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tis/美國墮胎的社會技術爭議
本文將探討墮胎從 19 世紀至今在美國的社會技術爭議。文章將分析導致 1873 年墮胎禁令的關鍵人物;並討論 20 世紀的墮胎技術以及當前的爭議。
懷孕始於月經週期,這是一個 28 天的週期,分為月經期、卵泡期、排卵期和黃體期。在月經期,子宮內膜會脫落。在卵泡期,子宮內膜增厚,卵子成熟。在排卵期,即週期開始後的兩週,卵子從卵巢釋放出來等待受精,卵子存活時間為 24 小時,這期間是女效能夠受孕的唯一時間。[1] 受孕需要子宮內膜的增厚,因此,“醫生從女性最後一次月經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孕期,這通常比受精時間早兩週”。[2]

受精標誌著妊娠的第 3 周開始。受精卵向子宮移動,經歷細胞分裂和植入。[3] 胚胎是由細胞的內層形成的。在第 11 周,胚胎被認為是胎兒,長度約為 2 英寸。[3]
到妊娠 24 周時,胎兒在新生兒重症監護室的幫助下可以在子宮外存活。[2]
在第三孕期,胎兒的骨骼、神經網路和感官繼續發育。嬰兒在第 36 週末被認為是足月,但大多數婦女在第 38 周到第 42 周之間分娩。[4]
截至 2015 年,65.4% 的墮胎是在妊娠第 8 周或之前進行的,91.1% 的墮胎是在妊娠第 13 周或之前進行的,98.7% 的墮胎是在妊娠第 21 周之前進行的。[5]

直到 19 世紀後期,在胎動前進行的墮胎都被認為是合法的。[6] 胎動是指孕婦能夠感覺到或感知到胎兒運動,通常發生在妊娠期間的第 13 周到第 25 周之間。[7] 人們普遍認為,胎兒在胎動之前並不具有生命,因此在胎動之前終止妊娠是可以接受的。在 19 世紀前後,墮胎通常採用墮胎藥,即導致墮胎的藥物。報紙上的廣告會宣傳這些藥物,通常稱為“女性月經藥丸”。 麗絲泰爾夫人是一位重要人物,她的針對女性的廣告經常出現在報紙上。[8] 一則這樣的廣告寫道:“由科斯特羅夫人準備的女性月經藥丸……對於患有自然疾病抑制的女性來說,這是最好的藥物,在按照說明服用後,很少不能緩解”。[9]

霍拉蒂奧·斯托勒醫生是一位波士頓外科醫生,於 1855 年開始行醫。他是“醫生反對墮胎運動”的領袖,並且持有明顯的反女性主義觀點。[10] 在他 1868 年出版的《為什麼不?給每個女人的書》一書中,他宣稱墮胎是“實際精神錯亂的證據”,女性墮胎的動機是奢侈的生活、時尚或色慾。[11] 19 世紀人們普遍認為,身體和心理問題都源於女性的子宮。斯托勒指出:“在子宮興奮的刺激下,女性的心靈容易抑鬱,甚至會暫時陷入精神錯亂”。[11] 斯托勒在醫師界有很大的影響力,他宣稱:“醫生們現在一致認為,[胎兒]從受孕的那一刻起就具有生命”。[11] 儘管許多女性認為,孩子在胎動之前並沒有生命,但斯托勒認為胎動僅僅是一種感覺,並非所有女性都能感受到。因此,他得出結論,胎動不能作為妊娠期間孩子存在的標誌。[11][12]
成立於 1847 年的 美國醫學會 (AMA) 是一個由醫學專業人士組成的組織,在其早期,該組織主要譴責墮胎。[13] 1857 年 5 月,美國醫學會任命了一個委員會來調查刑事墮胎,其中霍拉提奧·斯托勒醫生被任命為主席。[14] 在委員會提交的關於刑事墮胎的報告中,該報告指出,刑事墮胎的罪責在各地的醫學界都得到了承認,並得出結論:“作為一項職業,我們一致譴責這種罪行”。[15] 委員會建議所有醫生對墮胎罪表示憎惡。[15] 後來,在 1860 年,在協會主席亨利·米勒醫生髮表的講話中,米勒表示,關於刑事墮胎的報告中的決議將提交國會,以便修改懲罰墮胎的法律並提供進一步的法律行動。[14]
所有進入醫學領域的新醫生都會宣誓的 希波克拉底誓言,確立了醫學人員在行醫時必須遵守的職業行為準則。特別是,誓言要求醫生宣誓不傷害任何人,因此可以歸因於當時許多醫生認為墮胎在道德上是錯誤的,並且直接違背了這一誓言。[16]
1873 年 3 月 3 日,第四十二屆國會第三屆會議通過了一項名為《壓制淫穢文學和不道德用品貿易及流通法》的法律,該法律禁止擁有可能用於防止受孕或導致墮胎的物品。違反此法會導致被判處苦役監禁,並處以最高 2000 美元的罰款。[17] 後來,該法案被稱為 1873 年的科姆斯特克法案。[18]
吸宮術 墮胎首次於 1957 年在中國進行研究[19],並在 20 世紀 70 年代得到發展。到 20 世紀 70 年代後期,吸宮術已成為最常見的頭三個月墮胎方法[20],並且今天仍在使用。在吸宮術中,子宮頸管會擴張,並將一根小管置入子宮中,將組織吸出。[21] 吸宮術的併發症率極低,比將妊娠持續到足月時的死亡風險更低,並且越早進行墮胎,風險就越低。[20] 這被證明是 羅伊訴韋德案 (1973 年) 判決的關鍵因素:“由於早期的誘發墮胎比繼續妊娠安全得多,法院承認婦女及其醫生選擇在頭三個月終止妊娠的權利”。[22] 由新技術帶來的墮胎安全性提高導致墮胎數量在 1973 年到 20 世紀 80 年代之間有所增加。[23] 這種模式與 耶文斯悖論 一致,並且是墮胎反對者支援觀點之一,他們擔心更安全、更快、更便宜的手術會導致墮胎變得司空見慣且頻繁。[24] 請注意,墮胎數量在 20 世紀 80 年代左右穩定在每年 150 萬例。[23]
