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法與政府/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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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陛下政府
結構
國王陛下政府是整個英國的行政政治權力機構。其核心是內閣,一個由高階皇室大臣組成的團體,由首相領導。政府成員是政治任命,通常來自兩院議會中的一個。除了國家部門負責人(大多數人擁有國務卿的頭銜)外,政府還包括次級部長(擁有副國務卿、國務部長或議會秘書的頭銜)、黨鞭(負責在兩院中執行黨的紀律)、以及議會私人秘書(大臣的政治助理)。
當君主是女王時,政府被稱為女王陛下政府;同樣,當有多位共同君主時,政府被稱為國王陛下政府。
首相
首相(或“PM”)是政府首腦。自20世紀初以來,首相一直擔任財政大臣的職位,近年來還兼任公務員部長的職位。
首相由君主要求組建政府。通常情況下,這發生在大選改變了下議院政黨政治力量對比之後。首相預計擁有下議院的信任;這通常意味著他或她是擁有下議院大多數席位的政黨的領導人。至少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首相本人也被認為是議會成員(即下議院成員)。首相一直任職,直到他或她死亡或辭職,或者直到其他人被任命;這意味著即使預計在大選中被擊敗,首相也仍然正式掌權,直到他的競爭對手被選為議員,並被要求反過來組建政府。
根據法律,如果在下議院的實際“不信任投票”中被擊敗,將會有一段為期14天的期限,在此期間可以組建替代政府,前提是潛在首相可以贏得“信任投票”。如果在14天內無法組建政府,將自動觸發選舉,實際上允許選民自己批准或否決首相的政策。選舉的投票日將由女王陛下根據首相的建議透過公告指定。然後現有的議會將在投票日前第17個工作日開始解散。
該職位的存在和任命基礎是憲政慣例而不是法律。因此,該職位沒有正式的資格要求。然而,一些議會法案確實提到了首相,並且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該職位本身就擁有薪酬。
首相通常是政治制度中一個極其有權勢的人物;有人說該職位是“選舉出來的獨裁統治”,一些首相被指控是“總統制”。一位軟弱的首相可能會被自己的政黨趕下臺(即被迫辭職),特別是如果該黨內有另一個被視為更好選擇的人物。
內閣和其他部長
內閣成員的組成沒有法律定義,只是鬆散地受到慣例約束。首相(如果有的話)和副首相總是成員,另外還有三個最資深的國家部門部長:外交和聯邦事務大臣(俗稱外交大臣)、財政大臣(即負責財政的部長)、以及內政大臣(俗稱內政大臣)。大多數其他部門負責人通常也是內閣成員,以及少數次級部長。
皇室大臣由君主根據首相的“建議”正式任命。部長們受集體責任慣例的約束,根據該慣例,他們被期望公開支援或維護政府的政策,否則辭職。他們還受不太明確的個人責任慣例的約束,根據該慣例,他們對議會負責其部門的行為。部長們經常被要求辭職,他們要麼透過自己的行為,要麼透過其部門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被認為沒有履行職責;然而,通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批評,部長才會感到被迫辭職,首相才會接受辭職。偶爾,部長會提出辭職,但首相會讓他們繼續任職。
議會私人秘書也受集體責任原則的約束,即使他們不負任何部長責任,也不參與政策的制定;這個職位被視為通往部長職位的第一步。
樞密院
國王陛下最尊敬的樞密院是君主的儀式性諮詢機構。樞密院被用作維持部長對皇室行為負責的機制;例如,皇家公告在釋出前會得到樞密院的批准。所有高階政府成員都被任命為樞密院成員,以及皇室家族的一些高階成員、主要政黨的領導人、英國國教的大主教和高階主教,以及一些高階法官。
樞密院由樞密院院長領導,這是一個部長職位,通常由內閣成員擔任。根據慣例,樞密院院長要麼是下議院領袖,要麼是上議院領袖,負責指導和協商兩院的議事程序。
樞密院會議通常非常短,而且很少有超過最少數量的樞密院成員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