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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憲法與政府/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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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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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

議會是英國最高立法機構。它由兩個議院組成,即下議院和上議院,以及君主。君主參與議會生活和工作的程度純粹是形式上的。

在憲政理論中,議會在其最嚴格的意義上有時被稱為“女王在議會中”;這與“議會”一詞的更普通用法形成對比,後者僅指兩個議院。在英國憲法框架內,“女王在議會中”是至高無上的(“主權”),能夠隨意制定、修改或廢除任何法律。

兩個議院都在威斯敏斯特宮舉行會議。


議會和會議

與大多數立法機構一樣,議會並非永久存在。通常,議會的“壽命”約為四年。

議會最初由君主召集。現在,這總是在大選結束後發生。一旦議會集會,下議院選出議長後,議會便由君主正式開幕。兩個議院的議事安排在會議中,會議通常持續一年(從每年的 10 月或 11 月左右開始)。然而,在夏季通常會有很長的休會期,在此期間議事暫時中止。

每個議會會議的開幕都按照許多傳統儀式進行。君主坐在上議院議事廳的寶座上,黑杖侍衛(上議院的一名官員)被命令召集下議院。當黑杖侍衛到達下議院的門時,門在他面前砰地關上了,象徵著下議院在沒有皇室干預的情況下進行辯論的權利。黑杖侍衛然後用他的官職權杖莊嚴地敲門;在第三次敲擊時,門打開了,他被允許進入並傳達他的資訊。然後,議員們從下議院前往上議院,聆聽“王位上的講話”,更常見的是被稱為“女王的講話”。講話概述了政府在本屆會議上的立法提案;雖然措辭好像是由君主自己制定的政策,但實際上講話完全是由政府部長起草的。

每個會議都以休會結束。下議院被正式召集到上議院,在那裡宣讀另一篇正式講話,總結兩個議院在本屆會議期間的工作。實際上,君主不再出席休會;任命了“議會專員”來執行這項任務,其中一人也宣讀了講話。

法律規定,每個議會必須在其開始後五年內結束;這被稱為解散。因為解散對於引發大選是必要的,所以首相實際上能夠選擇在對他或她的政黨來說最有利的時間舉行大選。

在 2010 年大選之後,自由民主黨將引入關於固定任期議會的法律作為與保守黨組成聯合政府的要求。由於選舉結果意味著任何政黨都沒有議席的絕對多數,因此聯合政府是必要的。上屆議會的最大反對黨保守黨獲得了最多議席,根據議會慣例,他們有第一個嘗試組建政府的機會。他們與自由民主黨達成正式協議,共同執政。自由民主黨堅持固定議會任期,以減少執政黨在選擇舉行大選時機方面固有的優勢。固定任期議會法案中包含了一些條款,允許議會同意提前舉行大選。這些條款在 2017 年使用。

雖然自 1911 年以來,議會期限被限制在五年,但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都通過了延長現有議會壽命的立法;這意味著 1935 年召集的議會最終存在了大約十年,直到 1945 年。


下議院

構成

雖然有時被稱為“下議院”,但下議院是兩個議院中最重要的一個。下議院成員被稱為“國會議員”或“議員”。

整個英國被細分為“選區”,每個選區都選出一名議員在下議院任職。目前有 650 個選區,但確切數字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波動,因為選區邊界會定期由為英國每個地區設立的邊界委員會進行審查。選區旨在擁有大致相等的選民人數,但在實踐中,最小和最大的選區在規模上可能存在顯著差異。

在每次大選中,下議院的所有席位都將空缺。如果在議會任期內(即兩次大選之間)有席位空缺,那麼將為該選區舉行補選。每個選區的選舉均透過秘密投票進行,採用“先到先得”制度: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被選為議員。

選民資格

一個人必須年滿十八歲才能投票。

以下國籍有權在議會選舉中投票

  • 英國公民
  • 愛爾蘭共和國公民
  • 英聯邦國家公民

愛爾蘭和英聯邦公民必須居住在英國。居住在國外的英國公民只有在過去 15 年內居住在英國才能投票。

某些類別的人無法投票

  • 君主
  • 上議院成員
  • 正在服刑的囚犯
  • 在過去五年內被判犯有“腐敗行為”(選舉舞弊)的人
  • 精神病患者

按照慣例,君主的近親也不投票。

議員資格

除以下人員外,任何沒有投票資格的人都有資格成為議員

  • 未獲赦免的破產者
  • 被判犯有叛國罪的人
  • 非英聯邦國家以外的立法機構成員
  • 公務員
  • 某些特定公共機構的成員,以及持有某些特定法定職位的成員
  • 軍人
  • 法官