1982 年,法國公司羅氏製藥宣佈,米非司酮 (RU-486) 可以終止妊娠。米非司酮會導致受精卵從子宮內膜分離。這種藥物隨後使用 米索前列醇,它會導致子宮收縮,以清除組織。米非司酮在法國獲得批准使用後,美國女權主義團體如女權多數基金會嘗試將這種藥物引入美國,但失敗了。[25] 來自反對團體的政治壓力很大;1989 年,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禁止進口米非司酮。[26] 儘管存在禁令,但美國醫學會宣佈支援米非司酮,理由是它比手術墮胎侵入性更小,但同樣有效,這與美國醫學會在 19 世紀對墮胎的態度發生了有趣的轉變。隨著克林頓政府的到來,局勢發生了轉變,該政府成功地推翻了禁令。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 1996 年發出了對該藥物的初步批准;然而,直到 2000 年才被批准用於公眾使用。[25] 最近,像美國生命團結組織這樣的反對團體試圖推動在藥物流產期間實施更嚴格的醫療監督,理由是藥物流產很危險。[27]
胎兒疼痛自1984年起便成為社會問題,當時全國生命權委員會 (NRLC)製作了無聲的尖叫,一部描繪了第一階段墮胎的電影,其中胎兒被看到張開嘴巴,好像在痛苦中。[28] 關於胎兒是否能感受到與墮胎相關的疼痛存在很大爭議,特別是關於晚期墮胎方法的爭議。由於疼痛涉及身體、心理和情緒反應,因此確定胎兒是否能感受到疼痛具有挑戰性。因此,研究人員必須考慮胎兒的發育和神經因素。美國醫學會否認胎兒在20周時能感受到疼痛[29],而關於此問題的許多相互矛盾的研究已被髮表。自2004年以來,美國立法機構的各成員一直在提出“未出生兒童安全意識法案”,最近一次是在2013年。[30][31] 該法案要求墮胎提供者向尋求墮胎的婦女提供關於其胎兒可能感受到疼痛的資訊。猶他州還通過了“對未出生兒童施用麻醉劑或鎮痛劑”法,該法要求胎兒在墮胎前接受麻醉,但有少數例外。[32] 這些法律主要由共和黨議員提出,因為共和黨自羅訴韋德案以來一直反對墮胎。[33]
晚期墮胎
[edit | edit source]術語“晚期墮胎”通常在政治上使用;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它“沒有醫學定義,在臨床環境中不使用”[34],因為它具有歧義。通俗地說,它通常被理解為指在胎兒存活點之後發生的墮胎。胎兒在24至28周之間被認為是存活的,如羅訴韋德案中法院的意見所定義。[35] 截至2019年,43個州在懷孕期間的某個時間點禁止墮胎,其中包括20個在胎兒存活點,以及1個在第三孕期開始時(25周)。[36] 晚期墮胎的原因最常見的是由於胎兒或母親的死亡風險,這些風險是由於在懷孕後期才可檢測到的異常情況造成的。美國婦產科醫師學院 (ACOG)重視醫患關係,認為政治干預會破壞這種關係。[34]

胎兒心跳
[edit | edit source]2019年,六個州通過了“心跳法案”,分別是佐治亞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蘇里州、密西西比州和俄亥俄州。心跳法案禁止在懷孕六到八週後進行墮胎,這是通常可以首次檢測到胚胎心跳的時間點。六週時的心跳“是未來嬰兒心臟位置的輕微顫動,”尼克勞斯兒童醫院胎兒護理中心的醫療主任Saima Aftab博士說。[37] 這些州以Faith2Action創始人兼總裁珍妮特·波特起草的示範法案為基礎。[38] Faith2Action是一個宗教非營利組織,其使命是“贏得生命、自由和家庭的文化戰爭”。[39] 許多團體和個人都表達了對這些法案的反對意見。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ACLU) 和計劃生育,美國最大的生殖健康服務提供者,已在每個州提起訴訟,以阻止這些法律生效。他們在每個案件中都取得了成功。他們的辯護基於“婦女在胎兒存活前有墮胎的絕對權利”,如羅訴韋德案所確立。[40] 計劃生育還在其網站主頁上實施了一個墮胎護理查詢工具,以消除圍繞這些法案的影響及其阻撓的困惑。[41]
結論
[edit | edit source]在過去三個世紀中,墮胎的每一次技術進步都激怒了美國的墮胎反對者,引發了新的爭議。更安全的墮胎方法將這場辯論從醫療危害中推向了宗教和哲學的領域。因此,宗教在墮胎爭議中的作用仍然有待調查,以及其他墮胎技術、對羅訴韋德案的更詳細分析以及相關的法院判決。
參考文獻
[edit | edit source]- ↑ Watson, S. (2018, August 17). 月經週期的階段。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從 https://www.healthline.com/health/womens-health/stages-of-menstrual-cycle 檢索。
