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較政治/遊說/政府關係
作者:普萊森斯·珀瑟
研究服務分析師
議會圖書館
大多數國家不監管遊說者的活動,但少數國家擁有長期監管制度,而另一些國家則最近引入了監管制度。本文概述了目前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法國和美國實施的監管制度。它們共同說明了監管遊說的各種方法。本文最後概述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關於遊說透明度和誠信的建議。
大多數國家不監管遊說者的活動,但少數國家擁有長期監管制度,而另一些國家則最近引入了監管制度。本文概述了目前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法國和美國實施的監管制度。它們共同說明了監管遊說的各種方法。本文最後概述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關於遊說透明度和誠信的建議。
對於本文中涵蓋的每個監管制度,概述都包括適用情況
簡要介紹當前監管制度的歷史;
遊說者、客戶、遊說目標和遊說的定義;
登記和報告要求;
行為準則;
執行機制;
前公職人員成為遊說者後的冷靜期。
這些概述僅供參考。應參考每個司法管轄區的官方來源,以獲取有關每個制度的完整資訊。
加拿大和美國的行政和立法遊說活動受長期法律的監管。最近,澳大利亞重新引入了針對行政部門的遊說行為準則,而法國議會兩院也為遊說者引入了規則。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已就基於之前分別由每個機構獨立儲存的登記冊的遊說者聯合登記冊達成協議。
每個制度的核心都是遊說者登記冊。在澳大利亞,登記冊由總理和內閣部門管理,在加拿大由遊說專員管理,他是議會官員。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已設立聯合秘書處來維護登記冊。在法國和美國,議會兩院都維護登記冊。
在澳大利亞,只有第三方遊說者需要登記;其他制度適用於第三方和內部遊說者。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的登記重點是遊說活動或溝通。在法國議會兩院登記可以讓遊說者進入該院部分或全部場所。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的聯合登記冊涵蓋了遊說活動和進入歐洲議會場所。
除了美國之外,所有制度要求遊說者遵守行為準則或參與原則。未能遵守行為準則或登記或報告要求可能會導致處罰,從澳大利亞、歐盟和法國的登出到加拿大和美國的罰款和/或監禁。
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都規定了冷靜期,通常為一到五年,在此期間,前公職人員在被允許登記為遊說者之前必須遵守。在澳大利亞和加拿大,這些冷靜期包含在遊說準則或法律中;在美國,它們由單獨的立法涵蓋。前歐盟委員在遊說歐盟委員會之前必須遵守冷靜期,而前歐洲議會議員在遊說方面也受到一些限制。
遊說行為準則於 2008 年實施。[1] 1983 年至 1996 年間,曾實施過早期的遊說者登記制度。[2] 該準則於 2011 年修訂,要求遊說者披露之前擔任政府代表的經歷。[3]
2008 年 5 月,國家特別部長兼內閣秘書法爾克納參議員在參議院提交該準則時表示:[4]
“政府認識到遊說是合法活動,是民主程序的一部分。……然而,人們確實擔心,作為遊說活動的受眾,部長、他們的工作人員和官員並不總是完全瞭解在他們 behalf 僱傭遊說者的人的身份。政府認為,這些資訊對政府決策的完整性至關重要,應該向那些接受遊說的人和更廣泛的公眾公開。
公眾也有權擔心那些離職後立即開始遊說他們前同事的政治家和其他人士,利用他們在任期間建立的人脈和獲得的資訊。……
遊說行為準則將適用於第三方或諮詢遊說者。……它不適用於大型公司或行業協會僱用的政府關係人員,因為他們的僱傭性質很明確,部長和其他人員都清楚他們代表的是誰的利益。”
遊說行為準則
[edit | edit source]遊說行為準則適用於第三方遊說者與政府代表之間的聯絡。希望遊說政府代表的第三方遊說者必須在遊說者登記冊中列出,並且必須遵守準則中規定的參與原則。違反準則可能會導致登出登記。前部長和高階公務員必須遵守冷靜期,然後才能擔任遊說者。
遊說者
[edit | edit source]遊說者是指任何以第三方客戶的名義進行遊說活動的人、公司或組織,或其員工。
被排除在遊說者定義之外的實體包括慈善、宗教和非營利組織,以及代表親屬或朋友就個人事宜進行陳述的個人。
本準則不適用於以自身名義而不是以客戶的名義進行遊說活動的任何個人、公司或組織,或其員工。
客戶
[edit | edit source]遊說者的客戶是指聘請遊說者向政府代表進行陳述的個人、協會、組織或企業。
政府代表
[edit | edit source]政府代表可以是
部長;議會秘書;根據1984年議員(工作人員)法由部長或議會秘書僱用或聘用的人;機構負責人或根據1999年公共服務法僱用的人;由政府機構(其工作人員根據1999年公共服務法僱用)聘用的承包商或顧問;澳大利亞國防軍成員。
