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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偏差/什麼是犯罪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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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瞭解犯罪和偏差是什麼之前,有必要知道犯罪和偏差本質上是可變的。約翰·哈根在他的著作《犯罪與聲名狼藉》中,在介紹最常用的方法之前,提出了兩種描述犯罪的理論。

索斯滕·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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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斯滕·塞林提出了一種跨文化方法,將犯罪定義為偏離兩種型別的規則,即“行為規範”和“普遍範疇”。行為規範是指由社會強制執行的規範(規則),這些規範因群體而異。因此,不同的社會執行不同的行為規範。還有一些普遍範疇,超越了社會之間的差異,根據構建社會所帶來的內在價值觀適用於所有人。然而,塞林關於普遍範疇的論點很弱,因為它不能明確定義普遍範疇可能是什麼。謀殺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但謀殺的定義因文化而異。例如,士兵在戰時殺死敵人的行為是合法的,並受到國家允許,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不能被認為是謀殺。

萊斯利·威爾金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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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斯利·威爾金斯拒絕了塞林的理論,並提出瞭解釋活動的新方法。該理論認為,對於任何一個給定的社會,都存在一條鐘形曲線來解釋活動的頻率和型別。在中心,頻率最高的是正常行為。水平向右(活動越來越“好”)移動,頻率降低,這些“聖潔的行為”很少發生,成為離群值。相反,水平向左(活動越來越“糟糕”)移動,特定活動的頻率降低,活動開始超過“罪惡行為”,“違法行為”,“值得通知警察的違法行為”和“嚴重罪行”的界限。最嚴重的罪行,與最聖潔的行為一樣,都是離群值,而且很少發生。

犯罪連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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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理論中,塞林和威爾金斯對犯罪的描述都不充分。塞林不能清楚地描述普遍範疇,而威爾金斯過分依賴於一個一維因素(即道德)。偏差和犯罪受三個變數的影響,分別是關於規範的共識、社會反應的嚴重程度以及對社會危害的評估。

犯罪和偏差定義中的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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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共識:這個因素有助於公眾如何看待犯罪,他們是否相信規範對社會有利。如果不同的人不能就規範的規則或應該如何嚴格執行達成一致,那麼社會共識薄弱的法律就會薄弱。墮胎是今天備受爭議的權利的一個例子,可以認為它具有較低的社會共識。
  • 社會反應:這個因素透過對違法行為進行的懲罰的嚴重程度來決定犯罪的嚴重程度。這表明社會將特定偏差或犯罪視為多麼嚴重的罪行。在 20 世紀初,可卡因的使用在富裕女性中非常流行,用於止痛。因此,它被視為可接受的活動。然而,近年來,可卡因的販運和使用變得非常受恥辱,這些活動帶來了嚴厲的懲罰。這是一個曾經具有較低社會反應,但已經轉變為引起嚴重社會反應的行為的例子。
  • 社會危害:這種評估表明特定罪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一些罪行是“無受害者”的,因為它們只對罪犯造成傷害,但一些罪行會傷害他人或社會機構本身。吸毒被認為社會危害程度較低,而連環謀殺等行為被認為社會危害程度較高。

這三個因素在犯罪變得越來越嚴重時通常會趨於一致,但它們並不一定相關。例如,許多公司犯罪造成的金錢損失比小偷盜竊更多,但社會反應卻很少。

犯罪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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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這四個因素來描述幾種不同的犯罪類別

  • 共識犯罪:這些罪行通常被大多數社會成員認為是嚴重的。它們的特點是社會共識、反應和/或危害程度高。
  • 衝突犯罪:這些是社會共識低、社會反應多樣、社會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有些人認為特定衝突犯罪非常嚴重,而另一些人可能認為這些犯罪根本不嚴重。關於衝突犯罪的社會共識往往被社會群體所分化。換句話說,社會中的特定群體對這些衝突犯罪的嚴重程度的社會共識存在特定的偏見。
  • 社會偏差:社會偏差通常對嚴重程度的社會共識較低,對偏差的社會反應往往也多種多樣,正式或非正式機構會執行對規範的遵守。擁有更多資源的人通常比沒有這些資源的人更容易避免社會反應。
  • 社會消遣:被社會認為是生活方式可接受的變異的行為屬於消遣的範疇。當許多人參與偏差並使之時尚化時,社會偏差就會變成社會消遣。請注意,其他社會可能認為這些社會消遣在其規範集合中是不可接受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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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根,約翰。《犯罪與聲名狼藉》。加利福尼亞州索薩利托:松樹林出版社,199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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