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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tis/網路中立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網路中立是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 不得干預他們向客戶提供的內容或對任何內容表現出偏好。採取何種行動以及應採取何種行動是一個日益關注的問題。政策制定者認為,需要更多指南來保護線上市場免受可能威脅到自由和開放網際網路的潛在濫用行為。其他人則認為現行政策要麼足夠,要麼過於嚴格。[1]

在美國,這一原則受 1934 年《通訊法》第二章的保護,該法律將 ISP 定義為公共事業而不是資訊提供者,從而阻止 ISP 向內容創作者收取向終端使用者提供更快交付服務的溢價。[2] 這一原則得到了谷歌、Facebook 和 Netflix 等主要內容創作者以及不斷增長的企業和公眾的支援,因為他們將該系統視為其內容的公平競爭環境。然而,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主席阿吉特·派以及 Comcast 和 Verizon 等主要 ISP 公司贊成用使用者協議替換第二章法規,這些協議設定了他們提供的服務條款,聲稱法規會抑制服務發展並減少 ISP 之間的競爭。[3]

這個問題自世紀之交以來一直很普遍,在 Comcast 被發現干預某些網站的流量時變得臭名昭著。[4] ISP 一直遊說立法者透過有利於他們的立法,而公眾則利用線上論壇、部落格文章和媒體來引起立法者的注意,突出了政治領域中經濟利益之間的鬥爭。[5]

1934 年 6 月 - 1934 年《通訊法》設立了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來規範有線和無線通訊領域的商業活動。FCC 取代了聯邦無線電委員會,並從聯邦貿易委員會接管了電信權力。[6]

1996 年 2 月 - 1996 年《電信法》將網際網路納入廣播和頻譜分配,以建立政府監管控制並增加市場競爭。[7]

2002 年 3 月 - 在主席邁克爾·鮑威爾領導下,FCC 將有線調變解調器服務歸類為 1934 年《通訊法》第一章中的“資訊服務”;因此,放鬆了對寬頻網際網路提供商的監管。[8]

2003 年 1 月 - 網路中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 2003 年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蒂姆·吳首次使用該詞。[1] 在他的論文《關於網路中立的提議》中,吳討論了平衡 ISP 在提供其網路方面的利益與新應用市場威脅的原則。[2]

2005 年 6 月 - 最高法院在 Brand X (一家 ISP) 與 FCC 的聯邦上訴案中,維持了 FCC 將寬頻歸類為聯邦上訴案的權力,因此,根據 FCC,寬頻仍然是資訊服務,免於公用事業的普通運營商要求。[9]

2007 年 10 月 - 2008 年 8 月 - 美聯社和其他新聞媒體報道了當時的領先 ISP 之一 Comcast 及其對 BitTorrent 流量的干預。[10] 這是美國任何 ISP 首次被發現違反網路中立規則。Comcast 聲稱,他們的措施是必要的,以防止其網路被淹沒。第二年,FCC 裁決 Comcast 敗訴,併發布了停止令,要求 Comcast 向客戶披露他們未來如何管理流量,並要求網路管理,但不得限制特定的流量協議。[10]

2010 年 4 月 -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支援 Comcast 對 FCC 的上訴,聲稱“該機構無權監管網際網路提供商的網路管理實踐”。[11]

2010 年 12 月 - 在主席朱利葉斯·格納喬斯基領導下,FCC 通過了《開放網際網路令》,這是網路中立首次出現在法規中。[12] 這些規則直到 2011 年 9 月才公佈。[3]

2014 年 1 月 - Verizon 對 FCC 提起訴訟,稱《開放網際網路令》超越了 FCC 的權力。法院將《開放網際網路令》進行劃分,最終裁決一些部分超出了 FCC 的管轄範圍,因為寬頻被歸類為資訊服務,而其他部分則得到維持或擴大。[13]

