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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稅收/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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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死亡稅首次於 1796 年作為對英格蘭和威爾士超過一定價值的遺產徵收的稅收,當時稱為遺產稅、繼承稅和財產稅。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遺產稅的範圍也隨之擴大。到 1857 年,價值超過 20 英鎊的遺產需要繳稅,但價值低於 1500 英鎊的遺產很少徵稅。死亡稅於 1894 年引入,並在接下來的一個世紀裡有效地分解了大型遺產。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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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在 1975 年被資本轉移稅取代,1986 年又被遺產稅 (IHT) 取代。由於存在簡單且廣泛使用的避稅方法,遺產稅是英國政府一項微不足道的,但並非不重要的收入來源,在 2001 年籌集了約 20 億英鎊。

在 2008 年 4 月 6 日至 2009 年 4 月 5 日的納稅年度,遺產稅稅率為個人去世時其應稅遺產超過 312,000 英鎊部分的 40%。該數字被稱為免稅額度,並每年增加。

應稅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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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遺產包括

  1. 死者所有的資產,無論是房地產還是個人財產,甚至包括家中價值較小的物品,如其家中的物品;
  2. 去世前七年的任何贈予;
  3. 一些死者未擁有的,但受死亡影響的資產(最常見的例子是對信託的終身利益,技術上稱為佔有利益);
  4. 附有利益保留的贈予。這些是法律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的贈予。然而,捐贈人在租金免除或以優惠價格的情況下,繼續享受該資產的利益。上述七年期限在贈予被視為附有利益保留的情況下,不會開始倒計時。

對某些信託的“終身應稅轉讓”也徵稅(如果贈予人在七年內死亡,則會重新計算這些稅款),信託本身也擁有遺產稅制度。參見信託的稅收(英國)。

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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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扣除額

  1. 所有遺贈給配偶或民事伴侶的資產。然而,如果死者在英國的某個地方有住所,而倖存的配偶/民事伴侶在英國境外有住所,則免稅額限制在 55,000 英鎊 [1];
  2. 所有遺贈給在英國註冊的慈善機構的資產;
  3. 一些政治捐款;
  4. 在給定年份中,向一個人或分配給多個人,總計不超過 3000 英鎊的贈予;
  5. 每年每位受贈人不超過 250 英鎊的無限贈予。此減免不適用於對已申報 3000 英鎊減免的人員的贈予;
  6. 一些商業資產(根據商業財產減免或“BPR”);
  7. 一些農田(根據農業財產減免或“APR”)。
  8. 從不會影響個人生活水平的收入中贈予的禮物。
  9. 在結婚或民事伴侶關係的預期中贈予的禮物。此扣除額的水平根據捐贈人與結婚或締結民事伴侶關係的人的關係而有所不同。

最小化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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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遺產稅,許多處於遺產稅範圍內的個人會實行以下一些或所有避稅措施

  • 一個人在生前贈予他人的直接贈予被稱為“可能免稅轉讓”或 PET。如果該人在七年內死亡,則需要繳稅,但一旦贈予人存活七年,則有可能從稅收中免除。如果贈予人生存三年,則 PET 的應稅價值減少 20%,然後在隨後的每個週年紀念日,再減少原始價值的 20%,七年後降至 0%。這是一種階梯減免。由於原始 PET 價值在構成免稅額度時優先於任何其他資產,因此減免僅對超過此金額的贈予有效。例如,當免稅額度為 275,000 英鎊時,PET 為 575,000 英鎊將看到應稅價值在第三和第六週年紀念日之間的每個週年紀念日減少 60,000 英鎊(300,000 英鎊的 20%)。贈予在贈予後的七年後完全免稅
  • 在死亡之前將資產贈予信託基金。(然而,這種贈予中的某些贈予是不利的,因為它們相當於終身應稅轉讓,需要立即繳納遺產稅。這適用於 2006 年預算中宣佈的法規下比以前更多的信託。參見信託的稅收(英國)。)
  • 慈善捐贈,免徵遺產稅。
  • 在一定限額內的終身贈予完全免稅。這些包括任何數量的“小額贈予”(最高 250 英鎊)、每年 3,000 英鎊的金額、來自剩餘收入的所有定期贈予以及一些婚禮贈予。
  • 在死亡時,將不可稅資產傳給下一代(或傳給整個家庭受益的自由裁量信託),而不是傳給配偶。對於許多人來說,這似乎不合常理,因為他們知道贈予配偶是免徵遺產稅的,因此應該最大化。然而,如果在第一次死亡時某些東西是不可稅的,則它不應該轉給配偶,因為它只會增加他們在以後死亡時的應稅遺產。(下面討論的免稅額度自由裁量信託,就是這個原則在實踐中的例子。)

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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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個人應稅遺產低於免稅額度,則可能認為自己不在遺產稅範圍內。自 2007 年 10 月起,未使用的免稅額度可以在配偶和民事伴侶之間轉移。也就是說,如果在第一次死亡時,免稅額度沒有被完全使用,那麼剩餘部分可以在第二次死亡時使用。

對於未婚夫婦和未處於民事伴侶關係的夫婦,確保使用兩個免稅額度最常見的方法叫做免稅額度自由裁量信託。這是一種在兩份遺囑中都有的安排,說明誰先去世,就把他們的免稅額度留給家庭的自由裁量信託,而不是留給倖存者。倖存者仍然可以從這些資產中受益,如果需要的話,但它們不是倖存者應稅遺產的一部分。

如果贈予人從贈予中保留了任何利益,則該贈予在遺產稅目的上無效。有一些非常複雜和嚴格的規則來確定贈予人是否保留了利益,如果有利益保留,則贈予的所有遺產稅優勢實際上都將喪失。

有關自由裁量信託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見本模組:自由裁量信託

預先持有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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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財政法引入了一種稱為預先持有的資產稅的所得稅制度,旨在減少使用常見的遺產稅避稅方法。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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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84 年遺產稅法第 18 條
  2. REV BN 40:二手資產的稅務處理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