遊說活動
[edit | edit source]遊說活動包括與政府代表進行口頭、書面或電子通訊,以影響政府決策,包括
制定或修訂立法;
制定或修訂政府政策或計劃;
授予政府合同或撥款或撥款資金。
不構成遊說活動的通訊包括
與議會委員會的通訊;
部長或議會秘書以地方議員或參議員的身份就非部長職責進行的通訊;
請願書或基層運動性質的通訊;
在公開論壇上發表的宣告;
對政府代表的資訊請求的答覆。
登記
[edit | edit source]遊說者登記冊由總理和內閣部秘書維護,併發布在該部的網站上。
登記冊包含
遊說者的商業註冊資訊;
僱用、簽約或以其他方式聘用以進行遊說活動的人員的姓名和職位,這些人是否曾是政府代表,如果是,他們停止擔任政府代表的日期;
遊說者代表其進行遊說活動的客戶的姓名。
參與原則
[edit | edit source]遊說者必須遵守準則中規定的與政府代表的參與原則。這些原則包括誠實和正直,嚴格將遊說活動與參與政黨區分開來,並表明自己是註冊遊說者、他們的客戶以及要討論的事項。
執行
[edit | edit source]政府代表不得明知故犯地參與未註冊遊說者的遊說活動。意識到違反準則的政府代表必須向總理和內閣部秘書報告。秘書可以在認為遊說者違反了準則條款或為登記冊提供了不準確的資訊的情況下,將遊說者從登記冊中刪除。
內閣秘書可以自行決定,指示總理和內閣部秘書不登記遊說者或將遊說者從登記冊中刪除。
冷靜期
[edit | edit source]部長和議會秘書在離任後 18 個月內,不得參與與他們在任期最後 18 個月內處理過的任何事項相關的遊說活動。
在部長或議會秘書辦公室、澳大利亞國防軍和公共服務部門擔任高階職務的人員,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參與與他們在任期最後一年內處理過的任何事項相關的遊說活動。
加拿大
[edit | edit source]遊說法最初於 1988 年作為遊說者登記法透過,並於 1989 年生效。它要求專業遊說者和其他遊說者在與公職人員溝通以試圖影響某些事項時向登記員提交申報表。該法案已多次修訂。修訂內容包括在 1995 年引入設立遊說者行為準則的要求,該準則於 1997 年生效,以及在 2003 年(於 2005 年生效)將“試圖影響”一詞替換為“就”某事項而言。[5]
2006 年,議會通過了聯邦問責法,對該法案進行了進一步修改。[6] 這些修訂內容包括在卸任後五年內禁止前部長、其工作人員和非常高階的公務員進行遊說,並設立遊說專員職位。此外,該法案更名為遊說法。這些變更於 2008 年生效。
最近,根據遊說法制定的指定公職人員條例於 2010 年進行了修訂,將議員和兩院反對黨領袖的工作人員納入卸任後五年內禁止遊說的物件。[7] 目前,遊說法即將由議會委員會進行下一輪強制性全面審查。
遊說法的序言中列出了該法案所依據的四項原則:[8]
自由開放地接觸政府是公眾利益的重要事項;
遊說公職人員是一項正當的活動;
公職人員和公眾能夠了解誰參與了遊說活動,這是可取的;
註冊付費遊說者的制度不應阻礙自由開放地接觸政府。
遊說法
[edit | edit source]遊說法適用於諮詢遊說者和內部遊說者與公職人員的溝通。遊說者必須向遊說專員提交申報表,並遵守遊說者行為準則。違反該法案將受到處罰。某些前公職人員必須遵守冷靜期,然後才能成為遊說者。該法案必須每五年由議會委員會審查一次。
遊說者和客戶
[edit | edit source]諮詢遊說者是指代表任何個人、組織或公司,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與公共官員就特定事項進行溝通的個人。
內部遊說者是指受僱於公司或組織的個人,其職責的一部分是代表其僱主與公共官員就特定事項進行溝通。這些職責佔一名員工職責的很大一部分(任何一個月都超過 20%),或者如果僅由一名員工執行的話,就會如此。[9]
上述組織包括
商業、貿易、行業、專業或志願組織;
工會或勞工組織;
商會或貿易局;
合夥企業、信託、協會、慈善機構、聯盟或利益集團;
政府,除加拿大政府外;
非營利公司,無股本,以宗教、慈善、科學、藝術、體育或其他類似目標為目標。
在行使官方職能時,本法不適用的物件包括省立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省政府僱員、地方當局、土著政府或機構或印第安人樂隊理事會的成員和僱員,以及外國政府的官方代表。
公共官員是指女王陛下在加拿大權利下的任何官員或僱員。他們包括
參議員或眾議院議員的工作人員;
由或經總督批准任命擔任任何職位或機構的人員,但不包括法官或省副總督;
聯邦委員會、委員會或法庭的官員、董事或僱員;
加拿大武裝部隊成員;
加拿大皇家騎警成員。
指定的公共官員包括
內閣部長和某些部長級工作人員;
非常高級別的行政人員;
武裝部隊參謀長;
某些高階樞密院顧問;
加拿大主計長;
眾議院議員和參議員;
兩院反對黨領袖的工作人員。
所有遊說者必須提交有關溝通的申報表,涉及
立法的制定、介紹、透過或否決;
法規的制定或修訂;
政府政策和方案的制定或修訂;