2014 年 5 月 - 在主席湯姆·惠勒領導下,FCC 恢復了網路中立。然而,該提案引發了網路中立支持者的抗議,因為他們反對設立不同的網際網路速度連線通道。[14] 該提案允許網際網路上存在快車道和慢車道,慢車道保證最低級別的訪問,但不阻塞任何內容或降低連線速度。快車道可以出售以提供商業上合理的速度。這標誌著雙層網際網路的開始,FCC 假設最低級別的訪問仍然會很快。[4]

2015 年 2 月 - 應美國總統巴拉克·奧巴馬的敦促,FCC 投票決定將網際網路歸類為 1934 年《通訊法》中的第二章服務“公共事業”。惠勒主席還將權力擴充套件到行動網路,以使 1934 年的法律現代化。[15]

2017 年 1 月 - 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任命阿吉特·派為 FCC 新任主席。[5] 派宣佈了他扭轉最近制定的第二章法規的計劃。[6]

2017 年 7 月 12 日 - 亞馬遜、Reddit、Netflix 和許多其他重要的網際網路組織參與了“拯救網路中立行動日”,試圖說服目前由共和黨控制的 FCC 保持網路中立規則。[7]


2017 年 8 月 11 日 - 傑西卡·羅森沃塞爾擔任聯邦通訊委員會主席,自 2012 年起擔任委員。在該機構,她推動了通訊服務的更大機會、可及性和可負擔性,以使所有美國人獲得更多平等。此外,她還努力保護開放的網際網路,以確保學生透過 FCC 的緊急連線基金獲得寬頻接入,以彌閤家庭作業差距,並確保無力支付網際網路服務的家庭能夠透過緊急寬頻福利計劃保持聯絡。

2021 年 10 月 26 日 - 吉吉·索恩是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技術法與政策研究所的研究員,也是本頓高階研究員和公共倡導者。吉吉是一位開放、負擔得起且民主的通訊網路的公共倡導者。三十多年來,吉吉一直在努力維護基本競爭和創新政策,這些政策幫助使寬頻網際網路接入更加普遍、競爭激烈、價格合理、開放,並保護使用者隱私。

2018 年 3 月 - 國會提出“拯救網際網路法案”,以恢復 2010 年開放網際網路秩序定義的網路中立。它包括一項提議,撤銷 FCC 在 2017 年對寬頻進行重新分類的裁決。 [16]

2019 年 10 月 -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對網路中立的廢除和放松管制,但裁定各州可以制定自己的網路中立保護措施。 [17]

2019 年 - 29 個州和波多黎各推出了關於網路中立的立法[18]

2019 年 5 月 - 科羅拉多州通過了 SB 78,禁止 ISP 從某些行為中獲利。 [18]

2020 年 - 12 個州波多黎各和華盛頓特區推出了關於網路中立的立法。 [19]

2020 年 - 華盛頓特區通過了 B23-664:ISP 不允許阻止或限制任何型別的內容或服務的合法網際網路流量。 [19]

2021 年 - 16 個州推出了關於網路中立的立法[20]

2021 年 2 月 - 馬里蘭州推出了網路中立立法。馬里蘭州 2021 年網路中立法有助於保持網際網路的開放和自由。例如,它阻止固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和移動寬頻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商阻止特定內容、應用程式、服務或裝置,以及損害某些網際網路流量。馬里蘭州 2021 年網路中立法還阻止固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和移動寬頻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商在某些情況下偏袒某些網際網路流量而不是其他網際網路流量,以幫助所有網際網路流量平等對待。 [20]

公眾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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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獲得對其平臺的支援,ISP 和其他反對其第二條分類的人(例如 Ajit Pai)使用傳統廣告、遊說、喜劇呼籲和社交媒體。 Comcast 不斷在推特上釋出付費廣告,聲稱他們支援網路中立和放棄 ISP 的第二條分類 [21]。自 2003 年以來,ISP 還花費了數億美元用於遊說,以獲得對其平臺的支援 [22]。Ajit Pai 還發布了自己帶有特大瑞斯咖啡杯的照片,以將自己描繪成一個可以親近的人,以獲得對其平臺的支援。

