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較政治/成文憲法的侷限性
與大多數其他主權國家不同,英國沒有一份檔案宣稱自己是該國的根本法或最高法律。相反,英國憲法來自多個來源。因此,英國憲法常被認為是“不成文憲法”;然而,憲法的許多部分確實以書面形式存在,因此更準確地說,英國憲法主體是“未編纂憲法”。
英國憲法分佈在多個來源:1. 法規法 2. 王室特權(通常由王冠部長行使的行政權力) 3. 憲政慣例(公認的政治行為規範) 4. 普通法(高階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5. 歐盟條約 6. 被認為具有特殊權威性的書籍中的陳述
請注意,並非所有這些來源都構成法律的一部分,因此英國憲法包含比(例如)美國憲法更廣泛的規則等。
英國憲法的許多重要內容可以在議會法案中找到。與許多其他國家不同,影響憲法的立法不受任何特殊程式的約束,而是使用與普通立法相同的程式透過。
目前仍然有效的、影響憲法的最重要的法規法包括以下內容
- 《人身保護令法 1679》
- 《權利法案》(1689)
- 《權利宣言》(1689)
- 《嗣位法》(1701)
- 《聯合法案》(1707)
- 《七年法案 1715》
- 《聯合法案》(1800)
- 《議會法案》(1911 年和 1949 年)
- 《攝政法案 1953》
- 《終身貴族法案 1958》
- 《貴族法案 1963》
- 《歐洲共同體法案 1972》
- 《英國國籍法案 1981》
- 《人民代表法案 1983》
- 《議會選區法案 1986》
- 《人權法案 1998》
- 《蘇格蘭法案 1998》
- 《北愛爾蘭法案 1998》
- 《上議院法案 1999》
- 《民事應急法案 2004》
- 《憲政改革法案 2005》
- 《威爾士政府法案 2006》
在現行議會制度建立之前,女王仍然正式保留著某些權力。實際上,這些權力幾乎全部由王冠部長(內閣)決定行使。這些被稱為“王室特權”的權力包括以下內容
- 任命和解僱政府部長
- 召集、開幕、休會和解散議會
- 對立法案表示同意
- 宣戰和部署武裝力量的權力
- 與外國進行關係的權力,包括承認國家或政府,以及締結條約
- 頒發護照
慣例是作為規則運作的習俗,被認為約束女王或政府的行為。慣例不屬於法律的一部分,但儘管如此,它們常常被認為與任何法規的內容一樣,對憲法的結構和運作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實際上,影響憲法的法規法通常以這樣一種方式編寫,即某些慣例的存在是理所當然的,而一些慣例是如此基本,以至於許多人並不知道它們實際上是“不成文”規則。
以下是一些更重要的憲政慣例的例子
- 女王不指導政府政策,並將所有決策權留給她的內閣
- 內閣成員受“集體責任”原則的約束;認為自己無法公開支援或維護政府政策的部長,預計會辭職
- 政府由首相領導,由女王從下議院任命
- 首相通常被期望是擁有最多國會議員(下議院成員)的政黨的領導人
- 當首相的政黨在普選中失敗時(即在下議院中獲得的席位少於競爭對手),他或她預計會辭職
- 政府部長通常被期望完全來自議會的兩個院,而最重要的官員被期望是國會議員
- 無法透過議會透過重要立法(包括年度撥款法案和財政法案)的政府,預計會辭職
- (未經選舉的)上議院不阻撓政府黨在選舉宣言中提出的作為基本政策的立法
- 下議院議長被期望保持公正,即使他最初是被選為某個政黨的代表
普通法是指不依賴法規的那部分法律。相反,它是由高階法院作為先例確定的、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的具體司法判決的累積。
普通法的某些部分也被稱為“老生常談的法律”:例如,英國是一個君主制國家,兄弟在王位繼承順序上優先於姐妹。
作為歐洲聯盟的成員國,英國受歐盟法律的約束。
某些出版物通常被認為具有特殊權威。在二十世紀上半葉,A V Dicey 的《憲法法》就是這樣,它在司法判決中得到了認可。特別重要的作品是《厄斯金·梅》,它闡述了下議院的程式和習俗。其他重要來源包括某些部長宣告。
然而,這些作品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充其量,它們只是具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