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tis/網際網路時代的智慧財產權
網際網路為使用者提供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能力,只需點選按鈕即可訪問幾乎所有他們想要的內容,但有時這種便利性會讓使用者獲得他們沒有合法權利的材料。雖然有些人認為這些行為是正當的,而另一些人則認為是盜竊,但網際網路無疑給智慧財產權保護增添了新的困難維度。

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二元性並非新鮮事物,新技術的引入總是會改變這兩組人之間力量的平衡。在不同的時期,收音機、錄影機、盒式磁帶和行動式 MP3 播放器都讓消費者能夠以新的方式訪問內容,這引起了內容生產商的擔憂。[1][2][3] 同樣,生產商也透過立法和營銷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然而,最終生產商往往會適應新技術,並在其中尋找機會。
智慧財產權 (IP) 是指思想的創造,對其專屬權利得到保留和承認。智慧財產權可以是各種無形資產,如音樂、文學、藝術、文字等。[4] 存在著許多不同型別的智慧財產權,但最常見的三個是版權、商標和專利。版權防止對作品的非法複製、展示、分發和表演。[5] 商標是企業用來區分自己與競爭對手的消費者獨特標誌或標識。[6] 專利是授予發明人 (或專利受讓人) 對發明在限定期限內 (例如 20 年) 的獨佔使用權。[7] 版權侵權在網際網路上發現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佔絕大多數。

如今的智慧財產權爭論的前奏是索尼 Betamax 案。在 20 世紀 70 年代後期,索尼推出了 Betamax,這是一種錄影機 (VTR),可以讓機主將電視節目錄制到錄影帶上,並在更方便的時間觀看。這種現象被稱為“時間轉移”。[8]
許多電影製作公司和廣播公司都擔心 Betamax 的錄製功能。電影行業沒有立即採取任何措施,因為國會當時正在進行一項重大修訂,但國會最終沒有在最終版本中為電影行業新增任何新的保護措施。
在 1976 年新版權法頒佈後不久,環球影業公司就索尼的 Betamax 提起訴訟,聲稱由於 Betamax 可以用於版權侵權,因此索尼應對 Betamax 機主所犯的任何版權侵權行為負責。
環球影業公司訴索尼公司案於 1978 年在加州地方法院審理。法院以非商業性家庭使用的理由裁決索尼勝訴,這被認為是在 1976 年新版權法下的“合理使用”。
環球影業公司對該案件提出上訴,上訴到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該裁決被推翻。上訴法院認為索尼確實應對間接侵權負責,並進一步聲稱 Betamax 不是主要商品,因為它的主要用途是複製。
最終,該案件被美國最高法院審理 [464 U.S. 417 (1984)][9],裁決索尼不對間接侵權負責。最高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確定一項通用測試,以確定某種裝置是否有大量的非侵權使用,這給法院帶來了解釋上的挑戰,要在涉及新技術和網際網路的未來案件中進行裁決。

與收音機或盒式磁帶等創新不同,網際網路並不代表對內容行業的單一威脅。相反,網際網路使各種各樣的技術能夠用於侵權活動。這些技術包括專門用於流媒體音樂或影片的網站、允許使用者直接共享檔案 (包括流行的 BitTorrent 協議) 的服務,以及代表可供下載的大量檔案集合的網站。但是,此類服務並不總是違法的。流行的音樂流媒體網站 Pandora 透過與它提供音樂的權利持有者達成協議來維護合法性。[10] NBC[11] 和 CBS[12] 等電視網路將其節目的一些劇集免費提供線上流媒體觀看。有時,也可能不清楚某項活動是否構成版權侵權。當個人混音一首他們沒有權利的歌曲時,人們可以爭辯說這是一種侵犯版權的行為,或者是一種合法的創作行為。[13] 當個人在別人擁有的影片上錄製自己的評論,並聲稱這是一項模仿行為時,也是如此。[14]
這種不確定性導致了一種新的二元性,這種二元性不像生產者和消費者那樣清晰。一方面是那些堅決支援版權所有者保護其被稱為財產的權利的人。這些通常包括版權所有者本身 (例如 MTV 和華納音樂集團) 以及代表版權所有者的組織 (例如美國電影協會或美國唱片藝術家協會)。[15][16] 雖然大多數此類公司都將網路作為其商業模式的一部分,但與此同時,他們也對網際網路帶來的盜版機會感到不滿。美國電影協會高階副總裁邁克爾·奧利裡表達了這群人的普遍感受:“我們沒有理由不能團結起來,共同努力,但很難與一個以盜竊為基礎的商業模式開展業務。”[17]