支援第二條網路中立法規定的團體使用政府擁有的線上論壇、喜劇呼籲和社交媒體來增加對其觀點的支援。約翰·奧利弗釋出了多個完整的喜劇片段,以告知公眾有關網路中立辯論進展情況,並積極鼓勵個人在 FCC 論壇上發表評論,並聯系他們的代表以維持第二條法規 [23]。他還購買了域名為“gofccyourself.com”,以方便在 FCC 頁面上發表評論。Google、Facebook 和 Netflix 也支援這種觀點,並在網際網路頁面上概述了他們支援第二條法規的觀點。有些人還組建了子版塊,以表達他們的擔憂,並獲得公眾支援,最終目標是讓個人呼籲他們的代表,以阻止反對第二條法規的投票 [24]

聲稱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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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中立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爭論的一個主要點是經濟競爭。支持者認為網路中立保護了自由和開放的市場,而反對者認為它阻止了自由和開放的市場。這些論點之間的差異在於不同的群體如何定義網際網路,是公共事業,還是公開交易的商品。網際網路市場的自由度和開放度取決於這個定義。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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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zon 副總裁凱西·格里洛的一句話概括了反對意見:“網路中立破壞了投資和創新,並對網際網路繼續發展壯大的能力構成了重大威脅” [25]。幾位經濟學家和 FCC 主席 Ajit Pai 證實了這一立場。哈佛商業評論的經濟學家 Litan 和 Singer [26] 表示,“如果沒有網路中立限制,車庫裡的企業家就會投入大量精力試圖用下一個殺手級應用推翻 Google。”反對者認為,將網際網路宣佈為公共事業會減少網際網路市場的競爭,並會讓 ISP 失去對改善網路基礎設施投資的積極性 [27]。從 ISP 的角度來看,正如弗朗索瓦·梅尼耶在《網路中立的經濟學》一文中所述 [27]:“網際網路頻寬是一種不可無限擴充套件的資源,網路擁塞會影響所有使用者。”網際網路作為一種資源的稀缺性是網際網路分配應該是一個自由市場的論點中的一個主要觀點。當然,自由市場也有利於 ISP 的盈利能力,因為它允許從網際網路上的消費者(網際網路使用者)和內容生產者(Facebook、Google 等)那裡獲得利潤 [27]。目前,利潤僅來自網際網路消費者,其計劃完全依賴於使用者註冊,而與他們使用網際網路的多少無關 [27]。如果網際網路成為完全開放的市場,ISP 也將能夠向內容生產者收取訪問其網站的流量費用。在與 FCC 主席 Ajit Pai 的一次採訪中,當被問及他對網路中立法律的主要擔憂時,他表達了他對 ISP 的第二條法規的擔憂,即它可能會“最終讓企業不願在該國的許多地區建設網際網路接入” [28]。無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協會 (WISPA) 還代表大型和小型 ISP 辯稱,網際網路監管“會對投資和擴張產生負面影響,從而限制目前未服務消費者獲得寬頻接入的能力” [29]。然而,自 2017 年網路中立被廢除以來,ISP 的資本支出並沒有像承諾的那樣增加 [30]

智慧城市的基礎建立在高速網際網路的基礎上。智慧城市中自動化和互聯互通據說會產生成本,並創造高效的環境。智慧城市需要大量的即時資料收集才能運作。這帶來了 5G 技術的參與。5G 結合物聯網技術,必須作為連線智慧城市技術的基礎設施 [31]。這給網路中立原則帶來了爭議。目前,網際網路流量主要由 Google、YouTube 和 Netflix 等超大規模 (OTT) 服務提供商主導 [31]。隨著 5G 的投入使用,網際網路流量主權將更加惡化。問題歸結為這些服務提供商是否應該因其在 5G 網路上提供的服務而收費 [31]。從成本的角度來看,ISP 可能反對智慧城市,因為他們不確定基礎設施成本如何分配。


