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法和政府/權力下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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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下放管理
權力下放
權力下放是指將行政、執行或立法權力移交給僅在英國特定地區運營的新機構。 權力下放機構已為蘇格蘭、北愛爾蘭和威爾士設立。
權力下放不同於聯邦制,它正式上是一個可以隨意撤銷的單方面過程;正式的主權仍然保留在中心。 因此,雖然美國國會無法減少州立法機構的權力,但議會擁有法律上的權力,甚至可以廢除權力下放的立法機構。
威爾士的權力下放最初僅限於行政/管理領域,而在蘇格蘭和北愛爾蘭,權力下放擴充套件到廣泛的立法權力。
蘇格蘭
蘇格蘭的立法機構是蘇格蘭議會。 蘇格蘭議會是一個由 129 名成員(稱為蘇格蘭議會議員,或 MSP)組成的單院制機構,他們被選舉產生,任期固定為四年。 73 名成員中的每一名成員都由一個選區選舉產生。 其餘的成員由八個地區選舉產生,每個地區選舉七名成員。 每位選民有一張選區票(投給一個人)和一張地區票(投給一個政黨或獨立候選人)。 地區成員的分配方式應允許一個政黨在地區投票中的份額與其在蘇格蘭議會中的席位份額成正比。
蘇格蘭政府是蘇格蘭的行政機構;它由首席部長領導。 蘇格蘭內閣的其他成員通常被稱為部長。 首席部長必須保持蘇格蘭議會的信任才能繼續執政。
蘇格蘭對幾個主要領域負責,包括稅收、刑事司法、衛生、教育、交通、環境、體育、文化和地方政府。 然而,威斯敏斯特議會保留對某些保留事項的權力。 保留事項包括外交事務、國防、移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就業以及一般經濟和財政政策。
威爾士
威爾士國民議會是威爾士的立法機構。 它與蘇格蘭議會一樣,是一個單院制機構;它也使用類似的選舉制度。 它的 60 名成員中有 40 名來自單一成員選區,其餘 20 名來自地區成員。(有五個地區。)威爾士政府由首席部長領導,包括其他部長,他們必須保持議會的信任。
第三屆威爾士議會可以使用一種名為“議會措施”的制度進行立法。 該制度是類似於議會法案的較低形式的主要立法。 它們可用於廢除法律、制定條款和修改法律。 “議會措施”與“議會法案”的區別在於,措施不附帶大量權力,每項措施都將附帶一項 LCO,即立法能力令,它將權力從英國議會轉讓給威爾士議會政府。 自 1999 年以來,威爾士的權力下放發生了很大變化。
為了讓國民議會擁有全部立法權力,他們需要透過議會和英國議會兩院觸發公投。 完成後,威爾士將首次能夠制定法律並制定自己的法案。(稱為議會法案,或威爾士國民議會法案)。 2011 年初,威爾士舉行的一場公投批准將所有權力下放事項的全部立法許可權轉讓給國民議會。
北愛爾蘭
北愛爾蘭是英國第一個在 1921 年獲得權力下放的地區。 然而,從那以後,它一直經歷著動盪的歷史,這是由主要聯盟主義者和民族主義者社群之間的衝突造成的。 由於這種歷史背景,目前的權力下放制度要求權力在代表不同社群的政黨之間共享,並且有複雜的程式性檢查到位,以確保跨社群對立法和行政行動的支援。
北愛爾蘭議會由 108 名成員組成,他們被選舉出來代表 18 個六人選區。
行政部門(政府)由議會中最大政黨的成員組成,部長職位按政黨實力分配。 行政部門由首席部長和副首席部長共同領導,他們由議會共同選舉產生。
議會的立法權力很廣泛,與蘇格蘭議會相似(最顯著的例外是稅收)。 從英國中央政府向北愛爾蘭政府移交刑事司法系統的責任一直存在爭議,直到最近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