另一方面,有些人則試圖利用網際網路帶來的機遇,例如網民免費線上獲取內容,音樂家免費線上釋出音樂[18],以及立法者試圖擁抱網際網路創造的新文化,而不是將其犯罪化。[19] 一項調查顯示,7000名承認曾在網上非法下載內容的人參與了調查,結果表明,便利性和零成本是吸引他們使用網路盜版的兩個最主要因素。澳大利亞海盜黨政治組織主席大衛·克拉夫蒂對此回應道:“人們不只是想要免費搭便車。他們生活在現代社會,期望商業模式跟上他們的步伐……歸根結底是自由。他們只想確保自己擁有了資料,無論何時何地,都能在任何裝置上觀看。”[20]
預防措施
[edit | edit source]解決圍繞智慧財產權問題的方案多種多樣。一些人轉向立法或營銷活動來對抗網路盜版。另一些人則試圖解決侵權的根源。一些研究表明,版權侵權往往是對版權持有者使用數字版權管理等方法降低產品價值,或者甚至是對合法獲取產品存在困難的一種回應。[21] 另一些人則認為,版權侵權最終會導致合法銷售的增長,因此這不是問題。[22]
法律回應
[edit | edit source]數字版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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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版權管理 (DRM) 是一種由智慧財產權所有者使用的技術機制,用於限制對數字分發的內容或裝置的使用。DRM 技術最常見於影片遊戲(禁止未經授權的複製和分發)、計算機軟體、電子閱讀器(電子書閱讀器)和平板電腦、以及 VHS 磁帶、DVD 和藍光光碟。
DRM 並沒有得到公眾的認可。許多組織、個人和軟體開發人員反對 DRM,聲稱可以透過多種方式從非 DRM 作品中獲利。
DRM 的一個主要缺陷是存在多種繞過 DRM 技術的方法,導致了數字千年版權法 (DMCA) 的出現,該法將製作任何旨在繞過保護技術的技術定為犯罪。
數字千年版權法
[edit | edit source]1998 年,數字千年版權法 (DMCA) 在美國簽署成為法律。這項法律旨在更新美國法律,以應對日益增長的關於數字技術的疑問。DMCA 在與網際網路相關的條款中,最重要的兩個條款也許是安全港和下架通知。[23]
安全港的概念在 DMCA 的第二章中確立。該條款保護線上服務提供商免受版權侵權索賠的責任。安全港的預期效果是,關於侵權活動的爭端應由權利人與被指控侵權的使用者之間解決。
DMCA 制定了下架通知,作為版權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的一種手段。如果內容所有者認為某個網站上的某些內容侵犯了他們的版權,他們可以向該網站提交下架通知。然後,該網站需要刪除該內容,或者相關使用者需要對下架請求提出異議。然而,DMCA 的下架通知也受到了一些批評,有人認為,該條款使網站更容易逃脫侵權,並且虛假的下架通知可能會被惡意使用。[24]
停止線上盜版法案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
[edit | edit source]停止線上盜版法案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是美國國會提出的兩項類似法案,旨在解決網路盜版問題。這些法案將引入幾項措施,版權所有人可以透過這些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包括切斷對外國網站的資金來源,禁止搜尋引擎索引侵權網站,命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遮蔽對侵權網站的訪問,以及將線上播放版權材料定為重罪。[25][26]

這些法案引發了爭議,無陣列織表達了支援或反對意見。一些支援這些法案的團體包括美國電影協會、美國商會、美國商業改進局、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和美國演員工會。一些反對這些法案的團體包括谷歌、雅虎、臉書、電子前沿基金會和消費電子協會。[27]