- ↑ a b Artal-Mittelmark, R. (2019, August). 胎兒發育階段。於 2019 年 11 月 8 日從 https://www.merckmanuals.com/home/women-s-health-issues/normal-pregnancy/stages-of-development-of-the-fetus 檢索。
- ↑ a b 懷孕週數。 (2017, July 12). 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從 https://www.mayoclinic.org/healthy-lifestyle/pregnancy-week-by-week/in-depth/prenatal-care/art-20045302 檢索。
- ↑ a b 胎兒發育週數。 (2018, July). 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從 https://www.babycentre.co.uk/pregnancy-week-by-week 檢索。
- ↑ Jatlaoui, T. C., Boutot, M. E., Mandel, M. G., Whiteman, M. K., Ti, A., Petersen, E., & Pazol, K. (2018). 墮胎監測 - 美國,2015 年。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發病率和死亡率週報,67(13)。檢索自 https://www.cdc.gov/mmwr/volumes/67/ss/pdfs/ss6713a1-H.pdf
- ↑ 全國墮胎聯合會。 (n.d.). 墮胎史。https://prochoice.org/education-and-advocacy/about-abortion/history-of-abortion/
- ↑ 美國妊娠協會。 (n.d.). 第一次胎動:胎動。https://americanpregnancy.org/while-pregnant/first-fetal-movement/
- ↑ Abbott, K. (2012). 羅斯泰爾夫人:第五大道上的墮胎者。史密森尼雜誌。https://www.smithsonianmag.com/history/madame-restell-the-abortionist-of-fifth-avenue-145109198/
- ↑ 多項分類廣告。 (1841). [女性月經藥廣告]. 紐約先驅報,268.
- ↑ Aron, N. R. (2017). 美國婦科之父在 19 世紀 50 年代努力將墮胎定為刑事犯罪。https://timeline.com/horatio-storer-criminal-abortion-c433606491da
- ↑ a b c d Storer, H. R. (1868). 為什麼不?一本適合每個女人的書。 波士頓:李和謝潑德。
- ↑ Storer, H.R. (1859). 對產科司法管轄區的貢獻:刑事墮胎。北美醫科外科評論,3, 64-72. https://horatiostorer.net/
- ↑ 美國醫學會。 (n.d.)。 AMA 歷史。 https://www.ama-assn.org/about/ama-history/ama-history
- ↑ a b Miller, H. (1860)。 Henry Miller, M.D. 的致辭,協會主席。 美國醫學會學報, 13, 55-76。 https://horatiostorer.net/ama-vs-abortion/
- ↑ a b 美國醫學會。 (1859)。 關於刑事墮胎的報告。 美國醫學會學報, 12, 75-78。 https://horatiostorer.net/ama-vs-abortion/
- ↑ Hajar R. (2017)。 醫師誓言:歷史視角。 心臟觀點:海灣心臟協會官方期刊, 18(4), 154–159。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5755201/
- ↑ 1873 年 3 月 3 日法令,第 258 章,1 Stat. 598。 https://memory.loc.gov/cgi-bin/ampage?collId=llsl&fileName=017/llsl017.db&recNum=639
- ↑ 大英百科全書編輯 (2019)。 康斯托克法。 https://www.britannica.com/event/Comstock-Act
- ↑ Coombes, R. (2008)。 產科醫生尋求對中國安全墮胎先驅者的認可。 BMJ, 336, 1332–1333。 doi: 10.1136/bmj.39608.391030.DB
- ↑ a b Meckstroth, K. & Paul, M. (n.d.)。 第一孕期吸取式墮胎。 檢索自 http://prochoice.org/wp-content/uploads/TextbookCh10.pdf.
