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較政治/司法部門的作用
英國司法機構和美國司法部門
英國由三個獨立的司法管轄區組成,每個管轄區都有獨立的法律和法院等級制度:英格蘭和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
英格蘭和威爾士是普通法管轄區。
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最低級別法院是治安法庭。治安官,也稱為太平紳士,是君主任命的普通民眾。該法院審理“簡易”罪行(最高可判處六個月以下監禁)。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三名治安官會組成一個小組,沒有陪審團。在倫敦等一些大都市地區,沒有治安官;相反,簡易案件由受過法律訓練的單一地區法官審理。
嚴重刑事案件由刑事法院審理,該法院由一名法官和 12 名陪審員組成。被告也可以選擇將某些簡易罪行從治安法庭移交到刑事法院,以便由陪審團審理;刑事法院還審理對治安法庭的判決進行上訴的案件。雖然刑事法院作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單一機構組成,但它在其司法管轄區內永久地在多個地方開庭。
與刑事法院和治安法庭在民事司法體系中的對應機構是郡法院。英格蘭和威爾士有 200 多個郡法院。
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受理來自郡法院的上訴,並且在某些事項上具有原審管轄權。
高等法院由三個部門組成:家庭部門、衡平法部門和女王法庭部門。
家庭部門由家庭部門主席主持,審理涉及家庭事項的案件,例如婚姻破裂、子女監護和福利以及收養。
衡平法部門由高等法院大法官(以前稱為副大法官)主持,審理涉及土地、公司、破產和遺囑認證的案件。
女王法庭部門由女王法庭部門主席主持,審理涉及侵權行為(民事錯誤)的案件。女王法庭部門還包括四個下屬法院:海事法庭(處理航運)、商業法庭(處理保險、銀行和商業)、技術和建築法庭(處理複雜的科技事項)和行政法庭(對地方政府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女王法庭部門還監督下級法院。
在民事案件中的高等法院和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法院之上是上訴法院,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主席領導,包括 35 名上訴法官以及其他法官。
上訴法院分為民事部門(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主席主持)和刑事部門(由首席大法官主持)。一般來說,上訴只能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進行;也就是說,在得到上訴法院或其裁決受到爭議的法官的許可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跳過”高等法院,並將案件直接從郡法院提交到上訴法院。
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共同構成了高階法院(以前稱為司法最高法院)。因此,由於理論上它們是一個機構,因此一個法院的法官可以坐在其他法院。來自高階法院的上訴將提交到最高法院;也可以跳過高等法院,但不能跳過刑事法院。通常,除非案件具有重大法律或憲法意義,否則不會獲准向最高法院上訴。
北愛爾蘭的制度基於英格蘭和威爾士採用的制度,具有類似的治安法庭、刑事法院(刑事審判)、郡法院(民事審判)、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等級制度。
來自北愛爾蘭的上訴提交到最高法院。
與英國其他地區形成對比的是,蘇格蘭使用普通法和民法的混合制度。它的法院系統是獨立於英格蘭發展的。聯合法案(1707 年)保證蘇格蘭不同法律制度的延續。
簡易審判由太平紳士法庭執行,由三名太平紳士(非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或由一名太平紳士與一名合格法律書記員共同審理。與英格蘭和威爾士一樣,職業法官可以在某些大都市地區任職。
在太平紳士法庭之上是治安法庭,大約有 50 個。治安法庭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由一名被稱為治安官的法官審理,並設有 15 人陪審團。治安法庭分為六個不同的治安區,由一名負責審理非陪審團判決案件的上訴的首席治安官領導。
蘇格蘭最高刑事法院是最高刑事法院。該法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見下文);作為最高刑事法院法官,他們被稱為最高刑事法院法官。該法院的負責人是首席大法官(也是最高民事法院院長),其副手被稱為首席刑事法院法官(在最高民事法院中擔任相同職務)。總的來說,最高刑事法院最多擁有 32 名法官。
最高刑事法院對嚴重罪行具有專屬管轄權,例如謀殺或販毒,在這種情況下,一名法官與 15 名陪審員共同審理。最高刑事法院還審理對太平紳士法庭的判決進行上訴的案件,以及審理來自治安法庭的刑事案件的上訴。
對最高刑事法院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裁決進行上訴,將由兩名(對判決的上訴)或三名(對定罪的上訴)最高刑事法院法官審理。沒有超出最高刑事法院的上訴。
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是會議法庭。其法官也擔任高等刑事法院的法官(見上文);作為會議法庭的法官,他們被稱為議會和會議的諸位勳爵和女士,或司法學院的參議員。法院由首席法官領導,司法書記擔任副手。會議法庭總共有 32 名法官。