授予補助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諮詢遊說者還必須提交有關溝通的申報表,涉及
授予合同;
安排公共官員與任何其他人之間的會面。
本法不適用的溝通是
提交給議會委員會或具有法定管轄權或權力的人員或機構的提交,這些提交是公開記錄的一部分;
個人代表任何個人或組織,就公共官員對該個人或組織的法律執行、解釋或適用進行的與公共官員的溝通;
個人代表任何個人或組織向公共官員提出的資訊請求。
諮詢遊說者必須在承諾代表客戶與公共官員進行溝通後的十天內向遊說專員提交申報表。申報表包括
遊說者的姓名和營業地址;
客戶的姓名和營業地址,以及控制或指導其活動並對遊說結果有直接利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的姓名和營業地址;
如果客戶是公司,則提供有關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資訊;
如果客戶是聯盟,則提供有關成員公司或組織的資訊;
提供資金給客戶的任何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名稱以及資金數額;
沒有涉及任何意外付款的事實。
內部遊說者的僱主必須在僱用此類人員後不遲於兩個月提交申報表。申報表包括
僱主的姓名和營業地址,以及其業務或活動的描述;
如果僱主是公司,則提供有關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資訊;
如果僱主是組織,則描述其成員資格;
收到的任何政府資金的數額,以及提供資金的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名稱。
諮詢遊說者和內部遊說者的申報表還包括
溝通的主題;
識別任何相關的立法提案、法案、決議、法規、政策、方案、補助金、捐款或經濟利益(諮詢遊說者還必須識別任何相關的合同);
將要溝通的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的名稱;
將要使用的溝通方式,包括基層溝通;
如果遊說者是前公共官員或指定公共官員,則提供其擔任的職位,以及如果指定,則提供其不再擔任該職位的日期。
所有遊說者必須每月提交與指定公共官員進行的任何遊說溝通的申報表,包括官員姓名、日期和主題。
遊說專員由總督經與參議院和眾議院所有公認政黨的領導人協商後任命,並經兩院決議批准任命。任期為七年,可續任。
專員維護遊說者登記冊,該登記冊在專員網站上釋出,制定和實施教育計劃,釋出諮詢意見並進行調查。他們必須向兩院議長提交年度報告。
遊說專員必須制定遊說者行為準則。該準則提出三個原則:誠信和誠實、公開和專業。它包含與透明度、保密和利益衝突相關的規則。[10]
遊說專員可以主動或根據從任何一院議員處獲得的資訊,調查可能違反遊說法或遊說者行為準則的行為。在進行調查時,專員擁有高等法院法官的權力。調查結束後,必須向兩院議會提交報告。
如果專員認為違反了該法,他們將通知警方。任何被判犯有違反遊說法罪的人,都可能被專員禁止進行溝通或安排會面,時間最長為兩年。未提交申報表或提供虛假或誤導資訊,可能導致最高 50,000 加元罰款或最高 6 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以較輕的罪行論處,以及最高 200,000 加元罰款或最高 2 年監禁,或兩者並罰,以較嚴重的罪行論處。
前指定公共官員在不再擔任該職位後五年內,禁止擔任諮詢遊說者或內部遊說者。
歐洲議會與歐洲委員會關於建立參與歐盟決策和政策實施的組織和個體透明登記冊的協議已於 2011 年 6 月簽署並生效。[11]
在透明度登記制度建立之前,歐洲議會自1996年以來一直維護著一個認可遊說者的登記冊,而歐盟委員會自2008年以來也一直維護著一個利益代表登記冊。這些登記冊為新的共同登記冊奠定了基礎。[12] 協議邀請歐洲理事會和理事會加入登記冊,並鼓勵其他歐盟機構參考該登記冊。歐洲議會在決定透過該協議時呼籲強制登記所有遊說者。[13]
協議承認,歐洲決策者不會孤立於民間社會,而是與代表性協會和民間社會保持公開、透明和定期的對話。登記冊的建立和運作必須尊重歐洲議會議員行使議會職權不受限制的權利,不阻礙成員國選民進入歐洲議會大樓。
2011年4月,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修訂後的委員行為準則,其中對前委員的遊說活動進行了限制。[14] 歐洲議會於2011年12月通過了歐洲議會議員關於財務利益和利益衝突的行為準則,該準則也對前議員的遊說活動進行了限制。[15] 該準則於2012年1月生效。[16]
從事旨在影響歐盟機構政策和決策過程的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預計需要登記。登記人員可能會獲得進入歐洲議會的長期訪問許可權。他們必須遵守行為準則,違反行為準則可能會導致暫停登記和撤銷進入議會大樓的許可權。登記冊必須在2013年6月之前進行審查。
所有組織和個體經營者,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只要從事屬於透明度登記冊範圍內的活動,都應登記。這些包括
