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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市場/盜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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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侵權是指任何違反版權所保障的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包括未經許可而從事版權所有者獨享的任何行為。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傳輸、分發或儲存任何資訊、資料或材料。

另一個術語,私下錄製也用於版權侵權的背景下,該術語最初來自將酒精的腰帶酒壺藏在靴筒裡,後來被用於美國規避酒精控制和稅收的隱蔽行動,後來在數字時代之前被廣泛用於現場音樂會的錄音(音訊或影片),這些錄音在其他情況下是無法獲得的(與創作者沒有同時性,主要是基於粉絲的活動),後來擴充套件到放映,如今在盜版一詞之外沒有特殊的區分,只是繼續暗示隱蔽或秘密的活動。

偽造另一方面,僅限於未經授權的複製或複製,目的是替換正版,主要針對不知情的消費者。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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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書的智慧財產權章節所述,智慧財產權 (IP) 指的是某人擁有某項發明或創作的權利。換句話說,它是對實用作品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新的思想、產品和服務。如果沒有財產權,人們就可以隨意複製任何東西而無需承擔責任,並且創造新發明和技術的激勵措施就會減少。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可以買賣、交換和許可的資產,類似於任何其他財產。所有者擁有,除其他權利外,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或出售該財產的權利。與其他財產的區別在於,智慧財產權是無形的。也就是說,人們無法實際看到它。但是,智慧財產權包括四種受保護的不同型別:版權、專利、商標和商業秘密。

版權是某人對其原創作品表達所有權的專有權利。版權的存在不僅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也是為了保護所有者和消費者以及公眾利益,包括文學、戲劇、音樂、藝術和某些其他知識作品,無論已出版還是未出版。

專利是社會與個體發明者之間的一種合同,由專利商標局頒發。新專利的期限為自美國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 20 年。該合同賦予某人排他性權利,以防止他人使用或銷售專利發明一段固定時間。

商標是在貿易中與商品一起使用的文字、名稱、符號或裝置,用於指示商品的來源並將其與他人的商品區分開來。商標權可用於防止他人有意或無意地使用類似的商標,但不能防止他人制造相同的商品或以明顯不同的商標出售相同的商品或服務。

透過專利、商標和版權獲得的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權利並非旨在或打算提供對創作的完全和不受限制的控制。分享想法是大多數人類互動核心的,也是文化發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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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現代版權法稱為《安妮法令》,於 1710 年在英國頒佈。該法律僅適用於書籍,並規定未經作者許可,任何人不得複製書籍。最初,該法律規定了 28 年的期限,在此期間,未經同意不得複製作品,之後作品進入公共領域。

自美國誕生以來,版權法一直在不斷擴充套件。美國憲法中規定,作者對其著作擁有專有權。從那時起,該法律經過多次修訂,最值得注意的是 1909 年和 1976 年。1909 年的美國版權法賦予了未出版作品的保護權,但也允許任何沒有版權宣告的出版作品進入公共領域。該法律最終在 1976 年再次發生變化。這次修訂是版權法擴充套件中最戲劇性的步驟之一。1976 年的美國版權法不僅涵蓋了文學作品,還包括音樂作品、編舞作品、電影和錄音。除了賦予數字媒體版權保護之外,這是迄今為止版權法中最大的變化。但是,這僅在美國有效。

1967 年,聯合國成立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作為在全球範圍內監管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手段。它目前是最大的國際版權執法機構。WIPO 對世界版權法最重要的貢獻是在 1996 年提出的《版權公約》,該公約為複製和分發印刷媒體和數字媒體制定了國際準則。

數字千年版權法是在 1976 年法律之後制定的,其基礎是 WIPO 簽署的條約。DMCA 的建立是為了對數字媒體進行保護並控制線上複製。該法律於 1998 年簽署成為立法,徹底改變了數字媒體中版權的概念,併成為我們今天所知的現代版權法的基礎。它涵蓋了網站、網頁程式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數字智慧財產權。

誰是“盜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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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盜版”和“盜版行為”可能會讓人聯想到海盜在七大洋上尋找戰利品的景象,但當應用於資訊商品的複製時,這種形象卻與現實相去甚遠。智慧財產權盜版者可以從路邊兜售盜版 DVD 的可疑人物到在網際網路上分享歌曲的五口之家。侵犯版權的行為和制裁措施是相同的。更成問題的是法律上的修改,它取消了明確標示版權所有權的義務。所有作品都必須被視為受版權保護,這侵蝕了公共領域內知識和藝術商品的使用、傳播和價值。