反對這些法案的主要理由集中在三個方面。首先是擔心法案中存在範圍過廣的定義和模糊的措辭。如果版權所有人像濫用 DMCA 下架通知那樣濫用法案中的條款,那麼結果可能是,一個網站可以被輕易地關閉,而沒有申訴的機會。這導致了人們擔心,這些法案可能被用來強迫非侵權網站下線。圍繞這些法案的第二個主要問題是它們可能對網際網路基礎設施造成的影響。這些法案允許法院命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遮蔽某些網站,但他們使用的方法可能會危及整個網際網路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第三,反對這些法案的人表示擔心,這些法案將使美國走上審查制度的道路。[28]
線上保護和數字貿易執法法案
[edit | edit source]線上保護和數字貿易執法法案 (OPEN 法案) 是國會提出的一項法案,作為最近被否決的 SOPA 和 PIPA 法案的替代方案。OPEN 法案的主要目標是阻止向專門從事盜版和假冒的外國網站轉移資金,切斷這些不法網站的現金流,並阻止那些在這些網站上非法分發版權材料的人獲得利潤。[29]
國際回應
[edit | edit source]當前的全球化趨勢,加上數字化,正在將世界引向一個智慧財產權盜竊的新時代。儘管出臺了新的法律法規以減輕這種情況,但網路盜版實際上在全球範圍內持續增長。
在從 YouTube 和 Dailymotion 等網站強制刪除侵犯版權的影片後,中國已成為全球網路盜版的天堂。僅從 2007 年 9 月到 2008 年 9 月,上傳到優酷和土豆等中國網站上的侵犯版權的影片數量(通常是完整的電視劇和電影)增長了六倍。顯然,清理西方網站並不能解決網路盜版問題;它只會導致侵權內容大量遷移到外國網站。[30]
2010 年,Midem 將韓國列為全球第二大音樂盜版國,僅次於中國,60% 的網際網路使用者從非法的線上來源免費下載了音樂。造成這一高盜版率的原因之一是韓國政府重視將該國打造成全球最“聯網”的國家,移動網際網路滲透率超過 100%,幾乎所有家庭都能接入高速網際網路。儘管 2009 年通過了“三振出局”立法,賦予當局切斷持續檔案共享者的網際網路訪問許可權長達六個月的權力,但數字分發基礎設施不可避免地影響了錄音音樂的銷售,同時促進了線上盜版。[31]
這些外國的高線上盜版率顯然侵蝕了美國公司利潤,目前,美國似乎還沒有任何有效的方式來阻止它。
技術應對
[edit | edit source]網際網路盜版的興起創造了一個市場,讓創新者能夠重新構想版權持有者對其產品獲得報酬的方式。
Spotify
[edit | edit source]Spotify 允許使用者免費將數百萬首歌曲流式傳輸到他們的桌面。使用“免費增值”模式,該軟體向用戶提供付費去除廣告或更多播放功能的選項。它還提供社交功能,允許使用者在應用程式內或 Facebook 上與朋友分享音樂。[32]
Spotify 最初在瑞典創立,專門針對盜版問題。用 CEO Daniel Ek 的話說,“我出生在瑞典,瑞典以盜版服務聞名……我決定要建立一個比盜版更好的產品。”研究表明,Spotify 在瑞典推出後僅兩年,音樂盜版率就下降了 25%。[33]
Spotify 在音樂行業取得了成功,在全球擁有 2000 萬免費使用者和 500 萬付費使用者。2012 年,Spotify 成為音樂廠牌的第二大收入來源,2011 年向音樂發行商支付了 32 億美元。[34] 隨著網路客戶端和替代支付模式的計劃,Spotify 似乎決心為盜版提供一個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案。
Pandora
[edit | edit source]Pandora 被譽為最早的兩項減少音樂盜版技術的之一,是一個廣告支援的網際網路廣播網站,允許使用者發現新音樂。[35]
與 Spotify 不同,Pandora 由於許可原因不允許使用者重播歌曲。儘管它擁有 1 億使用者,並在過去一年收入超過 1 億美元,但 Pandora 卻遇到了財務困境。部分原因是 Pandora 將其收入的 70% 以上返還給行業。[36]
為了更容易獲利,Pandora 正在遊說國會透過《廣播公平法》,該法案將降低網際網路廣播服務為其流式傳輸的音樂支付的費用。[37] Pandora 將此視為一項演變性改變,希望搭乘 2011 年阻止《阻止線上盜版法案》的網際網路行動主義浪潮。
Hulu
