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產/房地產經紀人
您作為房地產經紀人的工作是協助那些幫助買賣房地產的人,如房地產中所述。
然而,您和想要買賣房地產的人可以簽訂幾種形式的代理關係。
在這種形式的代理關係中,代理人對想要購買房地產的個人或團體負有信託責任。
作為代理人,您必須忠實地提交客戶提出的所有報價,盡您所能為客戶提供建議,絕不洩露可能損害客戶議價地位的資訊。
在這種形式的代理關係中,代理人對房地產賣方負有信託責任,基本上與買方代理的義務相呼應(不損害賣方的議價地位,通知賣方所有報價,向潛在買方推銷房產等)。
直到最近,賣方代理一直被傳統地認為是房地產經紀人“所做的事情”,基本上只是營銷偵察。
通常,賣方在從一個住所搬到另一個住所時也會成為新房產的買方,這在口語中有時被稱為“雙重打擊”[1]
在美國各地,在未通知雙方的情況下同時擔任買方代理人和賣方代理人是違反道德的,在某些州,即使通知雙方也是違反道德的。
然而,在大多數州,這種行為是合乎道德的,代理人代表買賣雙方的協議被稱為公開雙重代理。在公開雙重代理中,代理人的職責變為例行公事,信託責任從客戶轉移到確保交易順利、中立地完成,同時不洩露從先前代理協議中獲得的任何資訊。
當兩名來自同一辦公室的代理人完成交易時,從技術上講這也屬於公開雙重代理,因為同一辦公室的代理人從技術上講對從該辦公室簽訂合同的所有客戶負有信託責任,儘管直接與特定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客戶通常是該代理人關注的重點。
在這種形式的代理關係中,或缺乏這種形式的代理關係中,想要買賣房地產的人被稱為客戶而不是委託人。
由於許多想要買賣房地產的個人和團體的顧慮,這可能是最常見的代理關係形式,儘管它有這樣的名稱。非代理人沒有任何信託責任。
理論上,分代理人,即由其他代理人委託完成特定任務以換取佣金分成的人,也被歸入這一類。
與普遍認為的相反,並非所有房地產經紀人都是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僅僅是美國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的成員,該協會是美國範圍內的一個房地產經紀人團體。
^ 弗洛伊德·威克曼,“汗血寶馬”(參考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