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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世界:從法律角度看什麼是 P2P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書籍,開放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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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網路上最常分享的檔案是流行音樂的 MP3 檔案和 DivX 電影檔案。這導致許多觀察者,包括大多數媒體公司和一些點對點倡導者,得出結論,這些網路對傳統媒體公司的商業模式構成嚴重威脅。因此,點對點網路已成為 RIAA 和 MPAA 等行業貿易組織的目標,被視為潛在威脅。Napster 服務被 RIAA 的訴訟關閉;RIAA 和 MPAA 兩家團體都花費鉅額資金試圖遊說立法者制定法律限制。迄今為止(截至 2003 年 1 月),這些努力最極端的表現是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伯曼提出的一項法案,該法案將賦予版權所有人合法權利,讓他們可以侵入被認為正在非法傳播受版權保護材料的計算機系統,並破壞點對點網路的執行。該法案在 2002 年的委員會中被否決,但伯曼眾議員表示,他將在 2003 年的會議期間重新提出該法案。

隨著媒體公司的攻擊不斷升級,這些網路似乎以驚人的速度適應,並且在技術上變得更難拆除。這導致使用這些系統的人成為目標。有些人預測,開放網路可能會讓位於封閉的、加密的網路,在這些網路中,共享方身份不會被請求方知道。對媒體公司免疫的其他趨勢似乎出現在無線自組織網路中,在這些網路中,每個裝置都以真正的點對點方式連線到其周圍的裝置。

雖然歷史上 P2P 檔案共享一直被用於非法傳播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如音樂、電影和軟體),但未來的 P2P 技術肯定會發展,並被用於改善材料的合法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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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地址是用於定位網際網路上特定網路介面的識別符號。無論是路由器、PC、Mac、PDA、手機或其他裝置(具有能夠使用大小範圍從指甲大小到手指大小不等的模組的裝置)。IP 地址不能證明在傳輸中使用了特定型別(執行 Windows、Linux 或其他免費軟體的 PC、PDA、手機等)的計算機硬體。關於此硬體,無法 *假設* 任何內容,也無法假設此硬體的 *任何* 使用者。因此,我定義我的第二點,即這些電子裝置(我上面列出的型別)可以不考慮物理位置或 IP 地址的實際 *所有者* 來操作。" 在 "帕特里夏·桑坦傑洛提交答辯,要求陪審團審判"...


正如我們現在應該清楚的那樣,P2P 技術給內容所有者、分銷渠道的控制以及對使用者(消費者)權利的限制帶來的問題是巨大的,這項技術正在打破控制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關係的標準意識形態,一些新的模式已經被提出(例如,參見 “P2P 問題的解決方案” - http://groups.sims.berkeley.edu/pam-p2p/)。

2007 年,一些最富有的國家(美國、歐盟委員會、日本、瑞士、澳大利亞、紐西蘭、韓國、加拿大和墨西哥)開始秘密談判,旨在建立一個新的智慧財產權權利執法全球標準,即 反假冒貿易協定 (ACTA),最初計劃在 2008 年 7 月的第 34 屆 G8 峰會上透過,現在希望在 2010 年達成。

有人認為,該條約的主要目的是為服務提供商提供安全港,以便他們不猶豫提供有關侵權者的資訊;例如,這可能用於在確認其身份後快速識別和阻止侵權者。

同樣,它規定了對版權侵權的刑事定罪,賦予執法部門進行刑事調查、逮捕以及對可能侵犯版權的嫌疑人進行刑事傳票或起訴的權力。

更令人擔憂的是,作為一項國際條約,它允許這些條款——通常透過公共立法管理並接受司法監督——透過簽署方行政機構成員之間的閉門談判得以推進,一旦批准,可以使用貿易激勵等手段說服其他國家採用其條款,而沒有太多談判空間。

這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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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對點本身並不新鮮。我們可以說 FTP 傳輸或任何其他一對一傳輸都是 P2P,比如 IRC 使用者將 DCC 檔案傳送給另一個使用者,甚至電子郵件,唯一可能違法的是人們可以使用特定工具進行的操作。

P2P 的合法用途包括分發開放或公共內容,如電影、軟體分發(Linux、更新)甚至 維基百科 DVD 可以在 P2P 網路上找到。它還可以用於繞過審查制度,例如 邁克爾·摩爾的電影“西科”透過 P2P 洩露 的方式,或作為宣傳機器來推廣產品和想法,甚至用作市場分析師工具。

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未經許可交易受版權保護的資訊是非法的。您可以自由分發您最喜歡的 Linux 發行版、您自己拍攝的影片或圖片、您獲得許可線上釋出的本地樂隊的 MP3 檔案,甚至可能還有開源軟體或書籍的副本。合法性的觀點主要建立在文化和道德基礎上,在全球互聯的世界中,沒有確定的界限,您應該避免跨越它,有一點可以肯定,大多數人不會製作受限制的內容,大多數人認為他們的創作是給予全球社群的,因此,從數學上可以明顯地看出,少數人受到對一般想法、概念和文化的使用和自由流通的限制的“保護”。

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那樣,P2P 不僅僅與檔案共享有關,更廣泛地說,它與內容/服務分發有關。

Sharing is not theft and theft is not the same as piracy, this is true under any law.
分享不是偷竊,偷竊與盜版不同,這是任何法律下的真理。
分享是偷竊嗎?偷竊是盜版嗎?當然不是...