[edit | edit source]Hulu 是一家線上影片流媒體服務,為免費和高階使用者提供熱門電視劇的訪問許可權。[38] 與 Spotify 一樣,Hulu 基於免費增值收入模式,依賴廣告和付費服務,而不是按劇集收費。這種模式在打擊盜版方面非常成功,因為使用者發現使用 Hulu 比盜版電視劇更容易。TorrentFreak 的一項研究表明,Hulu 於 2008 年推出後,許多電視劇的盜版率下降了三分之一。[39]
2011 年,福克斯將電視劇在 Hulu 上的釋出時間推遲了 8 天,導致許多電視劇的盜版率激增。[39] 這表明許多人都在使用 Hulu 而不是盜版線上電視劇。現在,Hulu“Plus”提供了一項高階服務,消除了這種延遲,並擁有 200 萬訂閱者。[40]
結論
[edit | edit source]圍繞智慧財產權和網際網路的問題沒有明顯的解決方案。立法者和權利持有者的倉促行動可能會犧牲網際網路提供的無數機會,但無視版權持有者的權利和關切則可能破壞整個智慧財產權的概念。版權持有者、消費者、立法者、網際網路使用者等都對結果負有責任,他們必須在各自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才能解決這些問題。然而,最近透過重新設計商業模式來打擊線上盜版的成功,為未來解決此類問題的有效解決方案提供了一些啟示。技術將繼續進步,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但最終,只有那些已經確定了時代精確客戶價值主張的人才能取得成功。
參考資料
[edit | edit source]- ↑ 國際:泵 v. 井,TIME.com
- ↑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家庭錄音,cryptome.org
- ↑ RIAA v. Diamond,eff.org
- ↑ 智慧財產權定義, merriam-webster.com
- ↑ 版權定義, merriam-webster.com
- ↑ 商標定義, merriam-webster.com
- ↑ 專利定義, merriam-webster.com
- ↑ 時間推移, wikipedia.org
- ↑ 索尼美國公司訴環球城市影業公司, wikipedia.org
- ↑ 潘多拉,pandora.com
- ↑ NBC.com
- ↑ CBS.com
- ↑ 為盜版辯護,wsj.com
- ↑ 劫持哈利·波特,魁地奇掃帚和所有,nytimes.com
- ↑ 我們為什麼關心版權,MPAA.org
- ↑ 什麼是網路盜版?,RIAA.com
- ↑ 媒體世界(和世代)的衝突 nytimes.com
- ↑ 終身免費下載我們的音樂。,digsin.com
- ↑ 歐盟政黨集團採納盜版觀點關於版權壟斷的重大勝利,falkvinge.net
- ↑ 偉大的網際網路盜版調查 foxnews.com
- ↑ 調查顯示:只有無 DRM 的音樂值得付費,arstechnica.com
- ↑ 瑞士政府表示盜版自食其果,pcmag.com
- ↑ 美國版權局摘要,copyright.gov
- ↑ 有效流程還是“寒蟬效應”?《數字千年版權法》第 512 條下的撤回通知,usc.edu
- ↑ H.R. 3261: 阻止線上盜版法案, govtrack.us
- ↑ S. 968: 防止對經濟創造力和智慧財產權盜竊的真實線上威脅法案,govtrack.us
- ↑ 美國阻止線上盜版法案:入門指南,pcworld.com
- ↑ 為什麼SOPA和保護IP是糟糕的想法,techdirt.com
- ↑ 打擊網路盜版:CES舉辦SOPA與開放式辯論,http://arstechnica.com
- ↑ 影片盜版的中國綜合症, forbes.com
- ↑ 韓國繼續發展成為未來錄音市場模式, 音樂版權部落格
- ↑ Spotify,spotify.com
- ↑ 瑞典音樂:檔案共享和下載統計資料
- ↑ Spotify宣佈全球付費使用者超過500萬,美國付費使用者超過100萬,總活躍使用者2000萬,播放列表10億個,tnw.com
- ↑ 音樂逝去的日子:唱片行業如何應對數字盜版,columbiachronicle.com
- ↑ RIAA是否真的想要唱片業?,lazytechguys.com
- ↑ Pandora在國會聽證會上呼籲降低音樂版權費,venturebeat.com
- ↑ 關於Hulu,hulu.com
- ↑ a b 福克斯在Hulu上的8天延遲引發盜版激增,torrentfreak.com
- ↑ 福克斯可能會失去高達三分之一的網路觀眾,因盜版問題,gaga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