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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憲法與政府/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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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多數其他主權國家不同,英國沒有一份檔案明確表達其為國家的基本法或最高法。相反,英國憲法存在於多個來源中。因此,英國憲法通常被稱為“不成文憲法”;然而,憲法的許多部分確實以書面形式存在,因此將英國憲法的核心稱為“未成文憲法”會更準確。


英國憲法散佈在多個來源中
1. 法規
2. 王室特權(通常由王室大臣行使的行政權力)
3. 憲政慣例(政治行為的公認規範)
4. 普通法(高階法院的裁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5. 歐盟條約
6. 被認為具有特殊權威的書籍中的宣告

請注意,並非所有這些來源都構成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因此英國憲法包含比(例如)美國憲法更廣泛的規則等。

1. 法規

英國憲法的許多重要內容可以在議會法案中找到。與許多其他國家相比,影響憲法的立法不受任何特殊程式的約束,並使用與普通立法相同的程式透過。

仍然有效的、影響憲法的最重要的法規法包括以下內容:

  • 《人身保護令法 1679 年》
  • 《權利法案》(1689 年)
  • 《權利申訴書》(1689 年)
  • 《王位繼承法》(1701 年)
  • 《聯合法案》(1707 年)
  • 《七年製法案 1715 年》
  • 《聯合法案》(1800 年)
  • 《議會法案》(1911 年和 1949 年)
  • 《攝政法案 1953 年》
  • 《終身貴族法案 1958 年》
  • 《貴族法案 1963 年》
  • 《歐洲共同體法案 1972 年》
  • 《英國國籍法案 1981 年》
  • 《人民代表法案 1983 年》
  • 《議會選區法案 1986 年》
  • 《人權法案 1998 年》
  • 《蘇格蘭法案 1998 年》
  • 《北愛爾蘭法案 1998 年》
  • 《上議院法案 1999 年》
  • 《民事應急法案 2004 年》
  • 《憲法改革法案 2005 年》
  • 《威爾士政府法案 2006 年》

2. 王室特權

在現行議會制度建立之前,女王仍然正式保留著某些權力。實際上,所有這些權力幾乎都只在王室大臣(內閣)的決定下行使。這些權力被稱為“王室特權”,包括以下內容:

  • 任命和解僱政府部長
  • 召集、開幕、休會和解散議會
  • 批准立法
  • 宣戰和部署軍隊的權力
  • 進行與外國關係的權力,包括承認國家或政府,以及締結條約
  • 簽發護照

3. 憲政慣例

慣例是作為規則運作的習俗,被認為約束女王或政府的行為。慣例不屬於法律的一部分,但仍然經常被認為與任何法規的內容一樣,對於憲法的結構和運作至關重要。實際上,影響憲法的法規法通常以這樣一種方式起草,即某些慣例的存在被視為理所當然,並且一些慣例是如此基礎,以至於許多人並不知道它們實際上是“不成文”的規則。

更重要的憲政慣例的例子包括:

  • 女王不指導政府政策,並將所有決策權留給她的內閣
  • 內閣成員受“集體責任”原則的約束;那些感到自己無法公開支援或維護政府政策的部長應該辭職
  • 政府由首相領導,由女王從下議院任命
  • 首相通常被期望是擁有最多議員(下議院議員)的政黨的領導人
  • 當首相的政黨輸掉大選(即在下議院獲得的席位少於對手政黨)時,他或她應該辭職
  • 政府部長通常被期望完全來自兩院議會,並且大多數重要官員被期望是議員
  • 無法獲得議會透過重要立法(包括年度撥款法案和財政法案)的政府應該辭職
  • (未經選舉產生的)上議院不會阻止政府黨在大選中承諾的、被認為是基本政策的立法的透過
  • 下議院議長被期望保持公正,即使他最初是作為政黨代表被選出的

4. 普通法

普通法是法律中不依賴於法規的部分。相反,它是高階法院作為先例確定的具體司法裁決的積累,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普通法的某些部分也被稱為“陳詞濫調法”:這方面的例子包括英國是一個君主制國家,兄弟過去在王位繼承中優先於姐妹;這被 2013 年《王位繼承法》廢除。

5. 歐盟條約

作為歐洲聯盟成員國,英國受歐盟法律約束。然而,大多數投票支援退出歐盟的公投。英國於 2017 年 3 月 29 日啟動了《歐洲聯盟條約》第 50 條,這開始了通常被稱為“脫歐”的過程。英國於 2020 年 1 月 30 日退出歐洲聯盟。

6. 權威宣告

某些出版物通常被認為具有特殊的權威。在 20 世紀上半葉,這種情況發生在 A.V. 戴西的《憲法法》上,在司法判決中被引用並得到認可。一本特別重要的著作是《埃爾斯金·梅》,它概述了下議院的程式和習俗。其他重要來源包括某些部長宣告。

但是,所有這些著作都沒有法律效力;充其量,它們只是“有說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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