分享您無權分享的內容不是偷竊。它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曾是偷竊。任何說它是偷竊的人都是錯誤的。分享您不擁有(或沒有分發權)的內容屬於版權侵權。複製數字產品不會降低原始產品的價值,也不會意味著從所有者那裡減去相同的東西。另一方面,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將該數字產品提供給其他人可能會產生一個眾所周知的效應,即提高所述產品的知名度,從而導致產品的免費廣告和討論,這通常會導致對產品的需求增加,這一點已在對數字書籍、音樂和影片釋出進行的測試中得到驗證。

使用“盜版”一詞來描述版權侵權是一種比喻啟發式,是代表版權所有人或擁有可商業化文化產品版權的大公司的遊說者的公關噱頭,目的是誤導公眾和立法者。導致直接損害社會和文化的做法(參見 索尼·博諾版權期限延長法案或米老鼠保護法案)。

我們現在習慣聽到的法律鬥爭主要圍繞控制,其次是權利保護。對分發方式進行存檔的控制(誰以什麼方式獲取什麼)導致了人為的稀缺性。這與金錢有關,因為由於格式以及時間和空間限制,控制和限制訪問的價值會增加。

Cartoon about free cult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et Piracy. Found on The Pirate Bay in late February / early March '09.
關於自由文化、智慧財產權和網際網路盜版的卡通。2009 年 2 月底/3 月初在海盜灣找到。

內容和索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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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需要區別的是內容分發(尤其是侵犯版權的內容)和對這些內容的索引。索引的方式和目的似乎很重要,如果僅僅因為版權持有者更願意起訴那些可能因侵犯其權利而需要付費的服務。但索引可能並不構成非法活動,因為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直接影響的權利並不存在,問題似乎是索引在多大程度上促進該侵犯行為,以及它本身是否構成非法行為,這可能是一個非常難以證明的觀點。無論如何,到 2015 年,大多數公開的 BitTorrent 跟蹤器都將公開遵守 DMCA 請求並實施下架程式,即使經常抱怨請求有時過於廣泛,甚至涵蓋了請求者沒有權利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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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密
  • 戀童癖和恐怖分子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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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WIPO 成立於 1967 年,其宗旨是“鼓勵創造活動,並在世界範圍內促進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於 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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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有關 WIPO 和相關條約的更多資訊。


An Italian manifest saying "to share is not steal", referring to P2P legal status in Italy.
一份義大利宣言,上面寫著“分享不等於偷竊”,指的是義大利對 P2P 法律地位的描述。

2007 年 8 月,歐洲音樂行業在檔案共享識別方面遭到拒絕,德國奧芬堡的一家法院拒絕要求 ISP 識別訂閱者,而音樂行業懷疑特定賬戶被用於侵犯版權的檔案共享,拒絕的依據是法院認為要求 ISP 交出詳細資訊將是“不成比例的”,因為音樂行業代表沒有充分解釋訂閱者的行為將構成“與犯罪相關的損害”,這可以作為要求訪問資料的依據。

這並非德國的孤立事件,同樣在 2007 年,策勒首席檢察官辦公室以沒有證明造成重大損害為理由拒絕了資料請求,並遵循了歐洲法院 (ECJ) 檢察長 Juliane Kokott 兩週前釋出的建議,支援這一立場,因為該建議指出,法律限制向刑事案件提供識別資料的國家符合歐盟指令。所釋出的建議針對的是西班牙的一個案件,版權持有者集團希望從 ISP Telefónica 獲取訂閱者的詳細資訊。ECJ 沒有義務遵循檢察長的建議,但實際上在超過四分之三的案件中都採納了建議。