盜版行為存在於兩個層面:私人小規模層面和更大規模的有組織犯罪層面。小規模、非營利性的盜版行為佔娛樂版權侵權行為的大部分。這主要是透過點對點 (P2P) 網路和網際網路上進行的檔案共享來完成的。大多數針對個人的案件都涉及非法下載或分享受保護的材料。大多數出版和娛樂行業認為,像海盜灣這樣的索引 BitTorrent 的大型網站是有組織的大規模犯罪組織。然而,也有一部分作者和版權所有者,以及很大一部分公眾並不認同這種觀點。他們認為這些行業的欺詐行為和不合理的利潤率、版權缺乏合理的限制以及保證資訊自由獲取的必要性,是針對版權法和智慧財產權規則採取政治行動和公民不服從行為的充分理由。這也導致了幾個國家出現了海盜黨,試圖與行業在治理方面難以置信且迄今為止未受到反對的遊說力量相抗衡,因為公共產品永遠不會有經濟利益來為其辯護。

盜版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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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語境下,這個術語是不完整的,因為盜版引發了武力奪取某些東西的概念,並暗示了對所有者的直接減損,即盜竊。事實上,現實情況是,這個術語並不能正確反映版權侵權是什麼。所有者並沒有失去商品,而只是對其創作及其分發的控制權被濫用,這可能會導致經濟損失,但這取決於目標市場的規模以及原始產品或複製品的質量和可用性。例如,軟體可能無法像原始軟體一樣執行,或者電影可能無法反映所有者打算分發的產品的狀態。盜版最終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執法成本高昂以及無法改變消費者行為。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這種現象背後存在著幾個原因。

使用“盜版”一詞也掩蓋了關於規模、盈利意圖和版權侵權方法的差異。在審查主題時,我們希望針對特定的方面。這些方面包括一般方面、行業方面、法律方面和國際方面。重要的是,我們要從所有相關人員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以便更好地理解盜版是如何運作的,它影響了誰,為什麼它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以及國內外政府和其他法律機構正在採取哪些措施來制止它。

由於版權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能與檢測到的未經授權的副本數量直接相關,除非涉及媒體的實體仿冒,而實體仿冒本身又與市場需求相關,併產生生產和分銷成本。這通常被稱為**工業盜版**,並且由於其複雜性和資金需求,與有組織犯罪相關。

受版權侵權影響最大的作品是數字商品,因為技術使得複製和分發變得容易且幾乎沒有成本。按流行程度排序,這些商品包括音樂、電影、照片或電子書。在網際網路上,這些版權侵權行為可以採取各種形式:從非法上傳或下載音樂的個人開始,使用未經授權的內容,一些線上公司已經發展出可以慫恿使用者違法的商業模式。

誰是利益相關者,盜版對他們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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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行為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客戶、各個行業(音樂、電影、軟體開發商等)、特定國家的政府以及該國的經濟。行業因盜版而遭受銷售損失,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成本上升,這些成本轉嫁給客戶。美國政府因盜版而遭受稅收損失和與盜版相關的執法成本增加。

盜版行為的負面影響在各種研究和政府及各個行業估算的損失中是眾所周知且有據可查的。但是,如果存在負面影響,那麼必然會有一些人感受到盜版的積極影響。問題變成了:誰從盜版中受益?在審查盜版對資訊商品的影響時,似乎一些客戶感受到了盜版的積極影響。客戶不必再等待數月才能在 DVD 上觀看電影,尤其是在地區受限的發行情況下,他們可以在電影上映前以盜版形式購買。更重要的是,他們不必支付通常為 19.99 美元或更高的全新 DVD 價格,盜版電影的售價低至 1 至 5 美元。CD 和各種軟體應用程式也是如此。盜版資訊商品的客戶也不像其他盜版商品的客戶那樣面臨那麼高的安全和健康風險。盜版者以極低的價格將高需求產品帶給有需求的客戶,讓客戶可以省錢,忽略 DRM、註冊或格式限制。