專業諮詢公司、律師事務所、個體經營的諮詢師;
內部遊說者和行業/專業協會;
非政府組織;
智庫、研究和學術機構;
代表教會和宗教團體的組織;
代表地方和區域政府、其他公共或混合實體的組織;
構成有組織影響力的來源的網路或其他形式的集體活動。
不需要登記的包括
成員國和第三國政府;
國際政府間組織;
教會和宗教團體;
政黨;
地方和區域政府。
登記冊涵蓋直接或間接影響歐盟機構政策制定或執行以及決策過程的活動,無論使用何種渠道或媒介進行交流,例如外包、智庫、論壇、基層倡議。這些活動包括
聯絡歐洲議會議員、官員或歐盟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
準備、分發和傳播信函、資訊材料或討論和立場檔案;
組織邀請歐洲議會議員、官員或歐盟機構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的活動、會議或宣傳活動以及社交活動或會議;
自願捐款和參與對擬議立法或其他法律行為和其他公開諮詢的正式諮詢。
不屬於登記冊範圍內的活動包括
在特定情況下提供法律和其他專業建議;
社會夥伴作為社會對話參與者的活動(工會、僱主協會等);
對歐盟機構或歐洲議會議員的直接和個人要求的回應活動,例如要求提供事實資訊或專業知識,個別邀請參加公開聽證會或參與諮詢委員會的工作。
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秘書長負責監督和運作登記制度。登記制度由透明度登記冊秘書處執行,該秘書處在其網站上釋出登記冊。
登記人員必須提供的資訊包括
姓名和聯絡方式;
參與登記冊範圍內的活動的人數;
目標、關注領域、活動、運營國家、網路隸屬關係、其他相關的基本資訊;
登記冊範圍內活動在上一學年涵蓋的主要立法提案;
在最近的財政年度從歐盟機構收到的資金總額和來源;
如果是專業諮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或個體經營的諮詢師,則為登記冊範圍內活動的營業額;
如果是內部遊說者或行業或專業協會,則為登記冊範圍內活動的成本估計;
對於所有其他組織,則為總體預算和主要資金來源的細目。
每年可向代表或為登記人員工作的個人頒發進入歐洲議會大樓的長期通行證,但登記並不自動賦予獲得通行證的權利。
行為準則要求遊說者公開表明身份,並在與歐盟機構的交往中以誠實和正直的態度行事。代表或為已向歐洲議會登記的實體工作的個人,為了獲得通行證,必須遵循程式,避免與議員助理之間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
任何人都可以向透明度登記冊秘書處投訴懷疑違反行為準則的行為。
故意違反行為準則將導致暫時暫停登記,最長可達六個月,或直到採取要求的糾正措施為止。持續違反行為準則將導致從登記冊中刪除一年,並撤銷所有歐洲議會通行證。嚴重故意違反行為準則將導致從登記冊中刪除兩年,並撤銷所有歐洲議會通行證。採取的措施將在登記冊中記錄。
前委員在卸任後 18 個月內不得代表其自身企業、客戶或僱主,對他們任期內負責的職權範圍內的議題進行遊說或與歐盟委員會成員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辯護。
參與與歐盟決策過程直接相關的專業遊說或代表活動的歐洲議會前議員,在其參與這些活動期間不得享受給予前議員的便利設施。[17]
2009年,議會下議院國民議會通過了關於透明和道德遊說的規則。這些規則旨在承認遊說者在使議員瞭解情況中的作用,同時確保遊說者的行為符合良好行為準則。[18]
議會上議院參議院也在2009年通過了規範遊說者活動的規則。[19] 這些規則於2010年1月生效,並於2010年12月被一項關於遊說者進入參議院大樓權利的法令所補充。該法令於2011年1月生效。[20]
2010年,薩科齊總統任命了一個委員會,負責研究防止公共生活中利益衝突的問題,該委員會於2011年1月建議,公共部門應借鑑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以及歐盟委員會的經驗,鼓勵設立自願的遊說者登記冊。[21]
國民議會規則適用於希望進入國民議會某些公共場所的遊說者。他們必須登記並遵守行為準則。未能遵守行為準則可能會導致撤銷訪問許可權。[22] 遊說者與議員在國民議會大樓外進行的會議不受這些規則的約束。[23]
申請進入國民議會的說客可能代表自己的利益,也可能代表第三方的利益。他們可能包括政府機構、企業、專業協會、工會、諮詢公司、協會和個人。[24]
登記冊由國民議會主席秘書處維護,併發布在國民議會的網站上。
登記冊中包含的資訊包括
說客的姓名、國籍、職位和聯絡方式;
說客代表的組織的名稱;
說客僱主的名稱、業務詳細資訊和活動性質;營業額和員工人數。
登記允許指定個人獲得一日通行證,讓他們可以進入國民議會會議廳附近的三個房間,在那裡他們可以與議員交流。
行為準則要求說客公開表明自己的身份和代表的利益,並以誠實和正直的態度行事。他們不得利用在登記冊上的身份進行商業或宣傳活動。[25]
未能遵守行為準則可能會導致國民議會主席團暫停或取消說客的登記。
參議院法令適用於希望進入參議院場所進行遊說的人員。申請登記的人員必須簽署行為準則。未能遵守准入規則或行為準則可能會導致准入被暫停或撤銷。
