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法和政府/司法
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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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結構
英國由三個獨立的司法管轄區組成,每個管轄區都有獨立的法律和法院等級制度:英格蘭和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
英格蘭和威爾士
英格蘭和威爾士是一個普通法管轄區。
下級法院
英格蘭和威爾士最低級別的法院是治安法庭。治安法官,也稱為和平法官,是由君主任命的非專業人士。該法院審理“簡易程式”罪行(可判處不超過六個月監禁)。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三名治安法官組成一個小組,沒有陪審團。在某些大都市地區,例如倫敦,沒有治安法官;相反,簡易程式案件由一名受過法律培訓的地區法官單獨審理。
嚴重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庭審理,由一名法官和十二名陪審員組成。被告也可以選擇將某些簡易程式罪行從治安法庭轉到刑事法庭,以便由陪審團審理;刑事法庭還審理來自治安法庭的上訴。雖然刑事法庭在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構成一個單一實體,但它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多個地點永久舉行。
刑事法庭和治安法庭在民事司法體系中的對應機構是郡法院。英格蘭和威爾士有 200 多個郡法院。
高等法院
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受理來自郡法院的上訴,並且在某些事項上也擁有初審管轄權。
高等法院由三個部門組成:家庭事務部門、衡平法部門和女王御座法院。
家庭事務部門由家庭事務部門主席主持,審理涉及家庭事宜的案件,例如婚姻破裂、子女監護和福利以及收養。
衡平法部門由高等法院大法官(以前稱為副大法官)主持,審理涉及土地、公司、破產和遺囑認證的案件。
女王御座法院由女王御座法院主席主持,審理涉及侵權行為(民事錯誤)的案件。女王御座法院還包括四個下屬法院:海事法院(處理航運)、商業法院(處理保險、銀行和商業)、技術與建築法院(處理複雜的科技問題)和行政法院(對地方政府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女王御座法院還監督下級法院。
上訴法院
在民事案件中高於高等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高於刑事法庭的是上訴法院,由上訴法院院長領導,包括 35 名上訴法官以及其他法官。
上訴法院分為民事部門(由上訴法院院長主持)和刑事部門(由首席大法官主持)。一般來說,上訴只能在“獲准”的情況下進行;也就是說,在獲得上訴法院或其裁決受到質疑的法官的許可後才能進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跳過”高等法院,直接從郡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法庭、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共同構成高階法院(以前稱為最高法院)。因此,由於它們在理論上是一個機構,因此一個法院的法官可以坐在其他法院。來自高階法院的上訴將送至最高法院;也可以從高等法院跳過,但不能從刑事法庭跳過。通常情況下,除非案件具有重大的法律或憲法意義,否則不會授予向最高法院上訴的許可。
北愛爾蘭
北愛爾蘭的制度以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制度為基礎,具有類似的治安法庭、刑事法庭(用於刑事審判)、郡法院(用於民事審判)、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等級制度。
來自北愛爾蘭的上訴將送至最高法院。
蘇格蘭
與英國其他地區不同,蘇格蘭使用的是普通法和民法的混合體。其法院體系是在與英格蘭的體系獨立發展起來的。《聯合法案》(1707 年)保證了蘇格蘭不同法律體系的延續。
下級法院
簡易程式由治安法官法院行使,由三名治安法官(非專業治安法官)組成小組審理,或者由一名治安法官與一名具有法律資格的書記員一起審理。與英格蘭和威爾士一樣,專業法官可以在某些大都市地區擔任法官。
高於治安法官法院的是郡法院,大約有 50 個。郡法院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由一名被稱為治安官的法官審理,並由 15 名陪審員組成。郡法院被分組到六個不同的郡法院,由一名負責審理未經陪審團裁決案件的上訴的郡首席法官領導。
最高刑事法院
蘇格蘭最高的刑事法院是最高刑事法院。該法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見下文);作為最高刑事法院的法官,他們被稱為刑事法院法官。該法院的負責人是首席大法官(也是最高民事法院的院長),他的副手被稱為首席刑事法官(在最高民事法院中擔任相同的職位)。最高刑事法院共有 32 名法官。
最高刑事法院在嚴重罪行(例如謀殺或販毒)方面擁有專屬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一名法官與 15 名陪審員一起審理。最高刑事法院還審理來自治安法官法院的上訴,以及來自郡法院的刑事案件的上訴。
針對最高刑事法院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裁決進行的上訴將由兩名(針對判決的上訴)或三名(針對定罪的上訴)最高刑事法院法官審理。沒有高於最高刑事法院的上訴。
最高民事法院
蘇格蘭最高的民事法院是最高民事法院。其法官也擔任最高刑事法院的法官(見上文);作為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他們被稱為樞密院議員或司法學院參議員。該法院由院長領導,由首席刑事法官擔任副手。最高民事法院共有 32 名法官。
最高民事法院分為外庭(由 19 名法官組成)和內庭(由其餘法官組成)。外庭擁有初審管轄權,而內庭擁有上訴管轄權。內庭進一步分為第一和第二部門,分別由院長和首席刑事法官領導。有時,當法院有許多案件時,可能會設立額外部門。每個部門可以作為一個小組審理來自郡法院或外庭的上訴。
來自最高民事法院的上訴將送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是所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除蘇格蘭以外)的最終上訴法院,並且在權力下放案件方面也擁有初審管轄權。
最高法院取代了以前由上議院在其現已廢除的司法能力中行使的管轄權。英國最高法院不可與最高法院混淆,最高法院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的(a)高階法院和(b)北愛爾蘭的最高法院的舊名稱。
最高法院由一位院長領導,有一位副院長。另外還有十位普通法官。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以前在英國的權力下放案件中擁有初審管轄權,並且繼續對英格蘭教會的宗教法庭擁有上訴管轄權。作為最高上訴法院,對樞密院的上訴也來自王室屬地、英國海外領土以及某些英聯邦國家。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英格蘭和威爾士或北愛爾蘭的上訴法官,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內庭成員,以及某些其他英聯邦國家的精選高階法官。成員在 75 歲時退休。
對女王陛下御前會議的上訴將轉交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委員會正式向女王陛下御前會議報告,女王陛下御前會議隨後正式確認報告。根據協議,來自某些英聯邦國家的上訴將直接送交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本身。
女王陛下御前會議還審理來自某些醫療機構(例如皇家外科醫師學會)的紀律委員會的上訴。此外,針對教會專員(負責管理英格蘭教會的財產)的案件也可能會被審理。某些宗教法庭(坎特伯雷大主教法庭和約克大法官法庭)在不涉及教會教義的案件中可以進行上訴。某些休眠法院也可以進行上訴,包括戰時法庭(審理與海上敵軍艦船的俘獲以及從被俘獲艦船中沒收的財產的所有權有關的案件)和五港海事法院。最後,女王陛下御前會議決定一個人是否符合《下議院取消資格法》的規定,有資格被選為下議院議員。
歐洲人權法院和歐盟法院
除了上述國內法院之外,還有另外兩個法院可以被認為對英國行使管轄權。
歐洲人權法院處理涉及對歐洲人權公約的侵犯指控的案件。
歐盟法院處理涉及對歐盟法律的侵犯指控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