盜版為客戶做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降低體驗商品的成本。一些資訊商品可以被視為體驗商品,這意味著一個人從中獲得價值的唯一方法是親身體驗。這可能很昂貴,有時會導致一個人不喜歡該商品,從而浪費金錢。盜版商品的售價通常遠低於其合法產品,因此嘗試的成本足夠低,以至於那些原本不會嘗試的人也會嘗試。對於所有行業來說,這可能是一個巨大的好處,因為他們的產品接觸到了一些新的潛在客戶。訣竅最終在於能夠提供一種合法產品,這些潛在客戶必須購買這種產品,因為盜版商品質量較差,甚至不值得免費使用。

音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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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家往往對他們的音樂被盜版持愛恨交加的態度。一方面,由於他們的音樂被盜版,可能會導致利潤損失。這種利潤損失不僅對唱片公司而言,對藝術家而言也是如此。另一方面,由於簡單的點對點網路、社交媒體和新的媒體渠道(如 YouTube),音樂家獲得的曝光度比以前僅由唱片公司推廣時要多得多。由於合法 CD 銷量下降導致的利潤損失被演唱會門票銷量的增加所抵消,這是由於音樂家透過分享和下載音樂獲得了更多曝光度。這對於那些在小型唱片公司或尚未成為家喻戶曉的音樂家來說尤其有用,可以讓他們獲得曝光度。

電影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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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盜版允許電影觀眾觀看他們可能因觀看電影的成本或電影發行問題而無法觀看的電影。盜版 DVD 為人們提供了廣泛的品種,以及無需等待 DVD 發行即可將剛在影院上映的電影帶回家的能力。對於客戶來說,盜版電影的一個問題是產品的質量。盜版 DVD 以在電影院用手持攝像機拍攝而聞名,這會導致質量差。

動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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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複製以供分發的目的下,它可以透過複製和分發未經授權的資料或媒體來表示巨大的利潤。根據產品的分發方式,製作和分發未經授權的副本可能幾乎沒有固定成本,並且邊際成本非常低。這使得盜版者能夠享受很高的利潤率,尤其是在這些銷售中不會獲得任何收入的情況下。
  2. 許多人認為,從網際網路下載未經授權的媒體以供個人使用不會損害任何人。此外,有些人根本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許多人寧願使用廉價甚至免費的盜版版本,也不願為正版支付全價。
  3. 發達國家的經濟衰退和欠發達國家的低收入鼓勵使用未經授權的數字音樂和媒體。許多人根本負擔不起購買正版副本的費用,尤其是在價格佔個人收入很大一部分的國家。例如,在美國,購買一首 iTunes 歌曲 1 美元、一款遊戲 5 美元或一部電影 10 美元,佔個人收入的比例相對較低,但在中國、印度和非洲的大多數國家,它佔個人收入的比例相對較高。
  4. 反對現有智慧財產權法的政治宣告,文化是公共產品,資訊應該儘可能地免費。大多數支援這種觀點的人反對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的工業盜版或侵權行為,並支援作者應該因其作品獲得應有的補償和認可。

為什麼它會持續發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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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乃至在某種程度上全球範圍內盜版猖獗的原因在於,自二戰以來,美國已成為內容的最大生產國,而且英語目前是這個互聯世界的通用語。再加上全球化以及通訊和運輸技術的進步(包括網際網路)透過促進同質化侵蝕了地方文化。

  • 20世紀90年代後期,線上檔案共享網站和P2P軟體(如Scour、Morpheus、Audiogalaxy、Kazaa和Napster)的興起,使公眾能夠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容易、更快地在網際網路上共享數字媒體和音樂檔案。P2P網路技術的使用者,特別是自Napster出現以來(2000年約有2000萬用戶),並不認為在網際網路上共享數字檔案是一種盜版行為,這與音樂行業公司的看法相反。
  • 音樂和電影行業的邏輯是:“我們向你收取一定的價格,僅供私人使用。我們不收取共享費用。因此,你無權共享你購買的數字檔案。”然而,使用者的邏輯推理卻不同:“我可以透過網際網路與朋友和家人共享我自己的數字音樂和電影。”實際上,他們認為自己有權與任何人共享。歸根結底,他們認為這是共享而不是盜竊。
  • 網際網路盜版持續增長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當局很難追蹤和識別犯罪行為、涉案各方或任何物證。例如,使用“代理切換”之類的軟體,盜版者可以使用匿名IP地址在網際網路上進行任何活動,並且藉助Ram-cleaner之類的軟體,他們可以清除其RAM和快取記憶體。換句話說(銷燬證據再容易不過了)
  • 查爾斯·W·摩爾撰寫的一篇關於版權法的論文表明,盜版如此普遍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大多數人從未舉報過盜版行為。