說客可能代表自己的利益,也可能代表第三方的利益。
參議院登記冊由接待和安保局維護,併發布在參議院的網站上。
說客在註冊時必須提供的資訊包括
說客的姓名和聯絡方式,以及其僱主的姓名和聯絡方式(如果有);
申請准入的原因;
遊說感興趣的領域;
客戶列表(如果有)。
已登記的說客會收到一年期通行證,允許他們在參議院開會時進入公眾席,參加公開委員會會議,並在參議院的一個公共房間與參議員交流。此外,它允許他們進入參議院場所的任何地方,只要他們受到參議員、議會政黨或參議院工作人員的邀請,以及參加經授權的外部機構在參議院會議室舉行的會議。
行為準則要求說客公開表明自己的身份和代表的利益,並以誠實和正直的態度行事,並遵守參議院的規定。他們必須報告他們向參議員或其助手,或向參議院官員或機構提供的任何外國旅行邀請。[26]
違反准入規則或行為準則可能會導致接待和安保局暫停或取消通行證。
1995 年的遊說披露法案之前是 1946 年的遊說聯邦管制法案,該法案要求試圖影響國會透過或否決立法的第三方說客向眾議院和參議院登記。[27] 遊說披露法案擴充套件了管制範圍,涵蓋了內部說客和遊說以影響行政決策和行動,以及大幅擴充套件了與登記和報告相關的規則。[28]
2007 年的誠實領導和公開政府法案對報告規則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該法案還加大了未能遵守披露要求的處罰力度。此外,禁止說客向國會成員和工作人員贈送禮物或提供旅行,這將違反眾議院或參議院的規定。[29]
誠實領導和公開政府法案還延長了前參議員和高階行政人員遊說禁令的期限。對前行政人員遊說禁令是 1978 年政府道德法案引入的,對前國會成員和工作人員的遊說禁令是 1989 年道德改革法案引入的。
在遊說披露法案的第 2 節中,國會發現 -
(1) 負責任的代議制政府需要公眾瞭解付費說客試圖影響聯邦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門的公共決策過程的努力;
(2) 現有的遊說披露法令由於法律語言不明確、行政和執法規定薄弱以及缺乏關於誰必須登記以及他們必須披露什麼內容的明確指導而效果不佳;和
(3) 有效公開披露付費說客為影響聯邦官員在政府行動中的行為而付出的努力,將增強公眾對政府廉潔性的信心。
遊說披露法案的第 8(a) 節規定
本法案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解釋為禁止或干預 -
(1) 向政府請願以糾正申訴的權利;
(2) 表達個人意見的權利;或
(3) 結社權,
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根據遊說披露法案,代表自己或客戶利益遊說行政或立法部門的說客必須向參議院和眾議院登記,並向其提供季度和半年報告。未能遵守該法案的規定可能會招致處罰。
說客是指任何受僱或委託,以金錢或其他報酬提供服務的個人,其中包括一次以上的遊說接觸,前提是遊說活動佔他們在三個月內為該客戶提供服務的總時間的至少 20%。
遊說公司是指任何僱用了一名或多名員工,以代表客戶(除該個人或實體本身之外)進行遊說活動的個人或實體。這還包括自僱遊說者。
說客的客戶是指任何僱用或委託他人以金錢或其他報酬,代表其進行遊說活動的個人或實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遊說的僱員,是其僱主的客戶。
該法案涵蓋的行政部門官員包括
總統;
副總統;
總統行政辦公室的官員或僱員;
擔任行政日程中指定級別的職位官員或僱員;
軍官或僱員擔任的職位,其薪酬達到或高於特定水平;
擔任人事管理辦公室認定為機密性、政策決定性、政策制定性或政策宣傳性的職位官員或僱員。
該法案涵蓋的立法部門官員包括
國會議員;
國會兩院的選舉官員;
以下人員的僱員或以僱員身份工作的個人-
1.國會議員;
2.國會兩院的委員會;
3.兩院的領導層工作人員;
4.國會的聯合委員會;
5.為國會議員提供立法服務或其他協助而組織的工作組或核心小組。
遊說活動包括遊說接觸以及支援此類接觸的努力,包括準備和策劃活動、旨在用於接觸的調查研究和其他背景工作,以及與他人的遊說活動協調。
遊說接觸包括代表客戶向受涵蓋的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官員進行的任何口頭或書面通訊(包括電子通訊),內容涉及
聯邦立法的制定、修改或透過;
聯邦規則、法規、行政命令或任何其他聯邦政府計劃、政策或立場的制定、修改或透過;
聯邦計劃或政策的管理或執行,包括聯邦合同、撥款、貸款、許可證或執照的談判、授予或管理;
對經參議院確認的職位的提名或確認。
不構成遊說接觸的通訊包括
公職人員以其官方身份進行的通訊;
代表外國政府或外國政黨進行的通訊;
如果請求中不包含影響受涵蓋官員的企圖,則為會議請求、行動狀態或其他類似的行政請求;
向國會委員會或工作組作出的證詞;
根據受涵蓋官員對特定資訊的請求而提供的書面資訊;
代表個人就僅涉及該個人的福利、就業或其他個人事項進行的通訊;
受舉報人保護立法保護的披露;
教堂或宗教團體的通訊。
遊說者或其僱主必須在首次進行遊說接觸或受僱或受聘進行遊說接觸後不遲於 45 天向參議院秘書和眾議院書記官登記。必須為每個客戶分別登記。登記和報告發布在參議院網站和書記官辦公室網站上。
