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家使用稱為集合的集合。一個集合可以用大括號之間的列表表示,例如
,或者,如果這很笨拙,可以使用集合生成器符號,例如
(讀作“所有
的集合,使得……”)。我們用大寫羅馬字母為集合命名,例如素數
,除了少數特殊集合,例如實數
和複數
。 為了表示某事物是集合的元素(或成員),我們使用“
”,因此
,而
.
區分集合與任何其他型別集合的是外延原理,即兩個具有相同元素的集合相等。由於這個原理,在集合中,重複項會合並
,順序也不重要
.
我們使用“
"表示子集關係:
,而“
"表示子集或相等(如果
是
的子集,但
,那麼
是
的**真子集**)。這些符號可以反轉,例如
.
由於外延性,要證明兩個集合相等
,只需要證明它們具有相同的成員。 通常我們會證明互相包含,即
和
。
文氏圖在這裡很方便。例如,
可以表示為
而“
"看起來像這樣。
注意,這與“如果……那麼……”命題的圖相同。這是因為“
"意味著“如果
,那麼
”。
通常,對於每一個命題邏輯運算子,都有一個相關的集合運算子。 例如,
的補集是 
並集是 
而交集是 
}}當兩個集合沒有公共元素時,它們的交集就是空集
,用符號
表示。根據蘊涵定義的“空真”性質,任何集合都包含空集作為子集。
我們還將使用順序重要的集合,且重複元素不合並。這些是序列,用尖括號表示:
。 長度為
的序列有時被稱為有序對,用括號表示:
。我們有時也說“有序三元組”、“有序
元組”等等。集合
中所有有序
元組的集合記作
。因此實數對的集合是
。
我們首先在初等代數中看到函式,它們被表示為公式(例如,
),但隨著數學的深入,我們發現了更通用的函式——三角函式、指數函式和對數函式,甚至像絕對值這樣的構造,它們涉及將部分拼湊在一起——我們看到函式不是公式,相反,關鍵在於函式將輸入
關聯到一個唯一的輸出
。
因此,函式或對映被定義為有序對的集合
,使得
足以確定
,也就是說:如果
那麼
(這個要求被稱為函式是良定義的)。\footnote{更多內容請參見同構部分}
每個輸入
是函式的自變數,每個輸出
是一個值。 所有自變數的集合是
的定義域,輸出值的集合是它的值域。 通常我們不需要知道值域中有哪些和沒有哪些,而是使用值域的超集,即陪域。 函式
的記號,定義域為
,陪域為
是
。
我們有時使用符號
,讀作“
在
下對映到
”,或者“
是
的“像”。
一些對映,比如
,可以被認為是簡單對映的組合,在這裡,
應用於
的像上。
與
的 **複合**,是將
對映到
的對映。它記為
。這個定義只有當
的值域是
的定義域的子集時才有意義。
觀察到恆等對映
由
定義,具有以下性質:對於任何
,複合函式
等於
。因此,恆等對映在函式複合中的作用類似於實數加法中的 0,或者類似於乘法中的 1。
根據這個類比,定義對映
的左逆為一個函式
,使得
是
上的恆等對映。 當然,
的右逆為一個
,使得
是恆等對映。
一個既是
左逆又是右逆的對映,簡稱為 **逆對映**。 如果存在逆對映,那麼它是唯一的,因為如果
和
都是
的逆對映,那麼
(中間等式來自函式複合的結合律),因此我們通常稱之為“逆對映”,記為
。例如,函式
的逆對映,該函式由
給出,是函式
,該函式由
給出。
函式逆對映的 “
" 符號可能令人困惑 - 它並不意味著
。之所以使用它,是因為它符合一個更大的體系。具有相同陪域和定義域的函式可以迭代,因此對於
,我們可以考慮
與自身的複合:
和
等等。
自然而然地,我們將
寫成
,而
寫成
等。注意,實數的熟悉指數規則顯然成立:
和
。與上一段的關係是,當
可逆時,將
表示逆函式,將
表示
的逆函式等,表明這些熟悉的指數規則在定義
為恆等對映後仍然成立。
如果陪域
等於
的值域,那麼我們說該函式是滿射(或映上)。一個函式有右逆當且僅當它是滿射(這並不難驗證)。如果沒有任何兩個引數共享一個像,如果
意味著
,那麼該函式是單射(或內射)。一個函式有左逆當且僅當它是單射(這也不難驗證)。
根據上一段,一個對映有逆函式當且僅當它既是滿射又是單射;這樣的函式被稱為雙射。它將定義域中的一個且僅一個元素與值域中的每個元素關聯起來(例如,有限集必須具有相同數量的元素才能以這種方式匹配)。由於單射對映的複合是單射的,滿射對映的複合是滿射的,因此雙射對映的複合是雙射的。