不幸的是,儘管付出了打擊盜版的努力並提供了替代方案,但網際網路盜版仍然猖獗。據估計,每個月透過P2P網路下載的音樂檔案約有26億個,每天下載的電影超過40萬部。隨著計算機功能越來越強大以及寬頻網際網路接入越來越普及,這些數字可能會上升。

行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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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和數字商品的創作成本可能非常高,但一旦產生了最初的固定生產成本,分發成本就會極低,並且可以在沒有許多其他產品所產生的中間商的情況下進行。

購買商品並決定未經適當同意複製商品的消費者只為一個單位的商品付費。如果他或她選擇以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重新分發該商品,他們可能會壓低生產商的價格,並可能導致其利潤下降,同時應認識到市場準入受到限制,因為在大多數地方,侵犯版權是非法的。未經許可的複製品的消費者不會為高昂的初始生產成本做出貢獻,因此他們的價格足以成為在網際網路上非法複製書籍、電影或音樂的誘因。因此,公司正在採取許多不同的方法,使侵犯版權的過程儘可能困難,即使這對合法消費者不利,因為一些方法包括使用數字版權管理(DRM),這不僅增加了商品的價格,還使其使用更加困難且容易出現技術問題。

智慧財產權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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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目標是獲取利潤,並迫使人們將創作歸功於其創作者並給予其認可。管理智慧財產權的公司專注於最大化其智慧財產權價值的條款和條件,這需要執行最大化保護分銷和衍生作品權利的條件,因為這些權利往往會削弱“原創”產品的價值。

但內容或概念等非物質產品的經濟學完全不同,因為它直接與需求、可見性和獨特性相關。非物質產品具有獨特的特性。例如,除非透過控制分銷人為地製造稀缺性,否則它不可能變得稀缺。它們也是規模經濟的產物,不是在生產方面,而是在消費方面。由於複製和分發很容易,因此最重要的因素就變成了需求和潛在消費者的數量。作為這種正規化轉變的一個例子,我們可以看看好萊塢對錄影帶銷售和租賃的恐懼,但它們現在已成為它們的一大盈利來源,但這需要對分銷量進行控制。DVD的分銷區域的建立也證明了這一點,人為地設定了內容使用障礙。

管理數字技術帶來的較低分銷成本的一個好方法是利用它來更有效地推廣你的產品,並使用諸如免費贈送產品樣品之類的技巧,而不是懲罰那些能夠找到免費獲取你產品方法的人。例如,書店發現,透過允許顧客瀏覽其藏書,他們可以銷售更多書籍。公司應專注於最大化其智慧財產權價值的條款和條件,而不是專注於最大化保護的條款和條件。好萊塢曾經害怕錄影帶銷售和租賃,但現在已成為它們的一大盈利來源。

對需求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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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市場的統一創造了更廣泛的內容銷售基礎。如果我們以電視內容的銷售方式或電影行業如何控制美國電影院的電影發行為例,就會發現,對發行渠道和內容訪問要求的控制可以幫助控制和塑造需求。

受影響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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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二十年裡,人們選擇消費音樂產品的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主要的兩種選擇是收音機、唱機和磁帶機。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形式的個人消費音樂真正存在。在雷射唱盤出現後,整個音樂行業轉向使用這項新技術。第一張CD專輯於1983年初在美國發行,同時還發行了第一批CD播放機。在整個20世紀90年代到2000年代中期,幾乎所有主要廠牌錄製的專輯都以CD格式發行,從而導致音樂行業蓬勃發展。

但正如音樂擁有形式的首選方式從磁帶轉向CD一樣,隨著MP3播放器的發明,它也發生了同樣的變化,始於1997年的Audio Highway的Listen Up個人音訊系統。Listen Up播放器是第一款能夠將MP3音樂檔案從計算機下載到裝置上的行動式MP3播放器。這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新的、更便捷的儲存和收聽音樂的方式。

除了作為攜帶音樂的新手段的裝置外,獲取音樂的新平臺也變得可用。Napster和Limewire等點對點應用程式使得幾乎任何人都可以透過網際網路輕鬆下載音樂而無需付費,因為它們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了分散式網路,從而降低了侵權者的風險。

