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與社會/網際網路與法律/版權與專利法
外觀
印刷術引入了版權法規... 君主制維持了它們,後來議會維持了它們,警察試圖執行它們(這是不可行的)。
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授予國會權力,除其他事項外,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http://www.law.cornell.edu/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rticlei.html#science%20and%20useful%20arts
本節大部分內容來自FTC/DOJ 2003年關於專利與競爭的報告
專利本質上是對政府授予的製造產品或製造產品(或提供服務)方法的壟斷,期限有限(通常為從申請之日起20年或從授予之日起17年,以先到者為準)。
專利型別有三種
- 實用新型專利(新的發明或工藝)
- 外觀設計專利(製造產品的新的原始或裝飾性設計)
- 植物專利(對植物新品種的專利)
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關於美國專利法或加拿大專利法的華夏公益教科書。
專利保證發明人在一定時期內的獨佔權利,因此,這增強了商業化的能力,可能是促進創新的激勵因素。
- 發明人有20年的時間來收回研發成本
- 發明人可能更容易獲得融資
- 在風險投資的情況下,它應該允許小型企業與大型企業競爭,但小型企業可能難以進行訴訟。
它可能會阻止創新,因為一旦專利獨佔權存在,其他人就不允許在該特定想法的基礎上進行構建,除非向專利持有者支付版稅(或違反法律)。
- '專利叢林'的出現可以創造一種環境,在這種環境中,如果沒有侵權,就很難保持競爭力。
- 壟斷者可能會創造更高的價格和更低的供應
- 壟斷者可以抑制增值創新
由於對產品進一步開發沒有限制,創新者可以在產品公開後立即開始改進產品。
研發基礎設施將在這個領域積累經驗,並更有能力進行後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