在大多數歐洲國家,版權侵犯只有在商業規模上進行時才構成刑事犯罪。這種區別很重要,因為公共資金不會被用於調查和起訴個人(通常是私人)版權侵犯行為,這些行為的經濟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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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12 日,法國唱片製作人協會 (SPPF - http://www.sppf.com/ ),一個代表法國獨立音訊作品的合法利益並代其收取版權費的實體,公開宣佈,他們已對巴黎初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下令終止 Morpheus(由 Streamcast 釋出)、Azureus 的分發和執行,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07 年 9 月 18 日,對 Shareaza 提起了類似的訴訟,2007 年 12 月 20 日,SPPF 宣佈了對 Limewire 提起的新訴訟。所有這些法律行動似乎都是基於對國家版權法的修正,該修正規定,如果軟體建立者/發行者不採取措施阻止使用者訪問非法內容,則可以對其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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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提一下 ALPA(反視聽盜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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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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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 是一個英國貿易組織,旨在代表其成員在電影和廣播行業中在版權和商標問題上的利益。FACT 成立於 1983 年,與執法機構合作處理版權侵權問題。

FACT 製作了多部廣告,在英國發行的影片和 DVD 的開頭以及電影院放映電影前的預告片中出現。雖然 FACT 與美國電影協會 (MPAA) 具有相同的功能,但 FACT 透過將其大部分行動集中在打擊涉及版權侵權的嚴重有組織犯罪,避免了公眾的強烈抗議。

在類似商業組織之間跨境相互支援的一個有趣的案例中,2008 年,FACT 幫助 MPAA 對流媒體連結網站 SurfTheChannel 展開了突擊行動。MPAA 不僅參與了問詢,還帶來了自己的調查員,並被允許檢查被扣押的裝置,併成功找到了該網站的一名美國程式設計師,讓他在法律訴訟中作證。該程式設計師沒有在美國受到起訴,但同意向 MPAA 支付他在 SurfTheChannel 工作期間的收入(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MPAA 探員揭露電影盜版嫌疑人)。

2009 年 7 月,在西班牙巴塞羅那。法官 Raul N. García Orejudo 在駁回西班牙作家及出版者協會 (SGAE) 關閉 eD2K 連結網站 elrincondejesus.com 的訴訟時宣稱,“P2P 網路作為網際網路使用者之間簡單的資料傳輸,原則上不會侵犯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任何權利”。

2009 年 8 月,葡萄牙文化活動總局 (IGAC) 向葡萄牙最大的 ISP,葡萄牙電信 (PT) 發出通知,要求其刪除包含指向外部頁面上未經許可下載的版權材料的連結的頁面。該通知是在網際網路反盜版公民運動 (Movimento Cívico Antipirataria na Internet, MAPINET) 報告該情況後釋出的,該組織最主要的成員是葡萄牙視聽商業協會 (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Audiovisual de Portugal, ACAPOR)、葡萄牙唱片協會 (Associação Fonográfica Portuguesa, AFP)、權利管理與分發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a Gestão e Distribuição de Direitos, AUDIOGEST)、影片編輯聯合會 (Federação de Editores de Videogramas, FEVIP)、藝術家權利管理合作社 (Cooperativa de Gestão dos Direitos dos Artistas, GDA)、作者權利管理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a Gestão de Direitos de Autor, GEDIPE,是AGICOA 聯盟 的一部分)、葡萄牙作家協會 (Sociedade Portuguesa de Autores, SPA) 以及其他一些製作人和編輯以及一些翻譯。由於葡萄牙電信控制的伺服器上沒有託管任何真正的非法內容,因此這些連結似乎並未違反使用者在所識別部落格門戶服務上的使用條款,並且目前尚未採取任何行動。 葡萄牙語文章中提供了 28 個違規頁面的列表

挪威的個人資料法 (PDA) 規定該國 ISP 必須刪除所有超過三週的客戶 IP 地址日誌,因為這些資訊被視為個人資訊。 這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一大進步,但也將使“盜版獵手”的工作更加困難。 Simonsen 律師事務所就是一個例子,該事務所以律師 Espen Tøndel 聞名,他是這方面的領軍人物,並且從 2006 年起(現已終止)獲得挪威資料保護辦公室的臨時許可,可以在沒有法律監督的情況下監控可疑的 IP 地址。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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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法律,“Betamax 判決”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一案認為,如果可以對複製“技術”進行大量的非侵權使用,那麼複製“技術”本身並非非法。 這個判決早於網際網路 的廣泛使用,適用於大多數資料網路,包括點對點網路,因為可以合法分發一些檔案。 這些非侵權使用包括髮送 開源 軟體、知識共享 作品和 公共領域 作品。 其他司法管轄區往往以類似的方式看待這種情況。

美國也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條約的簽署國,這些條約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數字千年版權法 (DMCA) 的制定和透過。

美國版權法 所述,必須牢記有關合理使用、許可、版權濫用和訴訟時效的規定。

米高梅訴格洛克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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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ff.org/IP/P2P/MGM_v_Grokster/


