”。紐約:企鵝出版社,2004 年。free-culture.cc.
Lindberg, Van。智慧財產權和開源:保護程式碼的實用指南. O'Reilly 圖書,2008 年。ISBN 0-596-51796-3 | ISBN 9780596517960
Maskus, Keith E。“智慧財產權和經濟發展”。凱斯西儲大學國際法雜誌,第 32 卷,第 471 頁。journals/jil/32-3/maskusarticle.pdf law.case.edu
Mazzone, Jason。“版權欺詐”。布魯克林法學院,法律研究論文第 40 號。紐約大學法律評論 81(2006):1027。(摘要)。
Miller, Arthur Raphael 和 Michael H. Davis。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和版權. 第 3 版。紐約:西/沃茲沃斯,2000 年。ISBN 0-314-23519-1.
Mossoff, A。'重新思考專利的發展:一則知識史,1550-1800,' 海斯廷斯法律期刊,第 52 卷,第 1255 頁,2001 年
Rozanski, Felix。“發展中國家和製藥智慧財產權:神話與現實”。stockholm-network.org
Perelman, Michael。偷走這個想法:智慧財產權和公司對創造力的沒收. 帕爾格雷夫·麥克米倫,2004 年。
Rand, Ayn。“專利和版權”見 Ayn Rand 編輯的《資本主義:未知的理想》,紐約:新美國圖書館,1966 年,第 126-128 頁。
Reisman, George。'資本主義:對人類經濟生活本質和價值的完整而完整的理解,']渥太華,伊利諾伊州:1996 年,第 388-389 頁。
Schechter, Roger E. 和 John R. Thomas。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和商標法. 紐約:西/沃茲沃斯,2003 年,ISBN 0-314-06599-7.
Schneider, Patricia H。“國際貿易、經濟增長和智慧財產權: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面板資料研究”。2004 年 7 月。mtholyoke.edu
Shapiro, Robert 和 Nam Pham。“智慧財產權密集型製造在美國的經濟影響”。2007 年 7 月。the-value-of.ip.org
Vaidhyanathan, Siva。圖書館中的無政府主義者:自由與控制之間的衝突如何入侵現實世界並破壞體系. 紐約:基本書籍,2004 年。

參考資料

[edit | edit source]
  1. Raysman, Richard; Pisacreta, Edward A.; Ostrow, Seth H.; Adler, Kenneth A. (1999). 智慧財產權許可:形式和分析. 紐約,紐約:法律期刊出版社. ISBN 9781588520869.
  2. a b c d Lemley, Mark A. (2005). "財產、智慧財產權和搭便車" (PDF). 德克薩斯法律評論. 83: 1031–1033. 財產作為該領域的通用描述可能可以追溯到聯合國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3. Sherman, Brad; Bently, Lionel (1999). 現代智慧財產權法的形成:英國經驗,1760-1911. 劍橋大學出版社. p. 207. ISBN 9780521563635.
  4. "1867年憲法第4條第6號". 哈斯廷斯法學期刊 (德語). 52: 1255. 2001.
  5. Lemley, Mark A. (2005). "財產、智慧財產權和免費搭便車". 斯坦福律師 (73): 4–5. 檢索於 2019-11-12. {{cite journal}}: 有多個 |at=|pages= 指定 (幫助); 未知引數 |month= 被忽略 (幫助)
  6. Mossoff, A. (2001). "重新思考專利的演變:1550-1800年的知識史" (PDF). 哈斯廷斯法學期刊. 52: 1255.
  7. Constant de Rebecque, Benjamin de (1818). Plancher, P. (編). 關於代議制政府和法國現行憲法的出版物的完整集,構成憲政的某種課程. p. 296.
  8. Davoll 等訴布朗 (PDF). 1 Woodb. & M. 53;1 2 Robb, Pat. Cas. 303; 3 West. Law J. 151; Merw. Pat. Inv. 414.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 (歸檔於 2015年3月22日) 檢索於 2019年11月23日。
  9. "美國專利法簡史". 法律教育中心. 拉達斯和帕裡律師事務所. 2014年5月7日. 存檔於 原文 於 2016年1月26日. 檢索於 2019年11月23日.
  10. Schneider, Israel (1998). "猶太法和版權". 猶太法:考察哈拉卡、猶太問題和世俗法. 邁阿密:哈拉卡和美國法中心,亞勒夫研究所. p. 1. 存檔於 原文 於 2006年3月18日. 檢索於 2012年1月17日.
  11. Schroeder, Doris; Singer, Peter (2009). "智慧財產權改革的審慎理由:為Innova-P2編寫的報告" (PDF). 墨爾本,澳大利亞:應用哲學與公共倫理中心. 存檔於 原文 (PDF) 於 2016年5月9日. 檢索於 2019年11月23日. {{cite web}}: 未知引數 |month= 被忽略 (幫助)
  12. Boldrin, Michele; Levine, David K. (2008年1月2日). 反對智慧財產權壟斷. 劍橋,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 doi:10.1017/cbO9780511510854. ISBN 9780521879286. OCLC 232365572. 檢索於 2012年1月17日. 存檔 於 2010年1月2日 網際網路檔案館
  13.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bout-ip/en/iprm/pdf/ch1.pdf p. 3.
