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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道格拉斯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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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道格拉斯辯論是一種主要在高中生之間進行的辯論活動。林肯-道格拉斯,或 LD,由全國辯論聯盟全國天主教辯論聯盟以及大多數州辯論組織認可。林肯-道格拉斯通常被定義為“價值辯論”,而不是在高中階段進行的其他辯論形式,例如政策辯論或公共論壇辯論。辯論者根據規定的決議進行比賽,這些決議通常每兩個月更改一次。全國辯論聯盟的措辭委員會規定了大多數地方和全國範圍內辯論的決議,但是,一些全國性活動可能會選擇其他主題(例如,全國天主教辯論聯盟的大國民決議)。

林肯-道格拉斯辯論由五次發言和兩次交叉提問組成。此外,辯論者被授予準備時間,通常總共 3-5 分鐘,具體取決於比賽。但是,一些聯盟和比賽可能會更改時間和規則(例如,允許“靈活準備”)。

六次發言是
1. 正方一辯 - 6 分鐘 - 正方建設性發言
(反方交叉提問)
2. 反方一辯 - 7 分鐘 - 第一次反方發言或反方建設性發言
(正方交叉提問)
3. 正方二辯 - 4 分鐘 - 第一次正方反駁
4. 反方二辯 - 6 分鐘 - 第二次反方發言或反方反駁
5. 正方三辯 - 3 分鐘 - 第二次正方反駁


在正方一辯和反方一辯之間,以及反方一辯和正方二辯之間,允許進行交叉提問。這是一個三分鐘的階段,辯論者可以互相提問。它可以透過靈活準備被取消。

根據全國辯論聯盟規則,在常規賽期間,決議每兩個月更改一次。此外,全國辯論聯盟的全國演講比賽只使用其自己的決議。第二大辯論聯盟,全國天主教辯論聯盟,也為年度大國民比賽建立了自己的決議。但是,NCFL 在資格賽中使用 NFL 的決議,通常在 3 月或 4 月進行。

過去的決議包括

決議:面對不公正行為而無所作為,使個人在道德上負有責任。(NFL 全國賽 2000)
決議:總的來說,暴力革命是對壓迫的正義回應。(NFL 全國賽 2001)
決議:保護公民免受自身傷害的法律是合理的。(NFL 全國賽 2002)
決議:在美利堅合眾國刑事司法體系中,改造應該比懲罰更受重視。(NFL 全國賽 2003)
決議:在民主社會中,公民不服從在道德上是合理的。(NFL 全國賽 2004)
決議:一個國家的公民權利應該優先於其安全。(NCFL 大國民賽 2004)
決議:對社會公益的關注應該限制對科學知識的追求。(NFL 全國賽 2005)
決議:正規教育的首要目的是傳授知識。(NCFL 大國民賽 2005)
決議:在收集軍事情報方面,目的正當化手段。(NFL 全國賽 2006)
決議:在發生衝突時,個人的言論自由應該比社群的道德標準更受重視。(NCFL 大國民賽 2006)
決議:一個公正的政府應該為其公民提供醫療保健。(2006 年 9 月至 10 月)
決議:受害者故意使用致命武力是對反覆家庭暴力的正義回應。(2006 年 11 月至 12 月)
決議:公司的行為應該與個人的行為一樣,受到相同的道德標準約束。(2007 年 1 月至 2 月)
決議:聯合國保護全球人權的義務應該比其尊重國家主權的義務更受重視。(2007 年 3 月至 4 月)
決議:在民主社會中,司法積極主義是不公正的。(NCFL 大國民賽 2007)
決議:總的來說,暴力革命是對政治壓迫的正義回應。(NFL 全國賽 2007)
決議:一個公正的社會不應使用死刑。(2007 年 9 月至 10 月)
決議:在美國,以換取證詞而進行的認罪協商是不公正的。(2007 年 11 月至 12 月)
決議:美國使用武力來阻止對構成軍事威脅的國家獲取核武器是合理的。(2008 年 1 月至 2 月)
決議:仇恨犯罪加重條款在美國是不公正的 (2008 年 3 月至 4 月)
決議:為了拯救更多無辜者的生命而殺害一個無辜者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2008 年 9 月至 10 月)
決議:在民主社會中,罪犯應該保留投票權。(2008 年 11 月至 12 月)
決議:美國應該服從旨在起訴危害人類罪的國際法院的管轄權。(2009 年 1 月至 2 月)
決議:當政府未能執法時,自警行為是合理的。(2009 年 3 月至 4 月)
決議:國家不應擁有核武器。(2010 年 9 月至 10 月)
決議:非法藥物濫用應該被視為公共衛生問題,而不是刑事司法問題。(2010 年 11 月至 12 月)