登記人員必須提供的資訊包括
姓名和聯絡方式以及業務或活動的概況;
姓名和聯絡方式以及客戶業務或活動的概況,如果與上述資訊不同;
除客戶以外的任何組織的名稱和地址,該組織在一個季度內向登記人或客戶提供超過 5,000 美元的資金用於資助登記人的遊說活動,並積極參與計劃、監督或控制這些活動;
參與特定型別的任何外國實體的名稱和地址;
登記人預計代表客戶進行遊說活動的概括性問題領域以及已處理或可能處理的具體問題;
每個預計代表客戶進行遊說活動僱員的姓名,以及如果他們在過去 20 年中曾擔任受涵蓋的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官員,則他們擔任的職位。
如果個人或實體
代表特定客戶進行遊說活動的總收入在一個季度內未達到或預計未達到 3,000 美元;或者
如果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遊說,其在一個季度內的總支出未達到或預計未達到 11,500 美元,則無需登記。
每個登記人必須按季度報告其遊說活動,併為每個客戶提交一份單獨的回報。這些報告包括有關客戶、參與的遊說者、他們聯絡的人以及他們遊說問題的詳細資訊。如果登記人是遊說公司,則還包含對來自客戶的總遊說相關收入的善意估計,或者如果登記人是代表自己進行遊說,則包含對其產生的總遊說相關支出的估計。
每個登記人以及他們僱用的任何遊說者還必須提交一份半年報告,其中包含他們已建立或控制的政治委員會的資訊,以及他們或委員會已捐贈或支付給聯邦候選人和公職人員、領導層政治行動委員會或政黨委員會的資金,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支出,例如支付由受涵蓋的立法或行政部門官員舉辦的或為他們舉辦的活動的費用。他們還必須證明他們沒有故意違反參議院或眾議院關於贈送禮品(包括旅行)給國會議員、官員和僱員的規定。
如果遊說者或遊說公司可能不遵守該法案,參議院秘書和眾議院書記官將通知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檢察官。任何明知故犯地未能在被告知缺陷檔案後 60 天內糾正缺陷檔案,或未遵守該法案任何其他條款的人,將面臨最高 200,000 美元的罰款。任何明知故犯地違反該法案任何條款的人,將面臨最高 5 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有。
對前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官員、僱員和民選官員的遊說行為有所限制。在他們結束服務或僱傭後的一段時間內,他們不得故意以意圖影響的方式代表任何其他人,與指定機構或個人進行任何通訊或露面,具體情況如下。限制的具體細節取決於先前擔任的職位。[31]
以下是這些限制的示例。
所有前行政部門官員或僱員均永久禁止在以下情況中與美國部門、機構、法院或軍事法庭進行通訊或露面:與美國是當事方或具有直接和實質性利益的特定事項有關;前官員或僱員以該官員或僱員的身份親自且實質性地參與了該事項;且在當時涉及特定的當事方。
在他們結束服務或僱傭前一年的最後一年中,某些前高階行政部門人員被限制在一年內不得與他們服務過的部門或機構進行通訊或露面,內容涉及他們尋求該部門或機構的官方行動的任何事項。
前參議員和眾議員離開辦公室後分別被限制在兩年和一年內不得與國會兩院的任何成員、官員或僱員或國會的任何其他立法辦公室的任何僱員進行通訊或露面,內容涉及前參議員或眾議員尋求國會兩院成員、官員或僱員採取行動的任何事項。
眾議員的前僱員被限制在一年內不得與他們以前受僱於的成員或該成員的任何僱員進行通訊或露面,內容涉及前僱員尋求國會兩院成員、官員或僱員採取行動的任何事項。
違反這些限制可能會導致最高 50,000 美元的罰款或最高一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有,故意違反則最高 50,000 美元的罰款或最高五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有。[32]
奧巴馬總統於 2009 年 1 月 21 日釋出的一項行政命令要求所有 2009 年 1 月 20 日或之後任命的行政部門任命人簽署道德承諾書。該承諾書包括任命人離開政府後不再遊說任何受涵蓋的行政部門官員或非職業高階行政人員的服務的承諾。[33]
2010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向其成員推薦了一套遊說透明度和誠信原則。[34] 在提出這一建議時,經合組織認識到
遊說可以透過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見解來支援知情決策,從而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
決策過程中的透明度、誠信和公平對於維護公共利益和促進企業公平競爭至關重要;
公職人員和遊說者都有責任在應用良好治理原則(尤其是透明度和誠信)方面發揮作用,以維護公眾對公共決策的信心。