辭去議員職務

自 17 世紀以來,下議院一直聲稱議員不得辭職。然而,在實踐中,議員可以透過任命為“斯托克、德斯伯勒和伯納姆三個奇爾特恩百戶的王室管家兼警長”或“諾斯泰德莊園的王室管家兼警長”的法律虛構來辭職。這兩個職位都沒有任何職責,但一直被保留下來,以便被任命為這兩個職位的人會自動失去他們在下議院的席位,因為他們接受了“王室的利潤職位”。

議長和議事程式

下議院由議長主持。還有三位副議長,分別被稱為“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議事規則委員會第一副主席”和“議事規則委員會第二副主席”。

議長及其副手在議會開始時選舉產生,並任職至議會解散。在大選之後,“議院之父”(在議會中擁有最長時間連續服務且不是內閣成員的議員)擔任主席。如果上屆議會的議長被選為新議會的成員,並且打算繼續任職,那麼議會將對該成員擔任議長進行投票。否則,或者如果重新選舉他的動議失敗,則成員將在多個回合中透過秘密投票進行投票;每輪投票結束後,得票最少的候選人將被淘汰。當一名成員在一輪特定投票中獲得多數票時,選舉結束。此後,當選議長將帶領下議院前往上議院,在那裡議會專員(代表君主的五位上議員)正式宣佈對議長的皇家批准(批准),議長立即就職。議長傳統上聲稱擁有議會的所有特權,包括辯論中的言論自由,議會專員隨後代表君主予以確認。

如果議長在議會任期內選擇辭職,那麼他必須主持他的繼任者的選舉。新的選舉將以與議會開始時相同的方式進行。新當選的議長將從議會專員那裡獲得皇家批准;然而,下議院權利的儀式性主張不會重複。

議長應保持公正。他是下議院的重要人物,透過選擇哪些成員可以在辯論中發言,並確保議會規章制度得到遵守來控制辯論流程。議長及其副手通常不參與辯論,也不在表決時投票。

議長還行使紀律權力。如果議員在辯論中始終發表無關或重複的言論,他或她可以命令該議員回到座位上。如果一個人無視議長的要求坐下來,議長可以要求他離開議會;如果該要求被拒絕,則議長可以“點名”該議員。然後,議會將對是否將該議員停職一定天數進行投票,甚至在反覆違反的情況下,將該議員停職至本屆會議結束。在最嚴重的情況下,議會可以投票驅逐一名議員。在嚴重混亂的情況下,議長可以在沒有投票的情況下休會。

眾議院對所有議題首先進行語音表決。議長會要求贊成該提議的人說“Aye”,反對該提議的人說“No”。然後,議長會根據情況評估結果,說“我認為贊成票佔多數”或“我認為反對票佔多數”。只有當議員對議長意見提出質疑時,才會進行表決或正式計數。在表決期間,議員會排成兩列,分別進入議會大廳兩側的兩個獨立的休息室。當他們走出每個休息室時,書記員和點票員會清點選票並記錄姓名。結果隨後由議長宣佈。如果票數相同,議長(或主席席位上的其他人士)將擁有決定權;然而,存在議長會投下維持現狀的票的慣例。實際上,將法案推進到進一步審查階段,但不會將法案透過為法律。

上議院

構成

一般來說,上議院議員終身任職。然而,直到 1999 年,世襲貴族也是上議院議員;當這種權利被廢除時,一項妥協措施允許他們從其成員中選舉出 90 人繼續擔任議員。

某些公職人員也是上議院的當然議員。

  • 元帥
  • 大管家
  • 坎特伯雷大主教
  • 約克大主教
  • 倫敦、達勒姆和溫徹斯特主教

元帥和大管家大多是禮儀性職位。除了三位當然主教之外,任期最長的 21 位教區主教也坐在上議院中。

在上議院中,一般合格的議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投票:

  • 年滿 21 週歲
  • 是英國公民、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或英聯邦國家公民
  • 未被判犯叛國罪
  • 未被宣佈為精神失常


議長和議事程式

上議院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直到最近,他的職責由皇室大臣、大法官履行。

與眾議院議長不同,上議院議長的作用相對較小,因為上議院通常是自治的:上議院本身決定程式問題和其他此類事宜。上議院議長使用的座位被稱為羊毛袋

與眾議院類似,上議院也首先進行語音表決。上議院議長(或主持會議的其他人士)會提出議題,贊成者說“Content”,反對者說“Not-Content”。如果上議院議長對結果的評估受到質疑,就會進行表決,議員會像在眾議院一樣,在適當的休息室投票。主持會議的官員可以在會議室內投票,而不是在休息室投票。如果出現平票,結果取決於議案的型別。將法案推進到下一階段或透過的法案,總是以肯定方式決定,而法案修正案或其他議案,如果票數相同,則以否定方式決定。