- ↑ 吸取術墮胎。 (2018 年 9 月 5 日)。 檢索自 https://www.mottchildren.org/health-library/tw1078.
- ↑ Cates, W., Grimes, D. A. & Schulz, K. F. (2003)。 合法墮胎對公共衛生的影響:30 年後。 性與生殖健康視角, 35(1), 25–28。 doi: https://doi.org/10.1363/3502503
- ↑ a b Schoen J. (2013)。 在鉅變中生存:墮胎服務機構的建立。 美國公共衛生雜誌, 103(3), 416–425。 doi:10.2105/AJPH.2012.301173
- ↑ Callahan, D. (1986)。 技術如何重新構建墮胎辯論。 哈斯廷斯中心報告, 16(1), 33–42。 檢索自 https://www.jstor.org/stable/3562468
- ↑ a b Fraser, L. (2009)。 墮胎藥的嚴峻進展。 母親瓊斯。 檢索自 https://www.motherjones.com/politics/1999/01/abortion-pills-grim-progress/
- ↑ 美國墮胎藥簡史。 (2000 年 9 月 28 日)。 檢索自 https://www.webmd.com/women/news/20000928/brief-history-of-abortion-pill-in-us#1.
- ↑ Little, B. (2017 年 6 月 23 日)。 “墮胎藥”背後的科學。 檢索自 https://www.smithsonianmag.com/health-medicine/science-behind-abortion-pill-180963762/.
- ↑ Lubbe, Rachel。 (2012 年 1 月 27 日)。 沉默的尖叫 (完整版)。 檢索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ON-8PP6zgQ
- ↑ Lee, S. J., Ralston, H. J. P., Drey, E. A., Partridge, J. C. & Rosen, M. A. (2005)。 胎兒疼痛。 Jama, 294(8), 947。 doi: 10.1001/jama.294.8.947
- ↑ 2004 年未出生兒童疼痛意識法案,S.2466,第 108 屆國會 (2004 年)。
- ↑ 2013 年未出生兒童疼痛意識法案,S.356,第 113 屆國會 (2013 年)。
- ↑ 對未出生兒童進行麻醉或鎮痛,猶他州。 猶他州法典第 76-7-308.5 節。
- ↑ Karrer, R. N. (2012 年 2 月 2 日)。 反墮胎運動及其在羅訴韋德案後的最初幾年。 檢索自 https://muse.jhu.edu/article/465870.
- ↑ a b 美國婦產科醫師學院。 (2019 年 2 月)。 事實很重要:孕晚期墮胎護理對女性健康至關重要。 檢索自 https://www.acog.org/About-ACOG/ACOG-Departments/Government-Relations-and-Outreach/Facts-are-Important-Abortion-Care-Later-in-Pregnancy-is-Important-to-Womens-Health?IsMobileSet=false.
- ↑ 羅訴韋德案,410 U.S. 113 (1973 年)。
- ↑ 全孕期墮胎州禁令。 (2019 年 12 月 3 日)。 檢索自 https://www.guttmacher.org/state-policy/explore/state-policies-later-abortions.
- ↑ Rettner, R. (2019 年 5 月 17 日)。 “胎兒心跳”在 6 周時真的是心跳嗎? 檢索自 https://www.livescience.com/65501-fetal-heartbeat-at-6-weeks-explained.html.
- ↑ 信仰行動。 (n.d.)。 模版法案。 檢索自 http://www.f2a.org/.
- ↑ 信仰行動。 (n.d.)。 關於我們。 檢索自 http://www.f2a.org/.
- ↑ ACLU 和計劃生育組織對俄亥俄州近乎全面墮胎禁令提起訴訟。 (2019 年 5 月 15 日)。 檢索自 https://www.aclu.org/press-releases/aclu-and-planned-parenthood-file-lawsuit-challenging-ohios-near-total-abortion-ban.
- ↑ 計劃生育組織。 (n.d.)。 墮胎地點:查詢您附近的墮胎服務機構。 檢索自 https://www.plannedparenthood.org/abortion-a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