會議法庭分為外庭(由 19 名法官組成)和內庭(由剩餘法官組成)。外庭擁有初審管轄權,而內庭擁有上訴管轄權。內庭進一步分為第一和第二法庭,分別由首席法官和司法書記領導。有時,當許多案件在法院審理時,可能會任命一個特別法庭。每個法庭都可以組成一個小組審理來自治安法庭或外庭的上訴。
來自會議法庭的上訴將提交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是所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除蘇格蘭外)的最終上訴法院,並且在權力下放案件中也擁有初審管轄權。
最高法院取代了之前由上議院在其現已廢除的司法職能中行使的管轄權。英國最高法院不要與高階法院(即 (a) 英國和威爾士的高階法院和 (b) 北愛爾蘭的司法法院)的舊稱混淆。
最高法院由一位院長領導,院長有一位副院長。還有另外 10 名下級法官。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過去在英國擁有權力下放案件的初審管轄權,並且繼續對英格蘭教會的宗教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作為最高法院的上訴也來自王室屬地、英國海外領土以及某些英聯邦國家。
司法委員會成員由最高法院法官、英格蘭和威爾士或北愛爾蘭上訴法院法官、蘇格蘭會議法庭內庭成員以及某些其他英聯邦國家的精選高階法官組成。成員在 75 歲時退休。
向女王在議會的上訴提交給司法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正式向女王在議會報告,女王在議會正式確認報告。根據協議,來自某些英聯邦國家的上訴直接提交給司法委員會本身。
女王在議會還審理來自某些醫療機構(如皇家外科醫學院)紀律委員會的上訴。此外,針對教會專員(管理英格蘭教會的財產)的案件也可以被審理。可以從某些宗教法院(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法院和約克的衡平法院)上訴到案件中不涉及教會教義的案件。還可以從某些休眠法院上訴,包括獎金法院(審理與海上敵方船隻的俘獲以及從俘獲船隻中沒收財產的所有權有關的案件)和辛克港海軍法院。最後,女王在議會決定個人是否有資格根據下議院資格法案被選入下議院。
除了上述國內法院外,還有兩個法院可以被認為對英國擁有管轄權。
歐洲人權法院處理涉及涉嫌侵犯歐洲人權公約的案件。
歐洲法院處理涉及涉嫌侵犯歐盟法的案件。
美國司法系統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和下級聯邦法院。總統提名某人擔任法官,然後參議院必須對其進行建議和同意,總統才能正式任命法官。法官在“良好行為”期間任職,這通常被解釋為終身任期。
憲法設立了最高法院,但允許國會設定法官人數。目前,最高法院包括美國首席大法官和 8 名副大法官。最高法院對有限類別的案件擁有初審管轄權,例如兩個或多個州之間的案件。它透過上訴管轄權審理大部分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它審理來自下級聯邦和州法院的上訴。它選擇性地行使上訴管轄權;9 名大法官中的 4 名必須批准調卷令,案件才能被審理。
美國被劃分為 12 個地區巡迴區,每個巡迴區都有一個上訴法院。此外,還有一個聯邦巡迴區,負責審理來自某些特別法庭和法院的上訴。地區巡迴區(正式僅用數字表示,除哥倫比亞特區巡迴區外)如下所示。
- 哥倫比亞特區
- 第一巡迴區 - 新英格蘭北部(緬因州、新罕布什爾州、馬薩諸塞州和羅德島州,以及波多黎各聯邦)
- 第二巡迴區 - 新英格蘭南部(佛蒙特州、紐約州和康涅狄格州)
- 第三巡迴區 - 中大西洋(賓夕法尼亞州、特拉華州和新澤西州,以及美國領土美屬維爾京群島)
- 第四巡迴區 - 上東南(馬里蘭州、弗吉尼亞州、西弗吉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和南卡羅來納州)
- 第五巡迴區 - 深南部(德克薩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
- 第六巡迴區 - 東大湖區(密歇根州、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和田納西州)
- 第七巡迴區 - 西大湖區(威斯康星州、伊利諾伊州和印第安納州)
- 第八巡迴區 - 中西部(明尼蘇達州、愛荷華州、密蘇里州、阿肯色州、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和內布拉斯加州)
- 第九巡迴區 - 西部(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華盛頓州、俄勒岡州、加利福尼亞州、蒙大拿州、愛達荷州、內華達州和亞利桑那州,以及美國領土關島和北马里亞納群島)
- 第十巡迴區 - 西南(懷俄明州、猶他州、科羅拉多州、堪薩斯州、俄克拉荷馬州和新墨西哥州)
- 第十一巡迴區 - 下東南(阿拉巴馬州、佐治亞州和佛羅里達州)
每個上訴法院成員數量不同。第一巡迴區最少,只有 6 名成員,而第九巡迴區最多,有 28 名成員。
每個州被劃分為一個或多個地區法院(與國會選區不同)。地區總數為 94 個。
每個地區法院成員數量不同。肯塔基州東區和西區、俄克拉荷馬州東區以及俄克拉荷馬州北區、東區和西區,每個法官人數最少,只有 1 名,而加利福尼亞州中央區法官人數最多,有 27 名。
國會設立了專門的破產法院和其他法院來裁決具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