議會法案

議會透過的法律以議會法案的形式出現。

法律草案被稱為議案。只要議案通過了議會兩院,或者遵守了《議會法案》的規定,並且獲得了御準,該議案就會成為法律。

議案必須在兩個議院中經歷多個階段。議案在每個議院中“宣讀”三次。對公共法案的第一次宣讀幾乎總是走個形式。第二次宣讀是關於法案背後的一般原則的優點的辯論。接下來是委員會階段和報告階段。第三次宣讀是對法案整體進行投票,包括在委員會階段和報告階段進行的修改。一旦將法案首次引入的議院完成審議,該法案就會被引入另一個議院。任何由第二個議院提出的修正案必須先由第一個議院同意才能進行。

議案分為政府議案私人議員議案兩種。皇室大臣提出政府議案;私人議員提出私人議員議案。

議案還分為公共私人個人混合四類。公共法案制定適用於大眾的法律(例如,改革國家的選舉制度)。私人法案會影響特定的命名公司、個人或其他實體(例如,授權在特定命名的公共土地上進行重大建設)。個人法案是私人法案,為特定命名的個人授予特定權利(例如,賦予嫁娶通常不被允許結婚的人的權利)。混合法案是公共法案,直接且特別地影響私人利益。

公共法案

公共法案的第一次宣讀通常只是走個形式,允許將法案標題列入議事錄,並由議院授權印刷法案文字。

兩週後,法案的支持者之一會提出“現在對法案進行第二次宣讀”的動議。在第二次宣讀辯論中,會討論法案的一般特徵和基本原則,而不是細節。如果第二次宣讀的投票失敗,該法案就會被否決。然而,政府法案在第二次宣讀中被否決的情況非常罕見;這種否決標誌著重大損失。

在眾議院,在第二次宣讀之後,可能需要透過各種程式決議。如果法案旨在徵收或提高稅款或費用,則必須透過辦法與手段決議。如果涉及公共資金的大量支出,則需要撥款決議。最後,政府可以進行議程動議時間分配動議。議程動議概述了法案進一步辯論的時間表,通常在沒有辯論的情況下透過。時間分配動議,通常被稱為斷頭臺,限制了辯論的可用時間。通常,議程動議會得到兩黨的同意,而時間分配動議則在反對黨不願與政府合作時變得必要。在上議院,沒有斷頭臺或其他限制辯論時間的動議。

接下來,法案可以提交給委員會。在眾議院,法案可以被提交給全體會議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常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會是包括眾議院所有議員的委員會,在常規會議廳舉行會議。議長通常不在會議期間出席;副議長通常擔任主席。該程式用於年度財政法案的部分內容以及具有重大憲法意義的法案。更常見的情況是,法案被提交給常設委員會。儘管名字可能暗示並非如此,但常設委員會的成員是臨時的。委員會成員可以從 16 人到 50 人不等;委員會中各黨派的勢力與他們在整個眾議院中的勢力成正比。有可能將法案提交給特別常設委員會,該委員會類似於常設委員會,但它可以收集證據並進行聽證;該程式已經好幾年沒有使用過了。最後,法案可以被提交給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負責監督特定政府部門的常設機構。最後一種程式很少使用;然而,五年一次的武裝部隊法案總是被提交給國防專門委員會。

在上議院,法案被提交給全體會議委員會公共法案委員會特別公共法案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大委員會。最常用的委員會是全體會議委員會。有時,法案會被提交給 12 到 16 名成員(加上委員會主席)的公共法案委員會,或 9 到 10 名成員的特別公共法案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在功能上相當於眾議院的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常設委員會,但使用頻率較低。專門委員會也可以像在眾議院一樣使用,儘管這種情況很少見。大委員會程式是上議院獨有的程式。該程式僅用於必須快速透過的非爭議法案;如果只有一名議員投票反對,修改法案的提案就會被否決。

在兩院中,使用的委員會都會逐條審議法案,並可以提出修正案。此後,法案會進入審議報告階段。該階段在議會廳進行,為議會提供了進一步修正法案的機會。雖然委員會必須審議法案的每一條款,但議會只需辯論議員希望修正的條款。