美國唱片業協會 (RI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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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AA 和唱片公司在線上音樂檔案共享流行後立即採取了強硬立場。 他們在 2001 年取得了早期勝利,關閉了具有開創性的音樂共享服務 Napster。

該網站是一個容易的目標,因為 Napster 在物理上維護著儲存非法音樂檔案的計算機伺服器,這些檔案通常採用高保真、壓縮、易於下載的 MP3 格式。 [在 P2P 網路中,檔案儲存在單個使用者的計算機上; 特殊軟體讓使用者可以“看到”這些檔案並將它們下載到自己的硬碟驅動器上。]
——達芙妮·埃維亞塔,“唱片業和音樂愛好者意見不一致”,《錄音機》,2003 年 8 月 20 日

美國唱片業協會 (RIAA) ( http://www.riaa.com/ ) 是代表美國錄音行業的貿易團體。 RIAA 的資金來自四大主要音樂集團 EMI、華納、索尼 BMG 和環球以及數百家小型獨立唱片公司。

美國電影協會 (MP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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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電影協會 (MPAA) 是一個代表六大好萊塢電影製片廠的美國貿易協會。 它成立於 1922 年,最初名為美國電影製片人和發行商協會 (MPPDA)。 它專注於推進其成員的商業利益,並管理 MPAA 電影分級制度。

在 20 世紀 80 年代初,該協會以版權為由反對錄影機 (VCR)。 在 1982 年的一次國會聽證會上,瓦倫蒂譴責了“這臺機器的野蠻和破壞”,並將它對電影行業和美國公眾的影響比作波士頓扼殺者。

MPAA 作為遊說團體,倡導更嚴格的版權保護立法,包括保護擴充套件和制裁,並積極追查 版權侵權,包括透過法律和技術破壞的方式打擊透過點對點檔案共享網路共享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MPAA 已經推出了各種宣傳活動,旨在提高公眾對版權侵權的認識,包括 誰製作電影?; 你可以點選,但你無法隱藏; 以及 你不會偷車,這是一則 2004 年的廣告,出現在許多 DVD 的節目內容之前。

MPAA 的英國同行是 反版權盜版聯合會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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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納兄弟將嘗試在德國進行檔案共享
MPAA 起訴新聞組和 P2P 搜尋網站 由約翰·博蘭德發表,ZDNet 新聞,2006 年 2 月 23 日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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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對空白錄音介質徵收稅費,該稅費於 1998 年 3 月 19 日透過新的聯邦版權立法而建立。 加拿大引入這項稅費是為了私複製錄音,其他擁有類似版權制度的國家包括大多數 G-7 成員國和歐盟成員國。 有關此稅費的詳細資訊可以在加拿大空白錄音介質版權稅費常見問題解答中找到 ( http://neil.eton.ca/copylevy.shtml )。

加拿大與鄰國有著密切的聯絡,歷史上不太傾向於服務於企業利益,其政策在社會方面與美洲大陸上的任何其他國家都形成了對比。 事實上,加拿大在法律、社會和經濟發展方面受到其最強大的鄰國美國的很大影響,甚至受到美國的壓力(經濟和政治)。 最近(2007 年 11 月),加拿大政府試圖推動透過一項類似 DMCA 的版權法,以履行該國 1997 年簽署的 WIPO 條約的義務,這與美國類似,這導致了公眾對該立法的強烈反對,並可能導致該立法發生改變。 這次嘗試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為渥太華大學法學教授邁克爾·蓋斯特博士的努力,他被認為是版權和網際網路方面的專家,他擔心該法律會照搬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的弊端。

暗網與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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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拒絕根據公眾的需要和願望立法。 透過延長版權期限(美國、英國)並積極推動在其他國家頒佈類似於 DMCA 的法律,便會創造一種單一文化,在這種文化中,對文化產品的虛擬壟斷得以建立,從而產生某種文化帝國主義。

這種現實促使人們將對透明分發系統(明網)的支援轉移到更加封閉的系統(暗網)中,這些系統越來越依賴社會關係來進入,就像禁酒令期間出現的地下酒吧一樣,再次立法反對人民只會證明是一種失敗。

一個用於內容分發的 P2P 明網,在這個網路中,沒有人違反法律,因此沒有人需要躲在黑暗中,只有在圍繞無所有者媒體/系統構建或像舊的集中式系統一樣被嚴格控制、擁有媒體/系統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 這可能圍繞一箇中央實體,該實體應保證控制並管理內容,甚至可能要求使用某種 DRM 方案,這是一個總體上失敗的系統。

這些型別的網路已經過測試並失敗,因為內容也是資訊,開放系統上對隱私的需求或缺乏隱私總是會創造一個更加分層的系統,最終會退化為暗網以逃避法律行動。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