這些原則將遊說定義為與公職人員進行口頭或書面溝通,以影響立法、政策或行政決策。公職人員包括行政和立法部門的僱員和公職人員,無論其是選舉產生還是任命產生。
這十項原則是
1. 各國應透過賦予所有利益相關者公平和平等的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和實施的機會,來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2. 有關遊說的規則和指南應解決與遊說行為相關的治理問題,並尊重社會政治和行政環境。
3. 有關遊說的規則和指南應與更廣泛的政策和監管框架保持一致。
4. 當各國考慮或制定有關遊說的規則和指南時,應明確定義“遊說”和“遊說者”的含義。
5. 各國應提供足夠的透明度,以確保公職人員、公民和企業能夠獲得有關遊說活動的足夠資訊。
6. 各國應使利益相關者(包括民間社會組織、企業、媒體和公眾)能夠審查遊說活動。
7. 各國應透過為公職人員提供明確的行為準則和指南,在公共機構和決策中培養誠信文化。
8. 遊說者應遵守職業道德和透明度標準;他們有責任在遊說中培養透明度和誠信文化。
9. 各國應讓主要行為者參與實施一致的戰略和實踐,以實現合規。
10. 各國應定期審查與遊說相關的規則和指南的運作情況,並根據經驗做出必要的調整。
註釋
1. 遊說行為準則 http://lobbyists.pmc.gov.au/conduct_code.cfm
2. John Warhurst,定位目標:澳大利亞遊說監管,議會事務,第 51 卷,第 4 期,1998 年 10 月,第 544-547 頁
3. 2011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登記冊有哪些變化?http://lobbyists.pmc.gov.au/faq.cfm#1
4. 參議院,官方漢薩德,2008 年 5 月 13 日,第 1510-1512 頁 http://parlinfo.aph.gov.au/parlInfo/download/chamber/hansards/2008-05-13/toc_pdf/5825-6.pdf;fileType=application%2Fpdf
5. 修訂 2003 年遊說者登記法案 http://laws-lois.justice.gc.ca/PDF/2003_10.pdf
6. 聯邦問責法案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nnualStatutes/2006_9/FullText.html
7. 指定公職人員條例,SOR/2008-117 http://law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8-117/page-1.html; 修訂指定公職人員條例的條例,2010 年 9 月 9 日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0/2010-09-15/html/sor-dors192-eng.html
8. 遊說法案 http://laws-lois.justice.gc.ca/PDF/L-12.4.pdf
9. 職責的重要部分(“20% 規則”),加拿大遊說專員辦公室,2009 年 7 月 http://www.ocl-cal.gc.ca/eic/site/012.nsf/eng/00115.html
10. 遊說者行為準則 http://ocl-cal.gc.ca/eic/site/012.nsf/eng/h_00014.html
11. 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之間關於為參與歐盟政策制定和執行的組織和個體自由職業者建立透明度登記冊的協議,2011 年 6 月 23 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191:0029:0038:EN:PDF; 委員會和歐洲議會啟動聯合透明度登記冊,以揭露所有試圖影響歐洲政策的人,2011 年 6 月 23 日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IP/11/773&format=HTML&aged=0&language=en&guiLanguage=en
12. 協議,第 2 條,第 29 條
13. 歐洲議會關於簽署歐洲議會和委員會關於共同透明度登記冊的機構間協議的 2011 年 5 月 11 日決定,第 D.5 條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1-0222+0+DOC+XML+V0//EN&language=EN
14. 委員行為準則,C(2011) 2904 http://ec.europa.eu/commission_2010-2014/pdf/code_conduct_en.pdf
15. 歐洲議會議事規則。附件 I:歐洲議會議員關於財務利益和利益衝突的行為準則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RULES-EP+20120110+ANN-01+DOC+XML+V0//EN&language=EN&navigationBar=YES