在報告階段之後,會審議現在對法案進行第三次宣讀的動議。在眾議院,會進行簡短的辯論,然後進行投票;不允許進一步的修正案。如果動議透過,則認為法案已透過。然而,在上議院,可以提出修正案。在第三次宣讀投票之後,必須對透過進行單獨投票。

在某一議院透過法案後,會將其提交給另一議院審議。假設兩個議院都通過了法案,則必須協調他們各自版本之間的差異。每個議院都可以接受或拒絕另一議院提出的修正案,或提出其他修正案。如果某一議院拒絕了一項修正案,另一議院仍然可以堅持這項修正案。如果某一議院堅持一項被另一議院拒絕的修正案,則該法案將被否決,除非遵守了《議會法案》中規定的程式。

一旦法案通過了兩個議院,或者眾議院議長已經證明法案已經按照《議會法案》的規定通過了眾議院,法案最終將提交給君主進行御準。自 1708 年以來,沒有一位君主拒絕給法案御準。君主可以親自御準,但通常以在兩個議院中宣讀的專利書的形式御準;在上議院,書記員會宣佈法語公式“La Reyne le Veult”,法案隨即成為議會法案。1708 年,用於蘇格蘭民兵法案的公式是“La Reyne s'avisera”(然而,這是在部長建議的情況下)。

理論上,君主有權拒絕保留御準,但這種權利並沒有被行使。如果御準被拒絕,則法案將被否決。如果御準被保留,則在形式上,對法案的最終決定將被推遲到以後的時間;如果在議會休會前未獲得御準,則法案將被否決。

私人法案、個人法案和混合法案

在 19 世紀,每年透過數百項私人法案,涉及諸如改變地方當局權力、設立或改變收費站信託等事宜。一系列改革已經消除了對大部分這些立法需求的必要性,這意味著現在每年透過的私人法案只有少數。

當個人向議會請願透過某項法案時,便啟動了私人法案程式。請願書收到後,會被正式公佈在政府公報上,以便其他相關方能夠支援或反對該法案。反對法案透過的反請願書也可能被收到。為了能夠提出請願書,該法案必須“直接和特別”影響到個人。如果支援該法案的人不同意這種影響存在,則該問題將由議會高階成員組成的 *仲裁法庭* 解決。

然後,該法案將像公共法案一樣進行相同的階段。通常情況下,在二讀期間,除非議會成員提交“阻撓動議”,否則不會在議場進行辯論。對於被仲裁法庭駁回請願書的政黨,可以遊說議會成員在議場反對該法案。二讀通過後,該法案將被提交給兩個委員會之一:如果存在反對法案的請願書,則提交給 *反對法案委員會*;如果沒有請願書,則提交給 *無反對法案委員會*。在收集證據後,委員會可能會得出 *案情成立* 或 *案情不成立* 的結論。在後一種情況下,該法案被視為被否決,但在前一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對該法案進行修正。經過審議、三讀和通過後,該法案將被提交給另一院,該院將遵循相同的程式。如有必要,該法案可能需要面對兩個不同的反對法案委員會。在兩院之間的分歧得到解決後,該法案將提交皇家同意。

個人法案涉及個人的“遺產、財產、身份或風格”或其他個人事務。按照慣例,這些法案首先在上議院提出,在那裡它會在進行“一讀”之前被提交給個人法案委員會。委員會可以進行修正,甚至直接否決該法案。如果該法案被提交給議會,則它將遵循與其他任何私人法案相同的程式,包括在兩院都透過無反對法案委員會或反對法案委員會。一個特殊情況是尋求允許在“禁止親屬或血緣關係”範圍內的人結婚的法案。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案不會在議場討論,而是會在委員會階段被提交給一個特別委員會,該委員會包括委員會主席、一位主教和兩位世俗成員。

混合法案是公共法案,對私人利益有特殊影響。在任何公共法案二讀之前,它必須提交給書記官,書記官會判定是否違反了任何議會的規則。如果書記官發現該法案確實對私人利益有這種影響,則將其提交給 *審查員*,審查員可能會向議會報告該法案是否影響了私人利益。如果是後者,則它將像公共法案一樣進行,但如果是前者,則將其視為混合法案。一讀和二讀與公共法案相同,但在委員會階段,如果已針對該法案提交請願書,則將其提交給一個特別委員會,但委員會沒有私人法案委員會的否決權。在委員會報告後,該法案將像公共法案一樣重新提交給另一個委員會。此後,各階段與公共法案相同,不過,在另一院,該法案可能需要由一個特別委員會再次審議。

