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比較政治/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之限
與大多數其他主權國家不同,英國沒有一份檔案宣稱自己是該國最根本或最高階的法律。相反,英國憲法可以在許多來源中找到。正因為如此,英國憲法通常被稱為不成文憲法;然而,憲法的許多部分確實以書面形式存在,因此更準確地說,英國憲法的整體應該被稱為未編纂憲法。
英國憲法分散在許多來源中:1. 法規法 2. 王室特權(通常由皇室大臣行使的行政權力) 3. 憲政慣例(政治行為的公認規範) 4. 普通法(高階法院的判決,對低階法院有約束力) 5. 歐盟條約 6. 被認為具有特殊權威的書籍中的宣告
請注意,並非所有這些來源都構成英國法律的一部分,因此英國憲法包含比(例如)美國更廣泛的規則等。
英國憲法的許多重要內容可以在議會法案中找到。與許多其他國家不同,影響憲法的立法不受任何特殊程式的約束,而是使用與普通立法相同的程式透過。
目前仍然有效的、影響憲法的最重要的法規法包括以下內容:
- 人身保護令法案 1679
- 權利法案(1689)
- 權利宣言(1689)
- 王位繼承法案(1701)
- 聯合法案(1707)
- 七年法案 1715
- 聯合法案(1800)
- 議會法案(1911 年和 1949 年)
- 攝政法案 1953
- 終身貴族法案 1958
- 貴族法案 1963
- 歐洲共同體法案 1972
- 英國國籍法案 1981
- 人民代表法案 1983
- 議會選區法案 1986
- 人權法案 1998
- 蘇格蘭法案 1998
- 北愛爾蘭法案 1998
- 上議院法案 1999
- 民事應急法案 2004
- 憲政改革法案 2005
- 威爾士政府法案 2006
在現行議會制度建立之前,女王仍然正式保留著某些權力。在實踐中,這些權力幾乎全部由皇室大臣(內閣)決定行使。這些權力被稱為王室特權,包括以下內容:
- 任命和解僱政府部長
- 召集、開幕、休會和解散議會
- 批准立法
- 宣戰和部署軍隊的權力
- 與外國進行關係的權力,包括承認國家或政府以及締結條約
- 簽發護照
慣例是指作為規則起作用的習俗,被認為約束著女王或政府的行為。慣例不屬於法律的一部分,但仍然經常被認為與任何法令的內容一樣,對憲法的結構和運作至關重要。實際上,影響憲法的法規法通常以這樣一種方式寫成,即某些慣例的存在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而一些慣例是如此基礎,以至於許多人不知道它們實際上是“不成文”的規則。
更重要的憲政慣例的例子包括:
- 女王不干預政府政策,並將所有決策權留給她的內閣
- 內閣成員受集體責任原則的約束;認為自己無法公開支援或辯護政府政策的部長預計會辭職
- 政府由首相領導,由女王從下議院任命
- 首相通常應該在下議院擁有最多議員(下議院成員)的政黨的領導人
- 當首相的政黨在普選中失敗(即在下議院獲得的席位少於競爭對手政黨),他或她預計會辭職
- 政府部長通常應該全部來自議會兩院,而最重要的官員應該都是議員
- 無法在議會中透過重要立法的政府(包括年度撥款法案和財政法案),預計會辭職
- (未經選舉的)上議院不會阻礙政府黨在競選宣言中宣佈為基本政策的立法的透過
- 下議院議長應該保持公正,儘管最初是作為政黨的代表當選的
普通法是指不依賴於法規法的法律部分。相反,它是高階法院作為對低階法院有約束力的先例而設定的具體司法判決的積累。
普通法的某些部分也被稱為陳詞濫調:例如,英國是一個君主制國家,以及兄弟在王位繼承順序上優先於姐妹。
作為歐洲聯盟的成員國,英國受歐盟法律的約束。
某些出版物通常被認為具有特殊的權威性。在 20 世紀上半葉,A V Dicey 的憲法法就是這樣,它在司法判決中被引用並得到認可。一項特別重要的作品是厄斯金·梅,它概述了下議院的程式和習俗。其他重要來源包括某些部長宣告。
然而,這些作品都沒有法律權威;充其量,它們只是有說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