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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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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是“三級社會”出現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等級的貴族(由騎士代表)擁有第三等級成員(由農奴代表)工作的封地。

封建主義是指一套主要的法律和經濟習俗,它在很大程度上定義了 9 世紀到 14 世紀的歐洲生活。從最一般的意義上來說,封建主義將整個社會結構圍繞著土地所有者和那些耕種土地的人之間的關係進行組織。雖然沒有關於封建主義的單一、最終定義,但這個詞被用來描述三個當事方之間的相互的軍事和法律義務:領主、封臣和封地。領主是貴族的土地所有者,封臣是被授予一塊土地(封地)所有權的人,作為對領主的服務的交換。服務可以採取軍事服務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在土地農業維護方面的體力勞動形式。在一個沒有真正意義上被稱為市場經濟的時代,封建主義成為組織勞動和構建經濟生活的有效方式。

封建主義這個詞是近期的,最早出現在 1823 年的法語中,1827 年的義大利語中,1839 年的英語中,以及 19 世紀後半葉的德語中。它源於“feodal”,這個詞在 17 世紀的法語法律論著(1614 年)中使用,並被翻譯成英文法律論著為“feodal government”。在 18 世紀,亞當·斯密在他 1776 年的著作《國富論》中普及了“feudal government”和“feudal system”的兩種形式。在 19 世紀,“封建”一詞(即“封建政府”)演變成了名詞:封建主義。

“封建”一詞源於中世紀拉丁語中的feodum一詞。feodum的詞源很複雜,有多種理論,一些理論認為它起源於日耳曼語(最普遍的觀點),而另一些理論則認為它起源於阿拉伯語。最初在中世紀拉丁語歐洲文獻中,作為服務交換的土地贈與被稱為beneficium(拉丁語)。後來,feodum,或feodum,開始在檔案中取代beneficiumfeodum的起源以及它為何取代beneficium尚未得到很好的證實,但存在多種理論,這些理論將在下面進行描述。

最普遍的理論是由歷史學家馬克·布洛赫提出的。布洛赫說它與法蘭克語中的fehu-ôd有關,其中fehu意思是“牛”,-ôd意思是“貨物”,意味著“一件可移動的貴重物品”。另一種理論是由阿奇博爾德·R·劉易斯提出的。劉易斯說“fief”的起源不是feudum(或feodum),而是foderum(飼料)。另一個理論是由阿拉烏丁·薩馬賴提出的,他認為它起源於阿拉伯語,來自fuyūfay的複數,字面意思是“歸還”,尤其用於指“從不戰而勝的敵人手中奪取的土地”)。

沒有一個普遍接受的封建主義的現代定義。“封建”一詞是在 17 世紀創造的;雖然名詞“封建主義”經常在法國大革命期間被激進分子在政治和宣傳語境中使用,並且是由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發展起來的,但直到 19 世紀才被創造出來。到 20 世紀中葉,弗朗索瓦·路易·甘肖的《封建主義》,第三版。(1964 年;最初出版於法語,1947 年)成為封建主義的標準學術定義。至少從 1960 年代開始,當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會》(1939 年)在 1961 年首次被翻譯成英語時,許多中世紀曆史學家已經包括了一個更廣泛的社會方面,它不僅包括貴族,還包括王國的三個等級,增加了農奴制的農民關係和教會的等級;這有時被稱為“封建社會”,因為它將所有社會成員納入了封建制度。從 1970 年代開始,當伊麗莎白·A·R·布朗出版了《結構的暴政》(1974 年)時,許多人重新審查了證據,並得出結論,封建主義是一個不可行的術語,應該完全從學術和教育討論中移除,或者至少只在經過嚴格的限定和警告後使用。

在歐洲之外,封建主義的概念通常只用作類比(稱為半封建),最常出現在對幕府統治下的日本封建社會的討論中,有時也出現在中世紀和貢德爾衣索比亞的討論中。然而,有些人將封建主義的類比進一步推進了,認為它存在於古代埃及、帕提亞帝國、印度次大陸和美國南北戰爭前和吉姆·克勞時期等不同的地區。

封建主義一詞也被應用於非西方社會——通常是不恰當的或貶義的——在這些社會中,人們認為存在與中世紀歐洲類似的制度和態度。一些歷史學家和政治理論家認為,封建主義一詞由於其眾多用法而失去了特定的意義,導致他們拒絕將它作為理解社會的有用概念。

封建主義的歷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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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時期的人們不知道封建主義的概念,也從未將它所描述的制度視為一種正式的政治制度。本節描述了封建主義概念的歷史,它是如何起源於學者和思想家之間的,它如何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以及現代關於其使用方面的爭論。