下議院的至高無上

根據 1911 年和 1949 年的議會法案,下議院本質上是議會中最主要的議院。如果上議院沒有透過一項法案(透過直接否決,堅持下議院不同意的修正案,或未能對其進行投票),並且該法案已在下議院連續兩個會議上透過,那麼該法案可以提交皇家同意,除非下議院另有指示,並且前提是該法案在每個會議結束前至少一個月在上議院提出。但是,第二屆會議二讀與第二屆會議最終透過投票之間必須經過 12 個月。此外,下議院在每個會議上透過的法案必須完全相同,只是要考慮到該法案最初提出以來的時間推移。

議會法案中規定的程式的效果是,上議院可以將一項法案推遲至少 13 個月,但最終無法推翻下議院的聯合意志。但是,此程式不適用於私人法案或個人法案,也不適用於尋求將議會任期延長至五年以上的法案。

根據議會法案,對“金錢法案”適用特殊程式。如果議長證明一項法案僅與國家稅收或公共資金支出有關,則該法案被視為金錢法案。議長的決定是最終的,不能被推翻。在下議院通過後,上議院可以審議該法案,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如果上議院在此期限內沒有透過該法案,則無論如何都提交皇家同意。上議院進行的任何修正案將被忽略,除非在下議院獲得批准。

除了議會法案外,傳統和慣例也限制了上議院的權力。下議院擁有徵收稅收和授權公共資金支出的特權。上議院不能提出任何進行這兩項工作的法案;此外,他們被禁止修正供應法案(將資金撥付給支出的法案)。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上議院可以透過在他們發起的法案中插入 *特權修正案* 來規避此規則。修正案內容如下

本法案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向人民或公共資金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方式改變任何此類費用的金額或發生率,或影響由任何此類費用籌集的任何資金的評估、徵收、管理或使用。

然後,下議院透過刪除上述條款來修正該法案。因此,下議院的特權沒有被侵犯,因為是他們,而不是上議院,批准了稅收或公共支出。

授權立法

許多議會法案授權使用法定條例 (SI) 作為一種更靈活的方法來制定和修改新安排的具體細節,例如規則和條例。這種授權權力被賦予女王樞密院、皇冠大臣或其他指定公職人員。一項法案可以授權政府制定法定條例並將其提交兩院,如果兩院簡單多數投票透過,則法定條例生效;或者,如果兩院在規定的時間內都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則法定條例生效。理論上,議會並不因為授權制定法定條例而失去對這些法定條例的控制權,同時又避免了在即使是微不足道的變化方面進行辯論和投票的必要性,除非議員希望提出異議。

英格蘭選民為英格蘭法律投票

在建立蘇格蘭和威爾士的自治政府期間,人們討論了建立英格蘭議會或地區議會的想法,但最終沒有實施。這導致了這樣一個問題,即英國議會在為國家議會授權的議題上實際上充當英格蘭議會。來自所有地區的議員都可以自由地辯論和投票與他們的選區或選民無關的議題。

2015 年的保守黨政府決定以一種有爭議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他們沒有向議會提交一項法案,而是建議對法定條例 (SI) 進行修改。如果議長判定任何提交給下議院的法案僅影響英格蘭選區(或在某些有限情況下影響英格蘭和威爾士),則可以實施“雙重多數”規則。簡而言之,所有議員都可以辯論和投票,但要贏得投票,必須贏得所有議員的投票數和僅英格蘭議員的投票數。

特權

每個議院都擁有一套權利,這些權利是它主張的,或者是由法律賦予的,目的是允許其不受干擾地履行職責。例如,兩院議員在議會辯論期間享有言論自由;他們在議會以外的任何地方所說的話都不會受到質疑,因此,在議會發表的講話不會構成誹謗。這些權利統稱為 *議會特權*。

兩院都聲稱要決定自己的特權,並被法院承認有權控制自己的議事程式,以及有權處罰違反規則的議員。此外,每個議院都是其成員資格的唯一評判者。總體而言,每個議院都有權接近君主。個人而言,議員必須能夠自由地參加議會。因此,警方經常被命令在附近的街道上保持暢通無阻,議員在議會開會期間不能被要求擔任陪審團成員或被傳喚出庭作證。(因犯罪被捕仍然可能發生,但相關議院必須得到通知。)議會擁有懲罰 *蔑視議會* 的權力,即違反議院的特權和規則。在這方面作出的任何決定都是最終的,不能向任何法院上訴。現代對蔑視議會的常見懲罰是訓誡或在議會大廈內短暫監禁,但歷史上曾處以鉅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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