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資料庫法
| 英國資料庫法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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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版權受1988 年版權、設計和專利法管轄。在本華夏公益教科書中,將將其稱為 1988 年法案。 根據1988 年法案第 1(1)(a) 條,版權被規定為“存在”,即“原創文學作品”。 “文學作品”在1988 年法案第 3(1) 條中被定義為“任何作品,除了戲劇或音樂作品,都是書面、口頭或演唱的”。 如果資料庫具有足夠的原創性,則會存在版權;為了成為文學作品,“資料庫內容的選擇或排列”必須構成作者自己的智力創造1988 年法案第 3A 條。 |
存在版權自動產生於滿足以下條件的作品。無需向中央機構註冊資料庫的版權。 原創性第 1(1)(a) 條 要求資料庫是原創的。 就版權而言,“原創”是指資料庫是作者自己的作品,即不是從他人的作品中複製的。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一個想法可以受到版權保護。這是不正確的。版權保護的是一個想法的表達和形式,而不是想法本身。同樣重要的是表達和形式的原創性,而不是想法本身。 最低限度的努力文學作品不需要付出大量努力才能獲得版權保護。任何寫作都會吸引版權,只要它足夠重要,構成作品。 已記錄為了獲得版權,資料必須被記錄。資料庫的本質使得這一要求總是得到滿足。 |
所有權根據1988 年法案第 11(1) 條,最初的所有權歸資料庫的作者或合著者所有。 根據1988 年法案第 11(2) 條,如果資料庫的作者是僱員,資料庫的版權歸其僱主所有。這須符合以下規定:
如果委託建立資料庫,版權屬於作者,而不是委託建立資料庫的個人、公司或組織。委託第三方建立資料庫的協議應包含一項條款,規定版權作品的轉讓或許可。在Blair v Alan S Tomkins & Anor (1971) 21 QB 78案中,法院裁定,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通常會默示許可。 請注意,在Griggs Group Ltd v Evans (2003) EWHC 2914案中,法院裁定,委託建立資料庫的一方,如果僅僅許可無法賦予他們阻止該作品被競爭對手使用所需的權利,則有權獲得該資料庫的衡平法上的利益所有權。 |
持續時間根據1988 年法案第 12 條,版權將保護資料庫的作者(或僱員)的生命加上 70 年。 |
權利根據1988 年法案第 16 條,版權賦予資料庫所有者阻止他人複製資料庫的權利。 第 16 條 同樣賦予版權所有者獨家權利: |
侵權如果另一個未經授權方複製了資料庫的“實質部分”,則侵犯了資料庫的版權。 什麼是實質部分的問題是定性的。 主要侵權無論其心態如何,犯下資料庫版權主要侵權行為的一方都負有責任。 複製可能是間接的——即,看到原始作品的副本的結果——第 16(3) 條。 如果某人在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做了或授權他人做任何受版權限制的行為,則侵犯了作品的版權——第 16(2) 條。 如果被告的作品與原告的作品相似,並且被告有權訪問原告的作品,則存在複製的可反駁推定。 次要侵權要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自己正在處理侵權副本。 副本是在沒有版權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製作的。 包括 |
抗辯合理使用 |
補救措施主要侵權的損害賠償——第 97 條
主要侵權的交付——第 99 條 資料庫所有者可以沒收違規的資料庫副本——第 100 條。
侵權方可能會因製作或處理侵權物品而面臨刑事責任——第 107 條 侵權副本的交付——第 108 條 違規副本的銷燬——第 114 條 禁止進口侵權副本的命令——第 111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