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資料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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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資料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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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權利是一種從屬權利,自1997年以來一直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資料庫提供保護。 在1997年之前,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觀點是,資料庫可以透過版權(見前文)獲得充分保護。這與歐洲大陸更廣泛的觀點相沖突,即資料庫是功能性檔案,而不是文學作品,因此無法受版權保護。 歐盟通過了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 96/9/EC(“資料庫指令”),以標準化整個歐盟為資料庫提供的法律保護。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資料庫指令由1997 年版權和資料庫權利條例 SI 1997/3032(“1997 年條例”)執行。1997 年條例修訂了 1988 年法案,限制了版權適用於資料庫的程度(第 3A 條)。 |
存在根據1997 年條例第 13 條,如果“在獲取、驗證或呈現資料庫內容方面進行了大量投資”,則資料庫中存在資料庫權利。 為了符合英格蘭法律中的資料庫權利資格,資料庫的建立者之一或更多必須居住在歐洲經濟區,見1997 年條例第 18 條。 與版權一樣,資料庫權利會自動產生於符合 13 條和 18 條規定的標準的資料庫中。資料庫權利的建立者無需向中央機構註冊該權利。 |
所有權根據1997 年條例第 15 條,資料庫的製作人是其第一所有者。 製作人在1997 年條例第 14(1) 條中定義為“在獲取、驗證或呈現資料庫內容方面採取主動行動並承擔投資於該獲取、驗證或呈現的風險的人應被視為資料庫的製作人,並視為已製作了資料庫”。 條例 14(2) 規定了一個警告,即“如果資料庫是由僱員在僱傭期間製作的,則其僱主應被視為資料庫的製作人,但事先有相反協議除外”。這與版權的情況類似。 |
期限1997 年條例第 17(1) 條規定,“資料庫權利在資料庫中於製作該資料庫完成之年結束後的十五年結束時到期”。 條例 17(3) 進一步規定,“對資料庫內容的任何重大變更,包括由於連續新增、刪除或修改的積累而產生的重大變更,這將導致資料庫被視為一項實質性新的投資,將使該投資產生的資料庫獲得其自身保護期限”。 實際上,對於定期更新的資料庫,可以無限期地獲得資料庫權利的滾動保護,即每個更新版本的資料庫都獲得 15 年的保護。 |
權利資料庫權利賦予所有者阻止複製和未經授權使用資料庫的權利。 |
侵權根據1997 年條例第 16(1) 條,“如果一個人在未經權利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提取或重新利用資料庫內容的全部或大部分,則該人侵犯了資料庫權利”。 提取、重新利用和實質在1997 年條例第 12 條中定義。 提取被定義為“透過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將[資料庫]內容永久或暫時轉移到另一個介質”。 重新利用被定義為“透過任何方式將[資料庫]內容提供給公眾”。 實質被定義為“數量或質量方面,或兩者兼而有之”。 條例 16(2) 進一步規定,“對資料庫內容中的非實質性部分進行反覆和系統性提取或重新利用可能構成對這些內容的實質性部分的提取或重新利用”。 |
抗辯理由公平交易 - 1997 年條例第 20 條
條例 20(2) 進一步規定了針對公共管理的資料庫權利的例外情況。這些內容詳述在1997 年條例附錄 1中。 |