16. 關於歐洲議會議員關於財務利益和利益衝突的行為準則的議事規則修正案,2011 年 12 月 1 日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1-0540+0+DOC+XML+V0//EN&language=EN
17. 歐洲議會議事規則。附件 I,第 6 條
18. 國民議會主席團公報,2009 年 7 月 2 日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connaissance/representants-interets.asp
19. 參議院主席團 2009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三會議記錄 http://www.senat.fr/role/fiche/bur_cr_reunion071009.html
20. 關於確定利益集團代表進入盧森堡宮殿權利的 QUESTURE 決議,2010 年 12 月 1 日第 2010-1258 號決議 http://www.senat.fr/role/groupes_interets_aq.html
21. 為了建立一種新的公共生活道德:防止公共生活中的利益衝突的反思委員會報告,2011 年,第 85 頁 http://www.ladocumentationfrancaise.fr/var/storage/rapports-publics/114000051/0000.pdf
22. 國民議會主席團一般指示,第 26 條,進入和在國民議會房間和走廊通行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connaissance/instruction.asp
23. 國民議會的利益代表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representants-interets
24. 利益代表及其僱主需要填寫的表格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representants-interets/fiche_renseignements.pdf
25. 主席團於 2009 年 7 月 2 日透過的適用於利益代表的行為準則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representants-interets
26. 參議院適用的利益集團行為準則 http://www.senat.fr/role/code_de_conduite.pdf
27. 1946 年遊說聯邦監管法案,第 308 條,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1995 年遊說披露法案,眾議院報告第 104-339 號,1995 年,第 39-40 頁 http://lobbyingdisclosure.house.gov/HReport104-339.pdf
28. 1995 年遊說披露法案,公共法律第 104-65 號 http://www.gpo.gov/fdsys/pkg/PLAW-104publ65/pdf/PLAW-104publ65.pdf
29. 2007 年誠實領導和開放政府法案,公共法律第 110-81 號,第二章 http://www.gpo.gov/fdsys/pkg/PLAW-110publ81/pdf/PLAW-110publ81.pdf
30. 美國法典,第 2 卷,第 1601-1614 條 http://www.gpo.gov/fdsys/pkg/USCODE-2010-title2/pdf/USCODE-2010-title2-chap26.pdf
31. 美國法典,第 18 卷,第 207 條 http://www.gpo.gov/fdsys/pkg/USCODE-2010-title18/pdf/USCODE-2010-title18-partI-chap11-sec207.pdf
32. 美國法典,第 18 卷,第 216 條 http://www.gpo.gov/fdsys/pkg/USCODE-2010-title18/pdf/USCODE-2010-title18-partI-chap11-sec216.pdf
33. 行政部門人員的道德承諾,2009 年 1 月 21 日第 13490 號行政命令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09-01-26/pdf/E9-1719.pdf
34. 經合組織,關於遊說透明度和誠信原則的理事會建議,2010 年 2 月 18 日 http://acts.oecd.org/Instruments/ShowInstrumentView.aspx?InstrumentID=256&Lang=en&Book=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