5G 技術在與網路中立相關的問題上存在一些爭議。5G 依賴於一項名為網路切片的關鍵功能。網路切片是建立各種網路架構的能力,這些架構可以根據客戶需求提供資訊 [32]。這意味著 5G 能夠控制網際網路流量,這導致瞭如何為使用 5G 網路收費會與網路中立原則發生衝突。5G 技術可能需要優先考慮某些型別的流量,例如高頻寬資料流,才能以高效能執行,這可能會違反一些網路中立原則。但是,5G 技術仍處於發展初期,很難說網路中立法如何生效。

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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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中立的支持者公開的觀點是,它促進了自由開放的市場,所有組織都有平等的機會透過網際網路競爭。潛在的支援觀點是,沒有人希望可能為網際網路支付更多費用或不得不處理不同的網路速度。由於影片製作商對頻寬需求量大,因此他們很可能會為他們使用的頻寬比例支付最高的價格。事實上,Netflix 在 2014 年首次感受到了其影片流服務帶來的財務負擔,當時 Comcast 降低了他們的連線速度,並迫使他們為更多頻寬支付額外費用[33]。在那個時候,Netflix 的網際網路流量份額在高峰時段(晚上)高達 34.89%[34]。像“為網路而戰”這樣的組織已經動員了公眾成員來努力保護 ISP 中的第二章條例。他們擔心 ISP 會“[限制] 網際網路速度並對消費者和企業[徵收]不公平的費用”[35]。在公開宣告中,谷歌表示,ISP 阻止某些服務的能力“將威脅到讓網際網路變得很棒的創新”[36]


物聯網行業支援網路中立,因為裝置能夠連線到網際網路並與其他裝置通訊,而不會受到 ISP 的干擾。由於物聯網裝置依賴於持續連線,因此網路中立使該行業保持強勁。ISP 無法對某些型別的網際網路流量收取額外費用,因此可以確保所有物聯網裝置都得到平等對待。如果沒有網路中立,ISP 可以偏袒某些型別的裝置或服務,而這會阻礙競爭和創新的空間。隨著網路中立的消失,高延遲可能會成為某些物聯網裝置和服務的難題[37]。較小的物聯網公司可能會失去吸引力,因為更大的公司受到 ISP 的青睞。網路中立對於物聯網很重要,因為它可以確保所有裝置平等地訪問網際網路,並且不會受到 ISP 的歧視性做法的影響。這有助於促進物聯網行業的創新和競爭,最終使消費者和企業受益。

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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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 12 日,印度政府(特別是電信委員會)通過了“世界上最強大的”網路中立條例,目的是支援小公司並保護印度居民[38]

儘管印度近三分之二的人口無法上網,但智慧手機的普及加速了政府在網路中立方面的行動。政府希望限制“對內容處理的任何形式的歧視或干擾”,以確保數百萬印度人在網際網路訪問蓬勃發展期間不被剝削[39]。但是,ISP 仍然可以歧視“關鍵”和“專業服務”,例如自動駕駛汽車和遠端手術[40]

這一立場是印度電信監管局 (TRAI) 建議的,該局是印度政府於 1997 年根據《印度電信監管局法》設立的。截至 2015 年,在《超頂層 (OTT) 服務監管框架》中概述的意見反對網路中立。TRAI 的最初框架沒有反映公眾的意見,因此受到廣泛批評[41]。但是,在聽取反饋意見後,TRAI 在一年後通過了“禁止對資料服務實行歧視性關稅條例,2016 年”。這項禁令裁定支援網路中立,並禁止 ISP 進行不公平或歧視性的資料分配。此後,他們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建議(這些建議一直反映著公眾的信念)已成功地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網路中立。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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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ISP 和一般電信的行動目前由加拿大廣播電視和電信委員會 (CRTC) 監管,CRTC 是加拿大的聯邦電信監管機構。2011 年,CRTC 裁決反對網路中立,ISP 可以根據使用者的使用情況定製使用者的計費[42]。公眾和當時的總理對這項裁決並不滿意,他們呼籲審查該決定[43]。但是,截至 2017 年 4 月,CRTC 採用了一項部分網路中立政策,促進網際網路自由,但允許 ISP 透過銷售提供不同速度等級和每月資料使用量的不同套餐來區分消費者。裁決規定嚴格禁止選擇哪些內容、應用程式或服務計入一個數據上限[44]