概念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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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封建國家或封建時期的概念,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要麼是一個由擁有經濟或社會權力和威望的領主統治的政權,要麼是一個受其支配的時期,在 18 世紀中期變得流行起來,這得益於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1748 年;英文版名為《法律的精神》)和昂利·德·布蘭維利耶的《法國古代議會史》(1737 年;英文版名為《法國古代議會或王國三級會議的歷史》,1739 年)等著作。在 18 世紀,啟蒙運動的作家們寫關於封建主義的文章是為了貶低過時的舊制度,即法國君主制。這是啟蒙運動時期,當時作家們珍視理性,而中世紀被視為“黑暗時代”。啟蒙運動的作者們通常嘲笑和諷刺“黑暗時代”的任何事物,包括封建主義,將它的負面特徵投射到當時的法國君主制上,作為一種政治手段。對他們來說,“封建主義”意味著領主特權和特權。當法國國民議會於 1789 年 8 月廢除“封建制度”時,這就是它所指的含義。

亞當·斯密使用“封建制度”一詞來描述一個由世襲的社會等級定義的社會和經濟體系,每個等級都擁有固有的社會和經濟特權和義務。在這樣的體系中,財富來自農業,而農業的組織方式不是根據市場力量,而是根據農民對土地所有貴族的習慣性勞役。

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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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馬克思也在政治分析中使用了這個詞。在 19 世紀,馬克思將封建主義描述為資本主義興起之前的經濟狀況。對馬克思來說,封建主義的定義是統治階級(貴族)的權力依賴於對可耕地的控制,導致一個基於剝削農民的階級社會,這些農民通常在農奴制下耕種這些土地。因此,馬克思主要根據其經濟特徵來定義封建主義。許多後來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例如埃裡克·沃爾夫)已經將這種描述推廣到包括非歐洲社會,將封建主義與帝國中國和前哥倫布時期的印加社會歸類為“貢賦制度”。

後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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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紀後期和20世紀初期,約翰·霍勒斯·朗德和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蘭兩位中世紀英國史學家,對1066年諾曼征服之前英國社會性質的看法存在分歧。朗德認為,諾曼人將封建制度帶到了英國,而梅特蘭則認為,封建制度的基礎在1066年之前就已經存在於英國。這場爭論一直持續到今天,但一個共識正在形成:征服前的英國存在一種“臣服”制度,它體現了封建制度中的一些個人因素。

威廉征服者將一種改良的法國北部封建制度引入英國,抵消了海外封建制度的去中心化方面。在1086年,他要求所有的人,即使是他主要封臣的封臣,都要向國王宣誓效忠,這些封臣都擁有封地。擁有封地意味著封臣必須提供國王要求的騎士配額,或者以金錢支付代替。

在20世紀,歷史學家弗朗索瓦-路易斯·甘斯霍夫從狹隘的法律和軍事角度定義了封建制度,認為封建關係只存在於中世紀貴族內部。甘斯霍夫在《封建制度》(1944)一書中闡述了這一概念。他關於封建制度的經典定義是今天最廣為人知,也最容易理解的定義,簡單地說,當領主將封地授予封臣時,封臣則提供軍事服務作為回報。

甘斯霍夫的同代人,法國曆史學家馬克·布洛赫,不是從法律和軍事角度,而是從社會學角度研究封建制度。他在《封建社會》(1939-1940;英文版1961)一書中發展了他的想法。布洛赫將封建制度視為一種不侷限於貴族的社會型別。與甘斯霍夫一樣,他也認識到領主和封臣之間存在等級關係,但布洛赫也看到了領主和農民之間存在類似的關係。

正是農民是封建關係的一部分這一激進觀點將布洛赫與他的同代人區分開來。封臣為封地提供軍事服務,而農民則以勞力換取保護。這兩種都是封建關係的形式。布洛赫認為,社會其他方面也可以從封建角度來看待;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圍繞著“領主權”展開,因此我們可以有意義地談論封建的教會結構、封建的宮廷(和反宮廷)文學以及封建的經濟。

封建制度修正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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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美國曆史學家伊麗莎白·A·R·布朗拒絕使用“封建制度”這一標籤,認為它是一個不合時宜的詞語,會讓人誤以為該概念是統一的。她注意到人們對封建制度的定義有很多,而且經常互相矛盾,因此認為這個詞只是一個現代歷史學家強加於歷史記錄的“暴政”產物,與中世紀的現實毫無關係。布朗的支持者建議應該完全從歷史教科書和中世紀曆史講座中刪除這一術語。在《封地與封臣:對中世紀證據的重新解讀》(1994)一書中,蘇珊·雷諾茲擴充套件了布朗的最初論點。儘管一些同時代人質疑雷諾茲的方法,但其他歷史學家支援她及其論點。需要注意的是,雷諾茲並不反對馬克思主義對“封建制度”一詞的使用。

“封建”一詞也應用於非西方社會,在這些社會中,人們認為存在與中世紀歐洲相似的制度和態度。批評者最終指出,由於“封建制度”一詞被廣泛用於多種方式,因此失去了具體的含義,導致一些歷史學家和政治理論家拒絕將其作為理解社會的有效概念。

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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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udalism" (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Feud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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