在過去的十年裡,CD銷量穩步下降,主要唱片公司的收入也隨之減少,當然,這種下降不能僅僅歸因於版權侵權,自2001年以來,世界經濟一直極其不穩定,而且CD作為音樂媒介正在迅速讓位於可下載內容和黑膠唱片的復興。另一個有趣的現象可能是音樂的過度商業化,這降低了整體質量,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公共領域的資源開始變得可用,一些作品開始在更自由的許可下製作。國際唱片業協會發布了一項研究,以支援他們的理論,即盜版音樂導致2009年全球音樂銷量下降10%,2004年至2009年全球音樂銷量下降30%。大多數將盜版與經濟損失聯絡起來的報告和論文都引用了不切實際的數字,其來源是行業內部,通常被建立和用作向政府施壓以加強對違規行為制裁的槓桿。出於這個原因,一些人相信盜版對音樂發行商有直接影響,忘記了音樂行業與廣播之間存在的歷史關係,這種曝光(及其控制)保證了銷量並促進了產品的銷售。


Napster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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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pster開發於1999年,由於音樂行業缺乏替代方案,發展成為第一個大型線上公共版權侵權引擎之一。透過允許選擇單個曲目,它允許使用者線上共享音樂檔案而無需為檔案本身付費。使用者可以在網際網路上共享歌曲,任何有權訪問Napster(免費下載)的人都可以搜尋和下載它。Napster持續了大約兩年,並於2001年因大規模版權侵權而被關閉。

Napster 向公眾開放了之前僅存在於暗網中的現實,這是一個改變遊戲規則的事件,它發展成為如今仍然允許人們線上免費非法下載音樂、影片和軟體的技術。即使 Napster 導致人們認識到免費且常常非法的線上下載現象,並且是分發方式的演變,但也迫使行業緩慢地發生改變。

當人們想到電影盜版時,腦海中會浮現出一些想法。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邪惡的海盜,靠著藝術家的辛勤勞動賺錢”,而另一些人則可能認為“我能夠免費觀看電影”。盜版如何影響電影行業是一個廣泛的爭論話題,原因之一是它對電影製作行業產生了雙重影響,“負面和正面”並存。另一個原因是從技術上講,“並非每個盜版副本都會導致行業損失一筆銷售”。

關於盜版影響的第一個論點如下:一方面,毫無疑問,電影盜版會減少合法收入來源,因為盜版電影使用者可能不會觀看影院電影,也不會在DVD發行時購買/租借電影,甚至不會透過Netflix等合法渠道觀看。它對藝術家的影響也存在爭議,因為大部分利潤都被製片方獲得,藝術家(不僅僅是演員)通常擁有有保障的固定合同收入。事實上,美國電影行業(1995-2010年)的回報有所增加,即使扣除了一些通常被貼上好萊塢會計法標籤的創意會計手段,而這種手段本身也損害了藝術家和公眾利益,因為它減少了稅收。

另一方面,然而,盜版透過網路外部性和資訊傳播的影響增加了電影產品的合法銷量,並迫使整體質量提高。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那些免費觀看電影的人可以被視為其他消費者的測試群體,他們還可以擴大網路並使電影能夠非常迅速地達到臨界質量。由於電影也屬於體驗型商品,我們知道人們必須“體驗”一部電影才能判斷自己是否喜歡。如果一個免費觀看電影的人認為它非常有趣,他們很可能會將其傳播給朋友,從而擴大其受歡迎程度。

由於盜版對電影產品銷量的正面和負面影響同時存在,盜版對銷量的整體影響將取決於哪種影響占主導地位。Hui 和 Png 開發了一個數學模型,用於估算電影盜版對影院電影行業的整體影響,該模型利用了25個國家5年的電影銷量、入場價格、影片普及率、電影盜版率和網際網路普及率資料,透過“兩階段最小二乘模型分析”。雖然沒有估計電影盜版對影院電影行業的正面和負面影響,但是估計了由於盜版兩種影響之間的替代而產生的整體盜版影響。令人驚訝的結果表明,盜版對電影的整體影響略微積極。這導致了一個違反直覺的結論,即影院電影的銷量至少從電影盜版中獲得了微小的收益。