現任加拿大總理賈斯汀·特魯多已明確表明了他的立場。他支援網路中立,並透過強調網路中立是“對小企業、對消費者至關重要”來表達他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擔憂[45]。最近的案例突出了加拿大在這個問題上日益加劇的緊張局勢。2014 年,加拿大 ISP Xplornet 對其使用者使用了限制技術。CRTC 沒有對其進行處罰,只要求 Xplornet 解決其問題,從而引發了人們對 CRTC 執行網路中立的嚴重程度的質疑[46]。此外,2017 年,CRTC 裁決所有蜂窩資料都應計入 ISP 設定的並由消費者同意的資料上限。Videotron 並沒有將其資料上限計入 Apple Music 和 Spotify 等音樂流服務。CRTC 認為,對更成熟的服務進行更好的處理將不利於較小的服務[47]

歐洲電子通訊監管機構 (BEREC) 是一個協助歐盟委員會和國家監管機構的機構,負責建立電子通訊監管框架。他們為歐盟的成員國制定指導方針和建議。其官方立場是支援網際網路上自由公平的資訊傳輸[48]

在構成歐盟的國家中,很少有國家頒佈了針對網路中立的法律。荷蘭是一個頒佈了此類法律的國家。他們是歐洲第一個在 2012 年透過法律來維護網路中立的國家。該法律阻止 ISP 對透過網際網路訪問的服務收取額外費用。該法律受到行業成員的批評,他們認為該法律會導致所有人價格上漲,並阻止客戶選擇適合他們需求的網際網路接入[49]

歐盟的網路中立法是在歐盟法規 2015/2120 中頒佈的[50]。雖然旨在確保消費者能夠訪問網際網路上的開放資訊,但這些法規長期以來一直受到網路中立支持者的批評,因為它們存在漏洞。修正這些法規的努力並未成功[51]

威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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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國家,網路中立被視為資訊和商業問題。反對者的論點集中在自由市場和商業增長方面。在世界其他地區,關於網路中立的討論採用了不同的基調。網際網路監管不再是商業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已經建立了世界上最先進的被動網際網路內容過濾器[31]。中國政府使用適度控制的網際網路內容來限制來自外部的資訊進入該國,並策劃在其境內傳播的資訊,以控制公眾輿論[31]。PRC 建立的系統通常被稱為“中國防火長城”。

伊朗政府是另一個利用其對網際網路的控制來保護其政治利益的國家。2015 年,阿亞圖拉·哈梅內伊表示,伊朗的敵人正在試圖敗壞伊朗的年輕人。大約在同一時間,伊朗成立了網路空間委員會,以保護其在網路空間中的國家利益。[52] 這種保護的形式是嚴格限制內容和降低網際網路速度。[53]

網路中立禁止 ISP 或其他強大的團體干預資訊流向網際網路使用者。自 21 世紀初以來,網路中立迅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美國關於網路中立的裁決在過去幾年裡一直在搖擺不定,這表明圍繞這一主題的不穩定性。辯論的雙方都花費了大量時間和資源來爭取支援,希望永久性地將政策定義為有利於自己的一方。網際網路是觸達受眾最快的途徑,網路中立辯論的雙方都在利用它來獲得支援。支持者認為,自由開放的網際網路市場是每個網站都能平等地訪問使用者的市場,而反對者則認為網路中立阻礙了自由開放的寬頻市場,抑制了網際網路服務的創新。隨著網際網路連線影響到包括政治和民事事務、交通和醫療保健在內的更多生活方面,網路中立的影響越來越大。一項進一步研究的建議是分析最近立法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影響。由於幾個國家採用截然不同的網路中立方法,關於影響的新資料應該會變得可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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