2011 年 1 月/2 月 - 決議:在美國,被控犯有暴力重罪的未成年人應該在刑事司法體系中被視為成年人。2011 年 3 月/4 月 - 決議:美國在國外使用私人軍事公司來追求其軍事目標是合理的。

正方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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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辯或正方建設性發言是一次 6 分鐘的發言。一般來說,正方有責任肯定決議,或證明其真實性。例如,如果決議是“決議:司法積極主義在民主社會中是不公正的”,那麼正方必須證明該陳述是真實的。與反方相比,正方在選擇競爭立場方面通常沒有那麼靈活,反方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來證明決議是錯誤的,例如“批判”。正方通常會以簡短的引言開始發言,以吸引評委的注意。然而,引言通常與辯論本身無關。在引言之後,如果正方選擇要有一個框架,辯論者會設定他的或她的框架。

框架通常包括定義、價值標準論據和其他競爭元素。過去,框架出現在案例的開頭,是一個較小的部分,在 論點中發揮著較小的作用。然而,許多當代辯論者選擇在框架的頂部載入,希望反方 放棄論點。因此,由於時間限制,許多論點的闡述較少或更短。

在框架之後,正方辯論者會設定一個或多個 論點論點的目的是向評委和其他辯論者展示決議為何是真實的,同時影響正方框架。但是,一些辯論者發現,在正方二辯中,透過影響反方框架來證明他們的論點或 論點是真實的,是有利的。 論點通常被分成幾個部分,以便於 指明。這些部分被稱為分論點,通常被命名為分論點 A,分論點 B 等。大多數辯論者只使用兩個或三個分論點,以避免過度標記和劃分。

反方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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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方第一輪演講的獨特之處在於,演講的一部分通常是預先準備好的。另一方面,負方還需要在同一輪演講中攻擊正方論點,因此在進行預備好的演講後,必須保留時間來進行攻擊,或者進行建設性辯論。然而,有些演講,例如批判,會使用整個7分鐘的時間來闡述立場。如果負方選擇在整個7分鐘內解釋一個難以理解的主張或反主張,那麼演講中可能包含對正方建設性論點的微妙暗示或沒有暗示。

許多負方建設性論點包括價值標準論點。在基本結構下,負方建設性論點通常較短,使用一個論點或論題來影響框架。此外,框架通常較短,因為負方通常不會提出任何定義,除非正方的定義似乎是濫用的。

正方第一輪反駁是一個4分鐘的演講,辯手必須為自己的論點辯護,並攻擊負方論點。因此,由於正方辯手需要為許多論點進行辯護和攻擊,1AR 通常允許正方踢出一些論點。透過踢出論點,辯手不再需要對負方論點的論據進行回應。然而,如果負方辯手對該論點提出了攻擊性論點反轉,那麼正方辯手應該回應攻擊性論點。如果正方選擇不這樣做,精明的負方辯手會解釋影響放棄,並展示為什麼他或她從這一點獲得了進攻優勢。此外,正方辯手必須處理價值和標準的辯論,併為在1N期間討論的框架部分進行辯護。然而,一些辯手可能在1AR期間踢出整個框架或部分框架。這樣做會使負方對正方框架產生的影響失效,從而在極少數情況下為正方辯手贏得勝利提供更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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