另一個論點是“並非每個盜版副本都是行業損失的一筆銷售”,其最簡單的理由是,許多使用盜版副本或免費觀看電影的人要麼無法,要麼不願意為正版副本支付全價。換句話說,這些人本來就不會購買電影票或正版DVD,他們觀看電影的唯一方式是免費獲得。因此,如果本來就沒有需求,則不能將其視為“損失的銷售”。

BSA/IDC 在2003年進行的關於盜版經濟影響的研究表明,雖然並非所有以前盜版的軟體在盜版率下降後都會被購買,但有些會被替代,而有些則不會被使用。同時,較低的盜版率會產生更多的經濟活動,從而刺激更多的軟體生產和購買。這兩種相互抵消的力量似乎相互抵消了。收集的資料表明,1個盜版商品=1個損失單位的舊假設從根本上是錯誤的,實際發現是1個盜版CD=0.42個銷售損失單位。

線上文學在過去十年中已成為一個蓬勃發展的行業。一些公司推出了電子閱讀器,即人們可以在旅途中使用的書籍的數字副本,這徹底改變了人們看待文學和資訊媒體的方式。然而,隨著這種增長,版權作品的盜版也隨之增加。

電子書誕生以來,年輕讀者數量的增加讓學者們感到非常高興,但作者們卻感受不到同樣的喜悅。他們認為,大量未經授權和盜版的作品的存在導致了收入來源的減少。對於知名作家來說,這不是一個大問題,儘管他們的作品被盜版,但他們仍然可以透過其精裝作品獲得可觀的收入。盜版最嚴重地影響了小型出版商和詩人;它影響了那些依靠一小部分人群作為作者謀生的人。即使一小部分作品被非法分發,他們的收入也會大幅減少。英國作家協會代表超過8500名作家,該協會認為,如果短期內不採取任何措施,作者將停止寫作。當寫作不再作為收入來源在經濟上可行時,作者的供應將大幅減少。

這種困境是一個兩難境地,因為出版商運營著一個雙邊網路。作者越多,人們找到自己喜歡的書籍併購買書籍的可能性就越大,閱讀的人越多,作者找到願意購買書籍的讀者的可能性就越大。隨著網路盜版的出現,雙邊網路正在被破壞,作者不再從中獲益。數字時代進一步加劇了這種情況,出版成本接近於零,並且免費文學的數量和可用性都很大。

國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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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智慧財產權出口國,美國正在盡其所能保護其公民的智慧財產權及其內容產業的利益。透過與外國政府和美國機構協商版權保護方面的所有事宜,以確保智慧財產權的安全和保障,美國政府制定並實施了直接涉及智慧財產權盜竊及其所有表現形式的政策和程式。向其他國家施壓,要求其採取更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

國會國際反盜版核心小組被定義為“一個致力於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和減少海外盜版禍害的雙黨和兩院議員小組”。3這個核心小組公佈了一個違反智慧財產權盜版法的國家觀察名單。該名單列出了明知故犯地違反反盜版法的臭名昭著的網站,並在其網站上釋出版權作品。“這些網站以及全球數千個其他網站被用於即時交換被盜電影、音樂、書籍、軟體和其他版權作品。”

如果一個國家沒有強大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或未能執行這些法律,那麼向其運送假冒商品就完全說得通了。版權、商標侵權是一個全球性問題,比專利侵權更為嚴重。它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黑市產業。

他們正在尋找阻止盜版傳播的方法,因為盜版者似乎佔據了上風,並且能夠比預期更快地向公眾釋出內容,例如新電影發行。在當前的經濟狀況下,盜版產品在黑市上成為了搶手貨。因此,他們正在舉行旨在減少盜版的會議,以解決這個問題。他們正在部署諸如編碼等策略,以抑制音樂、數字影片光碟和其他版權材料的複製。投資者需要為智慧財產權提供資金支援,但為了獲得資金,行業需要能夠表明他們正在執行版權法,並激勵各國緊急對侵犯版權行為處以嚴厲的懲罰。


2007年,商業軟體聯盟(BSA)釋出的最新全球軟體盜版資料顯示,中國的PC軟體盜版率為82%,此後這一數字一直在增長,軟體盜版在中國仍然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它目前是亞太地區第五大盜版軟體的國家。

在中國和香港,由於實行半共產主義法律,它們成為被盜版權智慧財產權的主要出口國。除了長城之外,中國的眾多熱門景點之一就是遊客和當地人可以以驚人的低價購買假冒的昂貴設計師品牌商品,例如勞力士手錶、手提包、鞋子、光碟、電影、服裝以及各種形式的技術和軟體,這些商品通常用於出口到其他國家。

