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較政治/行政部門的作用
美國總統和英國行政部門:女王政府
在美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和實施法律,由總統和副總統領導。此外,它還包括處理一般主題的行政部門和部門負責人,被稱為部長(司法部部長)。每個部門又細分為若干機構,被稱為機構、服務、委員會、理事會、局、管理局、辦公室、管理機構和委員會。
總統是美國最高民選官員。
憲法賦予總統許多權力,包括
- 實施國會透過的法律。
- 代表美國處理外交事務。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和行政協議。條約必須經參議院批准,但優先於任何現行聯邦法律,而行政協議則不優先於現行法律。
- 指揮武裝力量.
- 否決權對國會兩院透過的法案。國會只能以三分之二的票數否決總統的否決權。
- 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行政官員、大使和其他公職人員。預設情況下,參議院必須在被提名人就職前給予其建議和同意。
透過頒佈法律,總統或部門負責人可以任命次要官員。
- 免除高階行政官員的職務,無論何時何種原因。然而,總統免除低階行政官員的權力可能受到國會的限制。
- 赦免任何被判犯有罪行的人,但彈劾和民事藐視除外。
如果總統因任何原因離職,副總統將成為總統。在副總統之後,繼任順序如下
- 眾議院議長
- 參議院臨時議長
- 國務卿
- 財政部長
- 國防部長
- 司法部長(司法部)
- 內政部長
- 農業部長
- 商務部長
- 勞工部長
-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長
- 住房和城市發展部長
- 交通部長
- 能源部長
- 教育部長
- 退伍軍人事務部長
- 國土安全部長
部長們按照其各自部門成立的順序排列。國土安全部長從繼任順序的最後一名升至第八名。
眾議員克里斯托弗·考克斯(R-CA)是眾議院政策委員會主席和國土安全委員會主席,與眾議員馬丁·弗羅斯特(D-TX)、眾議員布萊恩·貝爾德(D-WA)、眾議員希拉·傑克遜-李(D-TX)、眾議員大衛·維特(R-LA)、眾議員約翰·謝德格(R-AZ)、眾議員史蒂夫·夏伯特(R-OH)和眾議員戴夫·坎普(R-MI)共同提出了一項議案,即 H.R. 2319,旨在修改 1947 年總統繼任法案。
由於憲法只允許土生土長的美國人擔任總統,任何歸化公民的部長將在繼任順序中被跳過。
副總統在憲法中的唯一行政職能是在總統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時成為總統。第 25 修正案規定,這可能發生在
- "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遞交書面宣告,表明自己無法履行其職權和職責,並且在向他們遞交相反的書面宣告之前;"或者
- "副總統和多數行政部門主要官員或國會可能依法規定的其他機構,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遞交書面宣告,表明總統無法履行其職權和職責。"。
此外,"每當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時,總統應提名一位副總統,該副總統將在經國會兩院多數票確認後就職。"。
在實踐中,副總統通常在政策制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副總統還擔任參議院議長,但除了打破平局外不能投票。
每個州都有權選擇數量等於其選出的國會代表和參議員數量的選舉人。因此,一個州將選擇不少於三名選舉人——兩名參議員和一名至少一名代表。
該州可以選擇其選舉人,方法可以隨其意願。但是,所有州都允許人民選擇所有選舉人。48 個州使用以下制度:每個候選人提名一組選舉人。當選民投票給候選人時,他們實際上是在投票給被提名的選舉人組。然後,獲得比任何其他候選人更多投票的候選人將獲得其提名的選舉人組的任命。因此,一個並非一定贏得所有投票的候選人將獲得該州的所有選舉人。該制度的例外是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這些州允許候選人提名一組兩名選舉人的州選舉人組,以及每個地區的選舉人。然後,贏得該州的候選人將獲得其兩名成員的州選舉人組的任命,而贏得某個地區的候選人將獲得其在該地區的被提名人。在所有情況下,選舉人選舉都與國會選舉在同一天舉行。
無論選舉人如何產生,所有選舉人都將在 12 月份自行在各自的州中集會。選舉人投票的方式已經改變。首先,以下是最初的制度
- 每個選舉人對總統投兩票。其中一票必須投給不是選舉人所在州居民的人。然後,如果候選人獲得多數選舉人的投票,他將成為總統,而亞軍將成為副總統。如果將總統職位比作金牌,那麼可以說副總統職位就像銀牌。
然而,如果沒有任何候選人獲得多數票,那麼眾議院將從前五名候選人中選擇一位擔任總統。在投票選舉總統時,每個州投出一票。無論如何,除了當選總統的候選人之外,獲得最多票數的其他候選人將成為副總統。如果出現並列第二名,參議院將選舉副總統。
- 上述制度似乎考慮了所有意外情況,但它沒有考慮到政黨的形成。在 1800 年選舉之前,政黨並沒有提名候選人。然而,在 1800 年,民主共和黨提名托馬斯·傑斐遜為總統,亞倫·伯爾為副總統。二人贏得了大多數選票。但是,兩人都獲得了相同數量的選舉人票。雖然最初的意圖顯然是讓傑斐遜擔任總統,伯爾擔任副總統,但眾議院仍然需要投票來選擇其中一人擔任總統。眾議院投票三十五次均未決出結果,直到傑斐遜最終當選總統。