我們有時希望縮小函式的定義域。例如,我們可以取函式
,它由
給出,為了使其具有逆函式,我們將輸入引數限制為非負實數
。 從技術上講,
是一個與
不同的函式;我們稱之為
在較小定義域上的 **限制**。
關於函式的最後一點:
或
不必是數字。例如,我們可以將
視為一個函式,它以有序對
作為引數。
一些熟悉的運算顯然是函式:加法將
對映到
。但是,“
” 或 “
” 呢?我們這裡採用將 “
” 改寫為 “
屬於關係
” 的方法。 也就是說,定義集合
上的二元關係 為
元素的有序對的集合。例如,
關係是集合
;該集合中的一些元素是
、
和
。
自然數上的另一個二元關係是等式;該關係正式寫成集合
。
另一個例子是“比
更接近”,集合
。該關係中的一些成員是
,
和
。既不是
也不 是
是成員。
這些例子說明了定義的普遍性。各種關係(例如,“兩個數字都是偶數”或“第一個數字是第二個數字的數字顛倒”)都包含在定義中。
我們需要正式地說明兩個物體在某種程度上是相似的。雖然這些相似的物體並不相同,但它們是相關的(例如,兩個整數“在被
除後得到相同的餘數”)。
二元關係
當它滿足以下條件時被稱為**等價關係**
- 自反性:任何物體都與自身相關;
- 對稱性:如果
與
相關,那麼
與
相關; - 傳遞性:如果
與
相關,並且
與
相關,那麼
與
相關。
(為了看到這些條件正式化了“相同”,請再次閱讀它們,將“與……相關”替換為“與……相似”。)
一些例子(在整數上):“
" 是一個等價關係,"
" 不滿足對稱性,“同號”是一個等價關係,而“比
更近”不滿足傳遞性。
在“同號”
中,有兩類數對,第一類是兩個數都是正數,第二類是兩個數都是負數。所以整數恰好落在兩個類別之一:正數或負數。
集合
的劃分是指子集
的一個集合,使得
中的每個元素都屬於且僅屬於一個
:
,並且如果
不等於
,那麼
。想象
被分解成不同的部分。
因此,第一段說“同號”將整數劃分為正數和負數。
類似地,等價關係“=”將整數劃分為單元素集。
另一個例子是分數。當然,
和
是等價分數。也就是說,對於集合
,我們定義兩個元素
和
等價,如果
。我們可以檢查這是否是一個等價關係,也就是說,它是否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有了它,
被分成若干部分。
在我們證明等價關係總是導致劃分之前,我們首先說明這個論點。考慮兩個整數之間“奇偶性相同”的關係,集合
(即,“被
除後得到相同的餘數”)。我們想說自然數被分成兩個部分,偶數和奇數,在一個部分內部,每個成員的奇偶性與其他成員相同。因此,對於每個
,我們定義與它相關的數字集合:
。一些例子是
,和
,和
。這些是部分,例如,
是奇數。
}}定理 等價關係在基礎集合上產生一個劃分。
- 證明
將集合稱為
,關係稱為
。根據上段的說明,對於每個
,定義
.
觀察到,由於
是
的一個成員,所有這些集合的並集是
。因此,如果我們能證明不同的部分是不相交的,那麼我們就完成了:如果
,那麼
。我們將透過逆否命題來驗證這一點,也就是說,我們將假設
,以便推匯出
.
設
是交集中的一個元素。根據
和
的定義,這兩個
和
是
的成員,並且由於這種關係的對稱性,
和
也是
的成員。為了證明
,我們將證明每個集合都是另一個集合的子集。
假設
,使得
。使用傳遞性以及
可以得出結論:
也是
的元素。但是
,因此傳遞性的另一個應用表明
。因此
。所以
意味著
,因此
.
在另一個方向上使用相同的論證可以得到另一個包含關係,因此這兩個集合相等,完成了逆否命題的證明。
}}我們把劃分中的每一部分稱為等價類(非正式地,稱為“部分”)。
我們有時會選擇每個等價類中的單個元素作為類代表。
通常,當我們選擇代表時,我們會考慮某種自然方案。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稱它們為規範代表。
例如,分數的最簡形式。我們定義了
和
為等價分數。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通常使用“最簡形式”或“約分形式”分數作為類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