如果一家公司不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其產品,那麼中國作為製造中心和消費市場的吸引力,就有可能導致其產品以低於最初計劃的零售價出現在市場上。電影DVD尚未離開影院發行,就已經以1至2美元的價格在中國街頭(以及大多數起源於中國的亞太國家)以DVD形式包裝出售,這是很常見的現象。微軟辦公產品和其他流行的軟體產品也是如此。

明智的做法是認為,如果中國受到來自國外的監督,它會遵守版權法,但是如果沒有必要保護自身利益,中國將不會履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義務。特別是如果中國希望成為一個強大的經濟體,並保持其經濟實力的領先地位。

最大的問題是如何在中國這樣的國家允許盜版如此猖獗。答案很簡單,中國政府對解決盜版問題缺乏興趣,尤其是在其境內涉及外部產品的問題上。最近,微軟、大型電影製片廠等軟體開發商開始採取措施,打擊海外盜版,並對中國政府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要求其開始執行盜版法律,並對盜版採取零容忍態度。

為了避免制裁或保護日益增長的國家智慧財產權,中國出於自身經濟利益,已經開始採取必要的措施打擊盜版,但盜版問題的規模龐大,加上資金和人力不足,使得該國難以有效解決盜版問題。


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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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軟體聯盟提供的最新全球軟體盜版資料顯示,俄羅斯目前的盜版率為80%(截至2006年)。這一比例低於前幾年,這是俄羅斯政府開始慢慢處理其境內盜版問題的結果。美國貿易代表將俄羅斯列入其“優先觀察名單”,與中國並列。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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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尤其是在加拿大,盜版和版權侵權行為猖獗。國際盜版者用來侵犯智慧財產權(用於指代被盜版材料的術語)的方法非常狡猾。中國和香港是侵犯旨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例如數字媒體)的版權法的重大違法者。但他們並非唯一試圖透過盜版媒體和其他商品來賺錢的國家。俄羅斯、西班牙和墨西哥也是國際上的侵權行為貢獻者。但法律執行不力才是滋生違法者的源頭。加拿大也存在不執行這些版權法的過錯。“‘加拿大仍然是網際網路盜版的國際避風港,’”該核心小組在5月9日的一份新聞稿中表示。“它是非法檔案共享網站商業運營商的主要所在地。”1 因此,持有被盜版權材料並沒有真正的懲罰。

加拿大目前的準確百分比評級與105個國家一起“為33%”2,而中國的百分比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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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普通消費者的盜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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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賈米·托馬斯
    • 來自明尼蘇達州德盧斯的賈米·托馬斯被發現下載了24首歌曲,導致222,000美元的罰款。儘管沒有證據表明她下載了這些歌曲,但她被認定有罪,因為她使這些歌曲可供他人下載。美國唱片業協會最初聯絡她,要求停止下載並支付幾千美元的罰款。在托馬斯拒絕後,她被唱片公司起訴,聲稱她下載了超過1,702首歌曲。Arista唱片、Capitol唱片、Interscope唱片、Song BMG和華納兄弟唱片都獲得了部分罰款。這些唱片公司重點關注了24首歌曲,她被認定對這些歌曲負有責任。由於24首歌曲的罰款為222,000美元,每首歌曲花費了托馬斯9,250美元。審判發生在2007年10月4日。這是美國唱片業協會首次贏得針對被指控的檔案共享者的案件。
    • 2009年6月,托馬斯被發現犯有故意侵犯版權罪,並被判處支付近200萬美元的罰款。這是針對她被發現可供下載的同一24首歌曲。原案被撤銷,因為美國地區法官邁克爾·戴維德認為自己在指導陪審團時犯了一個錯誤。
    • 2010年1月,法官將針對托馬斯的192萬美元罰款降低至54,000美元。美國地區法官邁克爾·戴維德表示:“威懾的需要不能為僅僅為了獲得免費音樂而盜竊和非法分發24首歌曲的判決提供200萬美元的理由。”托馬斯的律師希望獲得0美元的罰款,並且仍在決定是否對新價格提出上訴。最初,美國唱片業協會不想將托馬斯告上法庭,但在她拒絕支付最初判給她的罰款後,他們決定以此為戒,表明未付費下載是非法的。
  • 索尼 BMG訴特南鮑姆案
    • 2003年,喬爾·特南鮑姆下載了7首歌曲,現在Song BMG正在起訴他100萬美元。該案最初打算庭外和解;然而,特南鮑姆的拒絕促使Song BMG起訴了他,第一起訴訟於2007年提出。特南鮑姆的律師、哈佛法學院教授查爾斯·內森被美國唱片業協會女發言人卡拉·達克沃斯在電子郵件中點名批評,稱:“此案是關於一位哈佛教授的破壞旨在幫助保護創作者的法律的運動,以及他試圖將法庭變成一些觀察家所說的‘三環馬戲團’。內森教授抵制了我們以對雙方都公平的方式解決此案的努力。他想要一場運動,而不是解決。”特南鮑姆被指控違反了1976年版權法,對此,特南鮑姆提出反訴,稱在超過其損失利潤之外尋求利潤違反憲法。截至目前,雙方均未達成協議,也未設定開庭日期。

