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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憲法與政府/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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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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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英國國家元首的職位由君主擔任;現任君主是查爾斯三世國王。

王位繼承

作為世襲君主制,王位繼承的規則由普通法確定,並經由法令修改。

根據《王位繼承法》(1701),君主去世後,由他的“直系繼承人”繼位;這遵循著“男性優先長子繼承製”原則。如果君主只有一個孩子,則該孩子繼位。如果有多個孩子,則繼承順序首先由性別決定,然後由年齡決定。這被2013年《王位繼承法》廢除。

如果君主沒有孩子去世(“無後”),則繼承順序適用於他們的兄弟姐妹:最年長的倖存兄弟姐妹繼位。如果君主的兄弟姐妹在他或她去世之前已經去世,則繼承順序透過最年長的已故兄弟的孩子進行,依此類推。

只有合法子女才能繼位。《王室婚姻法 1772》限制了潛在繼承人未經君主同意結婚的能力:喬治二世的所有後裔,除了嫁入外國家族的女性外,在結婚之前必須獲得君主的同意,除非他們可以從議會兩院獲得批准。

《權利法案》(1689)和《王位繼承法》要求所有繼承人都是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亞(卒於 1714 年)的後裔,並進一步要求繼承人是新教徒,從未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並且與英國國教完全一致。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繼承人將被跳過,如同“自然死亡”一樣。


君主在英國以外的作用

作為英國的君主,君主也是澤西島、根西島(及其屬地)和馬恩島的“王室屬地”的國家元首。雖然這些島嶼的對外關係由英國處理,但它們並不屬於英國本身,並且有自己的憲政安排。

同樣,英國在世界各地擁有主權,稱為英國海外領土。因此,君主也是這些領土的國家元首,儘管這些領土也不屬於英國本身,並且有自己的憲政安排。

英國君主也是某些其他英聯邦王國的君主:安地卡及巴布達、澳大利亞、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加拿大、格瑞那達、牙買加、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索羅門群島和吐瓦魯。這些國家都是獨立的君主制;因此,君主擁有 16 個不同的王冠。在每個國家,君主由總督代表,總督通常與當地政府之間的關係與君主與英國政府之間的關係相同。

最後,君主擁有英聯邦元首的頭銜。英聯邦是一個由英國前殖民地組成的國家機構。英聯邦元首是現任國王查爾斯三世的個人角色,並非正式地與君主制本身相關聯(儘管現任國王的母親伊麗莎白二世女王也持有這個頭銜)。這個角色純粹是禮儀性的。


王室

雖然君主的家庭成員沒有參與政府,但他們代表君主行使禮儀職能。

男性君主稱“國王”,女性君主稱“女王”。國王的妻子也被稱為女王;然而,女性君主的丈夫沒有特定的頭銜。

按照慣例,君主的長子在還是孩子的時候就被封為“威爾士親王”和“切斯特伯爵”;他還自動獲得“康沃爾公爵”的頭銜。同樣按照慣例,君主的兒子在年滿 21 歲或結婚時會獲得貴族頭銜。

王子公主的稱呼適用於君主的子女,君子的子女,以及威爾士親王長子的長子。此外,王子的妻子被稱為公主,儘管公主的丈夫不會自動成為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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