  14. http://web.archive.org/web/20110624131619/http://www.international.gc.ca/trade-agreements-accords-commerciaux/assets/pdfs/acta-crc_apr15-2011_eng.pdf
  15. Sonecon.com
  16. 美國智慧財產權密集型製造的經濟影響, 羅伯特·夏皮羅和南·法姆, 2007年7月 (存檔於 archive.org).
  17. 衡量智慧財產權體系的經濟影響,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2007年.
  18. Greenhalgh, C. & Rogers M., (2010). 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和作用. 創新、智慧財產權和經濟增長. 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 (p. 32-34).
  19. 聯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 檢索於 2011年10月25日.
  20.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人權與智慧財產權:概述". 檢索於 2011年10月25日.
  21. 羅納德·V·貝蒂格。 “版權歷史和哲學的批判性視角” 在《文化版權:智慧財產權的政治經濟學》中,由羅納德·V·貝蒂格著。 (科羅拉多州博爾德:西景出版社,1996 年),19-20
  22. a b c d 迪喬治,理查德·T. "14. 智慧財產權”。 在喬治·G·布倫克特;湯姆·L·博坎普 (編)。 牛津商業倫理手冊。 第1卷,第1版。 英國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 第408–439頁。
  23. a b 斯皮內洛,理查德·A. (2007)。 “智慧財產權”。 圖書館高科技25 (1): 12–22. doi:10.1108/07378130710735821. {{cite journal}}: |access-date= requires |url= (help); Unknown parameter |month= ignored (help)
  24. 資本主義:未知的理想,第 11 章 “專利和版權” - 艾茵·蘭德
  25. 理查德·M·斯托曼。 "你是否說“智慧財產權”?這是一種誘人的海市蜃樓". 自由軟體基金會,Inc. 檢索於 2008-03-28.
  26. a b "反對永久版權".
  27. 關於專利 - 丹尼爾·B·拉維徹 (2008 年 8 月 6 日)。 "在專利制度中保護自由:公共專利基金會的使命和活動".
  28.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 (2006 年 10 月 13 日)。 "作者@谷歌:約瑟夫·斯蒂格利茨 - 讓全球化發揮作用".
  29.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人權與智慧財產權:概述". 檢索於 2011年10月25日.
  30. 查普曼,奧黛麗·R. (2002)。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人權影響”。 國際經濟法雜誌5 (4): 861–882. doi:10.1093/jiel/5.4.861. {{cite journal}}: |access-date= requires |url= (help); Unknown parameter |month= ignored (help)
  31. N·斯蒂芬·金塞拉,反對智慧財產權 (2008),第 44 頁。
  32. 例如,美國版權期限延長法案,Pub.L. 105-298。
  33. 馬克·赫爾普林,專欄文章: 一個偉大的想法永存。 它的版權不應該嗎? 紐約時報,2007 年 5 月 20 日。
  34. 埃爾德雷德訴阿什克羅夫特案 埃爾德雷德訴阿什克羅夫特案,537 U. S. 186 (2003)
  35. 邁克·馬斯尼克 (2007 年 5 月 21 日)。 "為無限版權辯護...... 使用複製的想法和對財產的近乎完全的誤解". techdirt.
  36. 負責任基因學委員會, DNA 專利對生物體產生壟斷。 訪問於 2008.12.18。
  37. 植物專利 USPTO.gov
  38. 例如,阿斯利康擁有紫色(如用於藥丸膠囊)的註冊商標。 阿斯利康, 耐信:法律. 訪問於 2008.12.18。
  39. 比爾吉特·安徒生。 “智慧財產權” 或 “知識壟斷特權”:專利分析師應該關注哪一個? 第三千年創新系統與發展戰略國際會議 • 2003 年 11 月
  40. 馬丁·G、索倫森·C 和 弗朗斯·T·A. 知識壟斷特權與基本藥物需求之間的平衡 全球化與健康 2007,3:4doi:10.1186/1744-8603-3-4. "平衡保護製藥公司智慧財產權(第三作者認為更準確的描述應該是知識壟斷特權 (IMP))的需要與確保發展中國家獲得基本藥物的需要,是當今國際政策制定者面臨的最緊迫挑戰之一。")
  41. 托馬斯·傑斐遜,致艾薩克·麥克弗森的信 (1813 年 8 月 13 日)
  42. 菲利普·貝內特,'美國原住民與智慧財產權:將集體理想納入當前美國智慧財產權法的必要性',2009 年 [1]
  43. a b 桑德霍爾姆,約恩 (2010)。 圍繞智慧財產權的倫理問題。 哲學指南針。 第1108–1109頁。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維基媒體
維基共享資源 維基百科 維基語錄 維基文庫 華夏公益教科書 維基詞典
分類 文章
分類
頁面
分類 門戶
分類
定義
同義詞詞典
媒體 百科全書 語錄 文字 課程 詞典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