執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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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唱片業協會
    • 美國唱片業協會是試圖監管盜版活動的參與者之一。美國唱片業協會是唱片公司的信託機構,他們聲稱“發行大約85%在美國生產和銷售的所有合法錄製音樂”。他們的首要任務是製作和銷售其成員標籤的音樂,這些標籤包括EMI、索尼音樂娛樂、環球音樂集團、華納音樂集團。為了防止盜版,美國唱片業協會已對個人、網際網路廣播電臺以及網際網路檔案共享網站提起訴訟。為了進一步防止盜版,美國唱片業協會正在研究一項三振出局制度,該制度將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合作實施。三振出局制度將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終止個人網際網路服務而告終。不幸的是,對於美國唱片業協會來說,他們一直無法讓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成為合作伙伴。
  • 美國電影協會
    • 美國電影協會是另一個致力於防止盜版的協會;然而,他們的重點是電影盜版。美國電影協會的一些大型成員包括派拉蒙影業、索尼影業、二十世紀福克斯、環球影業、華特迪士尼影業和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為了防止電影盜版,美國電影協會關注與錄影機相關的版權侵權問題,並且現在顯然已經擴充套件到網際網路檔案共享。美國電影協會警告任何違反其版權法的人,他們可能會受到“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和/或250,000美元罰款”的處罰。

摘自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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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的非法使用被稱為盜版。要將一項作品認定為盜版,其非法使用必須發生在一個擁有國內版權法的國家和/或遵守雙邊條約或既定的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國家。盜版主要針對軟體、電影和音樂。但是,書籍和其他文字作品的非法複製仍然很普遍,尤其是在教育領域。隨著網際網路的出現,以及最近社交媒體的興起,盜版問題日益嚴重。這些媒介使得這些作品能夠非常容易地傳播給大量人群。為了打擊網際網路盜版的傳播,政府試圖制定新的立法。這些法案包括《停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PIPA)。這些法案將擴大美國執法部門打擊線上販運受版權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商品的能力。這些法案遭到強烈反對,因此從未生效。版權侵權和盜版的處罰可以在刑事或民事法庭上進行。版權侵權的法律處罰包括: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罰款、200美元至150,000美元的罰款、沒收非法使用材料以及監禁。最近的一個盜版案件的例子是,MegaUpload的創始人金·多特康姆於2012年初被捕。他的網站允許人們上傳和共享受版權保護的媒體,全球註冊使用者超過1.5億。該網站估計使娛樂行業損失了5億美元,導致他被捕,以及沒收了他的財產和從該網站獲得的數百萬美元。

關於版權法規,由於網際網路作為一種通訊手段的快速發展,仍然存在爭議。網際網路的出現使得複製新產品的成本大幅下降,接近於零,導致競爭異常激烈,足以吞噬任何開發利潤。這種持續的法律鬥爭可以在音樂錄音行業(擁有簽約樂隊製作音樂的智慧財產權)和全球各地運營的各種盜版者之間看到,這些盜版者複製這些相同簽約樂隊創作的音樂,並以複製成本或接近於零的價格分發這些複製品。在18世紀後期的德國,版權法的起源可以很好地解釋這個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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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er, Eric (2010年1月21日)。“音樂產業計算盜版的成本”。《紐約時報》。 http://www.nytimes.com/2010/01/22/business/global/22musi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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