-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再次發生,通過了第十二條修正案。根據該修正案,選舉人將分別對總統和副總統進行投票。在每種情況下,都需要多數票才能當選。如果總統沒有出現多數票,那麼眾議院將在前三名候選人中進行選擇,再次以州為單位進行投票。類似地,參議院將在副總統的前兩名候選人中進行投票。
哥倫比亞特區像其他州一樣選擇選舉人,但該特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選擇的選舉人數量超過其他任何州。
目前,共有十五個行政部門。它們分別是:
- 農業部 (USDA)
- 商務部 (DOC)
- 國防部 (DOD)
- 教育部 (ED)
- 能源部 (DOE)
-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HHS)
- 國土安全部 (DHS)
- 住房與城市發展部 (HUD)
- 司法部 (DOJ)
- 勞工部 (DOL)
- 國務院 (DOS)
- 內政部 (DOI)
- 財政部
- 交通部 (DOT)
- 退伍軍人事務部 (VA)
每個部門都細分為多個機構、局和其他部門。
除了內閣部門,還有一些獨立機構,它們不屬於任何部門,但直接向總統辦公廳報告。其中包括:
- 環境保護署 (EPA)
- 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 (NASA)
-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 (OMB)
- 國家毒品管制政策辦公室 (ONDCP)
-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USTR)
內閣目前由副總統、白宮辦公廳主任、每個行政部門負責人以及 EPA、OMB、ONDCP 和 USTR 的負責人組成。
女王政府是英國整體的行政政治權力機構。其核心是內閣,一個由高階王室大臣組成的團體,由首相領導。政府成員是政治任命人員,通常來自議會兩院之一。除了國家部門的負責人(大多數人擁有國務卿的頭銜)外,政府還包括次級大臣(擁有副國務卿、國務大臣或議會秘書的頭銜)、黨鞭(負責在兩院內執行黨紀)、以及議會私人秘書(大臣的政治助理)。
當君主是國王時,政府被稱為他的陛下政府;同樣,當有聯合君主時,政府被稱為他們的陛下政府。
首相(或“PM”)是政府首腦。自 20 世紀初以來,首相一直擔任財政大臣的職位,近幾十年來還擔任公務員大臣的職位。
君主要求首相組建政府。通常情況下,這發生在大選改變了下議院黨派政治力量平衡之後。首相預計擁有下議院的信任;這意味著他或她通常是擁有下議院多數席位的政黨的領導人。至少從 20 世紀 20 年代開始,首相本人也預計是議員(即下議院議員)。首相一直任職到他或她死亡或辭職,或者直到另一個人被任命;這意味著,即使預計在大選中失敗,首相也仍然正式掌權,直到他的競爭對手被選為議員並反過來被要求組建政府。
按照慣例,如果政府預先斷言一項議案是信任問題,並且政府在下議院投票中失敗,那麼首相及其政府預計將辭職;例如,如果主要立法被否決。如果政府在下議院的“不信任”投票中失敗,情況也是如此。首相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都可以選擇要求君主解散議會,實際上允許選民本身批准或不批准首相的政策。解散請求通常會得到批准;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請求可能會被拒絕,在這種情況下,首相將再次預計辭職。
該職位的存在和任命依據是憲政慣例而不是法律。由於這一點,該職位沒有正式的資格要求。然而,一些議會法案確實提到了首相,並且自 20 世紀 30 年代以來,該職位擁有自己的薪水。
首相在政治制度中通常是一個極其強大的人物;有些人說該職位是“民選獨裁”,一些首相被指責為“總統”。一位軟弱的首相可能會被迫離開職位(即被迫辭職),尤其是如果該黨內有另一個被認為是更好選擇的人物時。
內閣成員資格不受法律定義,僅鬆散地受慣例約束。首相和(如果有的話)副首相總是內閣成員,還有三個最高階的國家部門部長:外交和聯邦事務大臣(通常被稱為外交大臣)、財政大臣(即負責財務的部長)、以及內政大臣(通常被稱為內政大臣)。大多數其他部門負責人通常是內閣成員,以及少量次級大臣。
王室大臣由君主正式任命,由首相“建議”。大臣受集體責任慣例的約束,根據該慣例,他們預計公開支援或維護政府的政策,否則辭職。他們還受不太明確的個人責任慣例的約束,根據該慣例,他們對議會負責其部門的行為。那些因自身行為或其部門的行為而被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未能履行職責的大臣經常被要求辭職;然而,通常需要一段時間的持續批評,才會讓大臣感到被迫辭職,以及讓首相接受辭職。有時,大臣會主動提出辭職,但首相會留他們在任。
議會私人秘書也受集體責任原則的約束,即使他們沒有部長責任,也不參與政策制定;該職位被視為最初邁向部長職位的墊腳石。
女王陛下最尊貴樞密院是君主的儀式性顧問機構。樞密院被用作維護大臣對王室行為的責任的機制;例如,皇家公告在釋出之前須經樞密院批准。所有高階政府成員都被任命為樞密院議員,以及王室的某些高階成員、主要政黨的領導人、英國國教的大主教和高階主教,以及某些高階法官。
樞密院由樞密院院長領導,這是一個部長職位,通常由內閣成員擔任。按照慣例,樞密院院長也是下議院領袖或上議院領袖,負責指導和協商各自議院的議事程序。
樞密院會議通常非常短,而且很少有超過最低限度的樞密院議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