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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稅收/立法/2003 年財政法第 148 條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為開放世界提供開放書籍

如果一家公司在某個地區擁有常設機構,則僅當[1]

  • 它在該地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透過該場所,公司全部或部分開展業務,或者
  • 公司代表在該地區擁有並習慣性地行使代表公司開展業務的權力。

為此目的,“固定營業場所”包括

  • 管理場所;
  • 分支機構;
  • 辦公室;
  • 工廠;
  • 車間;
  • 勘探自然資源的設施或結構;
  • 礦山、油氣井、採石場或其他任何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 建築工地或建築或安裝專案。

如果一家公司透過在正常業務過程中以獨立身份行事的代理人在某個地區開展業務,則該公司不被視為在該地區擁有常設機構。此外,如果一家公司透過以下方式在某個地區開展業務,則該公司不被視為在該地區擁有常設機構:

  • 在該地區維護固定營業場所,用於為該公司開展活動,或者
  • 代理人在該地區為該公司開展活動,並代表該公司開展活動,

如果,就公司的整體業務而言,所開展的活動僅具有準備性或輔助性,則被認為包括

  • 使用設施存放、展示或交付公司所屬的貨物或商品;
  • 維護公司所屬的貨物或商品庫存,用於存放、展示或交付;
  • 維護公司所屬的貨物或商品庫存,用於由其他人進行加工;
  • 為公司採購貨物或商品,或收集資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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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