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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革命/軟體/版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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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版權侵權(“盜版”),涉及建立未經授權的計算機程式副本,然後出售或使用它們,即使是作為正版物品。在未經所有者/製造商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或非法獲得的軟體應用程式通常被稱為盜版軟體,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未經許可的軟體。在美國和大多數國家/地區都是非法的。

根據商業軟體聯盟 (BSA) 2009 年的報告,大約 41% 的個人電腦軟體是非法安裝的。軟體供應商的損失約為 500 億美元。

注意
這類估計本質上容易出現錯誤。首先,報告的來源對放大問題和原因有既得利益,目的是引起人們對該問題的關注,並透過這樣做來產生支援性立法。其次,它意味著不僅數字是準確的,而且所有檢測到的非法使用直接意味著錯過的收入。

反對版權法的示威

版權侵權通常被視為盜竊,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沒有任何東西被直接從所有者那裡扣除。它是對所有者權利的侵犯,確實可能透過貶低公眾對產品的看法來造成金錢損失,因為副本可能質量較差或被破壞(包含病毒),並減少合法銷售(但這在一定程度上被公眾曝光度的增加所抵消)。

由於侵入性的保護方案、糟糕的立法和不切實際的版權期限,版權的廣泛侵犯導致所有者和製造商無法從他們的創意作品中獲得直接和有保障的回報。成本高昂的程式在工業上被非法複製或盜版,這也意味著國家無法對這些銷售徵稅。

在 2012 年初對來自 33 個不同國家的 15,000 名計算機使用者進行採訪後,商業軟體聯盟發現,世界上 57% 的計算機使用者承認使用盜版軟體。大多數盜版軟體使用者是來自委內瑞拉、中國和泰國等發展中國家的年輕男性。

隨著全球市場的擴張,企業必須稽核其軟體以降低版權侵權的風險。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要求公司高管確認所有財務記錄的完整性,並確保適當的內部控制到位。如果一家公司被發現有版權侵權行為,其處罰包括每項違規行為罰款 150,000 美元,公司高管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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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複製符號

軟體權利所有者(公司或作者)可以使用的一種防禦形式來阻止犯罪分子進行未經授權的軟體複製是版權。這是對軟體程式、書籍、電影等的權利所有者的保護。擁有此保護使作者有權獨家複製它。版權根據當地法律的規定,可能持續 95 年的出版時間或自建立之日起 120 年,以先到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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